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上班 如果没有生育指标生了孩子 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哺乳假 哺乳假待遇吗

验&&证&&码:
话说女员工生育,确实会影响工作,这个是不容回避的。但是三期女员工是弱势群体,需要被保护。客观地说,你原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你一直很配合工作,企业还这么做,难免有些小气了。如果你想较真,那可以收集证据与原公司仲裁,一般仲裁机构倾向于保护三期女员工的利益。这个方面各位同行已经给了你很多建议,不再赘述。另一个方面,仲裁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今后4与原单位也会比较尴尬。如果你不想那么折腾,可以踏踏实实另外找份工作。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在原单位是比较踏实的,一下就做四五年。而且期间有升职和被委以重任,说明期间你有较好的业绩,应该也得到了不少锻炼。凭借这种比较连续的经历,在行业内另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应该不是太困难的事情。对于新企业来说,员工因为生育而另找工作,不是什么减分项目,你放心。而且解除了生育风险,很多企业会长出一口气的。即使你生二胎,也不会那么快的,呵呵。另外如果找新工作,可能会面临一个问题:哺乳期每天给的一小时哺乳假。有的企业可能会介意你因此耽误工作,虽然这是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不是那么较真,也愿意首选工作为先,可能有的单位会希望你不休。你可以跟单位承诺,一定会在保证工作顺利完成前提下才会去休,如果工作做不完,你不会提前下班。当然如果太计较的企业,你可能也要掂量一下是否要去,个人不太欣赏那种很算计员工的企业。当然作为员工,咱也要尽可能地不因为个人原因影响工作。两好合一好吧,双方都需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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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公司也太那什么了,你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尊严。同事,建议你在孩子不太依赖你的时候再找一份工作,这样的话既能把孩子带好,也能让你一旦工作之后能更快适应和投入这份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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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漏洞免职,如果你不满意的,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考虑换工作,建议先找好,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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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现在的公司已经违法,建议你直接提劳动仲裁,产假结束换工作,是没什么问题,但是下家可能因为你哺乳期未必能保证工作时间,而变相的拒绝你,所以现实的做法是,如果和现在的公司还没撕破脸,就先跟公司商量调岗,产假结束后,先回去上班,等哺乳期过后,再谋求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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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可以补偿你n+1个月的工资 ,其中n是你工作的年限。不过如果是小公司,死猪不怕开水烫,难的搞,我现在公司也是被之前同事给告了,结果不清楚。和这位妹妹一样,有时候真是想不通为什么公司这么无情,卖命时候喜笑颜开,要生孩子了就冷眼相对,孕期还要求加班,出差,哺乳期也总是被要求加班。还是老员工,最老的员工。唉,其实就是不能为公司带来最直接的效益了,不能像以前一样一个人当两个人用了。金子在哪里都发光,总是有慧眼的。总是有好的公司的,共勉,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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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起诉这家公司,您肯定胜诉。不知可否透露一下这家公司的名称,大家以后好“绕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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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是不允许免职的吧??我觉得是可以去劳动仲裁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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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恍如梦,岁月转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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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追究企业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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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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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难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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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问题,建议还是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至于再找公司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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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这样做事不合法的
你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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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关注我,希望以后有好的合适您的企业和岗位了,我能方便推荐给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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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上班 如果没有生育指标生了孩子 享受产假 哺乳假待遇吗
劳动法来是有的,甚至要通过法庭调节,但有的单位并不执行,或者执行起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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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咨询内容:局长您好,我在单位期间一直参加社保,2013年7月我因生小孩要休产假,我是晚育,又是剖腹产,有四个半月的的产假,单位在我休假期间一分钱工资都没有发放,之后报销的钱又扣了三千一百多,我去社保大厅问过,按照劳动法,如果公司产假期间没有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公司应该都发放给我,可公司在我找过他之后答复我他们一直都是这么做,没有违反劳动法,不肯补给我,社保大厅生育窗口的工作人员让我去申请劳动仲裁,可我去劳动局,工作人员又说有关生育津贴的纠纷有明文规定要行政诉讼,他们不受理,让我找社保中心反应。我现在是单亲妈妈,我的母亲身体不好,我因为要带孩子无法继续工作,孩子的生活费前夫一分钱都不肯给,我和孩子只有靠母亲的退休金生活,十分困难。我是社会保险的受益人,社保中心应该有义务,也有权力帮我要回这笔钱,请问局长,你们能否帮帮我,帮我要回这笔钱,我和孩子将万分感谢!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陈旭你好:
你向局长信箱反映生育待遇享受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经查,你所在的用人单位诺思盐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在我中心转账支取了你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共14605.4元。经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劳资经办人员孙敏,答复你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已按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给你,单位在结付的待遇中扣除了生育津贴后,也已将剩余的其他的各项待遇发放给你。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按照以上规定,你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你原来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的补偿,目的是用以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发放产假工资,你可以按照《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司法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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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晚婚晚育者怎样休产假?
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休假多长时间
简述: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阅读全文&&2产假延长很多人认为产假就是国家规定的98天休假期,事实上,产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产假是指产后假,广义产假则包含保胎假、产前假、产后假等。对于产假还可以延长这种说法,想必很多人听说过,但是仍旧是一知半解。那么,什么是产假延长呢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阅读全文&&3产假福利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阅读全文&&4产假休多少天产假,是指女性在分娩前后一段时间内的特殊休假待遇。2014年我国产假规定,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热点丨晚婚假、哺乳假有没有取消?省卫计委首次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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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敬向浙江主要新闻媒体正式发布了有关信息。“全面二孩”而不是“全面二胎”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国家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浙江如何对待超生黑户问题?我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将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的规定,我省绝大多数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挂钩的情况,但也不否认个别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差地区存在延续从严从紧时期这一计划生育工作措施。省卫生计生委也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2012年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在依法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1月1日后、1月14日前出生的二孩违法吗?新修改的省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实施,但根据新修改的国家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生育登记服务制度2016年1月1日以后,对除再生育审批对象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指导意见和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另外,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晚婚假到底怎么说?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领不领?依据新修改的国家法,新修改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关于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新修改的国家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规定,国家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老处理还执行吗?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行为还要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不能“翻烧饼”;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这些规定跟“新居民”有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新修改的国家法、省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实行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不属于审批程序。亟需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只要是符合新修改的国家法律规定生育的,在生育前未及时办理好生育登记的,可以在登记办法明确后进行补登记。&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户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来源:宁波发布视觉:杰盛兄弟文化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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