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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日
行政区号210204
医院注册地址 辽宁 大连 高尔基路437号
所长许英
邮政编码116021
电话(2 (温馨提示: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
注册资金10(万元)员工数量4(人)网址/dalian/co/78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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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现将《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
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适用《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沙河口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合法、科学、民主、效率、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第四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应当以民生为先,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政府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专业咨询,并有一票否决权。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一)制定或调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政策措施;  & (二)制定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有关重要专业规划;   (三)编制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审议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 (五)制定和调整土地、水、林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六)确定和调整产业发展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发展战略; (七)确定和调整城市建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人口计生、文体教育、住房保障、旧城区改造、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重大民生项目;   (八)审议区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项;   (九)确定涉及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十)确定和调整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措施; (十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区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十二)需要报告市政府或者提请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十三)依法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区长代表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区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二)区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 (三)区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贯彻落实市政府、区委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区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五)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区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区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报区长确定。&&&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区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风险评估;&& (二)专业咨询、专家论证;&& (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 (四)部门协调、协商分析;&& (五)专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决策结果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 (三)决策事项的可行性;&&& (四)决策事项的利弊分析;&&& (五)决策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六)其他需要调研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后,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和实施后评估等程序,分别按照区政府制订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沙河口区对涉及群众利益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社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策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 提请区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资料;&&& (五)省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经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区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区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区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区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区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批准。&&&&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制度》,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区政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九条 区政府依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分& 则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 第二十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区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按专业分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三条 全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在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组织开展。第二十五条 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3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第二十六条 咨询专家小组按照区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专家论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人事部门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第三十条 听取意见是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所提的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公开听取意见。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则第六条所列事项。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方式听取意见:(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决策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二)召开座谈会。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吸收科学、合理成分。(三)向专家咨询、请求论证。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专家进行论证。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区政府召开的该项决策会议上应当就听取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作出说明。第三十五条 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决策。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未将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向决策机关反映,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政府形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拟提出行政决策建议或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由听证组织单位依照本制度和其它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区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四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人员、陈述人、旁听人。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主持人一般由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听证人2人、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指定。听证陈述人包括公众方陈述人、职能部门陈述人。公众方陈述人由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等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职能部门陈述人由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听证旁听人按听证方案的规定产生,一般不超过30人。第四十五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2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公告,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相关内容,公众方陈述人及旁听人产生条件、人数等有关事项。第四十六条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旁听人人选,于举行听证15日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方陈述人人选应兼顾不同意见的申请者。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担任公众方陈述人。第四十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通知和听证事项相关材料送达公众方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第四十八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记录人核对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到会情况,宣读听证会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事项、听证要求、听证人员及陈述人的组成;(三)职能部门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及有关材料;(四)公众方陈述人陈述对听证事项的意见、理由及依据;(五)双方陈述人就听证事项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旁听人可以发表意见;(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四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三)听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四)听证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职能部门陈述人对听证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以及决策方案等主要内容所做的陈述;(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等个人基本情况及陈述意见;(八)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人员、陈述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当场补正。拒绝签字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第五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区政府。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二)职能部门陈述人的陈述;(三)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四)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五)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六)附听证笔录。第五十一条 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则第六条所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律顾问进行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部门派员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第五十七条 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和其它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区政府法制部门,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一)关于决策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该决策的备选方案;(四)该决策的可行性说明;(五)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六)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它材料。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材料提交单位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区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提交单位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论证。上述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时限内。第六十条 法律审查意见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二)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性方面的基本分析及结论;(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和意见;(四)区政府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向区政府提出的其它问题。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应就该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情况做出说明。第六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第六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区财政予以保障。第六十四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第六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其它单位未依照本制度提请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沙河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下,依照《沙河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第六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讨论决定前,应当依照有关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总则第六条所列事项。&&&&&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具体程序:(一)咨询论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后,提请区长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区长决定上会后,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区政府领导;&(三)提前通知。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区政府领导;&(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区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六)作出决策。对由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区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区长做出决定;&(七)形成记录或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存档。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需要印发的,报区长审定签发。重大事项决定需要报请区委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按照有关规定报请。 第七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一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整理后报区政府领导。
第六章&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制度
第七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布,应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沙河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六条所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布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布的主要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可行性报告及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它内容。第七十七条 公布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第七十八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沙河口区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第七十九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七章&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 第八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行政决策在实施阶段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保障,是决策制度和机制的延伸,是提高行政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制度保障。&&& 第八十一条 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是指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价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正负面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价。&&& 第八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机构,会同区审计局及决策提出部门具体负责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 决策实施的第一年,每半年应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决策实施的第二年至第三年,每年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决策实施三年后,每两年应进行一次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对其同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察。&&& 有特殊情况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期限可做变通处理。&&& 第八十四条 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第八十五条 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 第八十六条 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应形成完整的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载明决策评价的相关信息、对实施中决策作出的调整建议及理由,报区政府审核。第八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八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政府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九十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十一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执行机关为监察机关。第九十二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第九十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九十四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十五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十七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九十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一百条 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一百零二条 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作出检查。&&& 第一百零三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一百零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百零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机关和人事、组织机关备案。
附 则第一百一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沙河口区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等相关制度的通知》(沙政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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