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骨骨折算轻伤吗左第七、八根骨折鉴定标准,是轻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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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根肋骨骨折算轻伤吗
我被人拿铁棍打伤,第七根肋骨骨折请问属于轻伤害吗
提问者:陕西-渭南综合咨询浏览437次 2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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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左侧5、6、8、9四根肋骨骨折应该鉴定为轻伤还是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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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伤情鉴定结论为准
回复时间: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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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区分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应当进行法医鉴定应当会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果是民事赔偿中涉及的伤残等级鉴定一般来讲会构成10级伤残。建议进行伤情鉴定,以该结果为准
回复时间: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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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构成十级伤残
回复时间: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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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法医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为准
回复时间: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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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以法医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为准
回复时间: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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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医部门出具的伤情鉴定为准
回复时间: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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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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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轻伤鉴定标准
- 实用资料 】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什么情况下算轻伤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给大家科普一下轻伤鉴定标准。
  轻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浙江省的相关意见,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阶段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可见,对轻伤案件,国家慎用强制措施,慎用刑罚。对轻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没有逮捕必要的,不得采取逮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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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可以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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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残等级需要依据当事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交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来划分的。
2、建议你先去专业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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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可调解解决,一般会予以治安处罚,最多可行政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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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标准
1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问:问题描述:她有病我和她家人发生口角她自己摔倒了做了法医鉴定我该怎么办
爱心医生: 病情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意见建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3次)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 ,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 ,未出现呼吸困难.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2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日起试行. 生活护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爱心医生: 病情分析: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编辑本段]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生活护理: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爱心医生: 病情分析:我觉得这个不是你直接引起的意见建议:你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所打听一下实际情况比较好生活护理:每个地区的规定有一点区别的,不要担心
2刀伤伤情鉴定的具体标准
问:病情描述:用刀捅的右大腿深度6到7厘米 缝了十针 在去医院的途中被伤人休克两次
部分肌肉被割断 麻烦问一下 这算什么伤曾经治疗情况和效果:现在还在治疗想得到怎样的帮助:这属于什么伤情
行凶人构成犯罪吗?
治疗期间应该注意哪些
贾永吉国家三级营养师: 病情分析:你想认为是什么伤害,因为争吵受伤那是有当事人的。指导意见:有负责人的一方,那就应该责任方出钱。然后进行赔偿,最后最多可以评定一个残疾的标准。
张全医师: 病情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根据上述标准来看,已经构成轻伤了,是否构成重伤要看伤情愈合情况,一般以司法鉴定为准。构成轻伤以上已经触犯刑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指导意见:通常的肢体软组织损伤,主要是休养、换药,抗炎治疗,普通的外科常规治疗,没有特殊的治疗。
3被人打成轻伤作伤残鉴定应适用什么鉴定标准
问:我一个朋友被人打伤,左前臂部分肌腱断裂,现左手食指,中指屈曲功损失,应依照什么伤残鉴定标准鉴定?是工伤鉴定标准还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因为这俩个标准差距较大,他在司法鉴定所作的是按照工伤的鉴定标准鉴定为7级,但法院和对方不采纳
闫红强医师: 你好 需要法医的鉴定为标准
4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问:病情描述:我是一名高中学生,前两天因为女朋友的事和同学打了一架。后来我把他打了一顿,他确没有还手,结果他告诉了老师,最后去医院做了鉴定,我想知道怎么样才算轻伤,我怕被学校开除。想得到怎样的帮助:请问怎么样才算轻伤,有什么标准?
爱心医生: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还是无法做出具体判断,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5小指第一节骨折法医鉴定标准内属于轻伤吗?
问:病情描述:小指第一节骨折法医鉴定标准内属于轻伤吗?:需要医生帮助提供远程诊断:小指第一节骨折算不算轻伤
爱心医生: 病情分析:根据《人体轻伤标准》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则构成轻伤。指导意见:缺失半个指节才够轻伤,小拇指骨折不算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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