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上海市住院规范化培训东方医院的住院收费票据 提供一下清晰照片

针灸、推拿
(二)医技科室:38人
医学影像科
医学检验科
功能检查科
超声(心超)
(三)护理人员:36人
临床护理学
(四)行政后勤人员:7人
管理、法学
后勤保障科
运行保障主管
理工或医院管理专业
物资管理科
理工科生物电子或医疗设备专业
计算机信息专业
  二、招聘(引进)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引进)从事相应专业并具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医务人员和部分行政后勤人员,其中初级职称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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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聘(引进)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具有良好的品行;
  ④身体健康;
  ⑤具备招聘(引进)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⑥近三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⑦年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 日。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被开除公职的;
  ③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④试用期内未转正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⑤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应聘的。
  2、公开招聘岗位条件
学历(学位)
年龄(周岁)
高级职称岗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副高以上职称50周岁以下
专业特长突出,有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工作经历。
中级职称岗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人员和护理人员专科及以上学历)
40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主治医师和医技人员45周岁以下,护理人员35周岁以下)
专业特长突出,有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工作经历
初级职称岗
全日制二本及以上学历(医技人员和护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护士第一学历专科及以上)
35周岁及以下(护士30周岁及以下)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
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医学类
全日制本科(学士)以上学历
40周岁以下
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从事人事及相关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会计学、财务管理
全日制本科(学士)以上学历
40周岁以下
具有中级会计师以上职称,在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相关岗位工作满五年及以上
医学相关专业
全日制本科(学士)以上学历
40周岁以下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五年以上二甲医院医务管理或医院业务管理经验
运行保障主管
理工或医院管理专业
40周岁以下
男,中共党员,工程师,有3年二甲以上医院后勤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医院总务、基建、保卫等运行保障工作
理工科生物电子或医疗设备专业
40周岁以下
中共党员,中级职称,有医疗设备管理采购证书,有3年二甲以上医院耗材管理采购经验,熟悉医用耗材采购管理规范和流程
计算机信息专业
40周岁以下
中共党员,工程师,有3年二甲以上医院信息科管理工作经验;富于创新,思维活跃,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团队管理能力。对信息技术和医院业务有较强的理解能力,熟悉掌握信息系统设计理论基础和医院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主流数据库的维护能力。
  3.引进人才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正高职称55周岁及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②博士学历、学位;
  ③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引进人才具有长期从事医、教、研工作,有三级甲等医院任职经历或行政管理经验者优先;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优先。
  四、招聘(引进)方式
  1.针对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博士学历学位、学科带头人等紧缺高层次人才,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面试确定。
  2.针对其他各层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集中招聘。
  五、招聘(引进)程序
  1.报名时间:日&&3月6日
  2.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请填写好报名表(见附件)后,发送至吉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邮箱(),现场报名请直接到吉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吉安市行政中心C座809室)填写报名表。
  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资格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要求的其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的证明,近期1寸同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3张到吉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引进)工作全过程。
  凡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3.考试方式: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采取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方式,初级职称人员采取面试方式。面试主要以专业理论知识为主,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70分以上者入闱专业技能测试或考察;面试成绩公示结束后,中级职称及以上入闱人员赴上海市东方医院参加为期一周的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主要考核临床、医技操作能力。面试时间初定于2015年3月上旬。
  4.考察。面试成绩70分以上初级职称人员和专业技能测试合格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入闱考察,同一岗位入闱人数超过招聘计划时,属初级职称人员的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人员名单,属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的根据专业技能测试情况等额确定考察人员名单。因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出现空缺的,初级职称人员按面试成绩、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按专业技能测试情况依次递补。
  5.体检。体检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6.公示。根据面试、专业技能测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为期一周公示。
  六、聘用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录用的签订聘用合同,进入6个月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期不少于8年。
  七、录用人员待遇
  (一)学术待遇
  1、进修培训。开业前,安排到上海市东方医院进修培训不少于3个月。
  2、所有录用人员可按上海市东方医院政策享受合作科研及奖励、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在职研究生申请等。
  (二)工资待遇
  1、培训期间
  ①基本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社保;
  ②补助。在上海市东方医院进修培训期间,上海市东方医院免收进修培训费,给予餐费补贴及以下补助:
  初级职称每月500元
  中级职称每月1000元
  副高职称每月1500元
  正高职称每月2000元;
  2、开业运营后
  ①基本工资。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工资;
  ②绩效工资、社保及福利等待遇。
  ③中、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
  a.学科带头人待遇(市级以上认定的专业技术带头人,辖区内除外):
& 待遇(年)
基本工资+绩效
  b.普通正高及副高职称人员待遇:
  正高:基本工资+绩效15万元/年;
  副高:基本工资+绩效12万元/年;
  c.临床主治医师待遇:基本工资+绩效10万元/年。
  以上人员具备博士学历、学位的再给予5万元博士津贴/年,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总薪酬不低于辖区内同级别同等医院同类人员收入水平,年薪中的津贴(含博士津贴)经绩效考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以上待遇于医院正常运营后执行,并经医院绩效考核合格后兑现,在此之前享受医院在职人员正常级别工资待遇。
  (三)住房待遇
  1、培训期间
  录用人员在上海进修培训期间,住宿由吉安市政府统一安排。
  2、开业运营后
  ①提供医院院内公租住房。博士、正高职称人员和学科带头人免收房屋租金,其它人员租金由医院和个人共同承担。
  ②医院内配建产权房。硕士主治或博士学历学位、副高职称、正高职称人员(招聘引进的辖区内在编人员除外)均有资格按市场价申请购买产权房,市政府按市场价给予适当奖励,税费自理。具体奖励对象、要求和标准如下:
学历、职称要求
最高面积(O)
购买产权房
服务期要求
录用后申请
入住给产权100%
签约服务满8年
录用后申请
入住给产权70%
签约服务满10年
硕士主治或博士
录用后申请
入住给产权30%
签约服务满10年
  (四)入编。办理事业单位编制(包括22位护理人员中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办理事业单位编制)。
  (五)户口。录用后办理落户。
  (六)高层次紧缺人才配偶安置。招录的副高职称及以上、博士学历学位和紧缺人才(招聘引进的辖区内在编人员除外),其配偶可随调,由市政府按对口原则统一安置。
  (七)其它
  按照《吉安市创新人才引进办法》,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攻关任务,研发水平、成果为同行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
  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其前三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的标准奖励给本人;
  2.给予不低于2万元的安家费;
  3.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设置中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对照条件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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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林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周开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6042号原告沈玉林,男,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房超建,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淼,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华,男,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张嘉兴,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雁华,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明,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玉林诉被告周开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玉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淼,被告周开华的委托代理人张嘉兴、陈雁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轶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玉林诉称,日,被告周开华驾驶牌号为沪A3XX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进杨高南路东约5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车损人伤。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周开华与原告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就诊。日,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构成交通事故XXX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经查,被告周开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处于保险期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54,546.3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6,840元、误工费18,06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73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1,000元、日用品费186.20元、医疗用品费323元、折叠床费358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93,206.50元,其中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周开华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周开华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周开华承担同等责任,同意在保险公司理赔之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事发后未垫付过钱款。对鉴定费的数额无异议,认可按责赔付。律师费的数额过高,只认可4,000元,并要求按责赔付。日用品费、医疗用品费、折叠床费均不属于被告周开华的赔偿范围。对原告其他诉请的意见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二期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予处理。对被告周开华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包括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无异议,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未垫付过钱款。同意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费3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3,340元、误工费10,100元、残疾赔偿金95,4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交通费200元。对医药费的数额无异议,但要求扣除自费部分。对衣物损失费、车辆损失费不予认可。另日用品费、医疗用品费、折叠床费、鉴定费、律师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日6时30分许,被告周开华驾驶牌号为沪A3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进杨高南路东约5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导致原告车损人伤。该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周开华与原告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日,经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原告构成交通事故XXX伤残,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内固定物拆除的后续治疗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经查,被告周开华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均处于保险期内。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护工费发票、户口簿、误工证明、工资明细表、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医疗用品发票、日用品发票、折叠床发票、电动车修理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家政服务协议书、企业登记信息、电瓶车修理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第五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后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周开华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审理中,原、被告就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开华对鉴定费的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确定如下:(1)医药费,经核算医疗费票据并扣除住院伙食费,所得金额为54,546.30元,另医疗用品为原告治疗所需,且有发票佐证金额323元,本院予以支持,两项合计,本院确定医疗费数额为54,869.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扣除自费部分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营养费,根据原告的伤情,营养费按照35元/天的标准赔偿为宜,结合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本院确认营养费的数额为2,625元,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二期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予理赔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3)护理费,原告住院期间15天的护理费为1,540元,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共计75天,根据原告的伤情,剩余60天的护理费按40元/天的标准赔偿为宜,两项合计3,940元,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二期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予理赔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4)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聘用合同书、误工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二期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不予理赔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致XXX伤残,遭受精神痛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6)交通费,原告未能提供完全与就诊记录相一致的交通费发票,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的意见,本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7)衣物损失费,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8)车辆损失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电动车修理费发票、修理清单等证据,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9)日用品费和折叠床费,因原告无法证明其与原告受伤治疗之间的关联性,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10)律师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考虑本案诉讼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金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玉林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5,420元、误工费人民币18,06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护理费人民币3,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20,620元中的人民币11万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玉林医药费人民币54,869.30元、营养费人民币2,6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57,794.30元中的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沈玉林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沈玉林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余额人民币10,620元的60%计人民币6,372元和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余额人民币47,794.30元的60%计人民币28,676.58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5,048.58元;五、被告周开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玉林鉴定费人民币2,300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7,300元的60%计人民币4,380元;六、驳回原告沈玉林其余之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2元,由原告沈玉林负担人民币353.20元,被告周开华负担人民币1,72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肖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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