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突发病医生抢救病人没有检查抢救谁的责任

肿瘤病人突发昏迷 医生不顾自己骨折抢救病人
和合网记者王晓丹
通讯员苏云洁
和合承德网讯 近日,承钢医院神经内科敖磊医生忍着意外伤痛,抢救危重病人的事迹被传为佳话。如今事情过去还不到一个月,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的敖磊,又开始为患者忙碌了。
9月12日上午10:00,承钢医院急诊科120急救电话突然响起。一位肿瘤晚期病人在家突发昏迷,家属打来电话要求急诊。
放下电话后,值班医生敖磊立即带上急救物品与护士长秦艳红上了急救车。
仅仅10分钟时间,急救车就到达了距离医院约2公里的酒店村患者家门口。此时昏迷后的病人已经呼吸困难,如不及时抢救患者,随时都可能死亡。见状,敖磊立即同一起出诊人员将患者抬上了救护车。吸氧、心电监护、输液体……
就在救护车刚刚启动时,患者突然没有了呼吸、血压也随之消失,敖磊立即开始对患者进行心肺复苏。
当车行进到医院路口拐弯处时,突然闯出一辆摩托车,救护车一个急刹车,正在做心肺复苏的敖磊被闪到了装仪器的铁箱子上,一阵钻心的疼痛使敖磊眼前一黑,汗瞬间流了下来。原来他的右侧肋骨撞在了箱子的棱角上,护士长秦艳红一边保护着患者,一边询问敖磊怎么样?敖磊吃力地摆摆手,表示他没事。
患者被送到急诊室。因急诊内科值班医师只有敖磊一人,他忍着剧痛,坚持继续为这位患者进行急诊室的抢救,直到11:00写完急诊病历,敖磊再也坚持不住了,疼得浑身大汗。
经放射科X光诊断,他第6、7根右肋骨骨折。近日,在住院处记者见到了正在接受治疗的敖磊,记者问他当时为什么能忍住剧痛,他说“当时我如果不抢救这名患者,他就会死亡,这是一条生命,所以我必须坚持。”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侯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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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官方微博:医生在院外抢救突发病人是否算非法行医?有没有相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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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好几位医生问过相同的问题,我认为法律规定还是有漏洞的。《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两条实际是存在矛盾的。根据前一条,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以外进行的医疗活动也是“非法行医”;而根据后一条,对待急危患者,医师又应该采取抢救等紧急措施。如果严格解释,立法原意是医师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和执业类别内对病人进行抢救。所以医生在院外抢救危重病人,仅从法律条文上来说是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的。但医生的抢救行为同一般为了谋利的“非法行医”有很大区别,情况紧急,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也不致于构成刑事或行政责任。我们检索法律数据库,公开的案例中,也从未有医生因此被定罪或处罚。但抢救就有可能失败,为了避免家属事后纠缠,最好在抢救前明确是应家属的要求施救,至少要有旁人作证,作为自我保护。更新:感谢
的指正,卫生部《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三、关于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问题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行医属非法行医。其中,“未被批准行医的场所”是指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这对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来说是很重要的参考。不过严格说起来,由卫生部来解释《刑法》和《执业医师法》的适用本身也是有一定问题的。
不算;没有。执业医师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不属于非法行医,不必为行医行为本身负责,但(且多数情况下)要为行医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医生在外对危重病人进行救治措施后,若产生不良后果,是可能会被追究的。简单来说,一名医生救助一名病人,但病人仍不幸去世或是落下严重后遗症,病人家属或接管医疗机构认为该名医生处置不当要求追究或是提出诉讼,这名医生是毫无推脱办法的,所属医疗机构和单位基本不会提供除了少值几天夜班之外的任何帮助。若经裁决该医生救治过程中无不当措施,医生在此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也不会被补偿;而若裁决救治过程中确有不当措施(包括非必要的冒险行为),则该医生轻则面临赔款,重则可能被吊销执照。至于非执业医师,也就是普通人所实施的,一般是救助行为而非救治行为,谈不上行医。但同样也可能会因过程中的非必要行为而负责。过程重要,还是结果重要?在人命的事情上就只有结果论。
不够成非法行医,医生执业地点并非构成非法行医罪的要素,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只有在超出专业范围行医才有可能判定为非法行医,我国法律鼓励医生救死扶伤,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拒绝对危重病人的救治,所以,在遇到紧急情况救人时,只要医生急救措施没有明显失当,医生就不用担责任。
不认为是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其内涵应当是指以非法提供医疗服务为较为稳定的职业的,只有这样才能构成社会危害性。而遇险救急显然不应当被理解为“非法行医”。但是正如 所说,“不必为行医行为本身负责,但(且多数情况下)要为行医后果负责。”
作为一名医学生,表示尽力去做,不然良心上过不去。
普通人在院外强求病人算不算非法行医?
法律有冲突是正常的。为解决这样问题,有些法律运用原则,比如“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不得非法行医,是一般法;紧急情况下实施急救,是特别法条;如果有冲突,特别法优先。同时,依据“紧急避险”原则,为抢救生命,即使违背法律,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其实都是讲理的。要不,谁那么傻,会制定这样的法?
按照这种逻辑普通人街上看到有人晕倒去帮忙给口水或者掐掐人中算不算没有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路上遇到歹徒行凶制服歹徒过程中为了吓唬歹徒说一句我是警察算不算假冒国家公务人员。。
属于非法行医,但是如果抢救成功不会有人来追究的,抢救失败则有可能会成为被告。
抢救成功了,皆大欢喜;抢救不成功,就有可能吃官司。法律目前对这一块的认定是不清不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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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帐号登录过路医生全力抢救突发心脏病的老人 医德感动了病人家属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湖州晚报
  从5月1日晚上起,微信朋友圈在不断转发这样一个感人的故事。患者家属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表达了对医生的感激和敬重:&白求恩精神再显!救死扶伤真医德!&
  微信原文
  我人生中最爱我之一的大伯突发心脏病,没有留下半句话,就那么匆匆的离开了人世,我们全家都沉浸在万分悲痛之中!
  但同时我们全家感谢菱湖医院的一位副院长和一位社区医生,他们的举动让我们万分感激和感慨。当我大伯突发心脏病,倒在自己驾驶的电瓶三轮车上,我大妈妈发现此状!不知所措,拼命地喊救命,正巧那两位医生路过,不顾一切当场进行人工呼吸。更为感人的举动是,当他们年轻的嘴唇贴着87岁老人的嘴,长时间地吹气吸气,用熟练的抢救技巧,行使了自己的医德和一名医生的职责。
  在场的人们无不感叹和赞扬。虽然我大伯伯没有被抢救过来,但是白求恩的精神却永远活着,这是菱湖医院的骄傲,更是我们菱湖人的骄傲,这才是真正的崇尚医德!写上这封感谢信,送上锦旗我们向他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和敬重!
  事件还原
  5月1日下午15:30分左右,在南浔区菱湖镇振兴北路新日电瓶车店马路边上,一位87岁的老人突然发病晕倒在路边,当时有好多路人围观。这时菱湖人民医院的副院长沈海滨医师和家人、陈邑社区卫生服务站责任医生金辉因要去参加朋友的宴会刚好开车路过此地,凭着医生的职业敏感他们马上感觉到了事态的严重,立即下车对病人进行初步检查。发现病人呼吸心跳已停,沈海滨医师毫不犹豫马上对病人进行CPR急救,一边按压心脏一边人工呼吸,金辉医生则马上联系120救护车,二位医生轮流对患者进行急救。由于当时120救护车刚好在湖州,他们又联系了菱湖人民医院的一辆备用车。车子赶到后,他们又一路护送抢救病人直到医院急诊室才默默离开。
  虽然最后奇迹并没有发生,老人经过抢救还是没能挽回生命,但患者家属非常感激,想通过媒体对这样的好医生进行正面报道,传播社会正能量。正如微信里说的那样:这才是真正的崇尚医德!
责任编辑:吴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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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护车送到医院的病人医生没有做全面的检查影响转院时间不及时,导致病人死亡,医生应该负责任吗?
四川-泸州&10-16 22:07&&悬赏 0&&发布者:152321…… & 回答:(3)
9月30号2点左右我丈夫突发急病120救护车送到县级医院,该院值班医生在没做全面检查的情况下作抢救,但病人的情况是越来越严重,该医生也没有做其它方面的检查直到早上8:30才开始做B超、拍片的检查才发现病人的病情是相当严重建议转上级医院,最终病人于次日凌晨4:15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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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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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属实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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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急诊医生有问题,拖延检查治疗应当承担责任。120是否有责任还不好说www.025110.wang
首先应当封存复印病历,而后起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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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人突发症状未足够重视致其死亡&一医生被判医疗事故罪
作者:赵晓燕&&&&转贴自:&&&&点击数:1219&&&&更新时间:&&&&文章录入:
&&& 本报讯(记者 赵晓燕)陈某在医院值班时,因对病人暴某术后突然晕倒未给予足够重视,致使暴某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重审判决,陈某因犯医疗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04年2月,暴某因患胆结石、胆囊炎入住某中心医院治疗,手术后恢复良好。当月底的一天,暴某小便后突然晕倒。经护士检查,其心率过快。值班医生陈某查房时,认为暴某可能是低血糖所致,交代护士为其输葡萄糖,并注意观察。经护士多次检查,暴某心率依然过快,其家属向陈某反映,陈某认为是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未及时采取其他诊疗措施。当天,暴某小便后再次晕倒,尽管医院全力抢救,却未能挽救暴某。经太原市医学会鉴定,此次事故被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主要责任。2009年6月,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认为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向太原中院提出抗诉,太原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法院认为,陈某在值班期间了解到暴某早上小便时晕倒的情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进行了常规诊疗,但没有组织进一步会诊,造成暴某“心源性猝死”,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陈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个人和单位积极赔偿暴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357600元,受害人家属也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故酌情从轻处罚。  作者:赵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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