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流产的最佳日期过多久做司法鉴定查不出来

医疗事故:流产怀疑医院有过错但不申请鉴定最后败诉的判决书--辽宁律师
医疗官司必须经过鉴定,不申请鉴定就要败诉,而且要患者方申请。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电话联系李晓东律师
日,原告因停经到被告处求诊,原告在求诊过程中明确告知被告医生原告的月经规律、夫妻生活等情况,被告安排原告作了尿液检查和白带检查。当时尿液检查结果为阴性,被告医生遂诊断为原告月经不调及有其他炎症,并开具了治疗月经不调的处方。服药一段时间后,原告在日发现阴道流血,再到被告处复诊。被告此次不仅安排原告作了尿液检查,还要求原告做B超的进一步检查,检查发现原告尿液为弱阳性,B超显示为早早孕。为此,被告为原告做了保胎治疗。在此过程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释前后两次结果不同的原因及此前用药对胎儿的影响,但均无明确结论。更为不幸的是,原告于日发生了流产。流产后,原告及家属要求被告调查原因及做出明确答复,并承担相应责任。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流产情况调查分析,强调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认为,原告停经,既有可能是月经不调,也有可能是怀孕。根据卫生部规定的诊断流程,被告在原告初诊时必须进行阳性特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但被告在初诊时只对原告作了尿液检查,未作B超检查,特别是被告在明知尿液检查结果并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情况下,仅依尿液检查结果就诊断为原告月经不调并进行用药导致原告最终流产。被告在调查分析中认为用药在理论上不会对原告流产产生作用,但结果是原告已经流产。被告也无法对原告流产属自然流产做出排他性的明确结论。
&因此,原告认为,原告流产与被告诊断错误和用药错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流产承担法律责任。流产后,原告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而原告对停经原因十分注意,是因为原告急于怀孕生产,此次流产对原告和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此次治疗和流产的相关费用,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本院认为,
一、关于原告于日到被告处求诊时是否怀孕的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日到被告处求诊时已经怀孕。根据原告病例记述,原告采取以套避孕的方式,结合原告日(停经42天)尿检HCG阴性,医生排除原告早孕,符合医疗常规。即使当日做B超也不可能显示有孕囊,并增加原告的经济负担。根据原告日尿液检查HCG为弱阳性和B超检查早早孕(7x6mm),表明原告受孕时间很短,基本排除原告日已经怀孕的可能性。
二、关于原告流产被告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考虑到药物对胎儿可能造成不利影响,被告在病历上明确提醒原告用药期间应采取避孕措施,已尽到医生的提醒义务。原告不申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而提起医疗损害责任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流产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导致流产的因素很多,包括胚胎因素(染色体异常)、母体因素(全身性疾病、内分泌异常等)、免疫功能异常、环境因素等,因医疗过错的认定涉及很强的医学专业知识,原告自愿放弃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流产与被告诊断和用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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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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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的划痕过多久司法鉴定还能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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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药物人流清宫穿孔最后切除子宫连续4家医院看病经过北京司法鉴定3家赔偿
日,原告黎前兰因人工流产后持续性腹痛伴少量出血到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检查为宫腔残留,遂在该院行清宫手术,术中出现大量出血,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遂将原告转往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日16时,该院接诊后,给原告进行给予抗炎、备红细胞及对症支持治疗,期间持续存在阴道少量出血;日B超示葡萄胎清宫术后,形成动静脉瘘,盆腔积液,遂继续给予抗炎,观察病情,日,该院病理检查报告显示退变的胎盘组织及变性坏死物,给予口服米司酮软化机化组织利排出,日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该院治疗条件有限为由,建议原告转往上级医院继续检查治疗。
日,原告入住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日,该院行宫腔镜检查,见颈管形态正常,宫腔形态失常,左宫角深邃,左前壁有一占位组织,左侧输卵管开口可见,右侧输卵管开口不能明视。镜检诊断:宫腔占位(胚胎残留)。日在宫腔镜下行“宫腔占位组织电切术”,术中见子宫左侧壁穿孔,切除组织送病检为纤维素性坏死组织,伴少许急慢性炎性细胞浸润;遂于日行“子宫底切除+左侧宫角切除+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术中见腹壁、大网膜、子宫前壁、肠管及盆腔炎性粘连、充血,子宫左旋,底部7&6&4cm大小包块突出,呈紫蓝色、壁薄,与周围组织粘连,手术切除组织送检病理见子宫底肌壁大片出血坏死,坏死组织中见退变的绒毛组织,上述术中及病理学检查所见提示宫腔残留及盆腔广泛性慢性炎症增生改变;此后手术切口愈合过程顺利,日办理出院。
&&&&&&&&&&&
日,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黎前兰的伤残程度做出评定“原告黎前兰为七级伤残”。
&&&&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分别作出(京)法源司鉴(2011)临鉴字第96-1号、第96-2号、第96-3号、第96-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第96-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黎前兰于渑池县城关镇卫生院接受相关诊疗的医学事实难以明确,缺乏认定医疗过错的医学依据”;
第96-2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渑池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黎前兰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黎前兰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参与度参考范围40-60%)”;
第96-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对原告黎前兰的诊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第96-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对原告黎前兰的诊疗活动中,在宫腔镜检查中存在漏诊,但与被鉴定人最终子宫部分切除后果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由于该院在行刮宫手术操作中存在损伤子宫的技术性缺陷,造成出现出血较多的情形,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一定程度上加重子宫损伤程度,并为后期进一步治疗带来一定难度,与原告最终需接受子宫部分切除术造成原告七级伤残的结果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但是这与原告不全流产再行刮宫术易发出血的病情特点也有关,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渑池县人民医院在对原告黎前兰的诊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黎前兰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为D级”,该鉴定结论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原告诉求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赔偿其相应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在对原告黎前兰的诊疗活动中,在宫腔镜检查中存在漏诊,该漏诊对于原告黎前兰病情发展及治疗的结果虽无实质性影响作用,但对患者认识疾病及防范医患纠纷具有不利影响,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黎前兰在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之久,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仅对原告黎前兰进行抗炎保守治疗,不做实质性的治疗,延误了原告病情治疗的时机,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诉称,其最初是在日到被告渑池县城关镇卫生院接受口服药物流产无效后又在该院实施人工手术流产造成宫腔残留的,被告渑池县城关镇卫生院对此事实不予认可,原告也未能提供在该院诊疗的相关有效证据加以印证,故原告诉求被告渑池县城关镇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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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渑池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黎前兰损失109 248.95元;
&&&&&&&&&&&
二、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赔偿原告黎前兰损失36 416.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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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黎前兰损失&&&
18 208.16元;
&&&&&&&&&&&
四、驳回原告黎前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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