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肇事逃离怎么处理,回来一次看了一下情况后不把人送医院再次逃离,算间接性故意杀人罪吗?

  在驾驶员培训学习的这几天,在教练的悉心且不乏幽默指导下我掌握了一门新的技能,并且在驾校度过了紧张但愉快的学习时光心得。下面是美文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驾驶员培训学习心得,欢迎大家阅读。

  驾驶员培训学习心得篇1

  7月份的时候,在同事的鼓噪之下,报了名去学车。

  原本,也是有这个打算的。n年前,就听说过现代新文盲的定义:没有驾照、不懂电脑、不会英语。想一想,即使没有车,报个名,去体验一下也不错。

  领到驾校发的那本理论教材之后,没想到,5月份太忙,简直就抽不出时间来看。也没想到,6月份还是太忙。断断续续的看了一点书。先前去考过电脑试的同事,回来一交流,两个人只有一个人过了电脑试,考过的还是考了两次,第二次才通过,另一个不过。都说,蛮难的。

  本来,打算要在7月初准备考的。一听,觉得还是要准备充分一点好。

  忽然一天,在别的驾校学车的另一个同事聊起考试的事,他说,电脑试过了,94分,不难。还给了一个网址,用来在网上做习题的。

  想想再这样拖下去不是办法,别人能过,自己也能过。于是,咬咬牙,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拼命的看书,上电脑找习题做。在网上考过几回试,只有一回是上90分的。

  还是去考了。星期一大早,就奔去车管所。以为8:30可以考,没想到,考试是要排队的,得等第一批考完,才能进去考。

  在候考室里,看录像。

  终于等到。验证,进去坐好,点题,开始。一题接一题的点击。才做了三十分多钟,居然做完了。仔细检查了一下,点击提交,显示98分。那种兴奋的心情简直无法言语!

  电脑考试过后,随即而来的是进入了“实战”阶段。

  这真是一个“痛苦”的阶段。

  挨骂是家常便饭。先是学倒桩。这也不懂,那也不懂,手脚配合得慢,教的要领不能够记着,倒桩甚至是倒了七八次都不进。几天下来,还没有找到什么“规律”。最感到“提心吊胆”的是跑路,老是被教练骂“扫平一街人”、“死字不知道怎么写”等话。心里的压力很大。

  日子一天天过去,工作又忙,考试的日期又迫近了,觉得这样不是办法。于是,又想到了上网找视频,找别人的学车心得来研究,并向考试成功归来的师长们讨教。终于找到了一点“小窍门”,一个与教练所教的不一样的“窍门”。

  有了信心,又到驾校,用“小窍门”来试一试。呵呵,果然成功。这回,教练脸上有了笑容。我也偷笑。

  在所有科目当中,最让我为难的就是单边桥了,另外压饼也是我不熟悉的科目,每次在练习中我的重点也都在这两个科目上,看到其他的学员练习时都能顺利地完成我的心里很着急。到了8月底我换了一个教练,新教练教学耐心细致,让我学车的心情大好,感觉很快就找到了,最近的几次练习,我的压饼和单边桥成功率都很高我也对通过考试信心大增。

  接着,快到了考试的时候了。我相信考试将会很顺利。

  从7月中旬起到9月上旬,炎炎夏日里学车,那是一段难忘的日子

  虽然还没有拿到驾证,那段“苦练”的学车日子,还是给了我一些启发:胆大心细、熟能生巧、勤能补拙等,这些体会,都浸泡在记忆里了……..这些,其实,也是我们做人、处事的“技术”。

  驾驶员培训学习心得篇2

  汽车在如今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出行的方便,提高生活质量,我也赶紧开始了学车之旅。经过在驾校半年多的驾校学习,即将结束驾校学习生活,在兴奋之余,总结一下学习心得,巩固学习成果。

  首先是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机动车的理论基础知识,毕竟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通过学习可以了解道路交通法和实施条例,以及驾驶机动车的基本理论知识等。毫不夸张的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既是前人的经验总结,也是前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规律和规则,我们必须学好,这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我通过反复认真的阅读《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手册》,以及在网上题库的多次模拟考试后,顺利的通过了科目一理论考试。

  接下来就是开始上车实战练习,第一次坐在车上是既紧张又兴奋,不知如何是好,好在教练寇师傅很有耐心也很幽默,生动的为我们讲解,从离合器、刹车、油门的位置,到怎么踩,再到怎么控制怎么相互配合,方向盘要如何稳,循序渐进让我们慢慢消化,接着就是练习走直线,学会控制好离合器,让车走平稳,然后练习倒正库、倒反库、移库。在教练的耐心教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与练习,倒库这关有惊无险地通过了。紧跟着练习走单边桥、侧方停车、定点停车、上坡起步等,教练教得认真仔细,不时还个我们调整一下每个人的该注意的位置。虽然在练习场上顶着风顶着雨顶着万恶毒太阳的我们表现不俗,但是考试的时候却远比训练场来的复杂,首先车不是平时开的教练车了,车上的各种设施与平时开的教练车或多或少都有出入。另外坐在身旁的不是教练而是考官多少会影响学员的心理。而且还要小心注意细节。但实际上只要功夫到家了,以不变应万变通过考试是很轻松的。毕竟通过考试只是手段,真正的目的在于学好驾驶技术保障自己和别人的生命安全。

  最后的这一项学习,是将理论付诸实现。在真实的环境里学习与练习。面对急弯,面对烂路,面对各式各样的新情况,在教练的悉心指导下我们从开始惊吓与不知所措慢慢转变成为马上采取应对措施,在实践中收获了经验,不会再起步停车就熄火,转弯转到对面车辆的车道上。从开始的会车就拼命向右打方向,到学会提前会车估测距离。如今已能做到勤观察,熟练地加档减档,平稳的转弯等等。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从报名开始,到理论考试,再到场考倒库,场地练习,上路练习我无一例外地积极、努力和认真地进行了准备、练习和总结。同时,在寇教练认真、仔细和耐心地教导下,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经验有了很大地提高,驾驶操作技能也有了质的飞跃,在此,要真诚地感谢寇教练悉心教导。

  通过驾校的认真培训,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交通法规,并切身体会到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是多么地重要。我清醒的认识到,自己的经验和驾驶技能还很欠缺;对各种突发情况或者特殊路况的处理还很没有经验;对车辆的了解和操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熟练。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并恪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路上按规定行驶,尊重和礼让他人;在平时,做到酒后坚决不驾车,其他不适合驾车的情况都不驾车等。生命是可贵的,而且只有一次,要珍爱生命,让车祸离我们远去!“安全第一”不是口号,而是要让它体现在我们的举手投足之间!最后,我要真诚的感谢寇教练,在他的悉心且不乏幽默指导下我掌握了一门新的技能,并且在驾校度过了紧张但愉快的学习时光。

  驾驶员培训学习心得篇3

  一、有利于城市交通进一步规范,更重要的是保护他人、保护自己。1999年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在全国引起了“撞了白撞?”问题很的大争论。这违背了人文主义精神,违背了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人民的人生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如果说行人错在违规,就要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的话,那代价实在太大了。那些撞到人的司机剥夺了别人健康,生存的权力岂不是错更大?即使不是故意,但是也说明了肇事司机的安全警惕性不高,应对突发能力不强,理应承担责任。现在新交通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彻底否认“撞了白撞”的说法,这一点为司机的安全警惕性敲响了警钟。里,对行人的违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规定,在提醒驾驶者的同时,也对行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要向全国人民普及,让群众提高交通规范意识,目的除了规范城市交通以外,更重要的是为保护他人更为保护自己。

  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注重提高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场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受伤者献血淋漓的躺在地上,可是周围的村民却守着出事地点,不让人破环现场,非要等交-警来处理,伤者就这样不能得到及时医治,导致失血过多死亡。当时这件事情对我的震动很大,不仅为伤者无辜丧命感到惋惜和遗憾,更为村民的愚昧偏执痛心。这样的事情何止这一件呢,交通意外发生之后,得不到及时医治,原因除了上述这种情况还有很多。比如,弃伤者逃离现场;伤者被送到医院以后因为资金问题的不到医治等等。本来可以挽救的生命,就这样被耽误拖延而造成了不可弥补的后果。而在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人道主义精神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及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至3月报名以来,一直没有去学习,上个月刚刚把理论考过。接着上了几次车,感觉还不错,不过,我不得不承认,女士相比男士来说确实要慢一些。

  上节课老师教了右飞,练了半天都找不到最佳的状态。后来,还是另外一位师傅告诉我几个机械的动作,终于算是明白了,虽然练的很机械,但至少不再犯一些低级的错误。而我们同一辆车的另外一位师兄,他真的很厉害呢?他练了两节课的右飞,师傅教他全套,练的非常好,还可以给我们做一些指导。

  这儿的老师也不错,不要学生请客吃饭,他们有自己的食堂。每天从早上7:00钟开始接学员,要晚上10:00钟才能结束,每天重复同样的工作、坚持10几个小时的上班时间,还能保持既望的热情和饱满的工作状态,真是不容易。带我的师傅是一位很有想法和冲劲的人。刚刚完成了在川大mBA的学习,虽然是网络教育,但到了他这个年龄和他所处工作氛围,还能让他静下心来去学习一些东西。他这种生活状态让我由心底产生几分敬佩。

  我希望自己能尽快完成驾校的学习,可能是因为我性子有点急,不喜欢托托的。因为只有完成了这一项学习,我才能够有心思和精力投入其它新的学习中去。

  正常路况下,一脚刹车,然后慢慢并线。此行为极易招致事故,至少,会立即引起堵车。应当在打转向灯后,看准安全的空档,稍微提速并同时打轮并线,尽量使自己的车速比后车快10Km左右,以免后车处理不及。

  2、刹车时观察后视镜。

  现在路上车距都较近,刹车时,顺带注意一下后车距离,如果距离太近,并且自己与前车还有一定的距离,就稍微松一点刹车,避免追尾。

  弯前减速,弯半加速,又快又稳。入弯过急然后再踩刹车,很容易甩尾或侧倾。

  需要快速超车时,先减一个档位,使发动机输出更大的牵引力[仅适用手档车]。另外,山路超车时,先尽量贴近前车,减少超车距离。

  5、在双向混行车道行驶时尽量靠左。

  很多新手害怕与对面来车剐蹭,喜欢稍微靠右一点。提醒意见:右面是行人,发生事故是“铁撞肉”,麻烦大。左面发生事故最多是“铁蹭铁”,小问题。孰重孰轻一想便知。当然,提高技术更重要。

2018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贵港市港北区国道G324根竹初中路口路段发生一起摩托车撞上行人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摩托车驾驶员把行人送至根竹卫生院后驾车逃逸。

接到报警后,贵港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迅速反应,兵分两路开展侦察工作,一组前往医院了解事故情况以及伤者伤情;一组赶赴案发现场勘察取证。在没有现场监控和物证的情况下,办案民警突破重重困难,最终成功将肇事逃逸人员揽入法网。

上图为大队办案民警将嫌疑人送至拘留所照片

困难重重 案件陷入僵局

由于事故现场处于国道G324上,过往车辆多,现场已被破坏,只留下伤者洒落的蔬菜碎叶。侦查员仔细勘察后未发现现场遗留的肇事车辆痕迹和物证。且该路段无任何监控设备,无法通过天网设备获取嫌疑人和车辆的特征。

上图为办案民警现场勘察照片

于是办案民警向事故现场附近的居民、商铺、小贩等展开了拉网式走访摸排。在走访过程中,办案民警找到了一名目击证人,但该目击证人提供的车牌号有误,查询不到任何信息,从目击者口中只获知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男装摩托车。

而前往医院了解事故情况的一组人员也没获取到有效信息。据了解,伤者是一名七旬老人,他表示事故发生时并未看清车牌,也不记得车辆特征,且认不清肇事司机的五官和体貌特征。因此,案件的侦破工作顿时陷入了僵局。

不负努力 雾团渐渐拨开

正当办案民警一筹莫展时,他们联想到根竹卫生院安装有监控视频,便立刻前往根竹卫生院调取监控视频。果然,民警在视频中查看到,一名驾驶黑色男装摩托车的男子把老人送到卫生院。然而没多久,这名男子便独自一人驱车驶离卫生院,消失在监控中。

视频上可以模糊看到肇事摩托车的车型特征、驾驶员的相貌特征,但是由于监控角度所限,不能看清肇事车辆的车牌。

面对又一个难题,办案民警没有气馁。通过反复调阅周边监控录像,查看了十几个卡口,根据事发时间倒查所有行经车辆,办案民警终于捕获到该车车牌的清晰图像,并通过技术平台查询到了该车辆所有人的信息和联系电话,谜团渐渐被解开。

相互配合 顺利抓获嫌疑人

为了确定电话号码的正确性,办案民警试着通过拨打车辆登记电话号码,电话接通后,对方声称非该车主,自述打错电话,便匆匆挂机。办案民警迅速改变策略,利用技术手段找到了该车主的另一个联系电话,并通过比对,落实了车主姓名和号码的一致性。

为不打草惊蛇,办案民警没有在第一时间联系肇事者,而是一方面与相关部门配合,追踪行车轨迹以及布控车辆驾驶人;另一方面驱车前往肇事者的住址寻找目标人物。

在前往目的地的路上,办案民警接到了布控组的电话,称该肇事者此时正在大圩考试场进行科目四考试。办案民警感觉到此刻是抓捕的最佳机会,便立刻折返赶赴大圩考试场,顺利将该肇事者抓获,该男子对其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

匪夷所思 送至医院为何还要逃逸

经审讯, 肇事者廖某交代了自己交通肇事致人受伤,送医后逃逸的经过:

事发当日上午8时许,他驾驶一辆黑色的男装摩托车由国道G324线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行至G324南侧机动车道慢车道时,因避让一辆小车,撞伤了一个70来岁挑着扁担的老人。发现该老人受伤后,他把老人送到根竹卫生院急诊,听到医生说需要把伤者转到市医院做检查后,廖某意识到病情不轻,加之自己无证驾驶,害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伤者医药费,便以打电话为借口,驾车逃离了卫生院。

眼看几天过去了,仍然“风平浪静”,廖某便以为事情就这么过了。想不到在他去大圩考试场考试时,被办案民警抓获。

目前,廖某因无证驾驶已被拘留15天,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当中。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该理智对待、主动负责,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这样只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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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

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

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

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

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

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

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

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

,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

,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

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编辑本段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因逃

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

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

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

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

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

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

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

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

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

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

编辑本段责任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

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

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

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

《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

,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

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

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

,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

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

、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

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是区别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准①,交通肇事的犯罪的

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带来严重威胁,故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

的犯罪。逃逸行为侵犯的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家正常司法

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

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

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有迅速报案接受

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义务,但在刑法上,我国并未规定行为人犯罪后必须报案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逃逸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

只能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逃逸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一般不再对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行为人对造成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至于对于违反

。但判定行为人主观性质的依据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是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犯罪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对

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态度 ,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对逃逸造成的后

在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鉴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逃逸造成的结果本身有时是持

的心理;而该行为所侵害的

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逃逸行为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情节,而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罪行,当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其

程度,以及抢救被害人生命危险的紧迫性,这种危险只要达到抽象的危险即可。可见,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交通肇事的

已经不能包括逃逸了。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是不妥当的。

编辑本段定性交通肇事逃逸明显不同于交通肇事,那么,对逃逸应如何定性呢?

(一)独立罪名说②。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一个新的

。又由于《解释》认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中,可以出现

,再由于我国刑法明确把这种情况的

的罪名范围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应构成一个新罪。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

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

,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

问题,不至于出现共同过失犯罪这一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

此论者看到了逃逸行为的独立性,是可取的,但错在仅将“逃逸致人死亡”独立出来而没有看到这种独立性来自于在“肇事后逃逸”时已经转化的心理。因此独立成为罪名的应该是肇事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

说③。认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就转化成为

的含义似乎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

的罪名)有所不同,这些罪的主观方面并不发生变化,只是由于具有特定情节转化为其他罪名,因此该说存在明显漏洞。

④。此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

的特征,具有吸收关系:交通肇事是前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过失;而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放任不管则是后行为,是一种

行为,主观上是故意(间接),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果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则应按

定罪量刑,而不能一律都按交通肇事处理。照此说法“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按

;没有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这显然有点粗糙。

(四)数罪说⑤。基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行为的认识,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内,而应该构成

。此说有很大的合理性,但错在没有考虑到情节轻微等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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