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二环砀山路1868号安徽省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属于合肥哪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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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招聘考试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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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考吧卫生系统招聘考试网】
&nbsp&nbsp[导读]: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招聘198人,报名时间:日至26日,笔试时间:2015年1月 专家推荐:&
&  (一)报名方式及程序:
  1、副高以上职称、博士网上报名。在医院网站下载《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人才引进报名表》填写完毕后上传至邮箱:.邮件主题为“应聘××岗位”,另发送一份个人简历(若有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SCI、EI、SSCI、CSSCI论文的,请发送论文电子版)。
  2、硕士及本、专科人员需现场报名:请报名者先自行上医院网站下载,填写打印《报名表》并粘贴照片。本专科生另需在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一式两份(填写好个人信息并粘贴彩色照片,准考证号在报名现场由工作人员填写)
  (二)现场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日至26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1868号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直线加速器三楼电教室。
  4:2015年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人才引进报名表
  5:2015年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研究生报名表
  6:2015年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本科生报名表
  7:2015年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护理人员报名表
  8:2015年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准考证
编辑:[Zip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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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今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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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19时01分
  中安在线讯 今天上午,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举行成立仪式,据悉,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按省卫生厅直属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同时,安徽省职业病防治院、安徽医专附属医院一并依托该院成立。
  据介绍,安徽省立友谊医院与安徽医专附属省立新安医院进行资源整合,两院先期于2011年7月实质性整合,整合后更名的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坐落于合肥市北二环砀山路1868号。医院现占地面积206亩,开放床位1082张,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369名,博士硕士160多名,年门诊量60万人次,年出院病人3万多人次,年收入总量达4亿元。医院先后获得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安徽省诚信医院、安徽省直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同时是安徽省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院、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安徽省惠民医院、省级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这是我省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创新的一次成功尝试。
  今天在更高的层次上去追逐更高的梦想,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已鸣笛起航。一幢25层6万平方米的集职业病防治院及国家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功能的综合业务大楼开始破土建设;增挂安徽医专附属医院牌子,承担安徽医专及其它医学类高校的临床教学工作,实现教学相长;切实履行省职业病防治院职能,建设省职业病防治中心;与古巴国家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建设安徽省眼科诊疗中心。不远的将来,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将构建成立足合肥、服务全省,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与职业卫生、中古眼科医疗合作为一体的多区联动的复合性大型医疗机构。
  此外,该院还有3个院区,临淮路院区位于合肥市临淮路1号,黄山路院区位于合肥市黄山路199号,交通院区位于沿河路;举办和托管了合肥市瑶海区车站街道、新站区七里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夏鹏程 记者: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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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2013年招聘163人公告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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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立华与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北二环路砀山路186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兵,院长。
委托代理人:章继红,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萍,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立华。
委托代理人:方宏图,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海燕。
上诉人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安徽省二院)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俞立华原审诉称:日6时30分左右,俞立华陪同其母亲朱应莲来到安徽省二院就诊,因就诊大厅地面有很多积水,且当时灯光昏暗,安徽省二院未设立防滑警示标识,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俞立华滑倒受伤,造成俞立华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俞立华认为,安徽省二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场所,应对在其内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当天是雨天,医院挂号及收费大厅人员本来就密集、众多,地面湿滑致人滑倒的危险性更高,安徽省二院未能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致使俞立华摔倒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俞立华经多次找安徽省二院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省二院赔偿俞立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元。
安徽省二院原庭审中辩称:俞立华诉称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发当天是雨天,俞立华身上沾有雨水,因自身不慎摔倒受伤,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俞立华受伤前后,均有病人或医护人员自此经过,无人滑倒,证明当时地面并不积水、湿滑。安徽省二院在门诊大厅设置了防滑警示标志,并铺设了防滑垫,证明安徽省二院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警示义务。俞立华摔倒后,即有安徽省二院的医护人员上前询问,并推来担架车对俞立华进行救助,俞立华自认为伤情不严重而拒绝。安徽省二院是公共医疗场所,需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徽省二院已经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提醒警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6时30分左右,俞立华陪同其母亲朱应莲来到安徽省二院就诊。当天是雨天,俞立华从外面进入门诊大厅后,脚下打滑摔倒在地。安徽省二院医护人员上前询问,并推来担架车,俞立华摇手拒绝,并自行起身至旁边的座椅上休息。后俞立华在安徽省二院处就诊,经诊断为腰1、2椎体压缩性骨折。俞立华自日至日住院治疗30天,共用去医疗费5966.08元,其中安徽省二院为俞立华垫付2820.38元。后俞立华的伤残等级、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经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被鉴定人俞立华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符合外力(摔跌)所致。现遗胸腰段运动功能部分丧失,其损伤的后遗症符合《道标》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俞立华因摔跌受伤的休息期限为伤后150日,营养期限为伤后60日,护理期限为伤后60日。俞立华系农业户口,其在农村的房屋和土地于2010年被拆迁征收,现租住在城镇生活,并办理了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徽省二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场所,对前来的人员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发当天系雨天,可能导致安徽省二院门诊大厅地面湿滑,安徽省二院应当尽到提醒和警示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徽省二院辩称事发当天,其在门诊大厅设立了警示牌,铺设了防滑垫,尽到了安全警示和防范义务。但从俞立华与安徽省二院提供的事发当天门诊大厅的监控视频来看,并不能清楚地反映出门诊大厅设立了警示牌,铺设了防滑垫。安徽省二院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对俞立华滑倒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俞立华作为成年人,明知当天是雨天,门诊大厅地面湿滑,其在进入门诊大厅后,未能做到谨慎行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故对自身滑倒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俞立华与安徽省二院对本案事故的责任比例可酌情按照3:7予以确定,由安徽省二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俞立华自身承担30%。针对俞立华具体的赔偿请求,医疗费5966.08元,系因本次事故产生,依法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俞立华住院天数(30天)参照安徽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30元计算,俞立华主张900元,予以支持。关于营养费,综合俞立华的伤情及鉴定的营养期限,俞立华主张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30元/天计算60天为1800元,可酌情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综合俞立华的伤情及鉴定的休息期限,俞立华的误工期限可按照鉴定确定的150天计算。俞立华虽诉称其从事驾驶员工作,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岗位和性质,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6.58元/天计算,故俞立华的误工费按此标准计算150天为9987元。关于护理费,综合俞立华的伤情及鉴定的护理期限(60天),可按照全省上一年度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01.57元/天计算60天为6094.2元。交通费俞立华主张1500元过高,可酌情按照500元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俞立华虽系农业户口,但其在农村的房屋和土地被拆迁征收,其本人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可参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结合俞立华的伤残等级,俞立华主张138684元(23114元/年&20年&30%)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俞立华主张2万元,结合俞立华的伤残等级,可酌情予以支持。鉴定费2000元,系因本次事故产生,依法应予赔偿。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元,由俞立华自行承担30%,安徽省二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元。扣除安徽省二院已经为俞立华垫付的医疗费2820.38元,实际赔偿俞立华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赔偿俞立华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俞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俞立华负担620元,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负担1445元。
安徽省二院上诉称:一、安徽省二院在原审庭审中提供了一份视频资料证据,该监控视频清楚地、完整地反映:1、门诊大厅设置了防滑警示标志,并铺设了防滑垫;2、大厅地面上无积水;3、俞立华进入门诊大厅后,因鞋底湿滑而摔倒;4、在俞立华摔倒后,安徽省二院的医护人员曾对其进行救助,但遭其拒绝;5、俞立华受伤前后,均有病人或医护人员自此经过,无人滑倒等事实。该组证据足以证实安徽省二院已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徽省二院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二、俞立华作为成年人,因自身原因摔倒受伤的损失,依法应由其自己承担,与安徽省二院无关。三、原审判决无视安徽省二院作为公共医疗场所,依法仅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视安徽省二院提供的监控视频证据及其已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判令安徽省二院承担70%的主要责任,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公正,依法应予以撤销。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俞立华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俞立华二审辩称:通过视频可以证实以下几点客观事实:1、俞立华在门诊大厅因积水摔倒;2、地面有积水且至事发时均无人清理;3、事发处光线灰暗;4、没有设立任何有效的警示标志;5、没有有效的防护措施;6、俞立华履行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原审判决确定的责任并无不当。虽然原审法院在判决数额处存在计算有误导致俞立华应赔偿的数额有所减少,但俞立华为了息诉,并未上诉。
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所举证据同原审,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原审。
对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安徽省二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雨天其门诊大厅地面湿滑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擦干地面,以至俞立华在此处滑倒受伤,因此,安徽省二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俞立华的滑倒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俞立华在本起事故中自身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安徽省二院的赔偿责任,根据俞立华与安徽省二院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原审判决酌定安徽省二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安徽省二院主张门诊大厅铺设了防滑垫,但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事故发生地点并没有铺设,安徽省二院在别处铺设防滑垫不能阻止俞立华在事发地点发生滑倒,因此,安徽省二院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安徽省二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13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文超
审 判 员  王养俊
代理审判员  栾 蕾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晓俊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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