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木头石新医院误诊相关法律

浅谈医院误诊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高爱民
  一、误诊的概述
  1、临床误诊的涵义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
  2、临床误诊的分类
  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其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疾病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3、误诊的主要表现
  一、将“无病”诊断成“有病”;二、将“有病”诊断成“无病”;三、将“此病 ” 诊断为“彼病”。所有这些误诊都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二、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及条件
  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1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 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 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 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 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2、行为违反法律;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4 、行为人有过错。同时具备以上4 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临床误诊的法律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结束语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复杂性,医院误诊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检查过程,具有风险性和专业性,误诊是允许的,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的,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判断误诊的过错标准尤为重要。必须区分误诊的具体情形,即误诊是否存在必然性、或然性,只有存在过错的、不应有的误诊,医生“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有注意”造成行为不规范,没有尽责的误诊,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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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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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咨询下可否打官司,成败多大几率。我觉得是我们厂医院延误治疗造成我父亲脑溢血去世。具体是这样的:我父亲10月29日下午出现了语言障碍,说话总是重复几个听不懂的词语;然后10月30日,我父亲一大早就到我们厂医院进行检查,厂医院在没有做任何CT检查、B超检查的情况下,就给我爸爸定义为肝性脑病而进行输液治疗。我当天就从成都赶回了江油,晚上的时候我发觉父亲病情有所加重,因为说话越来越不清晰,并且并没有出现肝性脑病的的现象(我在网上查询的。)。第二天清早,父亲检查了B超,体内没有腹水,因为我爸爸爱喝酒,所以医生就直接断定为肝性脑病要求继续输液。而后,我咨询了一个医生朋友,朋友喊我赶快打CT,于是我转院到了总厂医院照了CT,发现父亲已经脑出血达到了50ML,并且形成了明显的水肿带。经过咨询后得知,父亲至少已经流血了两天。最后,父亲在总厂医院做了手术,但是后来由于肝上的并发症导致10月13日去世。我想咨询下,这种是否意味着厂医院拖延了父亲病情,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厂医院给出说法。谢谢。
  中顾网解答:
  可以要求适当赔偿。脑性脑病和脑出血是完全不同的疾病,治疗的方向和原则也不一样。但是你父亲确实存在肝脏慢性病变,医院检查不细,没有考虑到脑部出血,所以,要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法规: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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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如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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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日因腹痛恶心住院治疗.在16日上午10点入院至21日晚六天时间经腹透`腹部平片`加强CT等检查分别排除肠梗阻,可医生一直按肠梗阻治疗.禁食`灌肠`喝蓖麻油`插胃管.疼痛难忍时就打止疼针.21日晚我家人找到妇科医生到我病房给我检查,才知道得的是宫外孕.22日做的手术.因腹腔淤血太多粘连严重,无法用内窥境做手术,只得开腹.手术时吸出血液1500毫升挟出血块500克.因血液在腹腔淤积时间过长无法回收利用,因此输血800毫升.左侧输卵管粘连严重丧失功能,右侧破裂后修复丧失部分功能.因为确诊的延误导致多产生九千多元的医药费.问:我是否有权利要求退还此部分不该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可要求赔偿多少钱?恳请得到指点!!万分感谢!!!
  中顾网解答:
  医院应当给与赔偿。建议当面寻求帮助。
  相关法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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