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发泡后黑色素沉着着是医疗过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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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31
&&&&&&&&&&&&&&&&&&&&&&&&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按照云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2006年起,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分为1档和2档。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称为农村合作医疗1档,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农村居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称为农村合作医疗2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及云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目的意义
第一条& 发扬互助共济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一方有难,八方支持,互助共济,克服困难。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解决农村特困农户看病难问题,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心工程”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稳定农村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二章&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范围
第二条& 户口在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在所辖的村、镇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条& 本市非农户口中不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外地嫁入我市而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民及其小孩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其同一户的家人(子、孙等人)应参加的必须参加。
第五条& 不是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对象,或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在外地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凡是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年内不得重复参加。
第三章& 参加办法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全户统一参加(已参加和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农民可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或2档,参加人带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居)委会登记造册、缴款,再由镇合管办(或村委会代开)开具盖有镇合管办公章的农村合作医疗收款专用发票,并填发《农村合作医疗证》,镇合管办登记造册汇总,在收费结束后10天内报市合管办备案。每年10月至11月为下一年度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时间(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第四章& 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是本市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有关规定,有效在册人员即成为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
第八条& 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的权利:有按规定报销补助住院费用和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收支有监督权利和知情权利;有效期满后,有选择继续参加或退出的自由;有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或2档的权利;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
第九条& 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的义务:遵守本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监督意见,实施监督。按规定缴费。在办理住院费用报销补助时,按规定出具相关凭证及协助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
第五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
第十条& 筹资渠道:由省财政、地方财政、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军烈属、伤残军人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纳个人合作医疗资金的,由该农户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市民政局审批,拨专项资金到市合管办为其支付个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第十一条& 筹资金额: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的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45元,其中农民个人每年缴交10元(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5元;云浮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本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7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2档的农民每人每年筹资55元,其中农民个人缴交15元(以户为单位,一次交纳一年的合作医疗资金),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5元,云浮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4元,本市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1元。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补助金额及范围
第十二条& 补助金额及比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在有效期内发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部分按50%比例补助(符合积分制条件的,按积分制规定提高补助比例)。参加农村合作医疗1档的成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6000元。参加农村合作医疗2档的成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限额30000元。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有效期内,因病住院后,造成生活困难的成员,住院可报销部分费用累计超过12000元的(贫困户6000元以上,特困户、五保户4000元以上)可按规定申请救助。
第十三条& 积分制:从2004年起,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记200分,未获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家庭,每年可加200分。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积分提高补助比例。积分累积达到600分以上(含600分)的家庭,可享受提高2%合作医疗补助比例的优惠待遇;积分达到1200分以上(含1200分)的家庭,可享受提高5%合作医疗补助比例的优惠待遇(详见《积分及补助比例一览表》)。享受提高合作医疗补助优惠待遇只限连续计算积分的家庭,医疗补助上限不变。间歇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间歇前的积分取消,从再参加之年起计算积分。已有家庭成员获补助的当年不计积分,获补助前的积分取消,从再参加之年起重新计算积分。
积分及补助比例一览表
第十四条& 补助范围:
1、住院补助医疗费用(在非营利性医院住院):
(1)药费:西药、中药。不包括:人血白蛋白、安宫牛黄丸及各种人参、洋参、虫草、鹿茸等保健品,非医疗配方药和当年度有效期开始时,卫生部还未公布使用的新药的费用。
(2)手术费:手术费、麻醉费。不包括:手术用材料费和麻醉用材料费。
(3)普通病床床位费:按本地区标准,每天25元或以下。
(4)输血输氧费用:全血、成份血、氧气费用。
(5)常规检查:B超(黑白、彩色、摄像诊断)、心脑电图(心功能、脑功能)、放射(X光透视、照片造影)、各种特殊检查(活体组织、病理检查)。不包括:CT、核磁共振(MR)。
(6)常规化验:各种血液化学检验、尿检验、大便检验。
(7)诊查费。
(8)护理费。
2、住院分娩平产者每例补助100元。剖宫产或分娩时发生其它疾病的和因病需要人流、引产的,按住院补助医疗费用(婴儿费用除外)。不包括:人流、引产。
3、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我市农村合作医疗成员持合作医疗有效证件,在我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水贵医院、市大岗医院、市泷州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罗城医院和各镇卫生院(以下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享受全免普通门诊挂号费的优惠待遇。上述医疗机构免收的普通门诊挂号费,由市合管办从合作医疗保障金中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不列入合作医疗补助的范围:
1、因工伤、交通、医疗和安全责任事故,以及属违法违纪行为或个人过错责任,如吸毒、打架斗殴、自伤、自残、自杀、酗酒、染性病及戒烟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近视眼矫正术、镶牙、矫牙、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的费用;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正手术的费用;
4、假肢、义眼、义齿、眼镜、助听的康复性器具费用;
5、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毛发整治、治口吃、腋臭、雀斑、色素沉着的一切费用;
6、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按摩、体检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功能及法医鉴定,出诊费、服务费、点名手术费、自请护士或医生的费用;
8、各类生活项目如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包房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的费用;
9、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各种人参、洋参、虫草、鹿茸等保健药品及非医疗配方药的费用;
10、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1、治疗费;
12、不是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的,即使参加也不得报销,也不退还参加合作医疗缴费款。
(注:交通事故在本文指:驾使或乘坐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被机动车或自行车撞伤;骑自行车在公路上发生意外。)
第七章& 办理补助报销办法
第十六条& 办理补助报销手续。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在有效期内因病住院,在办理了入院手续后2天内向所在村(居)委会报告登记。患者在出院后30天内办理补助报销手续。首先,持住院发票等有关资料到村(居)委会办理审核、公示,村(居)委会在收到患者有关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天,若情况属实,填写补助报销呈批表,审核人签字,盖村(居)委公章,然后送镇合管办办理,若在公示期间有群众投诉,要迅速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补助报销要求,或与事实不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明显不符合补助报销的或存在欺骗行为的坚决不能办理,各村(居)委干部要严格把关。镇合管办在收到患者提供的补助报销资料后,填好各种表册,核定住院可报销医疗费金额和补助金额,并按要求报镇领导审批后发放。镇合管办在收到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合作医疗补助金。不符合要求的或有特殊情况的要向患者或其家人作出说明。
出院后超过2个月(从出院第二天算起,以到村委办理公示为准)还不办理的,作自动放弃补助报销权利处理,不再予以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镇合管办和市合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的有关资料。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在有效期内因病住院,出院后到镇合管办办理医疗费用补助报销要具备下列资料,且要原始凭证(交复印件的须由收存原件的单位在复印件背面注明已收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补助的,按其规定):
1、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证》及交费收据。
2、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经镇合管办人员核对原件后,复印作凭证。
3、接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住院收费发票、医嘱明细表。
4、按要求如实填写《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等相关表格。
第十八条& 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逐步实行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即时补助。
第八章& 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全部用于参加合作医疗有效期内的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助和全免普通门诊挂号费的补偿,以达到提高抗风险能力的目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由市合管办统一管理,实行专帐专户,专款专用,农民交纳的合作医疗资金由镇合管办收取后划转市合管办,市合管办汇总后缴入市财政专户。市合管办定期做出用款计划,由财政专户划出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到市合管办支出户,市合管办根据各镇资金使用情况,划出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到各镇合管办资金专户,以便给农村合作医疗成员因病住院人员的医疗费补助。市合管办再定期与各镇合管办结算。
第二十条& 普通门诊挂号费的补偿办法: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合作医疗成员看门诊所免收的挂号费实行定额补偿,由市合管办从合作医疗保障金中给予补偿,按实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提取5元补偿给我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市、镇合管办的资金都要按照《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会制度及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要接受各级的审计和监督。
第九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实名举报投诉,做好详细记录,并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把调查处理结果答复举报投诉人,并报相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市合管办定期向云浮市农医办、市合管会和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帐目公开制度。各镇、村每月将农民住院及补助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市合管办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按职责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二十八条& 因医疗补助问题出现的争议和纠纷,由本镇合管会负责调解与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天内向上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市合管办负责将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每半年书面向云浮市农医办汇报一次;市合管办在向市合管会报送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数据、报表时,同时抄送云浮市农医办;此外,要积极完成云浮市农医办布置的有关农村合作医疗的工作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原《罗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罗府办[2004]8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2005年的住院费用,按原标准办理补助报销。2006年的住院费用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5年底的农村合作医疗B档的结余资金结转农村合作医疗结余资金,2005年参加农村合作医疗B档未报销的住院费用一并纳入2006年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报销支出。
第三十三条& 我市以前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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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004]3[2004]21[2005]12[[2004]40[2005] 92[2005]92[2006]5[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10215
& 145/3525/3/7/255/40/25/4/11/
第三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
& 50%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第四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五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
第六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核算
& 2005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 12<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第七章&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资金的审计
第八章& 各级政府及经办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罗定市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四章& 救助对象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六章& 救助金的申请和审批
1<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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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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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6<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
第七章& 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 mso-fareast-font-family: 仿宋_GB11[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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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制作:广东省罗定市信息中心& & & & 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
悬赏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5我是一个普通的上班族,双休日出去玩的时候出了车祸,到了医院,因为医生处理失误,导致伤情加重,被鉴定为8级伤残。请问金是多少?
提问时间: 10:37
共有3位律师回复该问题
擅长:债权债务
11:47 回复(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擅长:刑事辩护
12:47 回复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擅长:交通事故
13:47 回复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2.全胰缺失;
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
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7.双侧卵巢缺失;
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3.全膀胱缺失;
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
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
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
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3.双前臂缺失;
24.双下肢瘫;
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 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 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腹产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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