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到大连五院内幕治疗怎么结算

关于做好2014年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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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 & 医疗工作的通知 & 大卫发〔2014〕75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各新农合经办机构:
&&&&&& 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现就做好2014年我市新农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筹资水平,完善筹资政策
&&&&&&&2014年我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520元,其中:市级以上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315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元,乡镇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5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60元提高到100元。从2014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标准中各级政府补助与农民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4:1。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市县财政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合。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安排预算,9月底前足额拨付补助资金,不得滞拨、缓拨;市财政将继续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低收入乡镇的新农合乡镇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规范统筹模式,采取住院统筹兼顾门诊统筹,开展大病保险;建立逐级转诊、双向转诊制度,合理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2014年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保持在75%、45%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乡、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实行分级按比例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800元(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大连市结核医院4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80%、65%、50%;到大连市以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40%。
&&&&&&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政策。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仅限于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45%,年累计200元封顶(含村卫生室门诊定点按人头付费20元)。开展村级医疗机构新农合门诊定点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确定一所符合条件的新农合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费用实行按人头付费,标准为20元/人&年。
&&&&&&&做好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制度与大病保险工作的衔接。全面实施《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管理办法》相关病种;进一步落实《大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在市卫生局规定时间内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在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商业保险为补充,减轻农民就医负担。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做好符合大病保险补偿的参合农民信息采集等相关工作。
三、加快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 完善费用结算办法,在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行以门诊总额预付为主的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向乡村医生购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等住院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各地充分利用临床路径等标准,完善按病种付费的模式,控制诊疗过程中规避按病种付费的行为,合理确定按病种付费结算标准;按床日付费要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评价指标,避免违规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推诿病人的行为。
四、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规范基金使用
&&&&&& 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县级以下民营医疗机构就诊费用和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控制新农合基金透支风险,加大对新农合基金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开展新农合诚信单位创建活动,加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有效防范、严厉查处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动态管理。
&&&&&& 落实国家卫计委&90%参合农民在县域内就诊&的目标,引导广大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就诊;建立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对在大连市以外就诊的参合农民,按照省新农合外地就(转)诊住院患者追踪核查要求,将相关信息全部录入到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便于追踪核查。
&&&&&& 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合理确定基金结余水平。2013年出现基金超支的地区,要通过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等方式,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惩处。
五、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落实医改监测任务
&&&&&& 各地区要按照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积极配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将国家基本药物和辽宁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偿药品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目录。要通过调整补偿方案和支付方式,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结合村级医疗机构新农合门诊定点工作,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一般诊疗费补助,按5元标准收取,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农民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9元;由新农合经办机构随门诊结算周期与实施一体化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结算,乡镇卫生院再与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结算。
&&&&&& 各地区新农合主管部门和管理经办机构要加强新农合信息和常规报表的报送工作,及时、准确上报医改任务中新农合工作相关数据,防止错报和漏报。每月3日前,准时上报新农合统计报表、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补偿情况表、大病保险补偿表和财务报表。
各地区要及时调整补偿方案,在日开始按调整后方案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财政局 日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版权所有E-mail:dlwjw@&&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邮编:116001《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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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连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5〕112号文件,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实施意见》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符合我市农村医疗卫生实际,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是工作方向明确,指导性比较强。《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省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总要求,全面系统阐述了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强调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公共性、公立性,站在构建和完善我市市县乡村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高度,把切实保障农村广大人民群众人人享有预防、治疗、康复的健康服务需求摆在突出位置,通过采取多种政策措施,最终实现基本建立起与市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紧密衔接、信息共享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农村居民人均医药负担比进一步下降,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是重在解决问题,实效性比较强。《实施意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制约我市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与《大连市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三年规划》相辅相成。通过抓过主要矛盾,解决关键问题,推动各项工作开展。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统筹推进补偿机制、人事分配、管理体制、药品保障、服务能力、行业监管等改革难点、重点工作。对乡镇卫生院回收、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和退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以及乡村一体化管理等问题进行统筹考虑,便于操作,有序推进。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保障性比较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全市上下共同努力。《实施意见》明确了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既强调了各相关部门围绕本部门工作任务出台配套文件,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表,又强调了各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同时把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推进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区市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了各项工作任务的推动力度和保障力度。
四是体现我市特色,创新性比较强。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公共卫生均等化、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巩固完善基药制度、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了我市工作实际,在完成国家和省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又有创新发展,充分体现了我市医疗软实力建设、中医药事业发展、健康服务业发展等工作的特色和亮点。
具体来说,《实施意见》着重从九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意见:
1.《实施意见》明确了新时期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和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提出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主要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等组成,实施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是我市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主要包括县级医院、县级中医院、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等。将农村计生服务体系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了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坚持以政府举办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和名称。明确了农村卫生服务队伍是由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辅助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共同组成。
2.《实施意见》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全面开展以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取消药品加成、打击药品价格虚高、降低百姓医药负担比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多措并举,筑牢网底。对村卫生室的界定工作,充分发挥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对本村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身份进行筛选和界定。对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按照每个一体化村卫生室1万元/年标准,由区市县财政给予补贴。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与所属地区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由乡镇卫生院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可以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出的乡村医生,按从事村医工作年限由区市县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满1年,月发放30元补助,不满1年按1年计算。退出乡村医生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市财政对北三市和长海县补助50%。对退出的乡村医生,各区市县根据实际需要,可实行返聘,适当延长其工作年限。返聘乡村医生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待遇。
3.《实施意见》围绕促进基本卫生服务均等化,强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坚持数量、质量、效果并重,促进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本着适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内容和数量,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保证村卫生室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水平,增加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乡镇卫生院应配备公共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基本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绩效考核、内部协调等工作。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性。
4.《实施意见》将妇幼健康服务体系纳入计划生育体系建设中,有利于优化整合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通过完善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农村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村健康家庭指导站规范化建设,加强生育管理和人口统计,全面开展计生宣传教育、药具发放、随访服务、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指导,进一步加强了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妇幼健康优质示范工程建设,明确了各区市县必须设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健康服务专业机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妇产科和儿科,每个区市县应建设辖区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中心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职负责妇幼健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可配备1名负责妇幼健康工作的乡村医生,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5.《实施意见》着眼提升中医药事业发展能力,大力发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强调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以及在&治未病&和养生保健方面的优势,积极向农村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把中医药技术与服务贯穿到预防、治疗、康复保健的全过程,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不断增强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对获得&中医药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机构,市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到2017年末,我市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大力支持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国家免费学历教育以及符合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带徒培训,鼓励中医药大学应届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的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从而不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6.《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注意完善稳定长效的基本药物补偿机制。强调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合理测算并充分保证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投入;探索完善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办法,在暂没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街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都有按规定要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进程中,要确保每个行政村有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积极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达到规定销售比例要求,推动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有效衔接,为我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
7.《实施意见》注意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强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开展门诊报销服务,实施并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严格规范执行基层首诊和新农合逐级转诊制度,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就医。按照统筹区域内机构和病种全覆盖、以收定支、动态调整支付标准、兼顾各方利益、确保持续发展、强化质量监管、保证服务水平的原则,大力推进由后付制向预付制转变、由单纯的按项目付费向混合支付方式转变的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8.《实施意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以实现全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城市医院与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网络建设,积极发展面向农村的远程诊疗,建设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管理、新农合综合服务、远程诊疗为主要内容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和以医院信息系统(HIS)、电子病历(EMR)为基础的医院信息平台。逐步将传染病报告、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疗服务、妇幼卫生、社区卫生、采供血等方面的信息系统整合,将标准化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的新农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到2016年,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达到信息化全覆盖。通过全市卫生信息化统一管理,实现全市医疗卫生信息资源共享、医疗技术资源共享。
9.《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医疗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一是从2015年开始,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计划,引导和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聘期内,特岗计划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二是每年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医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服务期满后,综合本人意愿和服务期间表现,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三是制定和推进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市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四是加大对口帮扶力度,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的有关办法,拟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资格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农村累计服务1年以上。五是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适当补助。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订单定向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 &&&&基层卫生处供稿
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版权所有E-mail:dlwjw@&&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邮编:116001农村合作医疗_百度知道
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一)参合农民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和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中所确定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执行并按桃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1、服务项目(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2、非疾病诊疗项目(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b&(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牙、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b&&/b&(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b&&/b&&/b&&/b&(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3、 预防保健项目(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地方病防治等;(7)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4、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碗、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5、治疗项目(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等;(3)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4)性功能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非病理性终止妊娠、非病理性剖腹产等;(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6、不予补偿的情形(1)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及医疗事故等。(2)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4)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5)参合患者不遵守医嘱而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发生的一切费用。(6)住院疗养所发生的费用。门诊管理及报销程序门诊补偿分普通门诊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一)普通门诊补偿(1)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予以报销,超过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并填写合作医疗证补偿记录、《门诊补偿情况登记表》,开具新农合专用处方,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就诊农民对《门诊补偿情况登记表》核实并签字。(2)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将附有处方的《门诊补偿登记表》,每月报送本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由办事处审核汇总、存档备查,并持汇总表到区合管中心办理核销和转帐手续。(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1、特殊慢性病病种及补偿标准甲类: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神经、精神、肢体功能障碍)、糖尿病伴合并症、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三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类风湿性关节炎(有关节变形并伴严重肢体功能障碍),补偿起付线100元,报免比50%,年封顶线1000元。乙类: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尿毒症肾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补偿起付线300元,报免比50%,年封顶线5000元。2、慢性病鉴定程序。参合农民患特殊慢性病经区二级医院检查、诊断,并由特殊慢性病评定委员会两名成员医师同时签字认定。由合管中心核发慢性病就诊卡。3、慢性病参合农民的就诊。慢性病患者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持合作医疗证和慢性病就诊卡,医院要认真查验证件,及时填写合作医疗证、慢性病门诊补偿记录,开据新农合处方和微机打印的票据。4、慢性病患者医药费的补偿办法。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及诊断项目,必须与所鉴定的慢性病病种及并发症相关联。报销时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7年修订版)执行。起付线下由患者个人支付,累计超过起付线后,其以上部分费用按规定比例直接在就诊单位报销。对已得到住院补偿且达到大病补偿封顶线(20000元)的慢性病患者,其门诊医药费用不再补偿。5、特殊慢性病患者的相关规定见《桃城区参合农民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暂行办法》。住院管理及报销程序1、报销程序(1)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报制。即患者入院前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并向医院足额交付住院押金。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应将患者的各种住院信息和每日所用治疗和药品明细及时录入微机。患者出院结算后,再由合作医疗办事处专职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支付给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合作医疗办事处对报销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到合管中心核销一次。合管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2)经批准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人员,外出打工及因事外出患急病在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人员,出院后一周内,由本人或家属持电脑打印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转院证明、村委会证明交区合管中心审核。经合管中心审核后录入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并将应付补偿金拨付到指定银行所属办事机构。再通知申报人领取补偿。(3)顺产住院分娩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保障母婴安全,对计划内正常产住院分娩的产妇给予100元的定额补助(发生病理变化的分娩产妇按住院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非病理性剖宫产按正常产给予定额补助)。(4)凡患者因病情需要,先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后转入住院部住院的,在急诊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免。(5)凡参合农民因自身原因所致的意外伤害及非自发性疾病住院的按自发性疾病住院的50%报免,并应出具村委会事故原因证明。(6)患者住院期间,大型检查项目按省相关规定报免,在乡镇卫生院住院需外出做相关辅助检查的应到区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且检查治疗前须经合管中心驻该院办事处人员在检查单上签字并加盖办事处公章;在区二级医院住院需外出检查的,须经主管院长在检查单上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2、报销标准(1)在区内定点的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可报销起付线以上省规定项目内的75%。(2)在区内定点的二、四、五院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可报销起付线以上省规定项目内的65%。(3)在区妇幼保健院和区计生局妇产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可报销起付线以上省规定项目内的65%。(4)域外医院住院起付线为1500元,可报销起付线以上规定项目内的55%。(5)连续在两所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点、报销比例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6)同一参合农民同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应再次扣除起付线费用。患恶性肿瘤需要多次住院进行化疗的除外。(7)每人每年大病统筹补偿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3、在院管理医护人员及时向住院参合患者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杜绝本应在门诊治疗的疾病转为住院治疗,或发生冒名住院现象,参合患者住院期间24小时不得离院;住院医师应严格执行新农合三项目录的相关要求,使用目录外项目或目录外药品必须由患者或家属签字;每次处方剂量为3日量;出院带药最多5日剂量,或最小包装剂量,针剂不能作为出院带药;住院期间参合农民应将身份证随身保存备查;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根据入院信息及时到病房核实住院情况,对患者身份进行核定。4、出院管理参合患者凭身份证、户口本到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因病情需要跨年度住院的,必须在年度内12月31日当天做中期结帐处理。转诊规定1、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不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2、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转至域外医疗机构继续住院治疗的,必须填写《桃城区参合农民转诊转院审批表》,并由区级医院的主管负责人和经治医生签字后报合管中心批准,方可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般为非营利性三级以上医院),否则费用不予报销。3、急危重症病人需转至域外医疗机构的,可先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再持有关证明及时补办转诊手续。4、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转诊登记,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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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定点医院均可报销,就看在哪一级医院。如果病情需要转院,需要填写《++区、县参合农民转诊审批表》,并由区级医院的主管负责人和经治医师签字后报警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批准,方可转至域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否则,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病情为重,也可以先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补办所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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