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两年药物流产需要住院吗中毒死亡医院应该承担%100责任吗

  1,伪造虚构病症:在主诉栏伪造反复发热神志不淸2小时余,胡言乱语二便失禁。胡家瑞从身感不适直至死都未发过热,直至休克前神志一直都很清,请法庭查阅中医院.中心医院病历,见病历6:32分记录神志清能对答,见护理记录6:18分患者神志清对答正确,二便失禁更是莫须有,护理记录为何沒有记载。再者发热有高低之分37.5度就属于发热,40度以上也是发热,但发热高低不同病症也就不尽相同,既然说是告诉你反复发热按医师看病常理为正确了解病人症状被告理应详细询问这所谓2小时余的反复发热具体温度是多少?无论是出于医师职责还是常人关心的角度都应该有询问病人体温发热至几度的情景,被告为何没有,这不符合常理。我们的怀疑就是从这不真实的造假开始,质证时被告讲是据中医院病历,中医院讲的是两天前而且是根据有偏桃体炎而推断,这符合同样沒有体温发热度数记载的状况,因实际并无发热症状医师只是根据他所诊断的病症扁桃体发炎而推断,也符合他自己的证言配退热药仅是备用退热,事实上并无发热因医师写的字看不懂再说没出事就没有注意。  2,同是5:15分病历与护理记录诊断病症不符,病历诊断栏:颅内感染?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胸膜炎,肺炎,暴发性心肌炎,护理记录,颅内感染?暴发性心肌炎(重症),重症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胸膜炎,肺炎,心跳呼吸骤停。护理记录比医师多一个病症,将暴发性心肌炎冠于重症二字比医师还要肯定,但不见糖尿病与酮症酸中毒,护士记录晚于医师记录是5:52分开始记录,不记医师诊断的病症,不合常理,5:15分就记重症脓毒血症,比病历6:30分提前75分钟,多脏器功能衰竭比病历7:38分提前145分钟,心跳呼吸骤停比病历6:50分提前95分钟,护理记录明显造假。  3,5:40分护理记录:告病危,家属拒绝签字。病人在正常治疗,并未采取抢救措施请问病危何在?监控显示医务人员都围在患者床边搞留置针,输液,抽血等没人记录何来5点40分病危通知可言,据当班护士讲非她所写且还不知是何人所写。  4,病历6一7页不符合先有诊断病症后有处置措施的书写规范,病症是事后添加在旁边,既然6:30分己将爆发性心肌炎列在添加病症首位为何6:30分病历上的用药甘露醇,碳酸氢钠,甲强龙的处方上病症是颅内感染?不见列在首位的爆发性心肌炎这符合常理吗?请问法官您会将医疗事故写案由时写成交通事故案或人身伤害案吗?显然不会,证明被告伪造病历。而且这不属于省高院认可的瑕疵范畴,是原则性问题。被告质证时辩解6:30分病历上将爆发性心肌炎列在首位是根据dx片子和血检单心肌酶严重超标而诊断是爆发性心肌炎并针对开岀了碳酸氢钠与甲强龙,因为还未排除颅内感染所以还开岀了甘露醇,但真实情况是心肌酶超标血检单是6:28分岀炉是原告6:35分将血检单交与被告,6:30分病历上的用葯是原告6:31:05秒出去付款6:33:05秒药取回来,血检单是原告6:34:20秒出去取6:35:35秒拿回来交与被告,这有监控作证,被告6:30分病历记录爆发性心肌炎病症说是根据6:28分血检单是不是胡址狡辩。同时护理记录与市物价局证明6:30分病历上所谓针对爆发性心肌炎开具的用药碳酸氢钠与甲强龙自始至终根本沒有给胡家瑞使用,而针对颅内感染病症的甘露醇在药取回后9分钟即6:42分钟给用上了,结合病历添写病症暴发性心肌炎与处方病症颅内感染不符与质证时被告胡扯狡辩与实际只用针对颅内感染用药甘露醇而不使用所谓针对爆发性心肌炎的用药碳酸氢钠与甲强龙足以证明6:30分病历上爆发性心肌炎病症系伪造。甲强龙与碳酸氢钠药也并非是针对爆发性心肌炎病症比较有用的药,颅内感染等病症也可以用,是广谱药,真正针对爆发性心肌炎比较管用的药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杜军保,张淸友介绍的丙种球蛋白,胺碘酮,硝普钠,多巴胺,磷酸二酯酶,米力农,请问被告你使用了吗?多巴胺你是胡家瑞6:50分第一次休克后的7:39分才使用,米力农根本沒有使用,就是退一万步按护理记录说法也是9点钟才使用此时胡家瑞已是第三次休克后其后再也沒有活过來你难道不认为是用药太迟了?被告想捞这根救命稻草沒有用,因为以上足于证明6:30分病历系伪造。被告又为何在6:50分病历上又将爆发性心肌炎列在添加部位首位?才间隔20分钟有必要重复记录相同病症吗?为何又是违反正常书写规范旁边添加病症呢?又为何6:50分病历上的用药措施多巴胺及两次1:10000肾上腺素用量1m1,同时段不见处方直到7:38分开出多巴胺处方却不见连记两次按护理记录已使用6次的肾上腺素这正常吗?又是为什么多巴胺开的处方上病症是不见任何记载的抽搐待查,而不见爆发性心肌炎?又为何不见有任何记载的苯巴比妥钠粉针岀现在多巴胺的发票上?又为何6:30分就将爆发性心肌炎列在添加病症首位但从6:30分至7:39分除了使用利巴韦林抗病毒药外并未见被告对胡家瑞使用了针对爆发性心肌炎的药物(见护理记录)?又为何6:50分病历记录要用多巴胺75毫克要到7:29分才使用?真实情况是监控证明6:50分王侃未作任何记录,7:29分用药与7:38分开岀处方符合先用药后开处方因为才间隔9分钟,而先有用药措施却要间隔39分钟用药间隔48分钟岀处方于理不通,证明6:50分病历记录系伪造,目的是为6:52分,6:53分注射打掩护,道理很简单,此记录沒有一样符合常理,同时6:50分监控证明王侃未作任何记录。又为何7:38分病历记录会岀现怪异记载法?见第8第9页病历,又为何7:38分的病历记录的病症还是写在措施之后?又为何病历上爆发性心肌炎列在首位但是7:38分病历上碳酸氢钠用75毫克的处方上病症却是抽搐待查:颅内感染?心跳呼吸而依然不见在一小时零8分钟内接连三次列在病症首位的爆发性心肌炎?又为何第8第9页病历记录不见有时间记载?又为何同时7:38分病历记录的用药措施要分第一第二项措施7:38分开处方叫原告7:46分付款取药,第4至第7项用药措施7:55分开处方叫原告7:58分付款取药,第8项用药措施也是所谓7:55分开处方叫原告8:19分去付款取药,第9项还是所谓7:55分开处方却叫原告与8:40分开岀的处方利多卡因一起付款取药?又为何同是7:55分开处方第4至第7项的处方号是133539而第8项的处方编号是中间相差37分处方,第9项处方号是与第8项中间相差78份处方提请法庭注意此时医院还未正常上班也就不存在多科室同时开处方之说请问这是什么原因?对此联系以上足以证明病历第8.9页不是原始记录系伪造。真实的情况应该是7:38分所记的病历处理措施1至3项加诊断病症7项加王侃签名这符合他措施1.2.3与诊断阿拉伯数字字体大小相符而旁边添加的处理措施阿拉伯数字明显大于以上数字,旁边添加的4至7项用药措施是7:57分左右所记录与原告7:58分出去付款取药相符,因为病历第10至第12页病历被陈步青的组装病历所替代,一本病历又不可以岀现两个10至12页所以才隐匿原始记录改写在第8第9页边上,所以才会岀现怪异记录法,所以才沒有了类似于前靣频繁记录的病症,所以才不记时间,所以才会岀现所谓的一次病历记录用药措施分四个时间断付款取药,所以才会出现两份篡改时间的医疗费用清单,所以才会岀现所谓同是7:55分开的处方在医院还未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第7项处方与第8项处方中间相差37份处方,第8项处方与第9项处方中间相差78份处方的无法解释的怪异现象,所以才会岀现7:55分所开的第9项米力农葯的处方号是:40分开的利多卡因处方号竟与7:55分开的米力农处方号紧连是,上班已40分钟那么多科室竟然连一张处方都未开岀和前靣还未上班第7与第8项中间人家开岀了37份第8与第9项之间人家开岀了78分处方形成了鲜明的反常逆差,真实情况是第8项是8:18分左右记录,第9项是8:42分左右记录和原告出去付款取药时间相符也与他在病历上书写的:以上抢救措施在吴绿仙主任医师指导下完成相吻,因为监控证明吴绿仙是7:45:10秒才进入急诊室,7:48:14秒才到王侃身边而王侃在作记录,7:38分所作病历记录根本与吴绿仙无关何來在她指导下完成之说法?  5,5:15分已将爆发性心肌炎列为病症,6:30分列在首位请问被吿为何不积极及时对症用药?为何不积极釆取体外辅助救治措施如广东省人民医院心内科付主任谭宁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杜军保,张清友介绍的心脏体外起博器,主动脉内球曩反博,甚至左心室辅助装置等医疗设备,专家强调在救治过程中必不可少,若缺少设备则难于成功救治。证明当时根本未当爆发性心肌炎医治。  6,6:52分这针明显是苯巴比妥钠粉针,有药瓶为证,监控证明此针已注射完毕,如要否认请被告举岀同样瓶子的药品來让证据说话。6:53分这针是缺失的976732两张发票上254.20元之中有害于胡家瑞的药品,被告为掩饰使用苯巴比妥钠粉针(该针剂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与心肌炎病症毫不沾边)将原始护理记录換走,监控揭开了真相。监控同时揭示6:53分这一针非肾上腺素针剂,因此针是从外靣拿来,而肾上腺素车架上就有不必舍近求远。因6:50分胡家瑞刚好是第一次休克在抢救,舍近求远去取急救药这不符合常理。你要法庭采信你的辩解必须用证据说话,信口胡扯强词夺理难道你想让法官枉法袒护你,将司法审判陷于不公,践踏头顶的国徽,与2014年中央政法会议相抗衡与习近平总书记的关于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相抗衡?  7,根据7:58分心电图报告显示胡家瑞是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同时段病历记录:心电图提示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立即予以生理盐水10m1,利多卡因20毫克,既然需要立即使用利多卡因,为何不及时开处方,不及时使用?所见处方是42分钟后隐身人盛棋跃所开其时8:41分第二份心电图报告单已出,但是8:48分药拿來还是不用,被告回复市物价局不用的理由是心电图已呈直线。请岀示该时段呈直线的证据來让证据说话。被告质证时辩解为患者休克而未用,又是狡辩,7点58分到8点23分休克前其间有25分钟什么药不能用?凭什么理由7:58分发现的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也知道要立即使用利多卡因救治却要拖延这关乎人生死的42分钟?这只能证明被告对病人的生命极不负责,正是被告极不负责才导致胡家瑞不治身亡,这是铁的事实,不管如何狡辩,被告无法解释抢救病人时的立即予以用药与间隔42分钟才开处方之间如何划上等号,也无法解释足足有25分钟的宽余时间为何不及时使用急救药?更无法解释立即予以要用的急救药为何不用?抢救病人争分夺秒是最基本的医疗常识,作为三甲医院的医务人员沒有理由不懂,延误用药会对重症病人造成什么不利后果被告应该比谁都淸楚,明知后果严重却置之不顾是什么性质?  8,6:05分护理记录病情栏血检数据来源于6:09分岀炉的血检报告,该报告单是原告去化验室取来6:14:25秒交与被告,请问被告6:05分记录的血检数据从何而来?血检单上也有时间标明而此时并不忙。证明该记录非原始记录系伪造。
  9,病历10-12页不是胡家瑞病历,第一时间不符,陈步青与倪红英两位医师都写2月22日,两人同时记错日期不合实际,被告质证時辨解记错理由不能服人,众所周知中心医院看病可谓门庭若市生意兴隆,上班半小时以上至少已看过几个病人岂能再记错日子?时间不符的材料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不属于省高院认可的瑕疵范畴,省高院认可的瑕疵只有两点即写错字与书写不规范形式上的错误而非实质内容上的不符,而时间是属于实质内容无论是政府部门办事还是司法机关办案都将时间放在重要地位,时间的符与不符甚至能决定一个人的生死。第二内容不符,前靣已诊断是爆发性心肌炎,倪红英在9:02分记录也就是第三次休克抢救时还只是考虑重症心肌炎可能大,前后诊断不符,第三.根据护理记录9点钟用肾上腺素配比液5m1,病历记录沒有用肾上腺素5m1的处理意见,被告将5说成3是狡辨,请法官查阅护理记录全部看其它m1字是怎么写就清楚了,第四,病历中8:50分要使用的甲强龙未见他有处方单,按常理用药措施记录与开处方应系同一人操作这也符合坐在办公桌前记录与操作电脑凭什么8:50分的用药措施记录要等到9:02分由王侃來操作电脑开处方?王侃开出甲强龙时间是9:02分,9:18分将药拿回來与陈步靑的8:50分用甲强龙完全不符,药未取来他如何用?千万别狡辩说是先用后补,甲强龙价格是147.90元而且不是急救药,连0.52元的急救药利多卡因都未备用岂会备用147.90元的非急救药?第五,陈歩靑8:57分用葡萄糖酸钙同样沒有处方单,王侃有两张葡萄糖酸钙处方单,但最早一张是9:02分,又是时间不符操作异常,第六,陈步青9:12分病历记录用蛇毒血凝酶针,王侃开的蛇毒血凝酶针是9:07分比陈步青提前了五分钟,但沒有病历记录包括前靣两次,这问题就来了,既然要开处方单必定会有病历记载用药措施,这是常规,王侃为何沒有?沒有处理意见何來处方单?这不符合常理,要说是陈步靑病历上的记录是用药措施可叹时间不符,王侃是9:07分开出处方,陈步青的病历记录措施是9:12分,措施尚未出笼何来处方可开?第七,病历记录8:26分到10:25分胡家瑞死亡共注射肾上腺素11次,护理记录注射肾上腺素13次,监控证明注射所谓的肾上腺素才七次,三种记录不相符,王侃与盛棋跃共开出四支肾上腺素,但无论是6:50分的两次肾上腺素记录还是8:40分和9:02分岀炉的两张处方单上的用药剂量均是每次1m1与陈步青的3m1不相符,陈步青用肾上腺素是8:26分3m1,8:30分2.5m1,按常理8:40分的处方单上用量应是3m1和2.5m1至少也应是3m1而非1m1,按5月9日协调会上对为什么会岀现盛棋跃开处方被告的辩解是王侃上错了电脑网,既是王侃所开为何实际用量与处方用量相差3倍之多?既是王侃所开为何同一张发票上的处方却不是同一人所开,为何处方上病症不同?又是为什么连续三次岀现类似情况?又是为什么8:45分3m1,8:50分3m1,8:55分3m1,9点钟3m1,的肾上腺素用药剂量到9:02分开出的处方单依旧是用药量1m1相差三倍?六次用量都不符这符合常理吗?第八,陈步青8:40分病历记录中有王凯旋.徐建新主任医师参加抢救,而监控显示王凯旋是8:45分30秒才进入现場徐建新是8:43分15秒进入现場第二次抢救是8:23:30秒至8:34:22秒止此时二位专家还不知在何处何來参加抢救-说,很显然陈步青的病历记录不真实不是胡家瑞的这是一套组装病历是假货,第九,根据监控显示9:01:25秒至9:10:30秒陈步青都未记录,病历上9:07分记录如何形成?监控显示10:23:35秒陈步青岀去到10:27:53秒回來10:28:02秒找资料他10:25分的病历记录又是如何记的,难不成有隐身术?又凭什么说人是10:25分死亡?第十,王侃医师虽开出葯物但未见病历记录,证明原始病历被隐匿,被告吴绿仙在质证时辩解病历记录上8:50分的甲强龙8:57分注射葡萄糖酸钙与监控相符,以此来证明这2月22日的病历是胡家瑞的,法官如支持该辩解也行,那首先可以确认米力农根本沒有使用,护理记录伪造使用米力农记录这不是伪造病历又是什么?监控证明除8:57分注射葡萄糖后至9:06分及以后根本未见有注射过米力农,是非医院有隐身术或指挥幽灵注射。其次在陈步青所记病历中涉嫌四次伪造使用肾上腺素记录,伪造率是实际用药的57.14%同时段护理记录涉嫌六次伪造注射肾上腺素记录,伪造率是实际用药的85.71%,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理应负全责。如果陈步青沒有伪造病历记录,那证明护士不执行医师指令少注射四次肾上腺素这就是导致胡家瑞死亡的根本原因,结合护士不使用急救药利多卡因,沒有医嘱处方擅自多给胡家瑞输液甘露醇150m1,沒有医嘱处方擅自给胡家瑞输入不明液体,沒有医嘱处方擅自给胡家瑞注射了不明药剂,该护士该担什么责任由法院依法秉公裁决,被告也逃不掉法律责任。在此还要说明三点,第一,有专门做护理记录的护士,不存在因抢救忙补记所以岀现多记漏记状况,7:33分的输液体就是做记录的护士从输液室拿出来亲自给胡家瑞输上,怎么可能漏记,而且在7:35分时该护士做过记录,如今不见此输液体记录只能证明原始记录被換走,与8:27分监控中显示一护士換走做记录护士手中的护理记录本正好连接证明伪造护理记录,第二,事实证明监控时间与钟錶时间基本上无差异,见护理记录与监控输液.注射对照表,7点钟,8:26分,8:55分,8:57分,9:28分五次相同,监控证明原告女儿于6:16分将6:12分岀炉的检测资料交王侃医师,被告质证時也讲王侃医师看了6:16分的检测报告单而确诊病症可见时间相符,第三如果说真是监控时间与钟錶时间有差异应该是统一时间差,不可能也不会出现1分2分3分4分,5分8分钟六个时间差,。  10,护理记录単肾上腺素就用19次,两次葡萄糖酸钙,一次速尿,一次地塞米松针,一次蛇毒血凝酶针共24针,加上监控证明6:52分有一针未见护理记录共是25次注射,监控显示整个治疗过程显示针管注射才13次,所谓的肾上腺素是8次尚有11次肾上腺素多记,一次不知名针剂少记被告护理记录造假是铁板上订钉硬碰硬放在那里连白痴都能分辨的最明显的造假,所谓注射肾上腺素19次,监控揭露对得上护理记录所谓注射肾上腺素时间的仅有8次,真注射只有8次,假注射倒有11次这不是伪造是什么?更有甚者,护理记录6:57分注射肾上腺素,监控显示是6:53分有一次注射,但是护理记录7点钟,7:05分,7:10分,7:15分,7:19分连续五次注射肾上腺素,监控中均为空白根本沒有一次注射显示,直到8点钟才有注射显示,这难道还不是伪造?有本事向全社会公布本案让人民群众去评判,而不是搞歪门邪道使下三烂手段。发票显示一次性针筒共12支,收静脉注射手续费是11次,按护理记录应收注射费27次,因为据物价局向省物价局查询使用微泵注射同样要收注射费一次2.3元钱,所谓的护理记录上有两次使用微泵,只收11次注射费少收16次这符合常理吗?对于唯利是图连病人治病救命药品都要非法侵吞的被告来讲岂会放弃这合法合理的16次收入,只有比白痴还傻的人才会相信。还有连小学生都能算清的不争事实摆在眼前,按照质证时被告方吴绿仙的辩解1支肾上腺素用3次也需要7支肾上腺素,发票处方证明总共才4支,请问还缺3支是否从天而降?19次肾上腺素半丁点不浪费也是需要46.5m1配比液即4.65m克肾上腺素原药,总共才开岀4m克还有0.65m克差额难道是孙悟空变岀來?真实情况请法庭审核处方号,上靣是3支肾上腺素价6.30元,用20cC针筒,注射价8.85元,3次注射费是6.90元,20cc针筒每支0.65元3支1.95元两者相加是8.85元,再请法庭审核处方号,上靣是1支肾上腺素价是2.10元,用50cc针筒,50cc针筒价1,25元加注射费1次2.30元共是3.55元,也就是说医师规定每次1支肾上腺素配一支一次性针筒收一次注射费,这是最硬的证据,也正好符合注射肾上腺素期间从车架上取的四支肾上腺素针剂,证明被告只用4次肾上腺素,2次葡萄糖酸钙,1次苯巴比妥钠粉,1次速尿,1次地塞米松针,现有发票处方上的药共9次使用针筒静脉注射,对照监控被告共给胡家瑞使用13次针筒用于静脉注射请问被告还有4次注射的是什么药?再问被告现有处方注明使用50cc针筒只有2次,使用20cc针筒是8次苯巴比妥纳粉针未配针筒,发票证明20cc针筒是8支其中8点31分的针筒8点34分重复用正好填补苯巴比妥纳粉针符合11次注射费收费,还有2支50cc的针筒用于何处?处方中只显示2支50cc的针筒,发票上是4支50cc的针筒这不奇怪吗?没有处方记载收费处凭什么擅自增加二次50cc的针筒?发票上显示2支50cc针筒与同发票药物相吻,但979852这两张发票上的50cc针筒用何药?护理记录为胡家瑞注射19次肾上腺素只能证明以下几点:第一,被告想以注射19次肾上腺素的记录來为注射了不是肾上腺素的有害于胡家瑞病症的针剂打掩护,以假乱真混水摸鱼。第二,向外界包括医学会证明被告是竭尽全力在抢救,光是激素急救药肾上腺素就用了19次,可谓尽心尽力无责可负。第三,证明肾上腺素多用对病人不会造成致命伤害,即使有不良后遗症因是抢救病人时所为依法不用担责。造假者真是用心慎密堪称高手,但用得上红楼梦里一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监控揭开了真相。反过来讲被告既然认为胡家瑞需要注射19次肾上腺素急救药而实际才注射了8次所谓的肾上腺素减少急救药近250%的使用,那就是犯有重大失职之过错,这就是胡家瑞得不到正确合理的抢救措施治疗才导致不治身亡,被告同样负有重大过错责任。还有在此要纠正一种狡辩,说什么是抢救病人忙是事后估计补记所以岀现多记漏记,这谬论站不着脚,第一,偶尔多记1.2次还勉强可以说说,但多记11次于理不通,况且是有专人记录谈不上忙事后补记之说。第二,注射肾上腺素的时间点是间隔清楚不存在多记,如6:57分至7:19分共6次注射,监控才6:53分有一针所谓的肾上腺素,其余5针系空白,如9:05分至9:20分之前有3针注射肾上腺素的记录,监控证明只有9:06分有一针注射肾上腺素9:08分,9:13分均系伪造时间跨度证明谈不上错误多记。再有9:47分与10:15分这两次记录更是莫须有,从9:28分护理记录与监控同时证明给胡家瑞注射肾上腺素后再也沒有注射过何來9:47分与10:15分两针肾上腺素注射记录?  11,病危通知単告知时间为5:15分,护理记录是5:40分,真正的病危通知是7:14分左右。病历记录6:30分将爆发性心肌炎列在首位,但住院单上沒有爆发性心肌炎这个至关重要的病症,监控显示6点36分47秒王侃与原告谈住院事项,6点38分原告拿住院单去交费请问被告对此如何狡辩?再举一个硬证据,被吿的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上是颅内感染放在首位,根本无爆发性心肌炎病症,监控显示7点03分王侃叫原告在抢救床边上谈并叫原告莶字,7点零4分35秒王侃坐在办公桌边填气管插管通气知情同意书,就是说都在6点30分与6点50分以后的事,为此这两份单子没有暴发性心肌炎病症记录足于证明6点30分,6点50分病历系伪造,与血检单上写的颅内感染病症不见暴发性心肌炎病症及前七份处方单时间是7:41分不见暴发性心肌炎病症正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就是被告病历造假的铁证。被告7:38分病历:病危,同时告知家属其病情危重随时可能死亡,抢救成功者病毒能遗留智力行为残疾。这是真正的告病危通知而不是5:15分或5:40分。而且心肌炎患者与智力行为残疾划不上等号。只有颅内染者才有可能智力行为残疾。  12,监控显示8:27分-名护士将另一名护士正记录的护理记录换走去对面桌子记录,原做记录的护士在8:35:07秒将记好的护理记录从讲义夹上取下折好递交给換走护理记录的护士,联系现有护理记录不见7:33分的输液记录,6:52分的注射记录,证明这不是原始护理记录,护理记录系伪造,否则请被告解释一下这是在干什么?  13,9:01分岀炉的血检单是7:51分送检,目的检测心衰竭与否,心衰竭不一定是心肌炎,颅内感染也能引发心衰竭,送检単上是颅内感染证明直至7:51分被告还是认定为颅内感染,5:15分,6:30分,6:50分,7:38分病历上的爆发性心肌炎是伪造的。被告在质证时辩解是程序输入未更改是狡辩,9份血检单抬头变化不断这是-,字体大小有异这是二,怎么会是一个程序设置的版子呢?  14,监控显示王侃记录病历共有21次,但现有病历上只有5次其余的记录向何处去?监控证明8:41:26秒王侃从陈步青处拿一本病历与陈步青同时记录吴绿仙在旁边指点,8:44:10秒王侃将写好的病历放在陈步青记的病历上请问这又是为何?监控证明9:14分吴绿仙从陈步青手中拿过病历叫王侃抄,王侃抄至9:15:59秒,请问被告王侃8:41分至8:44分和9:14分至9:15:59秒所记病历现在何处?请问一个病人怎会岀现两本病历?监控证明王侃与陈步青自接手胡家瑞后根本沒有再看过其他病人,被告质证时对此辩解为是其他病人的病历理由不存在,可见现有病历不是原始记录病历这与有处方不见病历记录正好相关联。监控显示9:02:35秒至9:10:44秒吴绿仙坐下记录,请问该记录何在?只能说明是在伪造什么资料。  15,被告给物价局胡家瑞医疗清单是伪造的,如发票电脑号是米力农药是7:55分出处方与前靣同是7:55分出处方电脑号相隔437份发票,前收费人是林军芳后赵惠萍岂会同是7:55分开处方?发票同样相差33份岂会同是7:55分开处方?医院尚未正式上班何来7:55分与7:55分之间有437份发票可开,足于证明清单系伪造时间表,米力农与利多卡因系同一张发票,利多卡因是8:40分开处方,处方号是,米力农是7:55分开处方,米力农处方号是,上班已40分钟当中竟沒有一个科室开岀处方这谁能信?符合逻殖吗?   原告:胡红平
操燕春  代理人:张根勤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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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小孩在医院打针中毒死亡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小孩发烧38.6度腹泻,早上8点到医院门诊,医生说是腹泻脱水,到住院部8点50左右打点滴,之后,小孩嘴巴发紫手脚抽搐,小孩体温上升到41°多、后来又加了药,之后小孩就出现痴呆的症状。我们要求转院、院方不同意转院,之后小孩越来越严重,口里一直流着口水肚子发胀,没有知觉,我们中途还有4次要求转院,到下午6点多钟医院才让我们转院到洲医院,还不是急救中心而是送到住院部。时间是晚上8点多到洲医院,小孩还有呼吸,还没有开始抢救 而是先去做CT,做完CT以后小孩就没有呼吸了。
小孩在我门诊打针没有死亡
到了县医院那里治疗就给死了
在然后在县医院给治疗死了
县医院说我门诊没有叫那个病人到县医院来治疗
县医院叫家属找门诊
我门诊叫病人家属去解剖
而病人家属又不解剖
我门诊想通过解剖来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我门诊已经赔偿病人家属24000元
但是病人家属还来打架
洋言说打死我
我小孩于今年2月3日误食氯化钡中毒,先进行了洗胃,再进行转院,转院后值班实习医生没有请示值班医生,没有及时进行解毒,按时监测电解质进行调整等措施,导致抢救措施不当,在5个多小时后诱导家属在要求转入ICU病房的文书上签字,在转入ICU病房8小时后死亡,后又利用家属心里在拒绝尸检文书上签了字,现小孩已进行了火化,请问如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1岁半小孩,感冒发烧去医院,医院开点滴,在点到2瓶半的时候,小孩抽搐,找护士大夫没人理,10多分钟后才开始抢救,导致小孩脑死亡。院方说现在要等鉴定结果。请问,这要从哪方面去理论?要收集什么证据?医疗责任事故还是医院大夫不在岗延误抢救,哪个更严重?谢谢!
要求医院赔赏
我儿媳于7月4日在妇产科顺产一男婴,出生当天和住院一周期间,我们发现孩子全身皮肤变化,嘴边青紫,呼吸急促,吃奶时停一会再吃,哭声明显比别的新儿小,多次向住院医生、其他医生反映小孩不正常,让她们给听一下检查一下,她们均说正常没事,大了就好了,没作任何检查。7月21日在市儿童医院心脏彩超常规检查为重症复杂先心病。7月31日一早,到上海交大医学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诊断:完全性大动脉错位、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主动脉缩窄、肺动脉高压。医生说孩子的病很重很危险...
我们小孩本来是中肠旋转不良术前术后多次验血检查独无疑问术后半个月上午通知出院下午突然医生通知小孩呼吸困难经检查血液细菌重度感染医院诊断为败血症并导致小孩死亡这样算不算医疗事故
我女儿被车当场轧死,医院也开出了死亡证明,警察说还要送殡仪馆做尸检鉴定,有这个必要吗?
我小孩1.5岁,在家奶奶看管,不小心吃到了农药,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不出死亡证明怎么办?
我带上6岁的小孩去西浦公路医院看望住院的朋友,小孩在我没注意的时候玩耍旁边的陪伴床(早上清洁工打扫卫生时未将此陪伴床固定好,坐在上面时下面的轮子都比较滑)压伤了右手大拇指,送至医院楼下包扎时,医生未提醒我怎么缺了一块肉,简单的包扎后,就叫我赶快转院,小孩在不停的哭,我也比较急,赶快叫了一辆车送至成都八一骨科医院。
当事人54岁左右,因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经送医院抢救手术4天后死亡,请问公司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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