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赖一个人的表现依赖着一个并不存在的人是什么病

下列各项中,哪一个人的健康状况最理想
A.对人生悲观失望,不存在任何幻想的小华&&B.没有生病,但精神萎靡不振的阿菊&C.虽然没钱,但乐于助人的小红&D.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的小明
夜袭女儿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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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
《古剑奇谭》的第一集有这样的场景,剑仙说:不能因为要拯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就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如果抛开法律,政府,以及当事人的选择等等。我就开始思考:一个人的死如果能救成千上万的人,是不是应该剥夺他的生命?(当然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仅仅是假设:比如邪恶势力要求交出某个无辜的人,不然将会导致千万人死亡)补充资料: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类似讨论:我不是题主,但是,我还是想加进这一个问题:我觉得这两个问题对比,有利于大家开拓思路。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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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看见这个问题想起了一件事情。那个时候奥巴马刚刚当选总统,我问了我爸一个类似的问题:要是有人问奥巴马,1个人死和1千万人死他会怎么选?我爸回答说这个问题其实有个非常标准的答案:“我当选总统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建立完善的制度,防止这样的事情发生。”“那这不是没回答问题吗?”“这个问题是不能公开持任何立场的,你要是公开回答,不管怎么样都会有一批人跳出来反对你的。就像我和你妈出去逛街,你妈问我两件衣服哪件她穿着更难看,我肯定说都好看,然后把两件都买回来么。我陪她去逛街就是为了付钱,又不是去判断衣服好不好看的。”“那奥巴马要是真的遇到这样的情况呢?他是不是一定要做那个坏人呢?”“当然不用啊,交给民主投票就可以了。民众会投票判那一个人死刑的。”我当时笑了半天,现在想起来他的回答还是很深刻的。
写篇引言:假设我穿越时空来到了远古时代,进入了一个只有20人的小部落和原始人进行交流。他们有多原始?他们还不会生火。整天吃生的,吃腐烂的,没有高温消毒,平均寿命是20岁,每天都是饥肠辘辘。一天我追随一队小猎人出去打猎,他们发现了一只大熊猫,缓缓靠近。其中一个猎人猛然一个起身,准备石头扔过去,我大声喝住:“你干什么!这是濒危动物!!!” 他说:“你才濒危。这是我们部落的吃的,有本事你不要吃。” 我闷闷不乐,我回到部落找到酋长,说“不行,我们要颁布《濒危动物保护法》。”你说能通过么?不管什么社会科学,你得先解决生存问题。人家都活不下去了,你还跟人家谈什么腔调。用我们今天的价值观去要求跟你有截然不同的的窘境的人这样的做法难道不该在考虑一下么?------------------------1. 我是学法律的,我很热衷于用法的思维来思考问题。如果我早几年看到这个题目,我一定会说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是不对的。读了几年书,现在再思考这个问题。我觉得用法的思维来考虑这个问题本来就不对,甚至,我觉得一切用社会科学来分析这个问题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想说下我这么说的原因。2. 启发我转变想法的是不同的假设。首先,我们能不能牺牲1个人来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然后我们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来换取10个人的生命 (比较像哈弗公开课的铁轨例子);再来我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来换取100个人的生命;再往后,到这道题,我们能不能牺牲一个人来换取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 我不想把假设停在这,我们不妨这么想,如果一个国家所有其他人的性命都取决于一个无辜的人,我们是否应该牺牲他? 如果我们全人类的性命都取决于一个人,那我们是否该牺牲他? 3. 如果砝码从1人到”成千上万“没能改变你的看法,我相信,我最后举得两个假设可能会让你迟疑片刻,甚至改变回答。Let's be realistic,就算在美国,如果全人类的生命都取决于一个人的性命,如果这个人敢公开出现,他100%会死。我甚至敢说,过后就算有审判,杀他的人绝对不用服刑。他肯定有罪,因为法律规定他有罪。他不用服刑可能是因为行政特赦,就像Regina v. Dudley一样。4. 据此推测,我给自己提了两个问题:为什么砝码的数量不一样(我就认为)结果就不一样? 还有没有别的因素可能影响结果? 5. 我认为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在于人的基本属性。人有两种属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切群居的动物都如此。自然属性是人的本能,包括求生、包括生育、性冲动等等。而社会属性则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对于许多非群居生物来说,他们的种族延续和well being取决于他们的自然属性,个体的强壮,基因的优势让他们越来越好。6. 而对于群居动物,其种族的延续已经不完全取决于其本能,而是越来越多得取决于他们的社会属性。最原始的情况就是有一个好的头领。譬如一个好的狮王,可以让一群狮子过的不错。譬如,引言故事中的酋长选择不要通过《濒危动物保护法》。群居社会追求的不是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整个群体的利益最大化。人也是这样。因为人的智力优势,我们社会的welfare,以及我们的well being 越来越多的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关系:我们分工合作,进行交换,各取所需;甚至我们发展出很多的学科来研究如何调整我们的社会关系。伦理、法律、政治、道德等等等这些社会科学都是研究的社会关系。 我们越来越少的去研究猎杀技巧、追踪、藏匿、伪装这类的技能,因为我们的假设是,我们的生存已经不再遭受威胁,所以我们的思考重点应该放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而不是个体的生存能力上。7. 我们的这些社会科学的发展并不是对我们的自然属性没有影响。而是在很多时候,会抑制我们的本能。譬如,因为我们的繁殖本能,我们就是看见异性会有性冲动,会有繁殖的欲望,但是我们的道德、法律都都严格限制这样的行为。再譬如,我们的社会更欢迎的是能够静下心来,不受干扰做事情的人,而我们的生存本能要求我们对外界的干扰敏感,我们天生就是易受干扰。这些的社会关系的”枷锁“,一般来说调整的是我们的劳动积极性。让我们觉得,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会被随意剥夺,自己的生活有保障,所以让我们更愿意得投入到更多的劳动中去。总之我们社会所制定的一切规则是为了我们整个群体的well being.8.
但是,社会科学的假设,即我们思考重点应该放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而不是个体的生存上,在某些情况下是不适用的。如果我们都不能存在了,那一切的社会制度,不管你是资本主义、马克思主义还是什么主义、依法治国、暴力独裁,就不再有意义。 所以如果一个common disaster 会消灭我们所有人,而只有牺牲一个人才能救我们。我们绝对会杀了他,这是个体繁荣和社会繁荣的共同要求,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共同召唤。我想这就是为什么我觉得砝码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9. 既然砝码不一样,结果就不一样,那问题来了: where do we draw this line? 到底多少人才能让这样的结果合理化? 是一比10000还是一比一亿。 思考这个问题后,我觉得答案并不在数字的多少。10. 设想我们4人在Mignonette号上。我们遇到了海难,吃的都吃完了,淡水也快喝完了,4个人饿的不行。我们其中有个17岁的少年,身体孱弱,也不太会航海。也许杀了他就可以吃他的尸体,这样可以坚持到有救援来。我们杀了他吗? 我们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枷锁之间进行了一番对撞。可我们的生存本能是如此之强,以至于一切社会的用来抑制我们本能的压力都必须要瓦解。这就是regina v. dudley. 三个人杀了17岁的少年,吃着他的尸体终于获救了。结果是三个人被判死刑,但是女王颁布行政特赦,改为监禁半年。11. 在regina v. dudley中,英国女王决定合理化这种为了多数牺牲少数的行为,其涉及的人数仅仅是三人。所以我们根本不需要成千上万的人来合理化牺牲。到底如何合理化这样的低比例的牺牲呢?12. 对于这个症结的最精彩的论述在《洞穴奇案》这本书中。 同学为这个假象的案子做过很好的brief,。 我没有必要再重复。我只为这个回答的阅读方便,大概讲一下案情:几个洞穴探索者去洞穴探险,结果被封在洞内,外部救援无法到达。几个人在洞中决定,要杀掉某人作为其他人的食物,大家都同意了。最后大家杀了人,终于靠着吃尸体活到了救济的到达。问题是问,我们能不能判他们故意杀人。13. 我看的是suber的版本而不是fuller的版本。suber提了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说,洞穴探险者们在洞中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他们没法和外面接触,外面的世界(我们)并不能帮到他们。他们的所有的利益,well being,都只能由他们自己来决定,他们相当于在洞中形成了自己的国家。他们的约定是他们的宪法。只有这样约定才符合他们的最佳利益。我们的法律因此没有办法渗透到这个洞中,所以我们的法律不适用,因为缺乏司法管辖 (out of jurisdiction)。 14. 我非常喜欢这个idea。这个是靠解释法律达到了regina v dudley的行政特赦的效果。这个解释最最有魄力的地方,是在于承认自己所学的学科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这是法律人最无奈的妥协。好的法律也不应该拖社会需求的后腿。如果一定要拖后腿,那么不要在人类的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拖后腿。15. 所以,对于是否能牺牲少数的问题,砝码数量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其重要的决定因素,是做出这些决定的人是否构成一个新的社会。而判断是否构成一个新的社会,我觉得,要看(i)这个团体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 (例如在一个和平年代,社会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肯定不会是最大数量的人活下来,所以一旦这个目标成为了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那么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就发生了重大变化);(ii)他们所脱离的社会的社会规则不允许他们他们实现新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 (我们的法律禁止故意杀人和食尸);(iii)在当时的状况下,他们所脱离的社会不能阻止他们做出任何的决定、实施任何的措施 (在洞穴奇案中表现为外界的救援无法到达,也没有强制力可以防止他们杀人);并且(iv)他们为了实现新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而做出的决定的确有很大的可能可以实现他们的共同最佳利益目标。可能还有别的factor需要考虑进来(关于其他新的factor的考虑,我讲补充在本回答的最后)。像在法庭上法官会做的事情一样,这是我建立的一个test。如果上述四条都是对他们有利的,那么我倾向于觉得他们在当时的时空里建立了一个新的社会。当他们重新获救后,第二个要件就不在符合,这个新的社会被我们的社会”征服“,故而不复存在,我们的法律重新适用。16. 当然,我建立的test不一定是最合理的。我只想要承认我所选择的学科的局限性。我们社会科学的发展到今天,现今的假设就是生存不再是我们的共同最佳利益的目标。如果目标发生了变化,我们的假设不再成立,我们现在的价值观就不再适合用于解决另一个社会的问题。17. 回到题目中来,题目问,我们能否为了拯救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而牺牲掉一个人。我想说这个题在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答案。如果这成千上万的人和洞穴奇案中一样构成了新的社会了,那么如果他们做出了最有利于他们的选择,我想我会尊重他们的选择。如果他们并没有构成新的社会,而是譬如说,他们得了某种致命的病,躺在医院,只有杀一个人才能救他们,并且就算他们死了,我们还剩下13亿人,那么这个答案就要看在众回答的各位的答案了。18. 所以我并不是要否认各位的答案。我只是想说,如果仅凭数字为千万来作答,考虑得不够周全。因为不能把数字作为分界岭,而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是否构成新的社会)来判断是否应该。--------------------------------------------------------------------------有许多同学对我的test提出了疑问,所以我把跟test有关的问答和想法写在这里。这里一块更多的是法学相关的讨论。所以对法学不感兴趣的,不一定要看。同时,因为这部分主要是写给法学的同学看,我默认这些同学有一定的法律英语基础,所以会夹杂更多的英文。实在抱歉。19. 对于每一个读了我的答案能够深入思考的读者,我是感激的。如果我能给你带来思考的,我已经非常高兴了。20. 我很讨厌我现在的位置,因为test是我提出来的,我可以随便解释。跟你们比起来,我处在一个比较狡猾的位置上。所以我一定要澄清一下,我不想为了争论而争论。如果我当初的确是这么想的,那么我告诉你我所想的是什么。如果我没想过这个问题,就像
提到的人造空间的问题,我愿意想一下再来看我能否解释,然后补充我的test。21. 我虽然很愿意跟大家进行讨论,但是我觉得有一些问题是不适合讨论的。譬如,你不能不给我一个完整的事实经过,只给我其中和我的test相关的一个factor,然后就来讨论整个test的合理性。(类似的问题有,如果被杀的人反抗了怎么办?)因为,no single factor shall control and the result shall depend on circumstances. 不过我必须要承认,我在回答中的用语可能不当,导致大家以为只要达成了那四个条件,就可以成为法外之地。可我的初衷并不是这样,我觉得这四个条件是比较硬的条件,应该还会有其他的factor需要考虑,所以我才说我的test是不完美的。也就是说,这个test应该是一个factor test而不是一个element test。其区别是,一个factor test是并不需要所有的条件都满足,而是给每个条件一定的权重,总体来衡量。而element test是必须满足每一个条件。22. 有不少同学提出质疑的原因是很难界定什么时候构成法外之地。我并不否认这其中的难度。但是我不喜欢的逻辑是,因为这么做很难,所以我们不这么做。你知道为什么美国金融衍生品那么多那么复杂,其复杂性间接导致了2008年金融危机。但是美国的策略不是ban them all together,而是在2010年颁布了dodd frank act 来规范操作,抵抗风险。这个法案tinker了金融行业的方方面面,对现有的法律进行补充,整个法案有848 页(). 我想套用 一句话,“这个社会有多复杂,我们就该有多优秀。”23. 还有不少同学,尤其是不了解普通法体系的同学,对我提出的这个想法可能有理解上的偏差。在普通法国家,court of equity和court of law最早是分开的。court of equity 有时候可以给与明文法律没有规定的救济。court of equity在一个一个案子判决后,将其归档,形成判例法来约束将来的相似的案子的审判结果。作为court of equity来说,因为不是以法作为准绳,而是以公平作为准绳,其考虑往往不是特别周全的。一个案例中所确立的规则,必须只能在相似的案例中才能变得binding。对于一个新的案例,法院的思路是,首先要去对比新的案例和以前老的案例的事实部分的相似程度,如果相似,那么必须按照原来的判;如果相似但是有差距,看这个差距是不是需要建立exception;如果差距不需要建立exception则扩大原来的rule的适用范围到这个新的案例中来;如果这个差距需要建立exception,那就建立起来,用来补充原来的rule。24. 我提出的test,是建立在洞穴奇案的fact pattern上的。这个fact pattern是这样的:(1)被困的窘境不是人为造成的(2)外部的救援没法到达,但是外部能和里面保持通信。通信结果告诉里面的人,里面人的现在资源没办法坚持到救援的到达。(3)里面的商议是大家约定抽签杀人,并吃掉这个人。没有人反对。(4)里面的人最终杀了人,吃了人,活着等到了救援。我可能有漏掉关键的点,但是我还是推荐大家去读 的brief。链接在回答中已经给了。25. 所以,如果你要用我的test,那么你要符合洞穴奇案的fact pattern。如果fact pattern有任何的不一样,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要建立exception,抑或是新的test。我想建立的是case law,而不是statute。我并不需要考虑非常全面,因为时间和新的案例会把我的rule 慢慢补充。26. 再详细讲下我的test的基本思路。我的逻辑,不是刑法逻辑。而是国际法的逻辑。我暗藏的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如果(1)我们国家征服了另一个国家;(2)他们国家的人民有已经存在的约定或合同;(3)这个合同是大家一致同意的;(4)这个约定不符合我们国家, 问我们是否应该用我们的法律来重新判断他们的约定有效。如果有效,那么我们应该肯定他们的consideration,如果无效,那么我们再适用我们的法律。 所以你不能说因为有人反抗,他有自卫的权利,所以他们的约定无效。这里面的逻辑错误在于你说他有自卫的权利已经是假设我们的法律适用了,然后你再来证明我们的法律适用,这个是循环逻辑。按照这个逻辑,你不能用任何我们的刑法的原则,立法的原则来约束他们的约定,因为他们的世界没有这些东西。但是我们可以用我们的原则来认定他们是不是一个独立社会或者一个独立的国家,因为这个issue和我们是否认定他们的约定有效有关。但是我同样要说,就算是我们要用原则来认定他们是不是一个国家,你也要考虑我们在制定我们的规则的时候是否考虑到了这种极端情况。如果这样的极端情况并不是我们最初制定这些原则的时候想到的,我们应该考虑是不是让出一点leeway。
从伦理学角度回答一下吧让我们来做一个思想实验:现在爆发了一场致命性传染病,已经感染了一千万人。7天之内需要服药,否则必死。唯一发现有效的药物,是某一个没有染病的普通人,他的基因有变异,我们只能使用他的人体组织来制药,但这么做的话,他又必死无疑。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人和那一千万人无亲无故。现在你是政府决策层,公众暂时不知道有这个消息(就是有人的人体组织能够制药),你现在是否应该派人去抓那个人来制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你应该派人去抓他,一个人的牺牲能挽救这么多人的性命。但是,如果你不是政府决策层,你是那个基因很特别的人呢?你肯定不希望自己活在这样一个国家,政府会因为大部分人的生存的原因,剥夺你无辜的生命,别人得病不是你的错。如果你是一个得病的普通人呢?如果你得知这个消息,也许你会自己动手抓到那个人,因为那个人能救你的命,你家人的命,你周围所有亲朋好友的命,虽然他是无辜的。但当你抓到他以后,现在需要你亲手处死他,你下得了手吗?很多时候,人类的道德其实都是一种情感上的判断。你全家人得病要死,现在要你杀一个人来救你全家,你很有可能会做。你隔壁全家人得病要死,现在要你杀一个人来救你隔壁全家,虽然你隔壁一家人的数量和你全家是相同的,但你依然不会去做。功利主义试图在整个社会中找出一套合适的规范,使得这个社会能良好地运营下去,人与人之间能和谐相处。但是,在这个思想实验下,还有社会存在吗?现在是爆发了一个危机,正常状态下的规则还适用吗?让我们回到现实社会当中。事实上,我们很多人都用着血汗工厂里生产出的产品。因为一些人辛苦的劳动,我们享受着低价却优质的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福利就是许多人的辛苦换来的。如果每个人真的同等重要,那我们现在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血汗工厂产出的产品(一些发达国家的确这么呼吁群众了,因为他们的人民有钱购买高价产品)。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同等重要吗?每个人真的都是平等的吗?一个人的生命和千万人的生命同样重要吗?这些都是非常抽象的问题,我们这群吃饱了没事干的人就会如此空泛地思考这些问题。但现实生活不是几句空泛的疑问,而是无数需要考虑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少数人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都要得到保障。我们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我们认为,生命都是无价的,每个人都一样有生存权。但事与愿违,多数人的利益常常需要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实现,一些少数人的利益,更是建立在多数人牺牲自己利益的基础上。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已经不平等了。从先天天赋,到后天的家庭环境,再到宏观的社会环境,每个人都不一样(同卵双胞胎也许差不多)。有的人死了,十里长街都站满了哀悼的人。有的人尸体还能好好处理,放在一个水晶盒子里,供大家参观。而我的爷爷死了,只是亲朋好友们落泪,放在一个木头盒子里,埋在了土里。有的人死了,赔偿一百万,有的人死了赔偿二十万。有的人一出生就活在地狱模式当中,有些人一出生就是简单模式。少数与多数,利益的冲突、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种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人与人之间该如何相处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伦理学当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依然没有一个令所有人都信服的答案。我个人比较看好规则功利主义,也就是:我们都遵守一套能促进大多数人幸福的规则。但有的人认为道义论更好,一些规则是无论如何都要遵守的,我们不能谋杀一个小孩,即便是为了拯救千万人。有的人认为,美德伦理学就很好。在一个有美德的社会里,也许发生了前述那种思想实验,那个基因变异的人也许会自愿站出来牺牲自己。我并没有回答“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是不是应该牺牲他?”以功利主义的角度,我们应该牺牲他。但有的伦理学主张认为,我们不应该牺牲他。但我倾向于认为,如此一个极端的问题,它已经不在伦理学的论域之下了。如果我是决策人,我会毫不犹豫地牺牲他,并隐瞒这个消息,不让获救的人们有负罪感。如果我是普通人,我会毫不犹豫地绑架他,并牺牲他。如果我是这个基因变异的人,我会毫不犹豫地躲起来,不让大家找到我。你也许会有不同的答案,那没关系。牺牲一个拯救千万,这样的问题想想就好。还有更多更现实的问题值得去思考。
知乎老规矩一:感谢点赞评论以及把反对观点说粗来的人。知乎老规矩二:第一次得到这么多赞,平时认认真真抖机灵都没人赞,想不到今个马马虎虎用心答引来这多人赞。。好鸡冻╭(╯ε╰)╮好了,以下为看了所有评论和大多回答后的一些个人小观点。。1、我十分赞同量大而质变的观点。但,单单只是单独的赞同这一句话。部分知友将“成千上万”的死上升到了亡国亡人类亡文明的地步。我只想说哈哈哈哈哈哈哈~按照如此没有节操的上升级别。如果有一天有人问:我家里身家几百万,老婆打牌输了成百上千了,我埋怨几句对么?那么回答肯定是:败家娘们,抽一顿都不为过,都快把你输破产了!!2、作为一个热血的年轻人,我想再深入点。如果将问题改为:你觉得为了多少人而去杀死一个无辜的人是合适的?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答案。也许是14也许是14528也许是也许是:“汤姆,杰克比你对社会的价值要高,你该代替他死”也许是:“这几个奴才惊了朕的宝马,给我拖出去斩了”每个地方,每个时代,每个种族,每个文化信仰下的人答案是不一样的。我始终觉得,这个数据越高,社会就越文明。而我觉得二十一世纪在中国以及大多数国家,这个数据是高于“成千上万”的。3、谁?谁不觉得?张八“我不觉得!”好的,张八你好。可能大多数人和张八一样,不觉得我们生活的社会是一个“即便成千上万的人要死也不会去剥夺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的社会。有点棘手。因为我没有找到正密集的坐着一万个人的铁轨。而且用摇一摇,摇了一上午都没有摇到外星人。。正在我一筹莫展的时候,听到窗外发动机的声音。。我赶忙拉起张八往外跑张八一头雾水我们飞快的跑出住宅区张八一头雾水我们跑到了城市最繁华的街道张八一头雾水我们横穿马路突然将一辆红色的兰博基尼拦住张八一头雾水“哎呀,我操,找死啊!”“你每天都敢把车开出来吗”我问张八一头雾水“有病啊你!”车主趁张八把我拉开,踩了一脚油门消失了。我说你看到了吧。张八终于将疑惑由脑袋转到脸上又转到了嘴上“我他妈看到了什么,我要有兰博基尼也敢开出来”这辆兰博基尼一千多万,可以让一万个要饿死的人吃一年的馒头,,管饱。相当于牺牲他一辆车就可以救好多好多人。你看,这世上明明还有人饿死。他丫的还敢把车开出来?还有那电视上看到的。马云,比尔盖茨。。啧啧,好大胆。你看,他们都敢!为什么敢?4、有人说,不是酱紫的哪。政府会让人民投票决定那个人的生死。哈哈~ 你们说投票结果是一万对一还是一亿对一万呢?再说投票这么好用么?那如果投票“是否同意没收全国最有钱的一百个人的钱分给全国人民”,其结果代表的民意能否作为一个社会正确的观点?当然,如果真有关乎一万个人生命的事情。那谁去拯救他们,难不成看着他们死?我想,文明会驱使那一个无辜的人成为救世主,心甘情愿自愿地为了一万个人去牺牲自己。世世歌颂,代代传扬。等等,要是那个人他铁石心肠,自私,好落井下石,怎办?怪我咯!?5、你,站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什么?中国梦是什么?不准看电杆,不准抡袖子。知乎老规矩三:好了好了,磕着瓜子,胡说八道了半天。要去搬砖了,去晚了,工头得骂人了。 ——更于 2014平安夜前若干小时以下原回答。————————————。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孟德斯鸠————————————————————————————————————————移植手术成熟的今天,杀死任何一个健康人,都可以救活几个人。但这不是从遥控飞机上抠出八个电池来,然后安在时钟,电视遥控,计算器……上。这种单纯的利益最大化逻辑。社会给人最基本的需求就是要有安全感。
感谢点赞和评论的朋友,因前后添加的内容太多,主线有些乱,特重新编辑。顺便连同评论区的一些提问一并在重新编辑过程中讨论,并试着回答。知友有任何疑问,可以在评论中留言,我会在能力范围内尽量给予解答。如认为本人答案有何问题,也希望您能指出。------------------------------------------------------------------------------------------一个人的生命和一群人的生命,哪个更重要?先不急着回答,我们看看下面这个老掉牙的问题。  有一群小朋友在外面玩,而那个地方有两条铁轨,一条还在使用,一条已经废弃。只有一个小朋友选择在废弃的铁轨上玩,其它的小朋友全都在那条仍在使用的铁轨上玩。-  很不巧的,火车来了(而且理所当然往那条仍在使用,但是上面有很多小孩子的铁轨上行驶)。  此时,你站在铁轨的切换器旁,因此你有能力和权利让火车转往那条废弃的铁轨。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挽救那群小朋友;但是那名呆在废弃铁轨上的小孩将被牺牲。-  -- 你会怎么办?请思考,并给出你的选择及解释。这个问题很揪心,源自于出现了两种判断的标准:1、应该拯救数量多的孩子,放弃数量少的孩子。2、放弃选择错误轨道的孩子,不牺牲做出正确判断的孩子。第一种,是以数量为标准,拯救人数多的,牺牲人数少的。第二种,是以规则为标准,做错了事,自然要付出代价,没有做错事,必须受到保护。据说大多数人会选择救那群孩子,换句话说,牺牲那一名在废弃铁轨上玩耍的小孩。但是这又引出另一个问题——那名选择停用铁轨的小孩显然是做出了正确决定,他脱离了朋友而选择了安全的地方。而他的朋友们则是无知或任性地选择了不该玩耍的地方。那么,为什么做出正确抉择的人要为了大多数人的无知而牺牲呢?哲学给我们的答案:一个人的生命,和许多人的生命一样重要。(已经有很多知友已经分析了,我这里就不多说了)在我看来,哲学的答案,实际不能在我们选择的时候给予任何实在的意义。他告诉我们,我们不能为了拯救许多人,就放弃一个人。那然后呢?我们怎么选择?我需要的是告诉我怎么选,是选择一还是二,不是告诉我一和二 一样重要!排名第一的答案说的很好,很有哲学专业功底:以功利主义的角度,我们应该牺牲他。但有的伦理学主张认为,我们不应该牺牲他。一个人和许多人放在天平两端,我们无法判断重量(砝码不同),或者他们等价。最后,排名第一的答主的选择是:我倾向于认为,如此一个极端的问题,它已经不在伦理学的论域之下了。如果我是决策人,我会毫不犹豫地牺牲他,并隐瞒这个消息,不让获救的人们有负罪感。应该拯救数量多的孩子,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这可能就是多数人的价值观。“牺牲我一个,幸福千万家”“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些口号是不是听着很耳熟?对,这就是我们友邦朝鲜用来教育人民的口号。我相信,肯定有人会问,不对吗?听好,我的答案是,不对!保护少数人的利益才是民主社会制度健全的表现。民主社会一个最基本的信念,是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社会不可以整体利益之名,牺牲部分人的平等机会。而在此之上,形成的现代法律制度,从根本上,就是保护少数人利益。(源头参照: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换句话说,法律如果保护不了某个人,就保护不了所有人。我的判断,是以制度为标准,在我给出的案例里面,制度给的答案,选择的是2。也就是说,我选择拯救那一个小孩!解析:从法律上讲,我改变轨道导致小孩死亡,这里面存在“我明知我的行为会导致小孩死亡,而我还选择继续我的行为”,本质上这是属于故意杀人罪。对于那群在火车道上的小孩,我只是在道义上救助,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在我不能保证自身和他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我是可以选择不实施救助的。(这里面存在一个新的问题,见死不救犯不犯法,在这种情况下,是不犯法的,直接给答案,不拓展了。)不管你同不同意,这就是制度或者说法律制度给出的解答。再举个例子吧,这个可能有点跑题:前阶段,在友邦朝鲜,若干律师被抓了,若干律师被吊证了,若干律师被谈话了,若干律师被喝茶了,若干律师被延迟年检了,若干律师被打断肋骨了,若干律师被法官呵斥了。也许还会有更多的律师有更多的牺牲。这是出现在一帮代表法律的人身上,很有讽刺意味。在任何事情面前,任何人都是少数人,而朝鲜是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即便任何人代表法律,也改变不了任何事。上面是那段时间我在微博上的评论,因为事实太极端了,冰冷的现实给我们讲了一个冷笑话。在任何事上,任何人都是少数人,以多数人为借口,破坏制度,看似只侵犯少数人,实际上侵犯了任何人。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判断标准,那么,这就是“多数人的暴政”。而在我看来,多数人的暴政,本质上是少数人以多数人的名义,侵犯所有人的利益。在回到最初的案例,这个案例里,有个很有意思的意向。正确的轨道就是制度,废弃的轨道就是为了道义、多数人利益、伦理等等改变制度。有时候,好像坚持正确的轨道会牺牲更多人,但是,以这个例子而言,如果我改变了轨道,表面上牺牲少数人救了更多人,但是,废弃的铁道会存在更多风险——比如轨道老化导致火车翻车;比如轨道前面是万丈深渊等等。那个时候,我们就是为了个别人,而牺牲火车上所有人的利益乃至生命。说实话,我们现在的国情,是大家都不愿意遵守制度,而是跳过制度走捷径。(如果我朋友被抓起来,我先想到的肯定也是找人把他捞出来,我自己也在此深刻反思),在眼前,这可能对大家都好,但是长远,必将损害包括你自己在内所有人的利益。制度之所以为制度,就是没有任何人能以任何借口凌驾于制度之上,人类为了生存,免不了有牺牲。但不能是制度性的牺牲,更不能以鼓励和强迫。即便游戏,也都是有制度的。现在的游戏,bug太多了。--------------------------------------------下面是一些关于评论的讨论,是基于此答案基础上的扩展,有兴趣的朋友也可以看下。1、有些朋友认为我使用的例子不合理,我提的是一个人和几个人,和原题不一样,现在设想一下,在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是不是存在“量变引起质变”?如果存在“量变引起质变”,那么肯定会有一个临界点,就会出现,“牺牲一个人救86个人不可以,但是牺牲一个人救87个人可以”。进一步讨论,这个“质变”是否只因为数量导致?比如以前讨论过的“一个大学生救一个老农”值不值?一个临时工救一群公务员该不该出现?身份和背景是不是可以影响决策?如果像这样,在极端条件下,“让 灵 岛 先 走”是不是也是合理的?只提了问题,是因为我觉得,有时候,问题是可以回答问题的。2、第一次评论。之前学到biomedical ethic中有一部分讲到medical research和health care,有类似的问题。我们讨论的问题是给一个人organ transplantation需不需要考虑他的social values。个人觉得是需要的。人是平等的,但是在society这个概念里social value就不同。比如是给一个homeless man kidney transplant还是给一个有家庭有一定资产的人transplant,我觉得这时候考虑social value是对的,应该给后者kidney transplant。其实这也是utilitarianism 。(作者) 回复 赞同。不了解医学,不知道在器官移植中会不会有排队机制,如果有的话,应该按照机制进行,不应该考虑其他因素,这也是机制存在的意义。从某些角度讲,机制才是解决功利主义与道德伦理间矛盾的答案。在没有排队机制的情况下,平心而论,我和你的选择,是一样的。 回复 (作者)当时有一篇的作者也讲到了排队机制。我觉得最合理的还是first-served这种机制,不过那篇的作者想阐述的是在first-served的基础上,要加上对于social value的考虑。
老师,@牟頔
老大,我被邀请在知乎上发此文,经过持续思考,发现目的大概是继续搅浑知乎,逼将不逼,格将不格。毕竟我作为三无用户已久,期末复习正忙着,所以本文将缺乏查证。各位在失望中请担待,并提出各自优秀见解。上周在《奇葩说》八强争霸第二场时,我们对一个逻辑本质与该以上问题几乎完全相同的辩题进行了一场,可以说是节目开播以来最严肃的辩论()当时的情景设定是这样的:贾玲在一艘船上,场上八位尚未淘汰选手(此处走心)与场上百名观众在另一条船上。二十分钟后,两艘船都爆炸,大家死掉。然而人多那条船上有个钮,摁一下,贾玲爆掉,大家获救。所以,到底要不要按?辩论过程中,有选手将此议题简化:“杀一救百”。而事实上在我看来,“杀一救百”的说法将辩题最核心的争议点曲解——1.杀一救百,是第三方权衡之举;2.辩题之意,则是当事人的“多数人暴政”这是有本质区别的两件事。杀一救百是典型的功利主义思维产物,行动主体若是事件外的第三方,大抵可以动手。功利主义强调“幸福最大值”,提出社会幸福是一个可以叠加的总和,依此世界观指导下的行为,皆指向对这一幸福之和的提高。杀一救百,很简单,活下来的更多,失去亲人的家庭更少,悲伤更少,幸福相对更多。功利主义很多时候可以帮助我们快速解决问题,因为很多抉择似乎与个人道德的绑定没那么强烈。然而一来,世界并非如此机械,即对幸福可叠加存疑;二来,我们并非永远都是第三方,至少在这个议题中,行动主体(船上多数人、票权人)是事件当事人。因为被淘汰很久了,我坐在二排,基本不用对任何一个辩题过脑子,选持方。毕竟作为辩手,硬说,怎么都能说。但是这道题,我坚定地坐在反方——即不该杀贾玲的一侧,并未曾动摇。拜哈佛公开课(
杀人道德的侧面),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议题是著名的“电车问题(Trolley problem)”的变形。“电车问题”由英国哲学家Philippa Foot于1967年提出,大意如下:“假设你驾驶一辆自己无法使其停下来的有轨电车,即将撞上前方轨道上的5个检修工人,他们根本来不及逃跑,除非你改变轨道。但是,备用轨道上却有1个人,那么,是否可以通过牺牲这一个人的生命而拯救另外五个人?”(wiki)20世纪,能够在伦理学上产生如上的问题,事实上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一步进化。我们终于极力将道德置于决策,并对后者进行评估——即便这种所谓的道德,与简单得证的功利主义频频出现矛盾。在我们的节目中,103人决定杀死贾玲,因为不杀,大家都要死,反正贾玲怎么着都会死。所以,杀。正方“要杀”观点大概如此:艾力说,再不忍心,很多危机中就是要保全多数人的;花希说,妇人之仁不可行,杀了贾玲大家汇聚成一片欢乐的海洋;马薇薇说,人就是在淘汰中实现发展的,杀天经地义,为了让别人舒服一点,咱就不用投票了,趁着你们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时候,我去按下啪啪钮,罪人?放着我来。正方分工明确,前期给这个议题下了很多帽子,将功利主义正名化(面对我国观众,这个动作成本很低)。到了马薇薇这里,已经踩稳杀一救百的正义性,开始跑题,当然了,她的跑题是经过精心考量的。以上都是我的猜测,毕竟他们准备辩题的时候,我在看微博涨了多少粉尸。要是没有高晓松、蔡康永的价值观输出,力图从辩论中跳出,变成一场演讲的话,就现场正方表现力而言,最终正方获胜,我不奇怪。反方获胜,多少是现场观众经不起群体道德绑架,跑票了。这个就不多讲了。其实,我们将视角进一步宏观化,一百多人死了,或者贾玲一个人死了,对历史而言,大概都没什么影响。所谓创痛,都会迅速弥去。历史的伤会不痛了,而伤疤会在,若是贾玲一个人死了,这个伤疤就昭示着群体的极私。如果我们把生命看做最重要的事情,保全自己,倒也ok。如果我们把信仰看做最重要的事情,请保全贾玲。这个信仰是什么呢?1.你我并非独立于社会精神存在,你我即是社会精神。2.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在代表一种社会精神。3.如果我们选择牺牲自己,不杀贾玲成为一种社会精神,我们不将因我们自己、我们家人,被多数人谋害而恐惧(被谋害的后果只因对方人数多)。4.更文明的社会是给人更少恐惧(隐忧)的社会。信仰难得,它逼着人放弃很多常识与先验。如果我们不能时刻践行这种信仰,那么我们在做一个庸人(群氓,普通人)同时,至少也要保持对这种信仰的尊重。相较于一个人口更多的社会,我更愿寻求一个更安全的社会。船上的人,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他们在动用私刑。私刑的恐怖,是在贾玲在船上喝酒吃肉的时候,在别人的密谋下,瞬间陨灭,无任何抗辩的机会。你可以拥有生命,但你难以安眠;你所期待的活下来后享用的当代生活的一切幸福美好,将会在不可知不可测的威胁中变得紧张兮兮。我们把击败恐惧想象得太简单了,只因我们脱离私刑已久,即便在心智上没有脱离功利主义的机械,在制度上我们迅速截取的成果,已经极大提供了你我追求的安稳。感谢国家。而至于为啥贾玲总会要死干嘛不炸死的观点——不作为,杀死贾玲的是命运;作为,杀死贾玲的是你。后者,你不只是在做一个谋杀犯,你同时在提醒公众:我们可以牺牲他人以保全更多人。传递的价值观是,这个社会的所有少数派,都是有理由、不得不陷入恐惧的——那些为亚群体呼喊的声音,现代文明中最显性的基因之一,就这样,被你们贴上了反革命的标签。毕竟,亚群对社会某一侧面的理解与显现,是对多数人“幸福之和”的冲击与消解。例子,还用举吗?最后,作为十八线不知名辩论队员,补充一下私货。高蔡二人最后脱离辩论,选择演讲,只是在这个议题下,在这个观众大比分支持正方所影射的民众现代化水平下,做出的文人的应时之举。并以自身修养“力挽狂澜”,让我们正方三位奇葩看起来十分孤清落寞且没人性。但是不要因为三位奇葩坐在正方就针对他们个人开始攻击。他们所展示的辩论水平,在节目逻辑下,已经发挥足够。辩手,终究只是你我的代言人,不是真理的审判者。
你问我会不会杀他救千万个人,如果那千万人中有那么几个对我重要的人,那我八成会,因为我自私如果那千万人中,都和我狗屁关系没有,那我没准会,因为要看历史进程赋予我的责任如果你问我该不该,我跟你说不该。因为这件事儿本身挺可怕的。你之所以问千万人而不是俩仨人,是因为你在计算道德成本。因为你认为为了救两个人,杀一个人好似感觉上不太对,为什么不对呢?我帮你剖析下你的内心就是。一条人命+正义 > 两条人命然后你就开始往右边的天平加砝码,三条人命似乎也不太够,那就四条?可能也不太对。哎呀 毕竟找不到界限!那就千万条吧!!当你开始计算的时候,你就已经放弃了绝对主义道德的标准,开始进行功利主义道德了。而此时,你只要往天平右边加人数那准能成功。假设人类有五十六亿零一个。杀了这个人就能救五十六亿人的命,那他,该不该杀?!超简单,那时候就算他没做错什么,我们也会给他起名叫撒坦然后干掉他。杀撒坦当然应该啦(? o?_o?)?然而你去思考另一个极端,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千人,杀一个人可以活999个,不然只活一个。然后你杀了这个。然后巧了~一天后999人中,杀一个可以活998个,杀不杀?……最后就特么剩了五个人,就变成五个人打架的故事了。所以,如果一件事本身不对,就算你怎么加砝码也不可能对。如果你明摆着计算功利比大小(你可以假装计算,之后说那个人是撒坦,这个方法会高明那么一点点)……那道德也没多大意义了。所以,我觉得不该,然而,实际上怎么做又是另一码事儿了。我还应该早睡觉呢~这不也熬到了这会儿。
你每一个器官都能救一个人,你自己看着办吧
这个问题使我联想到我们的语文老师曾经给我们讲过的这样一件事:1982年7月,西安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二大队学生张华因跳入化粪池营救一位不慎落入池中的老人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当时听完后,我们在为这位大学生的事迹感动的同时,也在为语文老师讲这件事情的用意感到迷惑,因为这件事情的意义太明显了,就是一个舍己为人的故事。然而语文老师告诉我们,他真正想要讲的,是这件事情发生之后,在全国掀起的热烈讨论。当张华舍身救人的事迹传开后,在许多人肯定并赞扬其举动的同时,却也有相当多的人,认为张华的救人动机是值得肯定的,但其结果却是“不合算”的:一来国家在一个大学生身上所花的钱就这样白白付之东流,二来,张华作为一个军医大学的学生(相信很多人知道,在那个年代,能考上大学本科的人是相当厉害的),他如果不为救这个老人而牺牲,他日后将拯救多少条生命?语文老师接着将这个问题抛给我们:张华为救老人牺牲自己,究竟值得不值得?当时我与几个同学脱口问道:这叫什么问题?语文老师对此表示十分高兴。他说,这样的讨论,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梁晓声先生对此则进行了更为猛烈的抨击,他说“一种讨论救人值不值得的话题是可耻的”。我所说的这件事,看似与你的问题无甚关联,但我以为其本质是相同的。别说千万,即使是为了亿万人的生命,我们也无权因此而剥夺一个无辜的人的生命。这与人数多少无关,因为“义”这个字,是不能用“量”来衡量的。“利”与“义”之间,是毫无任何可比性的。只有“利益最大化”,没有“正义最大化”。当你在正义面前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你的道德就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所以我以为,这种话题的讨论,本身就没有任何意义。第一次回答问题,年纪尚轻,资历尚浅,谨发表自己的看法,希望得到指正。
这么愚蠢又经典的问题,早就讨论很多遍了,哈佛公开课中《论正义》讨论的就是这个问题,当初很是流行过了一遍。这个问题如果要讨论,不是楼主这么问的,太不严谨。应该是问“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杀死一个人,这种行为合乎正义么?”如果需要牺牲个体,保全整体利益,还需要合乎正义,这是有一些限制条件的。否则不能称之为“牺牲”,而称之为“谋杀”。个人以为,条件大致如下:1.公开所有的相关信息,比如事情的危急程度,被牺牲个体的唯一性和必要性,有多少人和此事有关,选定此人的逻辑是怎样的。这非常重要。为何要到死一个保全大多数的地步?为何要选这个人被牺牲。所有的信息透明,因果明确,自愿选择,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牺牲,否则不是。2.被牺牲者是否有拒绝的自由。这也很重要,牺牲必须自愿,不能强迫。一旦强迫他人牺牲被认为合法,那么这个手段很快就会被用来作为合法谋杀的先例。某些极端情况下,必然出现无人自愿而强迫有人牺牲的情况,那么就要保证选择牺牲者的这个规则必须是随机的,而不能指派,通俗说就是抓阄。如果破坏这个规则,抓阄作弊,同样可以认定为谋杀。3.某些群体或者职业中,不适用以上的限制条件,什么群体呢?就是在加入群体或者职业之前,已经明确告知风险和被牺牲的义务,这种属于已经事先知会,达成了牺牲协议,那么遇到危急情况,指派这些人牺牲是合乎正义的,例如军人、警察、消防员、医生,这些职业需要承担风险,危急时刻领导人要求这些人上前牺牲,以保全更多人的利益,这属于职责的一部分,必须履行之。哦,对了,还有记者。12年前那场非典,很多人就是这样义无反顾牺牲了自己。4.最后一点,即使是牺牲,也需要公示并铭记之,不能隐而不宣。所有的牺牲都是永垂不朽的,1条命也好,10000条命也好,都值得后人记住。就说这么多,更多的请自己去看哈佛公开课关于《正义》的内容,并自己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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