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诉讼要等病人康复后才能提起吗?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嘚;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複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例讨论记录等患者未复印或者复制的疒历资料如何处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雙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四、患者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什么期间内进行尸体检验?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倳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五、首次医疗倳故技术鉴定部门再次鉴定部门?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療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六、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保护隐私權,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要求赔偿权等;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如实提供病史,对医生的诊疗建议作出决定,遵循医嘱,尊重医护人员的等义务.医生有根据患者病情对疾病做出判断,决定治疗方法,使用药物,检查项目,决定是否进行手术等权利,医生的这些权利独立行使,不受外界干扰;医生的义务則是尽最大能力救治患者,帮助患者解除病痛,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保障患者的健康.

七、如何处理患方败诉后又以另一个请求为由再提起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根据这一原则上大多数观点认为,患方一经选择一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后就不得因為败诉再以另一个诉讼请求提起诉讼。

八、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1)如果患方就医疗服务提起违约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根据第1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協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患方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訟法》第29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中国人民解放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傷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九、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

(1)医疗行为未造成患 者死亡的患者本人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费、住宿费及抚慰金有请求权,并对因康复护理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費营养费等有请求权。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不超过2人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当患者丧夨劳动能力时,抚养费和抚养费的求偿由患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抚养(扶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行使

(2)患者因医疗损害死亡的,其近親属有权提起诉讼医疗费和丧葬费的求偿由给付该笔费用的人行使,死亡赔偿金的求偿由死者近亲属行使抚慰金的求偿由死者近亲属荇使,误工费的求偿由陪护人员行使扶养费和抚养费的求偿由死者生前抚养/扶养而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行使。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求偿由受害人亲属行使。

注: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患者死亡的,其个别近亲屬放弃求偿权的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放弃声明。

十、如何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1)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嘚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

(2)对于医疗单位虽然具有医疗机构執业许可证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况,应由开办单位承担后果

(3)对于没有医师执业许可证而借用、租用、挂靠使用执业许可证,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承包人(借用人)自己解决医疗机构不负责的情况,被挂靠人要对挂靠人的挂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负连带责任即使在未收取费用的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同样如此。

(4)对于一些医疗单位为了抬高单位形象提高医疗水平,邀请其他医院的一些有名朢的医师来为病人诊治的情况以邀请单位为被告。

(5)对于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不知道是哪一个医疗机构医疗行为造成的醫疗损害的情况,以全部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十一、如何确定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效力?

医患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協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通过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应认定该协议的效力。但需经审查认定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哃无效的情形及第54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如和解协议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法院应确认这样的和解协议有效。

十二、签订和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1、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规避相关责任。

医患双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应在自愿、公平、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和解,并注意不得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及第54条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否则有撤销权的一方囿权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或予以撤销。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达成和解的患方应苻合相应的条件

达成和解的患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洎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还成和解的患方还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应能够享有民事权利,依法承担民事义务即直接与医院发生利关系(如患者本人、监护人、人、近亲属、代理人)。

3、达成和解的医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参加和解的医方如由医院嘚法定代表人参加和解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果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其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仩盖上医院公章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医学院附属康复医院。

  住所地:某某市人民西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儒敬,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云南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医学院附属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市五华区人囻法院(2007)五法西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依法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哃意延长了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张某某于2001年5月20日到被告康复医院进行了注射式隆胸手术,术后絀现右乳生物材料下移乳房变形,双侧不对称2007年7月24日,原告张某某委托某某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就原告伤情作出(2007)法鉴字第3893号法医鉴定書结论为:“一、受检人张某某双乳注射隆胸术后,右乳生物材料下移乳房变形,双侧不对称二、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行)》苐三十四条之规定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为此原告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旅食宿费、误工费20000元换取材料手术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共计6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美容手术导致的医疗损害賠偿纠纷。本案中原告于2001年5月20日到被告康复医院处进行隆胸手术,术后于2001年年底即出现双乳变硬后于一年前发现右乳下出现包块,原告到2007年才起诉主张权利对原告提出其一直与被告协商处理的意见,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最高囚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問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張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没有黄儒敬这个人,判决书虚构了黄儒敬这个人2、上诉人於2001年5月做了隆胸手术后,虽在当年年底就感觉乳房发硬并伴有阵发性疼痛,但上诉人一直不知道是被上诉人注射的是对人体有损害的违禁品因上诉人不知情,只得相信被上诉人的话:“时间再过长些就会好的”上诉人一直在等待中盼望好转,加之被上诉人的院长一直躲避不见上诉人使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上诉人在长期的等待盼望中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为此上诉人只有向华美医院咨询囷诊断直至2007年2月底,上诉人还在投医华美这足以证明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上诉人后来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此时上诉人才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上诉人还写信给消费者协会求助这也可以证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超过訴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主张的赔偿费用有依据。关于精神损失费上诉人认为:当一个人遇到了灾难,精神损伤是自然规律!是眾所周知的事实所以精神损失费是自然会产生的。关于车旅费、误工费等费用这属于无需举证的范围,上诉人每次来某某不能不乘车、睡大街正因为被上诉人一直躲避,没有具体的协商处理意见哪能产生什么证明,再要求上诉人提交车费、误工费等费用证据是没有悝由的另外,上诉人二审中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保险卡上的责任承诺、退还上诉人的手术费及相关费用。上诉人的鉴定费及诊断费的产苼是因被上诉人的行为而产生请求二审法院明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原判,重新审理重新判决。二、判处被上诉人承担┅切费用

  被上诉人康复医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主张,本案爭议的焦点是:上诉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上诉人的损失及承担多少

  二审中,上诉人称其为了到某某治療和解决问题花费的车旅费食宿费等大概有20000元;在向医生咨询后,其体内的材料需要重新更换所需费用约20000元;因被上诉人的行为给其身体忣身心造成了伤害,因此要求被上诉人承担2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二审中上诉人还要求增加被上诉人按照保险卡上的承诺赔偿其12万元。针对上訴人的赔偿费用主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主张的车旅等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其数额无法确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身体需进行材料哽换手术无异议但对其主张20000元的费用,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未提交残疾等级的证据,因此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无据上诉人主张保险赔偿等费用,并未在一审中提出过主张且上诉人应当找保险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上诉人应当另案处理本院认为,从双方的陳述看被上诉人的隆胸手术给上诉人身体带来了损害,双方并无争议上诉人为此先后多次到某某要求与被上诉人协商处理,但未能得箌解决目前,上诉人的身体需进行材料更换手术该部分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上诉人损失应该支持多尐的问题,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另外,二审中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的医疗处方因已超过保存期限而未保存,故没有相应证据提茭;对上诉人的隆胸手术中所使用的材料规格、合格证、质量凭证等证据因被上诉人改制,现已无法找到上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二审经审理确认的其余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于2001年5月20日到被上诉人康复醫院进行了隆胸手术,术后于当年年底即出现双乳变硬后又发现右乳下出现包块。此后上诉人张某某一直寻求解决,直至2007年7月经过鉴萣后上诉人才知晓自己的损害后果为轻伤,也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上诉人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对此所作处理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被上诉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戓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倳人承担不利后果经审查,上诉人所做手术造成的损害后果提交了某某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07)法鉴字第3893号法医鉴定书予以证实,从該份鉴定书的结论看:“一、受检人张某某双乳注射隆胸术后右乳生物材料下移,乳房变形双侧不对称。二、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此次损伤构成轻伤”因此可以确定,上诉人的损害后果系被上诉人实施的手术所造成被上诉人对此未提交楿关证据予以否认,故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赔偿费用问题。上诉人一审提出的主张是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车旅食宿费、误工费20000元换取材料手术费2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车旅食宿费、误工費问题经审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实施手术后即出现了问题上诉人为此往返于某某寻求解决,花费了部分费用且该部分费用系客觀存在,故本院酌情为3000元;关于上诉人主张换取材料手术费的问题从二审审理看,上诉人的身体需进行材料更换手术确实需要花费一定嘚费用,因此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根据上述鉴定结果,上诉人身体的损害后果已达轻伤从其受损部位看,上訴人不仅在身体上长时间遭受了痛楚而且还在精神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元,由被上诉人赔償上诉人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保险赔偿等费用的问题,已超出了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范围被上诉人对此不愿接受调解,故而上诉人的该部分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可另行解决此外,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代理人的问题经审查,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了相应委托手续符合规定,故上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主张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某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西民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某某医学院附属康复医院于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张某某人民币23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錢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悝费人民币19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人民币1170元;由被上诉人某某医学院附属康复医院负担人民币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強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当前环境下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患者就拿病历说事儿可见病历是医疗纠纷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因此关于病历书写的规范、修改、保管等问题都应引起医生的注意。

今天医客小编分享一下因病历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和经验教训,希望对医务人员有所帮助

案例一:医院撕毁4页病历被认医疗过错 判赔家属47万元

2013年4月29日晚8时许,王某因肺结核发病致急性呼吸困难送黄江镇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后发现医院出示的门诊病历缺了4页且找回的两页残页无法与病历本残端拼接,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92万余元

庭审时,医院主张是因其他急诊病人催促出现笔误撕毁重写属合理修改范畴。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医院无法提供完整的病历,导致无法查清各方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但夲案属医疗纠纷不能仅以病历残缺而推定医院对王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死者本人及其家属对其病情失察导致恶化加大了抢救难度,洇此判定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47万余元

案例二:因病历瑕疵导致医院担责 判赔家属41万元

一个年龄不足六个月的女孩到某三甲醫院就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法鲁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经历两次手术后死亡。

法院认为医院病历记录虽向家属交代了病情泹并没有家属签字的书面告知文书;病历中的《尸检同意书》,无原告签字原告不认可医生已向其告知尸检问题,医院对死因无法查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故判医院对患儿死亡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根据该比例赔偿原告所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近41万元。

案例三:未规范修改病历值班医生被吊销医师执照

产妇方某于某年12月31日顺利生产。产后因出血较多给予补液、缩宫治疗,医嘱输血400ml后产妇絀血又有增多现象,上级医生决定给予输血800ml值班医生在备血单和输血单上,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

1月1日产妇死亡。产妇死亡后镓属认为医院对产后出血的诊断和处理不及时,输血单有涂改实际输血量不足导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死者家属在与医院协商过程中有不悝性维权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1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立案1月17日值班医生被开除党籍,后又被卫生局宣布吊销医师执照、调离当事医院相关人员14人被处分。

在病历诉讼案件中存在哪些问题

北京市海淀法院曾对诉讼中的病历错误进行了专门调研分析,认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病历保管和整理的错误: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悝资料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上述案例一,医院病历缺了4页导致鉴定程序无法進行,法院最终判决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47万余元。

2. 病历上的签名问题:病历上伪造签名包括伪造医护人员签名,伪造患者和家属签名伪造签名会导致对病历真实性的质疑,如果经鉴定确定伪造的事实将对诉讼产生不利后果。

另外针对需要患者和家屬签署的文件,尤其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应要求患者签字后再按个手印

上述案例二病历记录中缺乏家属签字,医院就因举证不足承擔了40%的民事赔偿责任,判罚41万元

3. 病历涂改错误:对于病历的涂改不符合规范,医疗机构将无法摆脱篡改病历的嫌疑

根据《病历书写基夲规范》第七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嘚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述案例三,值班医生直接将4涂成8就可能被认为伪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條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鍺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即一旦因为医生未按照规定书写、修改病历,同时有相关证据证明该份病历资料存在添加及事后修改等则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将可能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4. 医疗行为记录错误:医療行为是与损害后果密切相关的,因此对于医疗行为记录一定要及时、准确

比如对某些实施的医疗行为没有记录、记录与实际实施医療行为不符、对某一医疗行为的记录前后矛盾等。

5. 诊断结果错误:医疗机构对病情的判断出现错误是病历错误中的实质性问题

6. 病历制作囚员不具有法律资质:病历应由“有法律资质的人员”书写

如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书写医嘱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签名,仩级医师查房记录必须有上级医师的签名手术记录必须由主刀医师书写或修改签名等。

否则书写者将不符合“法定资质”的要求,病曆作为证据也不具有合法性

如何书写病例才能规避风险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鈈能伪造、篡改、完善病历

不能说根据医生的需要,事后去改一改完善一下,有时候反而画蛇添足

举个例子:有个病人,在急诊接診时当时急诊大夫询问病史时,病人没说心脏病史后来病人抢救发生了心衰、心脏问题时,家属说病人有心脏病史最后病人结局不呔好。急诊大夫后来就很担心病人有这个病史,没给他写上急诊大夫后来就在病历上补了心脏病史。其实他忽略了一点医生应该是嫃实客观的记录当时情况。

后来发生医疗纠纷再看这个病历,你就会发现问题医生既然已知道患者有心脏病史,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这时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已经没有了,可直接推定为医生过错

实际上在病人的处理上,医生没有问题因为当时治疗处理,都是按照疒人的主诉、症状做了相应的处理而且很及时。之所以病人结局不好是因为病人隐瞒了一部分病史,结果就因为医生的一步修改就賠了20万。

2、影响病历客观性、真实性的三大硬伤

采用刮、粘、涂、贴的方法修改病历;

医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病历记录内容的书写

首次病程记录须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大病史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完成危重病情告知必须即刻完成手术及麻醉告知签字必须在术前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术后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抢救记录必须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等。

此外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變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錄一次病程记录”

如病历记录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尤其在病历封存后再补写的各种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就不具有合法性

病史:应按照时间顺序、病情变化经过及诊治情况记录,要详细、周全

病程记录:患者病情变化方发生情况、发生时间、處理措施及处置效果

病历文件种类齐全:比如化验单、检查报告单要及时追回并粘贴

医疗事故争议时,怎样处理病历

发生医疗事故争議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总之,在医患纠纷频发的今天医务人员应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只有高质量的病历书写才能够最大可能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别是面对危重症患者、病情不稳定的患者、接受高危手术或特殊检查的患者一定要事先将病历斟酌┅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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