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的两个责任存在的问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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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解除权行使中的两个问题
关于《合同法》解除权行使中的两个问题
   《合同法》将解除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此一变化区别于过去相关法律规定[1]将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混为一体的做法,第一次确定了独立的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双方合同法律关系消灭的制度。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产生有溯及力或无溯及力的差别)进行清算,它是合同特有的一种消灭方式。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另一方面,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时会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订立合同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难以实现。如果此时仍然固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无疑法律有强人所难之嫌,同时也违背了合同法作为私法的本质属性。因此,让合同依当事人的意愿提前消灭,把双方当事人从合同法律关系中解脱出来,更能有效地保障双方交易的现实安全和稳定财产的流转秩序。
   但是,《合同法》在设立和规定解除权制度的同时,并没有将这一制度加以明确和细化,给此项制度的适用以及司法实践带来了较多的争议和困惑,在此笔者主要想集中讨论和厘清有关合同解除权行使中的两个问题。
   一、解除权行使中的两种诉权
   合同解除权是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民事权利按其作用分类可以区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其中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相互对应的一对民事权利,是民事诉讼中最经常出现的给付之诉的基础,而支配权和形成权可以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它们主要成为民事诉讼中确权之诉的基础(一般是由权利人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时提出确权之诉)。
   那么,合同解除权行使中涉及到的诉的种类是一种还是多种,诉权又是由谁来行使的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加以分析和研究。《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以下简称裁判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依据此规定,解除权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除双方协商解除外,必须先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应办理法定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解除权完全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行使和完成的民事权利,无需借助任何公权力来实现和救济。另外,本条同时还规定了谁享有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权利,请注意这里的权利已经不是前面所述四种权利分类中的某一种具体的实体权利了,它是程序上的诉讼权利,是行使解除权的相对方如有异议,向裁判机构提出确权之诉的程序权利。按此规定,解除权人并不享有提起确权之诉的诉讼权利,只有相对人才是提起确权之诉的适格主体。
   那么,对于解除权人来说,在通知了对方后,如果对方迟迟不作回应,也不提出异议,解除权人能不能提出诉讼请求来寻求司法救济呢?他提出的又是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呢?我们认为此时解除权人当然可以向裁判机构提出诉请,但不是确权之诉,而是给付之诉,是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形成权的行使。解除权人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提出诉讼请求: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解除权人并没有按照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出通知,行使解除权,此时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是相对方构成根本性违约,请求双方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以及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如果解除权人已经发出解除通知,此时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鉴于合同已经解除,请求裁判机构支持他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论上面哪种情况,解除权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诉的类别上划分,都属于给付之诉,而不是确权之诉。
   《合同法》对于解除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还是裁判机构的权力,应由合同当事人还是裁判机构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未作具体明确的规定,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也多有不同,并经常发生裁判机构代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情况。裁判机构应合同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判令解除合同,已司空见惯,对此种作法,法官或是仲裁员也是习以为常,形成判例,似乎合同解除权是裁判机构的一项权力,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我们认为,合同解除权从其形成权的权利性质以及合同解除制度的发展史来看,完全是一种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自行行使、致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不应由裁判机构代行。只有相对人对解除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提出异议并诉讼至裁判机构时,裁判机构才有权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滞后审查,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在解除权行使中产生的民事权利以及诉权种类,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权人享有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的形成权,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裁判机构确认,解除权条件成就之后,无论解除权人行权与否都可以向裁判机构提出给付之诉的司法救济;相对人享有在解除权人行权以后,向裁判机构提出确认解除权效力的确权之诉的诉讼权利,裁判机构只能、也只应依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行使滞后审查职能,在相对方请求确认解除权的效力时,裁判机构方可以对此进行审查。如果裁判机构认定解除权人的给付之诉成立,则裁判双方财产恢复原状,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裁判机构认定相对人的确权之诉成立,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不应解除合同的,则裁判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始无效,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解除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相对人未进行催告时解除权人行权期限如何计算
   关于这个问题,依照《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法定依据或约定时间的,期限届满,解除权消灭,此无疑问。但是对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经相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一规定的疑问在于:如果相对方没有催告,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到底有多长?
   对此规定,《合同法》颁布以后遇到诸多批评意见,有学者[2]也专门撰文分析这一立法规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3]7号)的规定来进行补充诠释。该解释规定,在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且经催告后的情况下,为3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则为1年。
   如果仅从学理上探讨,把适用于某一特定领域的司法解释所体现出来的原理,扩张到整个《合同法》领域也并无不妥。其中关于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确定为1年的时间界定,与合同法上已规定的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类似事物类似处理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能作此简单的类推适用,因为无论何种形成权,都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而且其法定因素又着重体现在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上。
   因此,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解除权问题,我们现在有了法律依据来认定解除权的存续期间。但在其它类型的合同纠纷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必然有差别,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期,债权人又对债务人进行履行催告,并明确告知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间不履行则行使解除权等等荒谬情形的发生。因为我们知道,行使解除权实际上是对违约方不履行到期债务的一种较为严厉的惩罚,其后果是导致双方合同法律关系终止,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或终止履行。而债权的一般诉讼时效我们知道为2年,由此可以合理推导出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短于作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的2年时间,否则可能会发生债权诉讼时效过期而债权人还掌握着较为严厉的解除权,这对债务人明显不利,也会对诉讼时效制度造成冲击,导致合同关系极不稳定,与法律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公平理念及价值观相违背。因此,今后通过修订《合同法》或对《合同法》作出司法解释,明确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以此作为弥补和完善解除权制度将成为必然。
   下面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解除权规定的范围来讨论:如果在相对人没有向解除权人发出解除权人是否行权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就是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完成即可?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法释[2003]7号司法解释第15条的来源是《合同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而合同法第94条是关于法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规定,其中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解除权人可以行权,此处的合理期限在法释[2003]7号第15条中具体化规定为3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催告是解除权人对相对人债务履行的催告,是解除权人行权的必经程序。其次,合同法第95条是关于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规定,但第95条没有规定未催告情况下的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在法释[2003]7号第15条第2款中却作了规定,即如果相对方没有催告,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固定为1年,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催告是相对人发出的解除权人是否行权的催告。
   由此我们可以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解除权作出判断,得出结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人的债务履行催告不是行使解除权的必经程序,权利人只要在1年期限内、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就可以完整行使法律赋予的解除权;相比较而言,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因为债务履行催告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必经程序,而法释[2003]7号第15条第1款又作了3个月履行的合理期限规定,因此,在此情况下,法定解除权人实际上必须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9个月内对相对人进行债务催告,在3个月的合理履行期限完成后才可以行使解除权,当然,当事人对3个月的合理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2015年01月医疗卫生招聘考试重点:有关于医疗改革的两个背景性问题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91考试网提醒您关注: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的加剧,医改方面的问题也成为医疗事业单位面试考试的一个热点和重点,考生要答好此类题目,就需要对医改的大背景有所了解。但鉴于一些考生刚走出校门,阅历和见闻都还比较浅,很难从宏观角度去认识“医改”,^91考试网专家就从两个方面对医改背景进行一些介绍,希望借此丰富大家的知识,提高对题目的综合分析能力。
一、世界性的难题
考生首先要明白,医疗行业的相关问题并非 我国独有,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各国医疗体制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弊病,而究其原因,还在于医疗公益属性与市场化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这个矛盾的构成非常简单:高比例的公费医疗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负担,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要在现阶段实现全民公费医疗确实无异于天方夜谭;相反,推行市场化能够极大地丰富医疗资源,却会出现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在力图平衡这对矛盾,包括美国这样体制完善的发达国家。医改在美国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2008年总统选举时,奥巴马将“医疗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政治筹码提出,获取了民众的支持,但在正式实施之后,依然引起多方批评和争议。这项改革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通过强制美国全民购买健康保险,并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达到以行政手段约束市场行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的目的。这项改革措施近来也被我国借鉴,《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商业保险是十足市场化的产物,发展商业保险,以商业保险弥补医疗保障制度的不足,好像在未来还是可期待的。但是,这会与我们现在时常批判的“市场化使医疗机构丧失公益属性”相矛盾吗?市场化是不是真的就那么可怕?其实,市场化中滑向功利主义的还是“人”本身,而我们应该做的不见得就是消除市场化,而是要管住市场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限制市场调节的弊端,这就需要建立起法律和制度的秩序,需要对体制进行深入改革,也就是今天我们的“医改”正在做的事情。
而与市场化相对应的,就是绝对的“国家福利”――公费医疗,这在高福利的欧洲国家比较普遍,比如英国,60年前就通过普税筹资的方式建立了全民受益的国民健康卫生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变迁越来越完善。但是,公费医疗也不是十全十美,纯粹依靠财政支持虽然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但有限的资金支持却会使整个社会的医疗资源变得相对有限。不要说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了,即便是英国,也一度受困于公平和效率不能兼顾的问题:病人长时间排队等候就医或手术,缺少对治疗机构和医生的选择空间……直到现在,英国的医疗体制臻于完善,也仍未能完全弥补这些不足,改革仍在继续,但有一条启示是我们应从英国医疗体制中学习和借鉴的,就是不应将医疗制度改革重点放在资金来源上,而应加强对其流向的控制。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认识,考生应明确两件事:第一,我们应以理性态度去看待医疗领域中的种种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各方面体制尚不完善,我们只有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去思考,去寻找对策,才能逐渐将问题化解,不仅仅发泄式地批判,或把问题简单归结于医患中的某一方,进行舆论、行政的压制,是不能达到医改的目的的。第二,我们的医疗改革并不是要彻底消除医疗领域中的市场成分,而是要找到市场化与公益属性的平衡点,这才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医改之路。
二、中国医改三十年
考生还应清楚,中国医改政策并非随着“看病难、看病贵”、“医患矛盾”等问题的凸显才开始实施,而是随着这些问题的凸显,发生了方向的转变。
我国的医改之路实际并不短,从1985年正式启动算起,已经走过了漫长的三十年,这三十年中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转折点,大约在2005年前后。直接促成这个转折的事件是2003年那场席卷全国的SARS,不仅对整个卫生体系提出了严峻考验,更直接暴露出公共卫生领域的诸多问题,促使人们反思当时的卫生政策,也在客观上影响和推动了医改方向的转变。
在那之前将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一直是我国医改的核心思想。这阶段医改政策是基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的大背景而制定,目的是为了突破体制对经济的束缚,打破医疗行业发展的制约。当时这些改革政策确实对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因为对卫生事业发展自身特性了解和认识不足,改革措施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许多深层次的问题非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反而在不断压抑和积累。
2000年以后,以市场化为主导的医疗改革继续深入,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同时,医疗领域也迎来了一个矛盾的爆发期,过度市场化的弊端开始显现,政府投入不足和卫生政策的失当,使得医疗行业的发展越来 91ExAM.org越背离公益属性,完全走上功利化的道路。
时值2005年,吴仪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做出批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要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虽然这一年全国的产权改革依然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卫生部已经开始关注“公立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 问题,尝试制定了《关于深化城市医疗体制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意见》几易其稿,不断完善,到日最终颁布,为接下来的医疗改革提供明确的方向性指导。
我们目前讨论的“医改”其实就是2009年颁布的“新医改”政策。“新医改”虽然引起了各方重视,但与此同时,医患矛盾引发的流血冲突也在继续升级,国家随之出台了不少行政政策,像《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或“医院门诊禁止限号”的规定等,都力图以行政化手段“打压”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规范医方行为,重塑医德。但是,我们发现这些行政手段并没有化解“民怨”,反而使医生也开始怨声载道了。与此同时,是舆论一边倒地“讨伐”医方,将医院和医生拉下了神坛。医改的效力到此时还没有发挥出来,但矛盾却越加激化了。2012年,数起“杀医伤医”更像瞬间爆发的炸弹,把医疗行业推到了风口浪尖的同时,也使医生成为了风险最大的职业之一。
此后,各方都开始积极寻找解决对策,或向法律,或向第三方仲裁机构,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直至今日,医改的成效已开始显现,但探索也并没有停止。考生们应该清楚,要从根本上解决医疗领域问题――这个深刻复杂的结构性问题,最根本的途径还是深化医改,对整个医疗行业做一个系统、纵深的调整和规范,一方面从宏观上找准医疗行业的定位,平衡其公益属性和市场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就要做好各项具体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要确保全民医保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社会资本办医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等得到有效落实,更要在医患之间建立起平等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有效的矛盾调解机制,让理解和信任成为医患关系的主旋律,并确保每一位患者都能在新医疗体制的保障下,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关怀。
Life is too short to waste. 生命短促,不容浪费. Knowledge without practice makes but half an artist. 有知识而无实践,只是半个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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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地区关于加强学校 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印发地区关于加强学校 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两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地区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纪检委关于《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地委、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密地委办公室
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
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关于反腐倡廉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中心任务和建设“教育强区”的发展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学校管理和教风校风建设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积极构建符合哈密教育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使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达到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学生崇廉行廉、廉政文化氛围浓厚、育人环境风清气正、社会评价满意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工作任务
学校领导班子是做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体规划,与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学校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既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又要敢抓敢管、认真负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学校要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单位内部责任体系,细化分解任务,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1、切实加强学校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提高领导班子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精神追求。严明政治纪律,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各项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与上级党委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确保上情下达、政令畅通。自觉做到“三个决不允许”和“五个不允许”,坚持用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旗帜鲜明的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要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深入持久开展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确保学校政治大局稳定。
(2)加强作风建设。把改进作风作为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大力解决在领导作风和校风、教风、学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3)落实党内监督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学校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学校正职“四个不直接分管”规定,做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个人重大事项、礼品登记、因公因私出国等事项如实报告。
2、大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1)加强经常性廉政教育。一是以学校领导干部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心组(支委会)学习制度,制定年度廉政学习计划,每学期组织2次以上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加强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和艰苦奋斗教育,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全校教职工廉政教育,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廉政教育活动,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季度观看一部廉政警示教育片,每学期领导干部要讲一次廉政党课,每年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在每年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期间,按照要求集中开展廉政教育系列活动。坚持不懈地抓好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发生在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以案说纪、以案促廉”的效果。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贯彻《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地区教师言行五条禁令、八不准规定》,加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引导教职工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做到政治坚定,态度鲜明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认真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宗教活动进入校园和课堂;以自身言行教育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远离宗教极端思想,做到不信教,不参与宗教活动。深入开展“树优良师德师风、办人民满意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讨论、演讲、报告、征文等活动,进一步强化教师的责任意识,树立和弘扬学为人师、行为示范的优良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师德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将师德考评与职称评聘、评先选优挂钩。进一步在广大教师中树立典型,发挥优秀教师的引导示范作用,努力营造教师比帮赶超的良好氛围。
(3)大力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把廉洁教育贯穿于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和学校德育工作的全过程。发挥课堂教育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根据不同的年龄层次开发校本教材,把廉政文化渗透到中小学思想政治课、历史课、语文课等各科教学中去;广泛开展廉洁教育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升旗仪式讲话、廉洁教育专报、主题班会、校园广播、宣传橱窗、黑板报评比、演讲比赛、征文、手抄廉洁小报等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反腐倡廉有关知识。组织师生参观西路军纪念园、廉政教育基地、主题公园、廉政文化一条街等,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崇廉行廉理念。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建立校园廉政活动室、悬挂廉政格言警句标语、开辟廉政文化宣传栏等,大力传播廉洁文化,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继续开展“廉洁文化好学校”示范点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活动的水平和等级,力争每年创建一批自治区、地区级示范学校。
3、建立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机制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同时报请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监督。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按期召开教代会议,鼓励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明确学校“五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重大事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学校招生计划;制定重要文件,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党政、教学、科研、教辅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学校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制定学校落实的具体意见、措施;制定学校教育教学各项计划、规划及保障措施;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安全稳定等方案和措施;学校重大活动安排等。
重要人事任免: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任免;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学校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校教职工的人事调动、工作调配;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党员年度发展计划及发展对象的确定、预备党员的转正等。
重大工程项目: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学校大宗物资及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支出等。  
重大事件处置:学校发生地震、暴风雪、洪水、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群体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的工作预案和处置;学校食物中毒、环境污染中毒、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病因等导致师生重伤、死亡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预案和处置;学校群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处置方案;学校教职工或学生非法聚集事件的处置方案;学校恶性暴力恐怖事件的处置方案; 学校社会治安稳控事件的处置方案;涉及学校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处置方案;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共事件处置方案等。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使用、安排;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及实物的分配和使用;学校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使用;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3)严格执行学校“五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凡属“五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需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一是确定议题。研究决定“五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会议决定。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会前在领导班子成员中酝酿确定。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将拟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征求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准备上会材料,必要时提供书面论证报告。四是提前通知。提前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应到会人员。五是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达到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会上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研究事项,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研究事项进行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和总结。六是作出决策。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2/3以上为通过,作出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明确表态,会议经过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应采取票决制。七是形成决议。以会议、公开栏等形式向教职工通报会议情况。如属教代会确定的事项,应按程序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4、加强学校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建设
(1)全面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通过梳理,编制出内容详细、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制订出程序清晰、环节严密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要对认真查找权力运行过程的廉政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措施,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动态公开,凡是涉及学生、家长、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利用公开栏、致家长一封信、网络公开等形式实行动态公开。要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办事公开和教育政策宣传力度,赢得家长理解与支持。
(2)深入推进学校廉政制度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化源头治理,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干部人事管理、中层干部选拔推荐、学校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学校招生和收费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特色鲜明、覆盖广泛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严肃处理。
(3)积极推进党务校务公开。按照地委关于“非法律规定需保密事项外全部公开”的要求,大力推进党务校务公开工作。学校党委(总支、支部)和行政的各项决策、各项工作都要向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公开公示。特别是教职工和群众关注的考试招生、教师招聘、中层干部任免、教师职称晋升、学校基建项目、教育收费、学生资助等事项要全部公开。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制度,创新党务公开网、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校园网站等公开形式,积极搭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平台,全面提升党务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广泛接受社会和师生群众的监督。
5、加强教育行风建设
(1)严格执行招生考试政策。推进学校“阳光招生”,招生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监督。义务教育阶段要按照就近免试、划片入学的要求,采取电脑随机编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高中阶段由教育部门按照学生志愿统一进行招生,严格执行高中招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生比例。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和集体决策制度,加大对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管,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加大招生信息公开力度,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等及时进行公开。
(2)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许可证制度,各学校要依据政策规定,在每学期开学前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列明收费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要素,并由物价部门审核备案。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将各项收费的政策文件、标准制作成收费公示牌,置于校内醒目位置。严禁收取与新生录取或学生转学挂钩的各类捐资赞助、帮困基金等费用。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征订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教辅材料目录,统一到新华书店征订,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资料。严格执行《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新教基〔2012〕37号)要求, 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加大教育民生工程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教育惠民政策,严格资金管理和发放程序,防止政策执行不到位。严格落实地区关于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借读费、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政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教育公平。严格落实地区关于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生经费资助补助的各项政策。认真贯彻地区出台的《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提高农牧区寄宿制学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完善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寄宿制学校学生交通费补助机制、建立农牧区教师伙食和交通补助长效机制、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等相关政策。
(4)扎实开展教育行风民主评议工作。采取民主评议、社会调查、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教育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对任务完成好的要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要进行处罚和问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上级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地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
制定详细的考评细则,通过考核促进工作的完成。对检查考核中发现包点领导和学校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问责。
(1)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抓好学校主要领导向教代会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培训制度,对新任职的学校领导干部,教育部门必须在任前进行廉政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健全诫勉谈话、信访通知书等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对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促其纠正。
(2)加强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学校发生截留挪用惠民资金、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效率低下等问题,确保惠民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3)加强对重点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相关标准和规范,落实项目法人责任、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程质量问责、工程承建单位准入等制度。要抓好基建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报名、企业资质预审、投标企业确定、开标、评标、定标等全程的监督。在工程开工建设后,加大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检查,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地察看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工程进展情况。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项目”工作,坚持签订廉政合同和廉政承诺金制度,营造崇尚廉洁的良好氛围。
(4)加强敏感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以决策执行、程序监控、过程监管、结果监督和责任追究为重点,加强对学校招生考试、教师招聘、财务管理、资金资助、校办企业、后勤服务、校服购买、学生保险、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组织教职工外出考察学习等过程的监督检查。
(5)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健全学校内部各项采购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仪器设备、教材图书、实验药品等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按照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施公开招标,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要督促学校学校完善资产管理档案,建立物品采购、管理、使用、报损制度。要加强对各项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6)加强对勤俭节约办教育、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因校制宜,大力推动节约型,在节约水电、粮食、办公用品和工作经费等各环节制定具体办法。加强食堂管理,严格伙食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制定文明用餐规范,大力倡导吃完所购食物、不留剩饭剩菜的“光盘行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产生接待费用。加强对校庆、学术研讨会、论坛会等活动的审批,凡是不符合规定的禁止举办;对允许举办的要严格经费监管,制止奢侈浪费。
(7)加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每年内部审计的范围不少于学校总数的10%,进一步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收支、基建项目、教育专项资金和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8)加强对学校工作的指导和激励。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帮助学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要树立典型,及时进行推荐和表彰。要积极总结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交流,增强工作的合力和实效。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1)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作用。在支持和督促教育主管部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同时,通过参会监督、明察暗访、调研指导、延伸检查、驻点巡查、民主评议、信访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落实任务情况,督促它们改正问题,推动和促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举报,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与教育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加强案件剖析,认真研究案发规律,找出制度的漏洞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运用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案件查处的政治、法纪和社会综合效果。
地区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狠抓落实,按照要求把工作一项项做实做细,以工作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进行。
地区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
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不断提升地区医疗机构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水平,为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作风和纪律保障,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以及地委、行署反腐倡廉工作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以反腐倡廉教育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积极构建符合哈密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地区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使地区各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医德医风明显好转,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切实改善,商业贿赂和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率不断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
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是做好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主体,要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全年整体工作和目标管理,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各单位主要领导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单位内部责任体系,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效。
1、严格要求,提高领导班子执政水平
(1)加强思想建设。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班子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廉政教育,每年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将学习教育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以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以廉洁的理念锻炼党性。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
(2)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地委、行署转变工作作风、联系服务群众的各项规定,严格公务接待、公车使用、调研考察及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等规定,严控发文、会议的数量和范围。创新便民服务,大力推行公开承诺、接访下访、上门服务、特事特办等措施。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的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做到教育于前、防范为先。
(3)严格廉洁从政行为。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和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做到报告内容真实无误。要认真执行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工作的规定,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单位每年要召开职代会,向干部职工述职述廉,接受干部职工的民主评议和监督。
2、加强教育,筑牢干部职工思想防线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严明政治纪律,教育干部职工始终与上级党委在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旗帜鲜明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针对干部职工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分类施教机制。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免疫力。坚持开展“四个一”活动,做到每月开展一次廉政专题学习,每季度开展一次典型示范或警示教育,每半年主要领导上一次廉政党课,每年开展一次新任领导干部、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廉政谈话,使廉政教育长效化、规范化。
(2)加强职业精神培育。把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教育列入培训计划,并与干部职工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结合起来,确保在岗人员每年接受教育的覆盖率达100%。以“道德讲堂”、集体学习、业务培训、远程教育、文体活动等为依托,通过开展“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好一满意”、“职业卫生精神大讨论” 和“服务窗口创建”等主题活动,大力培育干部职工祟尚生命、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
(3)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廉政文化进卫生行业活动,通过廉政短信、书画展、征文、知识竞赛、公益广告、文艺演出等形式,扩大卫生行业廉政文化的影响。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律和形式,丰富廉政文化的内涵,不断提升廉政文化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形成具有卫生行业特点的廉政文化建设成果。深入推进“无红包医院”创建工作,大力开展“最美乡村医生”“最美医生”“最美护士”和“健康卫士”评选等活动,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3、整体推进,加强惩防体系建设
(1)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各单位要按照上级关于年惩防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善于创新,认真制定内容科学、有效管用、配套完备的五年工作计划,做到整体目标明确、年度任务具体、措施落实到位、工作成效显著。要强化对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
(2)进一步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地区《关于全面推行以权力公开运行为重点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清理和确认权力事项,理清权力底数,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权力运行风险的防控措施,加强职务权力廉政风险防控、职业权力廉政风险防控和供应商诚信度管理,强化系统配套,形成有章可循、严密规范的“制度链”,防止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积极推进领导职务权力和医护人员职业权力网上运行平台建设,通过科技手段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
(3)继续深化公开工作。各单位要坚持党务公开为统领,政务、院务和办事公开协调互促的大公开格局,凡是法律法规不要求保密的事项全部进行公开。要抓好公开工作运行机制建设,每年制定完善公开目录,确定专人实施公开;要重点做好党务、院务和诊疗、服务、药品、耗材等群众关心问题的信息公开,严格实行费用清单制和费用查询制。要抓好公开工作载体建设,综合运用公开栏、电子屏、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介,实现公开机制长效化、公开范围最大化、公开效益最优化。
4、突出重点,规范权力正确行使
各单位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要求,从行政权力和职业权力两个层面规范程序,加强防控,严格监督,确保医疗卫生机构权力规范运行。
(1)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
要严格执行“五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规定,规范决策程序,完善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规范重大事项决策。一是优化决策机构和运行机制。各单位要完善党委(党组、党总支或支部)、行政领导班子议事程序和规则,细化本单位“五重一大”事项内容,凡事关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对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二是完善决策程序和方法。各单位的重大决策,均要落实会前调研论证、议题会前通报、会中充分讨论、主要领导末位发言等制度,确保决策民主科学。参会人数必须达到规定数。对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的事项,要实行票决制。领导班子进行重大决策时,可邀请卫生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人员参与监督,会后要编写会议纪要,留档备查。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决策要向干部职工和群众公开。三是加强对决策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决策实施过程的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情况和结果要进行公开。
——规范重大项目建设。一是开展“廉政文化进工程(项目)”活动。把廉政文化融入工程建设审批、规划、招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落实廉政准入、廉政保证金和廉政承诺等制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廉政文化全覆盖。二是明确和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各单位实施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实行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按照双向监督制度要求,项目建设的执行事宜应由主管副职负责,正职重在发挥监督指导作用。要明确项目执行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及其职责。可成立由卫生主管部门、内审机构、职工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三是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防控。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建设资金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项目款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有关规定支付。四是开展项目全程监督。各单位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图、招投标、资金拔付和使用情况必须按规定实时公开,卫生主管部门、单位监督人员、内审机构等要主动介入项目设计、施工、采购、验收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积极引入职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规范重大物资采购。一是规范采购范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凡应参加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的,都应当参加政府采购和集中采购。未纳入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耗材、设备、试剂、器械和其他超过一定金额或数量的物资,必须由单位统一集中采购;不需统一集中采购的,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实行使用、主管、监督三方人员共同参与进行采购。二是严格采购程序。医疗机构组织集中采购,要严格按照编制采购计划、专门委员会论证、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开展资质审核、组织招标评标、签署供货合同和采购验收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无故简化或遗漏。三是实施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各单位在与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载入购销合同,禁止收、送商业贿赂,并明确约定法律责任;一旦违反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四是公开采购关键环节和结果。要按照公开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对采购过程进行全程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规范重要人事任免。一是干部任用。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在干部竞聘、民主推选等工作中,邀请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全程进行监督,通报和公示干部选拔每个环节的结果,确保干部任用公平公正。二是职称评聘。各单位要成立职称评聘工作委员会,严格执行职称评聘的各项法规制度,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公布,按照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查资格、公示上级评审结果的程序,依据医疗机构岗位职数择优聘任,公示聘任结果。三是人员招聘。医疗机构招聘人员,必须进行公开招聘。要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经过考试、考察和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照考试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要及时公布会议纪要、招聘方案、考试情况和招聘结果。四是执业资格管理。认真落实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各项规定,把医、药、护、技人员的执业要求和行为规范列为监督内容,及时公布所有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及执业范围,防止医务人员无证或超范围执业。五是轮岗交流。对廉政风险比较高的岗位,要定期轮岗交流。较大规模轮岗交流,要制定方案,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并采取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等形式进行,结果要向干部职工公开。
——规范财务管理。一是加强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乡财县管”的医疗单位,所有资金要上交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要认真落实逐级审批制度,确保各类资金严格规范使用,严防“账外账”和“小金库”。二是强化重点支出监控。科学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完善基建项目、大额物品购置和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要逐项细化公开单位预决算经费及各类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资金审批使用各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三是认真执行财务内控制度。要明晰管理职责分工,财务收支、审核、审批、审计应由不同岗位分管,建立纵向与横向的监督关系,形成严密、完整的财务内控制度。对大额资金支出定期开展绩效考评,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2)规范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权力运行。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药、护、技等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各单位要认真查找诊疗服务过程中职业权力的“关节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和问题易发的“风险点”,有效遏制收受“红包”、回扣、过度检查治疗、乱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一是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开展包括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纪律法制等内容的医德医风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把医德医风知识纳入医务人员上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教育、执业资格考试、职称晋升考试的必备内容。二是各单位要在各科室开展拒收红包承诺活动,并将承诺书在显著位置张贴。三是改进完善医德考评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档案,及时、准确、客观记录医务人员医德表现,并将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四是探索建立医务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各单位要为每名医务人员建立执业档案,把个人所有的执业信息包括不良记录纳入档案,统一开放管理,便于全面查询医生的执业数据、信誉等级、不良记录,使医务人员对自己的失信失职、失德违纪行为付出代价。五是健全医德医风问题投诉和查处机制。各单位要畅通投诉渠道,规范线索管理,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件登记、迅速查处,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答复。
——加强临床诊疗管理。以临床路径管理为主要抓手,规范诊疗行为,实现临床诊疗行为的标准化、可控化,防止过度医疗。一是增加管理病种。认真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扩大管理病种,逐步把医疗机构主要病种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二是规范路径内容。医疗机构要在卫生部印发的临床路径基础上,结合医疗实际,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制定临床路径文本,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使用耗材,科学测算并严格控制单病种诊疗费用。临床路径文本经本单位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三是加强实施过程监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强化对入径标准、路径变异的监控,对出径病例进行监测、预警,不断提高路径入组率和完成率。四是强化实施效果评价。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相关信息收集和数据报送制度,定期对临床路径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分析。根据评价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和改进临床路径。
——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监控,防止不合理用药。一是加强药品来源监控。各单位要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来源,必须参加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渠道采购的药品。临床急需的未经统一渠道采购的药品,执行备案采购制度。二是开展基本药物使用监控。各单位要安装反统方软件,对科室、医师基本药物的使用数量、金额、比例等进行排名并进行公示,鼓励医师更多地使用基本药物。三是开展抗菌药物使用监控。重点加强抗菌药物使用量、分级管理和围手术期预防使用的监控,严格控制抗菌药物使用品种、使用强度和使用率,促进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四是加强超限处方监控。对单张门诊处方(中药处方除外)设定“金额、品种、时间”三个上限,由职能科室进行审核监督。五是实行药品“三双”监控。将抗菌药物、心脑血管、肿瘤、血液制品等药物纳入监控重点,对医疗机构单品种用药数量、金额实行“双排序、双公示、双监控”,并将科室、医师排位情况定期进行公示。严禁药品供应商以培训班、健康教育等名义推广药品行为。六是组织开展处方点评。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内部公示,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实施教育、批评、告诫、处罚、处分等措施;对存在不合理增长的药品,实施限购、暂停采购等措施。
——加强医用耗材管理。一是来源监控。推进耗材规范化管理,积极参加以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渠道采购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需自采的医用耗材,要成立专门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集中采购。对临采性强的高值植入性耗材,招标选择生产企业。严格供货渠道,积极参加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高值耗材集中采购。严禁科室和个人自行采购。二是资质监控。建立健全医用耗材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严格进行资质准入管理,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在医疗机构使用。三是使用监控。对高值耗材使用,认真履行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制度。严格使用程序,强化使用合理性审查,防范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四是重复使用监控。根据耗材编码的唯一性监控高值耗材重复使用,通过收费数量与出库数量的对比监控低值耗材重复使用。五是跟踪监控。对植入性高值耗材,各单位须建立患者档案,通过回访出院患者进行跟踪服务,为耗材的采购和使用提供技术依据,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加强医用试剂管理。一是采购监控。积极参加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试剂集中采购,对医疗机构可以自行采购的试剂,严格执行采购规则。二是出入库监控。对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的试剂,要统一验收、编码后管理,无验收或非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入库、不得付款。三是使用监控。强化对试剂质量和使用数量的监控,严防发生质量事故和乱收费等问题。
——加强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相关制度,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进行监控,对科室、医师进行排序和公示。要严格遵守检查权限,加强非临床医师开具检查单行为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使用未经配置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认真落实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规定。严格重复检查监控,除需要连续观察病情变化的患者外,对同一患者、同一部位、同日重复检查的病例进行重点筛查,审核检查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的医师进行处理。
——加强医疗收费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药品、耗材等加成标准执行,严格科室收费权限,监控逻辑错误收费和住院限额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要通过多种方式公示药品、医疗服务等价格信息,供群众监督,防止乱收费现象。
5、纠建并举,全面加强行风建设
(1)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坚持做好医德医风满意度调查工作,邀请社会各界从服务环境、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专业水平、不良行为等方面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测评,把评选人民满意好医生好护士好医院纳入评议调查内容,促进医德医风、服务质量、卫生行风进一步好转。
(2)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卫生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深化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对卫生行业协会、学会的监管,进一步巩固公款考察旅游、“小金库”专项治理等工作成果,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权益。
(3)大力推进绩效管理工作。将单位重点工作、作风建设、惠民利民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完善和健全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加强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做到活动有规划、推进有措施、管理有制度,开展有实效。
(4)着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医环境,健全完善各项告知制度,大力推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广大医务人员要切实改进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与干部职工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对任务完成好的科室和个人要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问题的要进行处罚和问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上级卫生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二)地区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对分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反腐倡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在做好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同时,认真抓好分管的医疗卫生机构反腐倡廉工作。要将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季度检查、半年通报、年终考核制度。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建立领导包点制度,通过调研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形式,抓好包点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为重点,制定详细的考评细则,通过考核促进工作的完成。对检查考核中发现包点领导和分管单位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问责。要积极总结系统内反腐倡廉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信息交流,增强工作的合力和实效。
1、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管单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群众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
2、加强对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管单位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五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和末位表态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要加强对党政正职“四个不分管”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3、加强对医疗卫生职业权力规范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管单位医德医风建设、临床诊疗管理、临床用药管理、药品采购、医用耗材管理、医用试剂管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管理、医疗收费管理等制度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程序和流程,做到不遗漏、不变更、不简化。对分管单位不按程序操作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要督促分管单位强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
4、加强惠民政策落实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分管单位落实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重点工作和民生工程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惠民政策惠及地区各族群众。要建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大项目全程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各种卫生资金尤其是公共卫生、重大科技专项、社区卫生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止贪污、挤占、挪用、骗取基金等问题的发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加强对卫生行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坚决查处向患者搭售与医疗无关的用品及其他有偿服务项目、自立、分解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科室承包等违规行为,杜绝乱收费、滥检查、大处方、开单提成、收受回扣、索要红包等现象,坚决取消医院、科室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做法,纠正服务效率低下、“生、冷、硬、横”、“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要严格规范卫生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和错案追究制,督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作用,在支持和督促卫生主管部门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同时,通过参会监督、明察暗访、调研指导、延伸检查、驻点巡查、民主评议、信访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卫生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落实任务情况,督促它们改正问题,推动和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举报,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要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手段,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工作要求
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按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要狠抓落实,按照要求把工作一项项做实做细,以工作成效赢得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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