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心理矫正 狱警是否属于狱政相关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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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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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监狱学会刑罚执行重点课题论文”
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问题探讨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2003年起动以来,充分展现其活力,具有广阔的的发展前景,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在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加以明确。当下,诸多的理论专家与实务工作者亦有较多讨论。作为监狱行刑实务者,经过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对监狱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与看法,本文从狭义社区矫正的意义上对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实践的角度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得到大家的指点,更好地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
【关键词】监狱行刑&
衔接问题& 对策&
关于社区矫正,在我国“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把社区矫正界定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关于社区矫正的对象,由于社区矫正传入我国的时间不长,正处在试点阶段,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目前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规定了五种: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
在我国大陆地区,管制、缓刑属于法院裁判后付诸执行的范畴,从监狱行刑的角度考虑,理应不在本文讨论之列。实际上,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相对接的只有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
一、社区矫正对象需进一步界定问题
我国“两高”、“两部”《通知》规定监狱行刑交付社区矫正的对象为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三种。首先,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只是变更执行场所,由监狱监禁矫正变更为社区矫正,矫正对象是罪犯。其次,监狱对罪犯决定监外执行是本应在监狱监禁矫正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不宜在监狱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场所的制度,矫正对象仍是罪犯。这两类罪犯作为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对象毋庸置疑。
目前,《通知》规定,监狱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其刑满释放后作为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这是值得商榷的。
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法理论上将其归类为资格刑,属于剥夺犯罪人担任公职或者行使一定权利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从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来看,监狱交付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已有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作为一种资格刑或名誉刑的执行,附加剥政对象交付社区矫正,此时的刑满释放人员已不再具有罪犯身份,显然缺乏社区矫正刑事制裁性的基本特征,况且将其置于社区矫正既无法律授权,也无实质改造内容,更谈不上“人性化改造”。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附加剥政对象刑满释放后仅仅是限制行使权利,而不是矫正(改造),如将其实施社区矫正,对此时已是合法公民身份的人而言无异于法外施刑。实践方面,在社区矫正试点初始阶段,基层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设施设备、经费等亟待进一步完善,社区和民间组织、志愿者参与格局尚未得到培育和发展的状况下,将占矫正人数比例80%以上的剥政人员置于社区矫正,既无暇顾及,又削弱了对其他的矫正对象的工作力度。因此,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对象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界定。即:在现行法律的架构下,只将假释、监外执行罪犯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把附加剥政刑释人员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即可,待将来时机成熟后,在广义社区矫正范围再加以考虑。
二、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各自衔接机构的明确、统一问题
2003年起动的监狱体制改革之一,是将监狱行刑与管理(矫正)分离,这在新中国监狱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作用。经历了近十年的逐步完善,行刑与管理(矫正)分离的监狱真正改革到位占绝对比例,但是全国范围内仍有改革不到位的监狱,一些地方仍存在行刑、管理、矫正大一统的格局。实践中,真正改革到位的监狱,其社区矫正业务仍存在一定程度混淆的局面,散见于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部门,结果是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力度不够,甚至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以上存在的情况,已导致地方社区矫正机构在与监狱协调工作时出现了部门模糊现状,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其次,自2003年7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确立公安机关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以联合单位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的这种适度分离的试点运作模式,如市设“社区矫正办公室”,有的区、县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矫正工作处”、“社区矫正科”,或者由司法局“安帮科或安帮办”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街镇层面,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② 目前这种多种机构称谓的工作机制,既不统一也不明确,在工作中已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如果矫正对象不报到,矫正机构就收不到其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就不能掌握该矫正对象已经离开监狱的情况;有的监狱在矫正对象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后,才向有关矫正办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有的监狱对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误将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寄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③因此,监狱、社区矫正进一步明确统一衔接的机构是现阶段工作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监狱行刑方面,根据主要业务覆盖面,即假释、监外执行属行刑范畴,相应的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由刑罚执行部门担负相应职责。社区矫正方面,因街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教育等工作,应明确由其履行与监狱行刑方面的衔接事宜,这种衔接工作机制运行更加顺畅,更加符合实际,至于其上级管理机关,可在接收矫正对象后一定期限内呈报即可。
三、做好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衔接前应当引入社区参与制度
社区矫正具有公正、人道、效益价值,是“我国行刑社会化的伟大实践,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④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问题事关社区安全,因而有“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诞生。2010年某地法院裁定假释的1名罪犯,该对象再犯问题引起网络疯炒。就此,法院系统大会小会作指示,要求假释慎之又慎,导致假释裁判小心翼翼,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假释裁定力度,甚至危及社区矫正的发展前景。首先,社区矫正试点阶段,公众对犯罪人实行社区矫正观念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其次,社区矫正的主体是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者,其是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的工作主体,衔接工作前参与并不构成对执法权的侵犯,而是对今后的工作起到良好的开端。其三,社区公众与矫正对象曾同在社区生活,甚至朝夕相处,客观上应更为了解情况,况且矫正对象回归后也在社区共同生活,他们也理应享有知情权。其四,通过引入衔接前社区参与制度,更为广大公众了解和认识社区矫正的积极意义与价值所在,为社区矫正打牢坚实的社会基础。其五,引入社区参与制度也是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因此,假释、监外执行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于衔接工作前引入社区参与制度势在必行,社区矫正如果离开了社区、离开了民众的参与就会失去意义。实践中,可行的做法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精神,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由法官加1-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可由该社区志愿者、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有一定声望及知名度较高的人员担任,开庭审理时可以允许社区公众出庭作证或旁听。监狱决定监外执行的,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司法所应当协助监狱机关调查情况,收集社区公众意见并各自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监狱机关,作为是否准予监外执行参考条件。
四、矫正对象、文书材料及基本信息的衔接问题
2010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信息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起动,工作已全面铺开,在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的问题不少,一是监狱警力缺乏,衔接工作滞后或衔接不到位,表现在刑释人员信息上网不及时,矫正机构见被矫正人不见信息和材料;或是信息已上网,而社区矫正机构不见被矫正人。二是转递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不统一,导致或多或少等混乱或不齐全的现象。三是少数矫正对象没有落实当面交付,监狱送达法律文书等材料,而矫正对象没到位,之后社区矫正机构也不核实,出现不了了之的案例。四是部分社区矫正机构没有及时核对网上刑释人员信息,对材料转递函回执不重视,不回寄或漏回寄的现象比较普遍。对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1.增加监狱警察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编制,设置专职岗位,落实工作责任制。2.规范转递矫正对象法律文书等材料,杜绝各部门各自为政的弊端。如确实需要转递的法律文书有那几种,接受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范等。3.规范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指定街镇司法所为交付地点、矫正对象与规定的转递材料(含电子信息)当面移交与签收。4.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落实不力或不按规定落实的情形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后对相应部门或个人予以行政处分。
五、矫正对象生活辅助基金的设立与衔接问题
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通过改造矫正其行为恶习。而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不仅仅是矫正,理应产生相应的经济效益,罪犯这种在服刑期间产生的经济效益,监狱可以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罪犯刑释后生活辅助基金,同时也可通过政府资助和慈善募捐等方式予以筹集,设立生活辅助基金,以便更好地解决部分确实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对象暂时的生活困难和实行人道主义援助。在这个意义上,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又增添了这一必不可少项目,也为社区矫正建立在现实可操作的方向上。
六、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衔接问题
据统计,我国每一名罪犯一年投入改造所需费用不低于5000元,社区矫正本身的经济成本比较低,一般不超过监狱运行成本的20%。⑤但从另一方面来看,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依然需要社区矫正成立机构、有相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场所和工作经费,如监狱将矫正对象交付社区矫正,而没有将相应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那么,国家行刑的总体成本能否降低并不得到完全认同。基于此,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必然与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相衔接,以确保国家行刑成本不再扩大化,将社区矫正节省出来的监狱开支部分转移支付给社区矫正,以达到行刑成本的总额下降。①同时,也有力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长远发展。可操作的做法是:社区矫正机构按监狱年度交付社区矫正人数报送财政部门,在行刑经费总体蛋糕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按划拨监狱每名罪犯改造经费的30%转移至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按矫正人数的70%划拨监狱的改造经费,相当于监狱减少部分移至社区矫正。
七、特殊矫正对象与疾病防控的衔接问题
在监狱行刑实践中,尤其是关押重刑犯的监狱,需落实特殊矫正对象的比例逐年增多。据统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两所重刑犯监狱,精神病和艾滋病犯两所监狱分别占3.9%、5.6%。如监狱将这类罪犯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衔接于社区矫正,以下两个问题尤为突出:一是疾病防控的衔接问题,二是精神病犯的治疗与矫治的衔接问题。首先,要将艾滋病犯置于社区矫正,监狱方面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疾病相关资料的衔接至关重要,如这一环节忽略或衔接不当,将会导致管控不力,直至失控,将对社会造成危害,给社区安全带来潜在威胁。至于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监狱移交的相关资料,在交付执行后即予以通报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列入预防控制的重点对象,以切实落实好国家关于艾滋病人的有关政策,为进一步有效实施社区矫正提供相应保障。其次,对于精神病犯实施社区矫正仍需有相应治疗措施为前提,在矫正对象病情没有得到相应控制的情况下,谈社区矫正那几乎是一句空话。在实践中,所关押的精神病犯,98%以上要么是因家庭经济原因不能接受治疗,要么就是其亲属为避免包袱而不愿意接收治疗。因此,没有解决治疗的问题,不仅社区矫正无法实施,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也使社区安全无法得以保证。而要解决这个前提,政府责任责无旁贷。具体解决的办法是:对这类特殊矫正对象监狱方面与社区矫正衔接时,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一步,制定地方法规,规定监狱可先行将罪犯移交社会福利医院或专业精神病医院接受前期治疗,待其病情得到相应控制后,再由以上医疗机构移交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再与监狱衔接,即通知监狱。
八、矫正期间信息反馈与收监执行的衔接问题
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的问题,不仅仅是监狱单向的,将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机构是执法工作主体,法律没有相应的授权,目前的执法困境短期内还难以解决。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反馈与收监执行的衔接双向性不处理好,将极大的制约社区矫正的积极因素,还会引起公众的非议与不满情绪,甚至带来治安问题。因此,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改造等信息的掌握与反馈、收监执行极为关键。比如,对一些刑期相对较长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如病情治疗情况,基本痊愈的,可建议监狱收监执行,以杜绝“以保代放”等规避法律的现象。如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表现较好的,可将其改造表现情况的相关证据转递监狱,以便监狱及时对该犯提请减刑、假释,以使矫正对象的权益得到相应保障,同时,增加了对矫正对象的激励手段,较为直观的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目的性的有效实现。如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社区影响较大,此时置于社区矫正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应当及时建议监狱收监执行。如假释后违反规定不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违法违规等情况,也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通知监狱,由监狱提请撤消假释,收监执行。通过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的双向衔接,对矫正对象施加法律影响力,发挥法律的威慑力,构筑法律规定的强制力,才能强有力的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九、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责任、考核与奖惩及法律监督
制度的执行力事关事业成败。社区矫正制度设计再完美,如执行不力,或将是一纸空文。监狱行刑与社区矫正衔接问题,关系到诸多工作部门,且部门间存在互不隶属关系,要做好无缝衔接,困难不少。尽管如此,各部门仍从社会和谐稳定高度出发,从创新社会管理制度出发,在社区矫正工作上,努力履行了一定的工作职责。但从目前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看,尚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缺乏有针对性的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不力,法律监督缺位。一是该项工作目前主要还是由各自单位依据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奖惩,针对性的制度机制尚未形成,各单位原有考核机制乏力,比如:年度各自考核自己,把落实不到位的工作归结于其他的单位配合衔接不到位;或是为了系统、单位或部门自身利益互相包容,等等。二是责任追究缺乏依据,或流于形式,致使工作力度大打折扣。三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缺位,以致在执行衔接工作上较为松散,缺乏强制力的制约削弱了执行力。笔者拟提出粗浅的解决办法如下:1.要将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上升到硬指标、硬任务,同时加大资金拨付力度,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2.考核主管部门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奖惩措施,每年度考核兑现1次;4.考核对象为监狱、社区矫正的工作部门;5.对衔接工作不到位,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致使发生重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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