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慢性病医保规定买几盒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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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部分政策的通知
二连浩特新闻网 
16-03-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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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社发〔2016〕56号
  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减轻门诊慢性病患者的个人负担,合理使用医保基金,增强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现对我市指定慢性病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
  (一)新增慢性病病种
  新增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进行透析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帕金森氏病、干燥综合症、结核病6种指定慢性病。肾移植包括在器官移植范围内,合并为一个病种;肺结核包括在新增结核病范围内,合并为一个病种。经新增和合并病种后,我市指定慢性病病种由17种调整为21种(详见附件)。
  (二)新增慢性病定额标准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5000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进行透析治疗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5000元;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0元;
  帕金森氏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0元;
  干燥综合症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元;
  结核病门诊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0元。
  二、调整部分原有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及定额标准
  (一)原高血压病(Ⅲ期)调整为高血压2级、极高危(即血压达到高血压水平,并合并脑血管意外或高血压脑病、左心衰竭、肾功衰竭、眼底出血或渗出);
  (二)冠心病认定标准调整为病情诊断证明书、近两年住院病历、冠脉造影、冠脉CT等检查报告单;
  (三)糖尿病认定标准调整为病情诊断证明书、近两年住院病历,确诊有两年以上病史并伴有心、肾、眼部、血管等改变的;
  (四)原慢性活动性肝炎,甲、乙、丙型肝炎恢复期调整为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病(病情诊断证明书、近两年住院病历、肝功能正常,携带病毒不需要治疗者除外);
  (五)原肺结核疗程治疗期调整为结核病(病情诊断证明书、近两年住院病历等);
  (六)原脑血管意外恢复期调整为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肌力在四级以下),定额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七)系统性红斑狼疮定额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三、门诊慢性病实行审核审批制度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进行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药物、癌症放化疗、癌症非放化疗、结核病五种疾病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每月审批一次。上述五种慢性病患者可随时申报慢性病待遇资格,市医保局每月审核鉴定一次。经鉴定,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指定慢性病待遇。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肌力在四级以下)、高血压2级极高危、冠心病、糖尿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肝硬化、干燥综合症、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乙型和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股骨头坏死十六种疾病需在门诊药物治疗的,每年审批一次。上述慢性病患者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申报慢性病待遇资格,市医保局初审后,第四季度组织专家审核鉴定。经鉴定,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从审批的下一年度起享受指定慢性病待遇。
  (三)符合指定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亲属持患者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二级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开据)到市医保局领取《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审批表》,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和治疗方案,同时,提供患者近两年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四)指定慢性病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市医保局为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建立档案,并于每年年底对慢性病患者上一年度的就医和用药情况进行审核,连续或累计6个月未购药的,取消该患者指定慢性病待遇资格。
  (五)市医保局对参保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伪造病历的、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换取非慢性病所需药品、到其他医疗机构、药店换取其它药品、物品、补假处方底联购药或冒名顶替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指定慢性病待遇资格并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指定慢性病资格。
  四、本次调整自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其它方面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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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人社发〔2012〕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医疗待遇,规范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鉴定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统筹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种类及鉴定标准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和参保职工的需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
第三条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经个人申请,参加鉴定,符合标准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在参加我市医疗保险之前已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享受我市门诊慢性病待遇(石油大学原有在编教职工除外)。
第四条 鉴定标准按照《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鉴定基本程序:成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门诊慢性病鉴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门诊慢性病鉴定的组织协调工作。从市内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聘请责任心强、业务精湛的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组成门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按申报病种种类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参与鉴定。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由鉴定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鉴定结束后,参保人员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于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领导小组将组织专家重新鉴定,第二次鉴定结果作为本年度内最终鉴定结果。通过鉴定的参保人员于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两张彩色1寸免冠照片、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慢性病证,自发证规定之日起(上半年通过鉴定者为本年度7月1日,下半年鉴定通过者为次年1月1日)享受相关待遇。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参保人员。
第六条 特殊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特殊门诊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和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四种疾病,原则上每月下旬集中办理一次。参保人员可随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恶性肿瘤患者提交病理报告(因病情特殊未做病理检查的,提交有明确诊断的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影像资料)、放化疗治疗方案或住院病历放化疗医嘱;器官移植患者提交移植手术住院病历、抗排异治疗方案或手术医院抗排异医嘱;精神分裂症及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及双向情感障碍提交精神病专科医院(二级及以上)最近一年来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治疗方案或治疗医嘱。
第七条 普通门诊慢性病鉴定流程:除特殊门诊慢性病外的其他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每年集中鉴定两次,申报日期一般为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5日至9月30日(申报日期有变化的,以每年经办机构的通知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报表》,提交下列材料: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或最近1年的门诊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鉴定。
第八条 待遇支付范围:已经鉴定通过特殊门诊慢性病和普通门诊慢性病,按本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东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九条 门诊慢性病人应根据本人的病情和诊治需要,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如需变更须在当年12月底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长期居住外地的门诊慢性病人,在居住地选择一到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按“记账管理”、“总额管理”、“根据治疗方案据实结算方式” 三类分别管理,同时对恶性肿瘤按照放化疗期、巩固期和延续治疗期实行分类管理。门诊慢性病病历档案包括专用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保管时间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接诊医师应按照门诊慢性病患者核准病种进行诊治,并在专用病历本上予以记录,只有专用病历上核准的病种及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方可纳入报销范围。接诊医师每次开药最多不得超过30日用量。居住在远离市区无联网结算定点医院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市区选择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一次开药可达60日用量。
第十二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因门诊慢性病核定病种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得同时发生该病种门诊治疗的费用。门诊慢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不得纳入门诊慢性病结算。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必须实行网络管理,病人费用全部录入核心平台三版系统。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按要求及时上传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 门诊慢性病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每年规定的慢性病报名日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审请求,参加复审,通过复审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门诊慢性病患者享受待遇期间,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检查发现病情已不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对于伪造病历、诊断证明或冒名顶替等采取违规手段骗取门诊慢性病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门诊慢性病资格,追回已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门诊慢性病患者死亡、医保关系转移到外市后,自动丧失门诊慢性病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劳社〔2009〕6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主办单位: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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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可申请慢性病医保补助? 医保部门:要符合标准
  患有脑梗塞为何申请不到医保补助?
  医保部门:要符合疾病申请补助认定标准
  9月23日,赣州市民周先生:我患有脑梗塞多年,每个月买药要花三四百元,给家里增加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不久前,我听人说,像我这样的慢性病可以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医保补助。可我提出申请后,又没有被批准,说不具备申请的条件。
  当天,记者采访了章贡区医保局的工作人员。据介绍,申请脑血管意外(如脑梗塞)后长期卧床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需要达到肢体肌力Ⅲ级以下(含Ⅲ级),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程度。周先生虽然患有脑梗塞多年,但能走动,生活能够自理,达不到此病申请补助的认定标准。
  另外,据该工作人员介绍,目前纳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的病种有20类,包括尿毒症血液透析、癌症放化疗、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用药、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活动性肝炎、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艾滋病、帕金森氏综合征、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冠心病、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2-3期、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病、股骨头坏死、痛风、血友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这20类病种均有相应的补助认定标准,并不是说患有这类疾病,就一定能够申请成功。(龚云 记者张庆云 朱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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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月1月1日开始,阜阳市将执行2016年慢性病医疗保险新政策。新政策对慢性报的用药额度、保险病种、报销机构等都有了规定。本文将为您介绍阜阳市2016年慢性病医疗保险具体政策。
  2016年慢性病医疗保险政策
  1. 慢性病医疗保险执行时间
  2. 慢性病用药限额
  1) 单纯药物治疗年度总费用限额为4000元;支架术后一年总费用限额为10000元(含一年氯吡格雷);搭桥术后3-6个月总费用限额为7000元(含半年氯吡格雷)。
  2) 普通药物治疗年度总费用限额为4000元;颈动脉支架术后一年总费用限额为10000元(含一年氯吡格雷)。
  3)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5000元。
  4)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8000元,享受期为五年。
  5) 总费用限额第一年度为13000元,第二年度为10000元,享受期为两年。
  6)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23000元,享受期为两年。
  7)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5200元。
  8)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4000元。
  9)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10000元。
  10) 年度总费用限额为6500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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