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体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天津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 需要七个条件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上午从市卫生局获悉,作为卫生部确定的5个试点城市之一,天津市将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百姓就医。同时符合7个条件的可申请开办个体诊所。
  按照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的通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的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举办个体诊所;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记者黄建高)
我来说两句
热点新闻排行榜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 | 举报邮箱:jubao@ |
(C) 2000-.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李成旺法律在线&&&TEL:
只有沟通才能理解,只有理解才能和谐.通过以下方式和我联系,给您最满意的服务!手机:
办公电话:
也可以在我的网站上直接留言,我会及时给予回复!
再论个体诊所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再论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张家口律师李成旺自从我的文章《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一文发表后,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我几年来不断收到了全国各地打来的电话,这是我所没有预料到的。首先,我衷心感谢网友和医疗诊所对我案例的关注;其次,遗憾的是,《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一文,并没有将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办营业护照说清楚、说详细、说透彻,为了答谢各地、各大网站对我文章的关注,我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进一步说的更透彻。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全国都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我是法律人,是律师,法律就是我的圣经,我必须以法为天,告诉大家“应当”还是“不应当”。一、主张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所有依据(按时间排序)1、国务院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该法第28条内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35条内容是:“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国务院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该法第九条内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该答复的内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请示》(内工商企字〔1996〕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四、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全文为:《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5.城镇个体医疗机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共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稳步推开,保证分类管理工。4、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2007年工商个企字〔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如下:《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呈[2007]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6、国务院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务院日起施行《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该法第5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台的地方性文件二、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及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工商行政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首要问题要搞清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什么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通俗地讲,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开诊所实际上对“禁止的解除”;从法律上讲,是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2、什么是行政许可?提到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就绕不开《行政许可法》,所以笔者必须不惜笔墨,把《行政许可法》说透彻,才能完全理解“应当”或者是“不应当”。何为行政许可?简单地讲就是公民要从事某项活动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否则就是违法。比如,开车没有驾照,不就是违法吗?本案如果开诊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不办就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典型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实际上是行政许可项目越多,公民的自由就越少。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实施之前,据统计全国有4000多项审批项目,有的地方还闹出了“馒头办”、“面条办”的笑话,这就意味着卖馒头和面条也要经过审批,据说开一个小商品市场需要跑80多个部门,盖112个公章。本案就是非常明显的案例,过去开个体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就行了,现在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你开诊所是便利了还是麻烦了?国家为了治理这种乱象,防止行政机关乱设行政许可,无限制的挤压公民的自由,于日实施了《行政许可》,该法开宗明义,立法的目的非法明确,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机关、以及法律(广义)的级别作了全面的规定。3、什么事项、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级别的法律、什么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上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清二楚《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不是通过什么方式,而规定的什么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立法技巧十分高明。  第13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规定了什么级别的法律可要设定行政许可  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18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如果您不想看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那么让我做一个浅显、易懂的解读:以上法条说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法律的制定者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国务院,这意味着只有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及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中国的立法是经过各个机关激烈的博弈才完成的,如果这样做,等于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部取消了,这些机关不干,于是有留了一个尾巴,十五条给地方政府留了余地,但请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绝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行政许可法》可以得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定个体医疗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实际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设定。因为《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而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恰恰是给“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已经被明确排除掉了。三、对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弄懂了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再来分析目前所有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法律文件就容易多了,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分析:1、国务院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可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约束的是“企业”,个体医疗机构显然不是“企业”,其适用主体都是错误的。一些地方工商管理机关的盲目与无知。2、国务院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首先,该法第九条要表达的内容是强调“必须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次,该法第9条“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再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4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133号答复无权设定行政许可。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首先,“四部委”联合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当然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四部委”的文件早于《行政许可法》,且效力低于《行政许可法》,并不能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再次,《行政许可法》第83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5、2007年工商个企字〔行政许可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的情况下,仍然与该法背道而驰,出台该答复,振振有词地仍然要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其工作人员喝醉酒的结果,就是对法律的极端无知,是一件荒唐至及的事情。6、国务院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务院日起施行《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首先,依照《民法通则》第26条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所以,把个体医疗机构定为“个体工商户”是错误的。其次,依照国家统计局GB/T《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导》个体医疗机构分在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再次,并不是所有的营利单位都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比如“律师事务所”。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台的地方性文件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都是违法无效的。综上,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于法无据。四、关于涉及本案的其他问题及依据1、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表面上是“办照”,但其核心是“收费”,笔者所在的地区,要求个体医疗机构从2006年10月份办照,但却要求从2006年1月起补管理费。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的已经很清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问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收费项目的通知》第81项就是“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费”,所以,个体医疗机构无论管理的主体是谁,都不得收取“管理费”,其收费的目的必将落空。3、卫生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同态度认真研究过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者大都清楚,1996年在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卫生部于日却发出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心内容是:“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的有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不予执行”。反映出两个部门互不协调,互相“打架”,“争权夺利”的问题。经过炼狱般的思考和不断的否定之否定,终于写完这些文字,我即感到轻松,也感到痛苦,我并没有追究某种形式和美丽,而是力求适用。谢谢您的阅读,也愿意和大家共同探讨。再论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张家口律师李成旺自从我的文章《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一文发表后,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我几年来不断收到了全国各地打来的电话,这是我所没有预料到的。首先,我衷心感谢网友和医疗诊所对我案例的关注;其次,遗憾的是,《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一文,并没有将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办营业护照说清楚、说详细、说透彻,为了答谢各地、各大网站对我文章的关注,我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进一步说的更透彻。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全国都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我是法律人,是律师,法律就是我的圣经,我必须以法为天,告诉大家“应当”还是“不应当”。一、主张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所有依据(按时间排序)1、国务院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该法第28条内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35条内容是:“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国务院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该法第九条内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该答复的内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请示》(内工商企字〔1996〕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四、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全文为:《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5.城镇个体医疗机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共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稳步推开,保证分类管理工。4、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2007年工商个企字〔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如下:《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呈[2007]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6、国务院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务院日起施行《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该法第5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台的地方性文件二、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及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工商行政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首要问题要搞清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什么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通俗地讲,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开诊所实际上对“禁止的解除”;从法律上讲,是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2、什么是行政许可?提到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就绕不开《行政许可法》,所以笔者必须不惜笔墨,把《行政许可法》说透彻,才能完全理解“应当”或者是“不应当”。何为行政许可?简单地讲就是公民要从事某项活动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否则就是违法。比如,开车没有驾照,不就是违法吗?本案如果开诊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不办就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典型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实际上是行政许可项目越多,公民的自由就越少。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实施之前,据统计全国有4000多项审批项目,有的地方还闹出了“馒头办”、“面条办”的笑话,这就意味着卖馒头和面条也要经过审批,据说开一个小商品市场需要跑80多个部门,盖112个公章。本案就是非常明显的案例,过去开个体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就行了,现在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你开诊所是便利了还是麻烦了?国家为了治理这种乱象,防止行政机关乱设行政许可,无限制的挤压公民的自由,于日实施了《行政许可》,该法开宗明义,立法的目的非法明确,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机关、以及法律(广义)的级别作了全面的规定。3、什么事项、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级别的法律、什么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上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清二楚《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不是通过什么方式,而规定的什么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立法技巧十分高明。  第13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规定了什么级别的法律可要设定行政许可  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18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如果您不想看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那么让我做一个浅显、易懂的解读:以上法条说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法律的制定者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国务院,这意味着只有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及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中国的立法是经过各个机关激烈的博弈才完成的,如果这样做,等于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部取消了,这些机关不干,于是有留了一个尾巴,十五条给地方政府留了余地,但请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绝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行政许可法》可以得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定个体医疗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实际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设定。因为《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而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恰恰是给“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已经被明确排除掉了。三、对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弄懂了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再来分析目前所有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法律文件就容易多了,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分析:1、国务院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可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约束的是“企业”,个体医疗机构显然不是“企业”,其适用主体都是错误的。一些地方工商管理机关的盲目与无知。2、国务院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首先,该法第九条要表达的内容是强调“必须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次,该法第9条“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再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4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133号答复无权设定行政许可。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首先,“四部委”联合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当然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四部委”的文件早于《行政许可法》,且效力低于《行政许可法》,并不能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再次,《行政许可法》第83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5、2007年工商个企字〔行政许可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的情况下,仍然与该法背道而驰,出台该答复,振振有词地仍然要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其工作人员喝醉酒的结果,就是对法律的极端无知,是一件荒唐至及的事情。6、国务院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务院日起施行《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首先,依照《民法通则》第26条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所以,把个体医疗机构定为“个体工商户”是错误的。其次,依照国家统计局GB/T《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导》个体医疗机构分在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再次,并不是所有的营利单位都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比如“律师事务所”。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台的地方性文件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都是违法无效的。综上,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于法无据。四、关于涉及本案的其他问题及依据1、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表面上是“办照”,但其核心是“收费”,笔者所在的地区,要求个体医疗机构从2006年10月份办照,但却要求从2006年1月起补管理费。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的已经很清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问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收费项目的通知》第81项就是“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费”,所以,个体医疗机构无论管理的主体是谁,都不得收取“管理费”,其收费的目的必将落空。3、卫生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同态度认真研究过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者大都清楚,1996年在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卫生部于日却发出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心内容是:“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的有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不予执行”。反映出两个部门互不协调,互相“打架”,“争权夺利”的问题。经过炼狱般的思考和不断的否定之否定,终于写完这些文字,我即感到轻松,也感到痛苦,我并没有追究某种形式和美丽,而是力求适用。谢谢您的阅读,也愿意和大家共同探讨。再论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张家口律师李成旺自从我的文章《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一文发表后,引起了网友的高度关注,各大网站纷纷转载,我几年来不断收到了全国各地打来的电话,这是我所没有预料到的。首先,我衷心感谢网友和医疗诊所对我案例的关注;其次,遗憾的是,《河北行政许可第一案:个体医疗机构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吗?》一文,并没有将个体医疗机构是否办营业护照说清楚、说详细、说透彻,为了答谢各地、各大网站对我文章的关注,我觉得很有必要将这个问题进一步说的更透彻。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在全国都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我是法律人,是律师,法律就是我的圣经,我必须以法为天,告诉大家“应当”还是“不应当”。一、主张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所有依据(按时间排序)1、国务院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该法第28条内容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的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35条内容是:“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2、国务院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该法第九条内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该答复的内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请示》(内工商企字〔1996〕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由国家核拨经费的医疗机构,可以不登记注册;凡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二、凡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包括实行股份制、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均应办理登记注册。  三、上述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先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取得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四、对应登记注册而不办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全文为:《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有序的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5.城镇个体医疗机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共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院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稳步推开,保证分类管理工。4、理机关应当依照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2007年工商个企字〔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全文如下:《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号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注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工商呈[2007]2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二、对于个人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规范管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对无固定场所流动行医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6、国务院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务院日起施行《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该法第5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台的地方性文件二、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及法律是怎样规定的1、工商行政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首要问题要搞清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什么行为?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通俗地讲,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才能开诊所实际上对“禁止的解除”;从法律上讲,是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2、什么是行政许可?提到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就绕不开《行政许可法》,所以笔者必须不惜笔墨,把《行政许可法》说透彻,才能完全理解“应当”或者是“不应当”。何为行政许可?简单地讲就是公民要从事某项活动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审批,否则就是违法。比如,开车没有驾照,不就是违法吗?本案如果开诊所必须办理营业执照,不办就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典型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实际上是行政许可项目越多,公民的自由就越少。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实施之前,据统计全国有4000多项审批项目,有的地方还闹出了“馒头办”、“面条办”的笑话,这就意味着卖馒头和面条也要经过审批,据说开一个小商品市场需要跑80多个部门,盖112个公章。本案就是非常明显的案例,过去开个体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就行了,现在还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你开诊所是便利了还是麻烦了?国家为了治理这种乱象,防止行政机关乱设行政许可,无限制的挤压公民的自由,于日实施了《行政许可》,该法开宗明义,立法的目的非法明确,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机关、以及法律(广义)的级别作了全面的规定。3、什么事项、通过什么方式、什么级别的法律、什么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以上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清二楚《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了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不是通过什么方式,而规定的什么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立法技巧十分高明。  第13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许可法》第14条、15条规定了什么级别的法律可要设定行政许可  第14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16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17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第18条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如果您不想看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那么让我做一个浅显、易懂的解读:以上法条说明: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我国法律的制定者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国务院,这意味着只有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及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中国的立法是经过各个机关激烈的博弈才完成的,如果这样做,等于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全部取消了,这些机关不干,于是有留了一个尾巴,十五条给地方政府留了余地,但请注意,国务院各部委绝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从《行政许可法》可以得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定个体医疗机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许可,实际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设定。因为《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而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恰恰是给“其他组织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已经被明确排除掉了。三、对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弄懂了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律定位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再来分析目前所有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法律文件就容易多了,下面我们就逐一进行分析:1、国务院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第35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可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约束的是“企业”,个体医疗机构显然不是“企业”,其适用主体都是错误的。一些地方工商管理机关的盲目与无知。2、国务院日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首先,该法第九条要表达的内容是强调“必须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次,该法第9条“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并无言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再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4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解释”,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卫生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做出了司法解释,制定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第7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所以,工商行政部门无权解释,认为到其他部门办理就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是非常错误的。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4条明确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法第17条进一步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所以,133号答复无权设定行政许可。4、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日实施的《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首先,“四部委”联合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当然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次,“四部委”的文件早于《行政许可法》,且效力低于《行政许可法》,并不能作为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再次,《行政许可法》第83条:“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5、2007年工商个企字〔行政许可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行医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在《行政许可法》已经实施的情况下,仍然与该法背道而驰,出台该答复,振振有词地仍然要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其工作人员喝醉酒的结果,就是对法律的极端无知,是一件荒唐至及的事情。6、国务院日《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国务院日起施行《城乡个体户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废止)首先,依照《民法通则》第26条之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即不是工业,也不是商业,所以,把个体医疗机构定为“个体工商户”是错误的。其次,依照国家统计局GB/T《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导》个体医疗机构分在了“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再次,并不是所有的营利单位都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比如“律师事务所”。7、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出台的地方性文件由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所以,所有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性行政许可都是违法无效的。综上,在国家没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出台的情况下,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于法无据。四、关于涉及本案的其他问题及依据1、为什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让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表面上是“办照”,但其核心是“收费”,笔者所在的地区,要求个体医疗机构从2006年10月份办照,但却要求从2006年1月起补管理费。实际上《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的已经很清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问题《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收费项目的通知》第81项就是“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费”,所以,个体医疗机构无论管理的主体是谁,都不得收取“管理费”,其收费的目的必将落空。3、卫生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同态度认真研究过个体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者大都清楚,1996年在国家工商总局要求个体医疗机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同时,卫生部于日却发出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心内容是:“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的有关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不予执行”。反映出两个部门互不协调,互相“打架”,“争权夺利”的问题。经过炼狱般的思考和不断的否定之否定,终于写完这些文字,我即感到轻松,也感到痛苦,我并没有追究某种形式和美丽,而是力求适用。谢谢您的阅读,也愿意和大家共同探讨。
上一篇:下一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开牙科诊所的条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