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残疾军人2015最新政策评残。 医院鉴定完几天通知结果的? 没有通知是不是没有评上。 因强直

交通事故处理案伤残鉴定后,又进行康复治疗,是不是之前的伤残鉴定就无效了?求专家_百度知道
交通事故处理案伤残鉴定后,又进行康复治疗,是不是之前的伤残鉴定就无效了?求专家
日,当事人(我父亲)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诊断为双腿膝关节粉碎性骨折及开放性骨折。3月1日出院,4月26日进行伤残鉴定,5月初伤残鉴定结果为9级伤残(右下肢膝关节强直在伸展位),10级伤残(左膝关节术后多处损伤遗留)。6月17日,经观察我父亲伤情恢复不理想,就带他去了一家口碑还不错的正骨医院,做了下肢关节松解术,6月19日出院。6月25日开庭时,对方律师首先对我父亲6月17日异地治疗及治疗时间间隔太长提出(缺乏真实性)异议。7月4日,对方律师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对我父亲9级伤残(右下肢膝关节强直在伸展位)10级伤残进行重新鉴定,理由是第一次鉴定后又进行膝关节治疗,应从6月19日治疗终止后4-6个月进行右下肢功能鉴定。对方律师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还是可以就按照第一次鉴定结果实施?难道评残以后就不能再进行治疗了么?之前所有的鉴定程序都是经法院通知选机构,并公开随机选出的鉴定机构。
急求专家解答!谢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啊、伤残鉴定必须在确定无明显治疗效果和治疗价值 且在事故发生六个月后进行 现在你又进行了手术 那么对方当然要求再次进行伤残鉴定了 因为之后的赔偿金额是根据伤残等级进行的 伤残越重陪得越多 比如说 你刚受伤的时候就进行鉴定的话可能连下床都不行 后来你痊愈了 没事了 难道还能按照你最初的不能下床的结果进行赔偿么?所以对方在你又一次进行治疗之后提出再次鉴定是合理的 你之前的鉴定也是无效的 鉴定结果都是按照你恢复的最好的程度进行的 但是你下肢关节松解术的的治疗费用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
对方有权要求重新鉴定的,很正常的。还有,既然上法院了,就按法官说的办吧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想知道关于退伍军人在山东荣军医院做评残鉴定的时候是要自费做检查_百度知道
我想知道关于退伍军人在山东荣军医院做评残鉴定的时候是要自费做检查
我想知道关于退伍军人在山东荣军医院做评残鉴定的时候是要自费做检查。合理么?
一个隶属济南军区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想这样回答你:
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发布以后,我们一些轻伤不下火线小战友,当时评不上残疾军人的,根据受的轻伤也去了济南荣军医院进行了残疾等级的评定,申请后就是自己自费的,一旦评到相应等级的残疾军人以后,就是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予以报销鉴定费的。对于你们年青的残疾军人退役后的再评定,一样也是先自费,然后只要评到残疾军人的,哪怕就是十级也是民政部门报销的,只有取消部队原来的等级,不被确定为残疾军人的才是自费的。
所以没有合理不合理的道理,只有自己是不是真的残疾军人、而建有的信心问题!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荣军医院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您现在的位置:&&>>&&>>&&>>&劳动能力鉴定正文
作者/编辑:佚名
第1篇. 【】&[劳动能力,鉴定]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招聘临时工作人员公摘要:因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现面向社会招聘临时工作人员一名,主要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男女不限,专业不限,。&&& 二、聘用程序&&& 1、有意者请将个人报名表(附件)送至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科(市人社局502室),报名截止日期 日。&&& 2、经初步审核后,确定面试人员,经面试考核合格后确定聘用人员。&&& 三、工资待遇&&& 月薪880元/月,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 四、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世清&&& 联系电话:&&& 应届生招聘网;&&& 附件: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报名表&二一三年一月七日&&1. 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招聘临时工作人员报名表&……
第2篇. 【】&[劳动能力,鉴定]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摘要: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项目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周一、三(9:00-11:30;13:30-16:30)接待。地址:安远路45号;邮编:200041;咨询电话:12333
◆办理依据
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2.《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沪劳保福发(2001)34号]
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4. 《上海市因并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沪劳保福发(2001)2号]
◆申办条件
1.已经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
2.签收初次《鉴定结论书》15日内。邮寄送达请保留信封,以邮戳为准。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书》原件;
3.如系工伤、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2.缴费后请等待鉴定通知,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检查及鉴定。
3.参加鉴定后,在规定时限内寄发《再次鉴定结论书》。
◆办理期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每件收费350元,先由申请人预付。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该项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其中属工伤、职业病鉴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属因病鉴定的,由鉴定机构退回鉴定费。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为开展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并非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和疾并非因工负伤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专职机构。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鉴定中心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它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代表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
第3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摘要: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B. 1分级系列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第4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摘要:劳动能力鉴定时限(一)职工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应于15日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企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被告知是否认定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职工医疗终结后,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职工办理伤残等级评定手续。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鉴定结论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职工的工伤认定通知和鉴定结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或鉴定结论之起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
[详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时限问题的处理意见(日云劳[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因工负伤的有关鉴定时限
1.职工因工负伤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申请复审鉴定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重新鉴定应当在收到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复查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5.延长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提出;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在职工医疗终结后提出。
1、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予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需延长期限的,不超过2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第5篇. 【】&[劳动能力,鉴定]  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摘要: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以下简称“因工”)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以下简称“因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因工、因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第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该标准颁布前暂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领导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具体鉴定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以及职工医疗救治、医疗终结复工等工作。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在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资料;
(三)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工作;
(四)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
(五)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工作,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单位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省直管行业单位职工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负责不服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复查鉴定。
第七条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县(市、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管辖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
第6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摘要: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特殊伤病情况需额外提供的申报资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额外提供由专门的精神病医院开具的《医学精神病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智能损伤需提供智商、记忆商测定报告。
(3)听力受损需提供电测听、带******值,的听觉诱发电位检测报告。
(4)工伤职业病需提供指定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王××,男,××年×月×日生,汉族,琢×市××路358号,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因工伤事故导致的残疾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事实与理由:
日下午3时左右,申请人受单位指派外出购料返回途中,在××施工现场被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另一公司的装载机砸伤,经兰州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申请人当即被送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骨盆骨折(粉碎)、尿道断裂、颅底骨折、失血性休克、胸部积压综合症等。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7天,于日出院并转往××附属医院继续接受治疗,直至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尿道断裂术后、骨盆骨折、等。申请人由于身体多处遭受创伤,已经失去了劳动能力,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且造成了申请人心理障碍。为此,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请求对申请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作出鉴定,望予支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王××
第7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摘要: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伤残鉴定申请书】关于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申报与受理
1、条件与范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3)、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在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鉴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3、伤残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按省苏价费[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出具《劳动鉴定体检预约通知单》。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
第8篇. 【】&[劳动能力,鉴定]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摘要: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第9篇.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摘要: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标准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4.1.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4.1.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1.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1.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4.1.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4.1.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4.1.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4.1.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1.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4.1.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4.1.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4.1.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4.1.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4.2.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4.2.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4.2.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4.2.4中度肝功能损害。
4.2.5各种疾病造瘘者。
4.2.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2.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4.2.8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4.2.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第10篇. 【】&[劳动能力,鉴定]  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摘要: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的伤、病状况通过医学检查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护理等级)的鉴别与评定并作出结论;对被鉴定人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配置辅助器具、旧伤复发、伤与病的关联和转归等,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作出医学技术性的鉴别与确认并提出结论意见。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 T)执行;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第五条 工伤与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工伤与职业病的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行使职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事务工作。
第二章 鉴定专家的选聘和管理
第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实际需要的专业类别,从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推荐的医疗卫生人员中选聘各专科鉴定专家,履行聘用手续并发给聘书。聘用期一般为3至5年。
第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用的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熟悉劳动能力鉴定的政策法规和……
  〔劳动能力鉴定〕随文赠言:【受惠的人,必须把那恩惠常藏心底,但是施恩的人则不可记住它。――西塞罗】
  劳动能力鉴定所属栏目:〖〗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
  〖〗链接地址:
  鉴定专题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由网友原创或转发,若劳动能力鉴定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本站联系,谢谢!
上一个专题: 下一个专题:
| 最新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军人2015年6月涨工资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