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4月份去交2016湖北农村合作医疗疗费还有效吗?我是湖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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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袁律师,我妈妈在农村去年村里给我妈办了个低保,就没让她交合作医疗费
湖北-宜昌&04-17 11:1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请问下袁律师,我妈妈在农村去年村里给我妈办了个低保,就没让她交合作医疗费,但现在住院医院不报销,能有什么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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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交的合作医疗费都没用过.是不是还要交.不交不行吗?
我交的合作医疗费都没用过.是不是还要交.不交不行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交也可以,万一你有医疗事故的时候就要自己全额付款。
当然每年都得交!你不能保证你不得病吧!
是农村户口医疗保险吗,是的话那就得年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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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农村户口,在公司里已经缴纳了五险一金,但是村里又让交合作医疗的费用,这个还需要交吗?_百度知道
我是农村户口,在公司里已经缴纳了五险一金,但是村里又让交合作医疗的费用,这个还需要交吗?
我是农村户口,公司给交的五险一金但我们都是合同工不能干一辈子,我想知道我不干以后保险可以提出来自己交吗?
按说应该不用交 只为职工社保比农合报的高 但有的地方是按家庭为单位交农合 这样的话就必须得交了
没单位后农村户口是不可以自己交社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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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交了 重复的 报销也只报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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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2015年补偿方案
2015年团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属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社会等方面筹集,主要用于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乡(镇)共同管理,县级管理住院基金,乡(镇)管理门诊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74元,主要由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纳90元;
(二)地方财政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32元,其中县级财政补助40.8元,省级财政补助91.2元;
(三)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52元。
第五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分散供养孤儿和特困优扶对象农民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其中:农村五保户和分散供养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支付,低保户、特困优扶对象民政部门支付70元,个人缴费20元。
第六条&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婴儿在当年享受同一般参合人员一样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错过缴费时限出生的婴儿随已参合的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按照一般疾病补偿政策标准补偿,其补偿费用纳入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第七条&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收取基金、边开票、边核发医疗卡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村组干部负责入户登记。乡(镇)经办机构负责核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并及时解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1月底至下年2月底向参合农户收缴下一年度的合作医疗基金,年底核发《团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不能逾期补缴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合作医疗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管理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在县农村商业银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超支不补、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医疗基金、住院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医疗基金人平90元,约占20 %,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
(二)住院医疗基金人平370 元,约占 77 %,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
(三)风险基金人平 14 元,约占3 %,用于住院基金透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风险基金滚动累计金额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第十一条&年度住院基金节余超过不得15%,节余基金转入下年度住院补偿使用。
第十二条&县合管办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转移程序。县财政局要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县卫计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项目及医疗收费进行管理。
第四章&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90元标准划入门诊统筹,补偿标准见《团风县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实行分段按比例计算报销,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卫生院200元;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红十字会医院(冠瑞医院)300元,县人民医院500元;市级定点医院1000元;省级定点医院2000元;0&14岁儿童在市级以上起付线为300元;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对象户起付线为0。年封顶线标准为100000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补偿住院医药费用总额不超过100000元。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在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201元以上的按85%的比例补偿。对于县卫计局统一遴选的补充药品按65%比例纳入补偿,
(二)在县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县红十字会医院(冠瑞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301元以上按80%的比例补偿。
(三)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501-10000元按75%的比例补偿;10001元以上按80%的比例补偿。
(四)黄州区人民医院、黄冈市中医院、黄冈市脑血管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元以上按55%的比例补偿;
10001元以上,按65%的比例补偿。
(五)市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001&5000元按50%的比例补偿;
元以上按55%的比例补偿;
10001元以上,按65%的比例补偿。
(六)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2001&5000元,按45%的比例补偿;
5001&20000元,按50%的比例补偿;
20001元以上,按60%的比例补偿。
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公立医院)住院或非正常程序转诊的各段补偿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外伤性疾病各段补偿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七)住院分娩补偿比例为:
平产每例定额补助300元、剖腹产每例定额补偿200元;
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予以补偿;
(八)危、急、重症等情况住院前在门诊抢救的费用纳入住院进行补偿;
(九)对省卫计委制定的22个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按《团风县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标准执行。
(十)意外伤害
  由于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即时结报范围,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当地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补偿须提供其合作医疗卡、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供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县合管办应进行调查核实,排除责任外伤。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县外按25%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5000元。
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在参合人所属村、乡医疗机构及经治医院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无异议后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十一)根据鄂卫发[2011]10号文件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范围包括门诊费和住院费。
(一)门诊:补偿医药费,包括药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费、常规检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费用。
(二)住院:补偿医药费,包括药费、手术费、床位费、处置费、护理费、输液费、输氧费、常规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费、常规检验(血、尿、大便、肝功能常规)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四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物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 25%以内,市(州)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 20%以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 10%以内。单项大型检查项目4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的部份减半计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的特殊材料费5000元以下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按30%计入补偿。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一)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诊者持团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直接在本乡(镇)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获得补偿;
(二)在本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结算人员按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补偿费用垫付给参合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垫付费用的相关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送所在乡(镇)合管办初审,乡(镇)合管办再送县合管办复审,不符合规定报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送县合管办审核。
(三)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需住院的,原则上回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抢救等特殊情况在异地住院的,应在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告县合管办备案。住院费用在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当级别医疗机构各段比例基础上下调十个百分点,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团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住院费用在4000元以下的患者就近到所在乡镇合管办办理)。如我县实施分级诊疗,要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对于能在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的疾病未经转诊自行前往上级医疗机构者,补偿比例降低一半或者按照该疾病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报销金额给予定额补偿,积极引导参合患者合理诊疗。
(四)经县合管办电子转诊到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或因抢救等特殊情况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时向县合管办报告,补办电子转诊手续的,由接诊医疗机构凭患者的团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为其核算补偿费用,将补偿费用垫付给参合者。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将垫付费用的相关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送团风县合管办审核,按规定核拨补偿费用。
(五)参合患者所有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费用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患者也有权拒付。
(六)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垫付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后,将全部资料上报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每月25号前将当月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县财政局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一)《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第四版)》外药品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打印费等;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二)气功疗法、音乐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三)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四)因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职业病等治疗费用,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疗费用。各种外伤性疾病首诊在市外医院及异地受伤的医疗费用。
(五)美容、整形、矫形、预防保健、计划生育、不孕不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国家已有补助政策的疾病,如晚期血吸虫病、艾滋病等医疗费用。
(七)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八)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膳食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加热费、损坏公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等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费用。
(九)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患有晚期癌症、中风后遗症、器官移植抗排、肝硬化腹水、白血病、重性精神病等慢性病的患者,其门诊费用按60%补偿,按病种实行每年封顶,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出,慢性病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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