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职工医疗门诊慢性病在哪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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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10:19:04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门诊慢性病患者医疗需求,规范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 补助范围
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政策,结合门诊慢性病发病特点、门诊医疗费用情况,将我市现行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和普通门诊慢性病种2大类。
(一)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
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内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等4种。
(二)普通门诊慢性病种
包括慢性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并发症)、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肾炎、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银屑病、硬皮病、强直性脊柱炎、席汉氏综合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癫痫、白塞氏综合症、瑞特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9种。
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 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门诊慢性病人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1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一年之内不能变更。第二年如需变更,须上一年12月底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
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的起付标准为每半年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甲类药品、诊疗项目费用统筹基金按85%予以补助;乙类药品、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甲类项目给予补助。
四、医疗费用结算
(一)记账管理的结算方式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内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精神分裂症等4种特殊门诊慢性疾病,瑞特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癫痫、硬皮病、白塞氏综合症、席汉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7种普通门诊慢性病疾病,实行记账管理。
2、记账管理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时个人仅支付应负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定期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总额管理的结算方式
1、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并发症)、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肾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银屑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等12种门诊慢性疾病,实行总额管理。
2、以各病种历年平均门诊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剔出不合理因素,考虑物价上涨影响,合理确定各病种结算标准。结算标准每年调整一次(2010年下半年部分门诊慢性病种总额结算标准见附件)。
3、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总额根据定点医疗的门诊慢性病人数、各病种结算标准综合确定,超支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30%和70%的比例分担,节约部分按70%的比例奖励定点医疗机构。
结算总额=定点医疗机构各病种实际发生额+节约奖励(或-超支负担)
节约奖励(超支负担)=&((某病种结算标准-某病种实际平均发生额)&某病种就医人数)&70%,正数为节约实行奖励部分,负数为超支分担超出部分。
4、总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对门诊慢性病患者不设限额,按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病情合理治疗。
5、总额管理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时个人仅支付个人应负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先记账,医疗期期满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
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选择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的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年度期满后于每年1月上旬、7月上旬持门诊慢性病手册、发票、处方、专用病历复印件、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申报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五、就医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窗口&管理门诊慢性病工作,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应按&记账管理&和&总额管理&两类分别集中管理,同时要求对恶性肿瘤按照放化疗期、巩固期和延续治疗期实行分类管理。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包括专用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保管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门诊慢性病患者就诊时,凭门诊慢性病证在专门&窗口&登记领取本人病历档案;就诊结束后,将病历档案交回专门&窗口&,取回本人的门诊慢性病证。&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确认就诊者的身份证件,并做好登记。
(三)接诊医师应按照门诊慢性病患者核准病种进行诊治,根据患者病情确定治疗方案,并在专用病历本上予以记录。接诊医师需向患者讲明有关政策,只有专用病历上核准的病种及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方可纳入报销范围。非核准病种及相关病症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也不得使用专用病历和双处方。
(四)接诊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尽量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并在专用病历上标明每次开药的详细情况。使用目录范围外药品或诊疗项目,不得使用专用病历。接诊医师每次开药最多不得超过30天用量。
(五)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也不得使用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需求和服务质量,不得推诿重症病号,不得以总额结算为由降低医疗服务质量。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慢性病患者当天发生的核准病种内的医疗费,按要求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八)门诊慢性病患者病情需要而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的检查、治疗项目,或病情急需而本定点医疗机构没有的药品,由治疗医师提出建议,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外出就医或购药,相关费用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分别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外出就医或购药的发票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后,存入本人专用病历袋备查。
(九)门诊慢性病患者应遵守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不得提出与门诊慢性病无关的诊疗用药要求。与门诊慢性病无关的诊疗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应予拒绝,并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应予配合,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在门诊慢性病费用结算前应当对门诊慢性病患者的身份和缴费情况进行联网确认。对欠缴医疗保险费的,暂由个人垫付费用。用人单位和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凭专用病历、处方、发票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费用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相关费用。
(二)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如其中一种为非总额管理病种,则不实行总额管理;如均为总额管理病种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结算标准为基数,根据门诊慢性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适当增加支付结算标准。相关性较强的病种,以结算标准较高的为基数,按照另一病种结算标准的40%增加结算标准;相关性不强的病种,按该病种结算标准的70%依次增加结算标准,但最高不能超过结算标准最高结算病种的2倍。
本通知自2010 年7月1日起执行,东劳社〔2008〕37 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2010年下半年部分病种总额结算标准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2010年下半年部分病种总额结算标准
结算标准(元)
慢性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
心功能不全(含肺源怀心脏病)
类风湿关节炎
脑出血及脑梗塞
甲状腺功能病减退症
帕金森氏病
强直性脊柱炎
股骨头坏死
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说明-中国寿光
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说明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
  参保人员申请已公布的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部分病种可提供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近期一寸照片一张(特殊病种还应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单位填写《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证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齐全后,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可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慢性病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医院就医,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每年4月至第二年3月)。
  对申报Ⅰ、Ⅱ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银屑病、白癜风、抑郁症(中、重度)、肾病综合征、风湿性心脏病(伴有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者)、慢性青光眼、结核性脑膜炎、淋巴结核、结核性腹膜炎、泌尿系结核、丙型肝炎(限期一年)等19个病种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上旬受理申报材料,每季度末的下旬组织体检(县市区可根据申报人数半年组织一次);其他病种用人单位可随时申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认证,符合条件的,发给《门诊医疗证》,发证之前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对患Ⅰ、Ⅱ型糖尿病、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高血压Ⅲ期(心、肾、脑、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Ⅲ级)、精神病等9个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另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公布定点的慢性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就医。
六十二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病历资料的要求
  1.Ⅰ、Ⅱ型糖尿病: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如 血糖、尿糖、葡萄糖耐量试验等)。
  2.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近1年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原件。(如CT、MRI报告单或胶片)。
  3.慢性病毒性肝炎: 近2年的门诊病历原件或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如肝功等。
  4.尿毒症的透析治疗: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原件,如肾功测定等。
  5.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肾移植手术记录单),相应检查化验单原件。
  6.恶性肿瘤放、化疗: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近期的放化疗方案,相关检查单、病理报告单原件。
  7.系统性红斑狼疮:历年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骨髓象、血常规、血小板等)
  9.重症肌无力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等。
  10.活动性肺结核: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X线胸透报告单、CT报告单、胸片等)。
  11.精神病: 精神病专科医院二次以上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系统治疗(3-4个月)的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如脑电图、精神病简明评定量表记录单、心理CT报告单、躁狂量表(BRMS)记录单或抑郁量表(HAMD)记录单等),三级专科医院诊断证明。
  12.多发性肌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肌电图报告单、肌肉活检报告单、心肌酶谱报告单等)。
  13.强直性脊柱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X片或报告单、血沉、C反应蛋白)。
  14.帕金森病: 历年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15.艾滋病: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抗HIV检测报告单、T细胞亚群分类)。
  1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与本病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化验单(血常规、骨髓象等检查化验单)。
  17.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心脏瓣膜移植手术记录单),相应检查、化验单。
  18.结核性胸膜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结核菌素试验、胸水常规等)。
  19.多发性硬化: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颅脑CT、颅脑MRI、脊髓MR、脑电图等)。
  20.肝豆状核变性: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清铜、血清铜蓝蛋白检测、肝功、肾功、头颅CT等)。
  21.韦格纳氏肉芽肿: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C反应性蛋白、免疫球蛋白、类风湿因子、血沉、胸部CT、鼻窦CT等)。
  22.自身免疫性肝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肾功、蛋白电泳、血清抗体、免疫球蛋白、抗核抗体、腹部B超等)。
  23.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肝移植手术记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肝功 乙肝五项 血沉等)。
  2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等)。
  25.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 出凝血时间等)。
  26.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血常规、骨髓细胞形态学+图文报告)。
  27.嗜鉻细胞瘤: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CT报告单、尿儿茶酚胺测定 、皮质醇测定等)。
  28.脑垂体瘤: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蝶鞍X片、颅脑CT、 颅脑核磁共振等)。
  29.运动神经元病: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肌电图、新斯的明试验、脑神经诱发电位)。
  30.高血压Ⅲ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颅脑CT、眼底荧光造影、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等)。
  31.慢性支气管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过敏原测试、肺功能测试等)。
  32.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脏多普勒、胸片报告单等)。
  33.支气管哮喘: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胸片报告单、肺功能测试等)。
  34. 冠心病(心功能Ⅲ级: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等)。
  35. 冠脉支架植入术后 (限术后2年: 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手术记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动态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等)。
  36. 类风湿性关节炎: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X片或报告单)。
  37. 系统性硬化: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38.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心脏移植手术记录),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39.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含骨髓移植手术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书、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40. 血友病: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应检查、化验报告单
  41.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肾功衰竭期: 历年来门诊病历原件、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如肾功测定。
  42、脊髓空洞症: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3、肝硬化: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4、干燥综合征(pSS):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5、银屑病: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6、白癜风: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7、慢性青光眼: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8、风湿性心脏病(合并二尖瓣狭窄、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狭窄或主动脉关闭不全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49、冠脉搭桥术后(限术后两年): 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等。
  50、抑郁症(中、重度):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或两年以上的精神专科门诊病历有明确诊断,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51、甲状腺机能亢进 :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2、甲状腺功能低下: 历年来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3、肾病综合征: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4、结核性脑膜炎: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5、淋巴结核: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6、结核性腹膜炎: 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7、泌尿系结核: 医疗保险定点 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8、慢性丙型肝炎: 近一年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有明确诊断,相关检查、化验单阳性结果支持。
  59、颅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颅内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60、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颈内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61、椎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椎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等。
  62、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后(限术后两年): 术后两年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盖章的住院病历中有锁骨下动脉支架植入术病史,手术记录。
(审核单位:市委办公室)
中共寿光市委 寿光市人民政府主办
寿光市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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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审批公示
丰宁满族自治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审批公示
& & 根据《承德市2014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审工作方案》(承认社[2014]46号)安排,承德市人社局于日&20日组织开展了全市县区2014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资格评审工作,经病例审核、专家评审、抽查复审、集中认定、现场监督等环节,最终确定我县郭显平等288名申报2014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人员符合门诊慢性病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日至日,举报电话5979827。
2014年丰宁县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评审认定合格人员名单(附后)
心功能不全
支气管哮喘
股骨头坏死
脊髓空洞症
慢性活动性肝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支气管哮喘
脑血管病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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