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在广东11选5近2000期省人民医院输过血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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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临床急救用血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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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血管造影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技术的发展,含碘对比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安全性和合理性选择也日益受到关注.对比剂引起的心肾功能损伤已经被大家重视。
&&& 随着血管造影和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技术的发展,含碘对比剂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其安全性和合理性选择也日益受到关注.对比剂引起的心肾功能损伤已经被大家重视。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一、对比剂对心血管系统及血液动力学的影响: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高血容量:高渗透压对比剂易使细胞内液转移到细胞外液,还易使组织间液进入毛细血管,从而使血容量快速增加达10%~15%,导致心脏负荷加重。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血管内皮细胞和血脑屏障损害:高渗对比剂入血后,细胞外液渗透压急剧增加,细胞内液则快速排出,导致血管内皮细胞皱缩,细胞间连接变得松散、甚至断裂,血脑屏障被破坏。如果血脑屏障受损,对比剂可外渗至脑组织间隙,使神经细胞暴露在对比剂的化学毒性危险中。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红细胞损害:高渗透压的对比剂使得红细胞膜变硬,呈棘细胞畸形,不易通过毛细血管,易引起微循环紊乱。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血管扩张:高渗对比剂对周围血管有明显的扩张作用,大剂量对比剂进入循环系统后,这种血管扩张作用可使患者感到全身发热和肢体疼痛。血管扩张作用还可一过性地降低周围血管阻力,使血压下降,在严重冠心病和主动脉狭窄的患者中可能诱发严重的心肌缺血,甚至严重循环障碍。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左心功能损害:1. 对比剂对血管平滑肌有直接松弛作用,使小动脉扩张,引起动脉性充血,而较大范围的扩张,可引起血液聚集,回心血量减少,产生低血压反应,对有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可引起心肌缺血。2. 对比剂的高渗性使组织间液转移到血管内,使血容量急骤增加,心脏负荷加重,对原有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威胁更大,可能诱发急性左心衰竭。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右心功能损害:高浓度对比剂可引起肺血管痉挛收缩,加上红细胞变形以及脱水,组织间液进入血管内,血容量增加,加重肺循环阻力。可使肺循环压力升高,导致患者右心衰竭,甚至死亡。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心律失常:对比剂对窦房结有抑制作用,引起心率减慢,能诱发各种心律失常。高渗透性还能使房室传导、室内传导阻滞和复极化作用减弱,引起心电改变,使心率不齐和心室颤动的发生率增加。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二.冠心病介入诊疗中的特殊人群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在&冠心病介入诊疗对比剂应用专家共识&中定义了五类特殊人群,包括:糖尿病患者,肾功能不全,急性冠脉综合征,心衰和老年患者. 对于特殊人群,我们更加需要格外的关注。&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糖尿病患者使用对比剂更易发生MACE:对于冠状动脉和心脏造影,理想的对比剂仅产生显影作用,而目前使用的对比剂,流经冠状动脉时,还对心电活动和机械性能产生不良作用。对比剂对心脏的不良作用主要包括: ECG参数的改变-QT间期变化、心律失常-室颤、心率的改变、左心室压的改变、动脉压的降低、每搏量的减少。这些心脏毒性,主要与对比剂的渗透压有关。高渗透压的对比剂进入循环后,液体从血管外转移至血管内,增加血容量;同时,红细胞的脱水和变形,增加循环阻力。血容量与循环阻力的增加,进一步增加心脏的负荷。糖尿病患者本身存在微血管病变的基础,影响到心脏冠状动脉微血管的管壁正常结构,所以心功能基础差,发生对比剂心脏不良事件的风险高于普通患者。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高龄也是PCI手术后MACE发生的重要危险因素之一。我国老年人群的糖尿病和高血压患病率高,这些患者往往伴随心功能受损,对心脏的心电活动和机械机能的调整能力下降。对比剂进入血液后,会增加血容量,加重心脏负荷,而且流经冠状动脉时,还会对心电活动和机械性能产生不良作用,因此容易发生MACE。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三、 等渗对比剂的选择能够降低患者发生MACE的风险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一).等渗对比剂对循环系统影响小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1. 红细胞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对比剂入血后红细胞会产生变形,其可塑性降低。因为红细胞在毛细血管内的流动依赖此可塑性,所以,对比剂对红细胞形态的影响,会造成组织的缺氧。碘克沙醇(威视派克)为等渗对比剂,对红细胞影响轻微,大部分红细胞形态可以保持正常。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2. 内皮细胞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除了红细胞,影响微循环的另一个因素是毛细血管的内皮细胞。内皮细胞褶皱(Buckling),可造成管腔狭窄,影响血流。这种影响,对于大血管来说,意义不大,但对于细胞孔径(&6 μm)的毛细血管则比较明显,尤其是当红细胞可塑性降低时,尤为严重。在静脉内皮细胞上,与低渗对比剂(LOCM) 碘美普尔(Iomeprol)、碘普罗胺(Iopromide)、碘克酸(Ioxaglate)比较,碘克沙醇对细胞形态的影响最小。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3. 血脑屏障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高渗对比剂促使大脑毛细血管、小动脉及小静脉内皮细胞中的细胞内液往细胞外液转移, 导致内皮细胞皱缩, 细胞间紧密连接分开, 血脑屏障受损,使对比剂渗透至脑组织间隙, 造成神经细胞暴露在对比剂的化学毒性中。碘克沙醇为等渗对比剂,对血脑屏障破坏小,影响轻微。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4. 血液动力学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高渗对比剂对血管平滑肌有直接松弛作用,使小动脉扩张,引起动脉性充血,而较大范围的扩张,可引起回心血量减少,产生低血压反应,对有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可引起心肌缺血。而对比剂的高渗性对组织间液的吸引作用会使血容量急骤增加,使心脏负荷加重,对原有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威胁更大,可能诱发急性左心衰竭。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并且高浓度对比剂还可引起肺血管痉挛收缩,加上红细胞变形以及脱水,血管外液进入血管内,血容量增加,加重肺循环阻力,可使肺循环压力升高,导致患者右心衰竭,甚至死亡。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而等渗对比剂进入血液循环后,不会增加血容量,不会引起肺血管痉挛,同时等渗对比剂对内皮细胞和红细胞影响轻微,不改变红细胞形态,对红细胞容积几乎无影响,不会产生微循环障碍,因此,等渗对比剂诱发心脏不良事件的可能性较低。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二).等渗对比剂对心电活动影响小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对比剂可对窦房结产生抑制作用,引起心率减慢,能诱发各种心律失常,高渗透性还能使房室传导、室内传导阻滞和复极化作用减弱,引起心电改变,使心率不齐和心室颤动的发生率增加。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而等渗对比剂不会增加心脏的负荷,对血液动力学几乎没有影响。所以,等渗对比剂流经冠脉时不会对心脏的心电活动和机械性能产生不良作用,从而降低MACE的发生率。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四、循证证据 365医学网 转载请注明&&& 2000年发表在circulation上的多中心,前瞻性的随机对照研究COURT研究[16]中比较了低渗对比剂碘克酸和非离子型等渗对比剂碘克沙醇(威视派克)对心血管系统影响的差异,研究结果发现:使用碘克沙醇的患者,比使用碘克酸的患者,其住院期间MACE的发生率下降43%,心梗(MI)的发生率下降55%,两组之间差异显著,均有统计学意义(P=0.027,P=0.05)。,该研究表明,威视派克碘克沙醇对心血管系统影响较小,可以显著降低血栓事件发生率。2003年同样发表在circulation上的多中心随机的双盲VICC研究[17]发现,碘克沙醇组住院期间MACE的发生率比碘帕醇显著降低(P=0.003)。一项中国人的Nie Bin研究[18]比较了患有慢性肾病的患者,在接受冠状动脉治疗时,碘克沙醇和碘普罗胺在心血管影响、肾脏安全性和图像质量的差异,该研究结果显示:相对碘普罗胺组,碘克沙醇组主要心脏不良事件(MACE)的发生率显著降低(P=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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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单位:广东省人民医院简介:广东省介入性心脏病学会周围血管介入分会 主任委员
中国社工协会康复医学会心脑血管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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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输入您的问题,我们帮您安排最合适的医生解答...控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婴儿离奇死亡,死后次日还有体温、血培养报告,可笑可耻!捏造病历,篡改医嘱,隐瞒真相,推脱责任,公理何在?(以下讲述的内容均为事实,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监督,并进行调查,为我主持公道,弄清事故真相,追查隐瞒事故的黑手,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日,是我们这一辈子最痛心的日子,这一天,我们痛失爱儿(吴XXB小),这一天,广东省人民医院相关医护人员的医术与医德给了我们致命的一击。我小孩来到这个世界仅32天,就这样被奇异地剥夺了生命。他的到来,曾是我们这个家族多大的惊喜呀,然而,仅一个月的时间,他就这样不明不白地离开了我们。这个无可挽回的事实让我们一家陷入了痛苦的深渊。直到现在,我们依然无法从这个阴影中走出,整个家庭已无法再像以前那样详和,似乎处处都闪动着他可爱的样子,不但让我们无法释怀,而且天天恶梦缭绕。  我不但对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医术医德十分失望,而且对该院不实是求事的态度也十分愤慨。既然该院执意对我爱儿离奇死亡事故不理不采,继续隐瞒真相,我只有在网上控诉广东省人民医院,让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来评评该院是如何“草管人命”的:  6月10日我儿(B小)因低烧及呕吐入住我市妇幼保健院,6月11日已不会呕吐,但依然低烧。为不耽误病情,我们连夜带小孩来到广州,并于6月12日约0:30时,入住广东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在入住的那一刻,我把小孩的生命权以及我们全部的希望都交给该医院,然而,事与愿违......我们曾高度信任、寄与厚望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却成了我们爱儿的“鬼门关”!  6月13日是星期五,是我们探视的日子,探视前新生儿科医生卢奕云跟我们讲述了病情,认为是炎症所致发烧,入住这两天已退烧,并无呕吐情况,已解决酸中毒问题,目前情况良好。经她一讲述,我们一颗大石头终于落了地。然后,孩子妈妈探视了爱儿,当时他被安置在普通病房无任何监护设施的床上睡觉,睡态很舒适,表情放松,面色红润,孩子妈妈当时询问护士我儿的喝奶量,得到答复是80毫升。从病区出来,我也询问了新生儿科的农绍汉主任,得到的依然是让人放心的信息,说现在状态不错,根据病情情况不用做腰穿检查。在如此好的状态下,我们夫妻就放心了,心情轻松地离开了医院。第二天即6月14日上午,我前去送奶,情况良好。下午15:30分左右又去送奶,被护士告知,我儿正在抢救。我们的心一下子揪起来,上午还好好的,怎么现在要抢救了呢?我们揪着心在门外等侯抢救信息。然而,漫长的等待,直至18:00左右,梁穗新医生出来了(始终没有主管医生出现),说孩子可能是肠炎坏死或肠穿孔,刚拍过片,要我们准备手术费约七八万元,过程中我们丝毫没有得到可能无法挽救的信息。梁医生让我们例行性签署了病危通知书后,我们赶紧从医院出来,去筹备手术费用(如果我们得到可能无法挽救的信息,我们是绝不会离开新生儿科半步的)。其后我又委托他人向医院了解情况,得到答复依然“是请放心,不会有事的”。晚上21:30分,接到梁穗新医生电话,说我儿特别危重。我们火速赶往医院,然后一切都无济于事了,等待我们的是最残酷的事实,我儿于6月14日23:00死亡。呜呼,这是全省最高医府应有的医疗水平吗?  我们当天晚上22:00分到医院至23:00死亡,新生儿科的农绍汉主任告诉我们在抢救,解释要挽救的原因是新生儿出血症,说是缺少维生素K1(实际上我儿出生后已注射过维生素K1),并不断找新生儿科的书籍要我们看,称挽救过来的结果也是生活质量不高的,我们理解的意思是要我们放弃小孩子。然而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中死亡原因却有5个之多。这么一家省级三甲大医院啊,我们的小孩在没有任何预警的情况下意外地走了,却至今连最终死亡的原因都搞不清楚?这是什么医疗水平?我不知道为什么,农主任他作为新生儿科的领导为什么不去组织专家抢救,而是急着为“死亡”寻找原因。  我是读书人,又是熟人介绍住院的,碍于面子,事故发生后,我们保持相当的克制,没有吵也没有闹,只有痛声大哭!我们后悔呀,不知如何来面对这突然而来的、一辈子的伤痛。患者死亡对于省人民医院来说也许是家常便饭、麻木不仁了。面对突然意外痛失小孩子的家属,省人民医院表现出十分不人道的冷漠:对于我们痛失爱儿没有表示丝毫的安慰意思,对于我们要求调查小孩死因的相关请求没有半点的承诺,只是简单的说等十七个工作日的回复信函。等待事故的答复时间是漫长的,结果也令我们十分失望(详见扫瞄件)。我们认为院方对事故的回复是草率的、十分不负责任的,并再次深深刺痛我们的心……广东省人民医院的“庸医昏官”回复信内容如下:     敬请大家看一看,这样的解释如何让人信服?如此简单、草率地解释一起死亡事故,我们认为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完全没有人性,完全不顾及我们们家属的感受,想继续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他们医院似乎当我们是傻瓜,想随便敷衍了事。更甚的是广东省人民医院态度傲慢,拒绝纠正对家属持续严重伤害的行为:一是家属数次信函或上门责问广东省人民医院,包括主管医疗的庄建副院长在内,拒绝承认错误百出的体温单是错的,也不肯让家属约见院长讨说法,是严重纵恿、姑息医务人员造假及相关工作人员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粗暴对待向广东省人民医院讨说法的家属,包括保卫科长在内的多人强制拉扯家属家属致伤(东川派出所有录相为证)。这些是我们完全无法接受接受的,我相信也是社会所不容的。理由如下:  1、院方有捏造病历的重大嫌疑,相关部门也没有深入去调查事故真相,是严重失职行为,对我们家属增加了精神伤害。  证据1:我儿于6月14日23:00宣告死亡,然后在病历资料我儿的体温图表中却明确地列示着6月15日的温度曲线(见复印件)-----可笑!。我们不禁要问一问省人民医院,是什么导致了这么愚蠢的错误?我们可以认为,在我儿死后,为了遮掩一些、诊断上、操作上、用药上的错误,医院捏造病历,以隐瞒真相?!却不料百密而疏一漏,从而产生了这张可笑的体温图表:   证据2:院方有两套医嘱,医嘱在抢救记录的有四页被改动(见以下扫瞄文件)。这样也可以解释事故发生当晚,医务科领导对儿科领导说“要争取主动”,故意说病历次日必须解封,且开封后当日我再次要求封存时,相关部门百般阻挠。发生事故当晚打印了一份医嘱(没有盖章的),但没有封存,第三日复印的(有盖章的)与当晚打印的对比有明显的差异:     
            2、医院至今仍无法给出明确的死因。6月14日上午到底发生什么?医院既没有积极去调查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败血症”临床诊断、死亡诊断与冶疗过程自相矛盾。当初死亡诊断有5个。事故发生后,儿科领导一会说是出血症,一会说又是DIC,一会说是肠炎,并说或许有肠道畸形,每一次都不十分明确,但最终是哪一个?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即使有,也无法合理解释我儿“快速死亡”的事实。既然临床明确诊断为“败血症”,为何不按治“败血症”的方案治疗,只是当一般的炎症治疗,仅仅用了“罗氏芬”作为消炎用药?“败血症”是致命的,又说应是代谢性酸中毒,过程中为什么又转到没有任何监护的一般病房呢,而且停止了导管吸氧,难道这一切不是医院的错吗?医院是“治病救人”的,不是实验室,说出太多的也许。   “血培养”的时间应是很快的,不明白为什么医院说血培养时间不够。从检查结果看, 12日的样本14日出的检查结果是没有“败血症”,15日的样本17日出的检查结果为什么又有了呢?我儿14日晚已死亡,何来15日的样本?          况且事故发生前我们一直没有获得过以上相关病情的信息,而且在病历上也查不到相关记录,明显是诊断不清。而且,检验结果显示,我儿常规白细胞较高,医院判断败血症依据不充分。 “败血症”只是医院重病死亡的借口,是难于自圆其说的。联想到十月份在西安某医院的发生的多个新生儿院内感染死亡事件,你们医院就能如此“一推了之”?   3、医院医生诊断错误、消极检查治疗是小孩突然死亡的根本原因。  (1)小孩肺无罗音,胸片仅示纹理增粗而无其他异常,应不支持肺炎的诊断,医院入院第一诊断“左支气管肺炎”,并以此为主要治疗,是否合适?  (2)小孩有呕吐,被告不考虑结肠病变并予相应的排查,是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  (3)我们一直都没有被告知过小孩有败血症的信息,护理记录也没有显示,相反还被医院告知患儿不考虑败血症,如有考虑,用药肯定是不一样的。  4、医院的轻视病情,责任心不强,监护不到位,没能及时、积极、正确抢救是最终导致我儿突然死亡的直接原因。  护理日记记录,我儿12日入住时是危重监护,于6月13日上午已转为一般护理,这个转换预示着,医生认为诊断正确,治疗有效,患儿病情已好转,无须危重监护。然而,我儿发生危险的一刻正是一般护理时刻,我们认为正是由于缺乏监护,没有得到及时的、重视的抢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病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为什么要转为一般护理?在医院给我们的回复信函中说是败血症所致死亡,还说血培养需要时间,那按这个说法,在未查清病因前,是不是更不应该把患儿转为一般护理?如不转为一般护理,而是危重监护,那生命体征的时刻监护,病情发展一定会有警示,医护人员也会相应地提高警惕,从而不至于错过抢救时机,也就不会有悲剧的发生了。  5、医院始终无法证明排除药物错用或过量致死的可能。院方没有及封存相关注射器材,有消灭物证的主观故意。我儿在入院时,我们做了笔录,我儿有蚕豆病,因此很多药物需禁用或慎用,否则会导致溶血。而我儿出事当天是星期六,我儿所有主管医生如农绍汉主任、卢奕云、钟敏泉、何珊均休息没有上班,只有非主管医生梁穗新当班,试问,当班医生有无看清我儿用药禁忌,是否会因为大意而错用导致溶血的药物?而哪些熟悉情况的主管医生又去了哪里?如何解释我儿在上午状态甚好的情况下,下午却突然发病至晚上而不治身亡。我们认为,如果不存在用药错误或主管医生在场及时有效用约,也许都不至于我儿无法挽回,从15:00至23:00点仅8个小时,一条生命就没了。我们想不通呀!事情发生后,我们提出了质疑,院方也没有及时封存相关注射器材,是有意让物证消灭。  6、三天时间没有对症下药,无法抑制病情,不是医院回复文中所说的那样“患儿终因病情进展过快过重,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所能解释得了的,这不应是三甲大医院应有的医术水准。  7、存在明显的信息隐瞒。医生明知我儿已上了呼吸机,危在旦夕,只是例行性要我们签署了病危通知书,还跟我们说准备七八万元手术费做手术。  8、院方完全不顾及我们家属的感受,在事故发生后,不去调查可能存的医疗过失,随便就作出“医务人员“按照医疗常规进行积极诊断及治疗,未发现违规行为”的结论,有意隐瞒过失。这有违医院实事求是的精神与“冶病救人”的天职。  综上述,省人民医院始终存在错诊、误诊、漏诊、轻视病情、监护不到位的情况,而且医生责任心不强、疏于检查与治疗,在错误导致病情恶化后,又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这都直接或间接导致我儿的突然离奇死亡,事后为了隐瞒真相,医院竟捏造与篡改病历。因此我要求院方:  1、纠正错误,停止对家属造成新的伤害。  2、公开事实真相,公布院内调查记录。  3、严惩不负责任的“庸医昏官”,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负完全责任。  荒唐的回复函捏造的体温表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LZ好厉害
    本质一样了。。。现在医院不是解除痛苦,很多时候是为了能赚点钱。。。。    一个字,告~~!!
  拼死也要告到底!
  谢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希望大家能转贴。同时我也已向法院提出起诉讼,但法院没有怎么的质疑医院方病历的真实性,只要求我们接受医鉴定才能后判案。我联系邮箱:  关于鉴定的说明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关于(下称“原告方”)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贵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09)越法民一初字6XX号。  本案医院提起申请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告方认为本案的病历资料医院有作过修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主要体现在:  1、15日凌晨,婴儿死亡后医院打印了一份医嘱交付给原告,然后会同原告将有关客观病历(含护理记录、部分检验报告、主观病历等)封存,16日(周一)上午,原告要求复印病历,医院在原告方没有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封存的病历拆封,并将有关病历复印给原告,而此时交付给原告的医嘱已和15日凌晨时打印的医嘱不一致了。由此可见,医方存在明显而重大的篡改病历事实,再结合《体温单》死亡后的体温记录、以及死亡后(15日11:38)的抽血检查记录,从以上这些明显的篡改病历痕迹来看,完全可以证明医院为了推卸责任而对病历进行了全面的修改。  原告坚持认为:如果医患双方均按法律程序操作封存和解封病历的前提下,如果原告对病历的真实性有异议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导致病历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责任在于医院的违规操作(擅自拆封病历),而法院却要求原告方为医院过错导致的病历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立法精神与立法本意的。  医院方没有按原告的要求封存当日的注射器材,也应该完全由医院方承担举证的责任。  2、鉴于法院坚持必须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查明过错,原告方只能无奈接受法院的安排,但原告及家属认为:  关于鉴定检材需排除以下部份:16日复印的《医嘱》(医院病历53-62页)、《体温单》(医院病历75页)、15日11:36时送检的血样《检验报告》(医院病历41页);以及后来封存的主观病历。  以上排除的鉴定检材做为医院修改病历的参照向医学会提供。  原告同意作为鉴定检材部份病历:15日凌晨复印交付给原告的医嘱及排除上述病历后的其他封存件。    既使如此,原告方仍认为,由于医院的违规操作导致病历的真实性不能得到确认,在此病历基础上做出的鉴定结论无论结果如何,双方都会存在很大的争议。    以上说明。  此致!    
原告:  
日    
  入住广东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在入住的那一刻,我把小孩的生命权以及我们全部的希望都交给该医院,然而,事与愿违......我们曾高度信任、寄与厚望的广东省人民医院,却成了我们爱儿的“鬼门关”!  ###你信任医生没错 但你在这么信任 怎么寄予厚望 该死依然会死 别把医生当神! 不是你进了医院 就一定会把病治好 !按照你说法 就是医院不能死人。。。任何病人医生都会全力救治 谁也不想摊上这种事 躲都来不及呢!**另外千万不要把自己当做消费者 因为你们不是商品 里面有生命价值在!**谢谢
  babyblue_k :兄弟:医院是医人的,不是杀人的。要公开真相。
  晕,省医出了这么大的事情?????  不过08年6月我还没到,现在新生儿科好像被感到别的地方去了。  同情楼主,楼主节哀。我不是学医的,我看不懂那些图片!
  这样的事很多,还是帮顶吧
  ??????
  !!!!!!!!!!!!!!!!!!!!!!!!!!!
  怎么删我的回帖?莫非有啥见不得人的事?
  贴还是帮你顶的,事情的根本是你们不应该离开小孩子半步。
  坐在家里,轻轻松松月入1000元,能上网你也可以
职业要求:
1、有上网条件(家中、学校宿舍.办公室.网吧等)
2、每天能有2-3小时上网时间(时间自由安排) 3、会电脑最基本的操作、发电子邮件、qq聊天等
薪资方式:
1、日薪制,每天会把钱打到你的卡上。
2、薪资待遇按个人能力来定。
工作方式:在网络上,不限地区,能上网即可!
  都是钱闹的
  我们当天晚上22:00分到医院至23:00死亡,新生儿科的农绍汉主任告诉我们在抢救,解释要挽救的原因是新生儿出血症,说是缺少维生素K1(实际上我儿出生后已注射过维生素K1),并不断找新生儿科的书籍要我们看,称挽救过来的结果也是生活质量不高的,我们理解的意思是要我们放弃小孩子。然而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中死亡原因却有5个之多。这么一家省级三甲大医院啊,我们的小孩在没有任何预警的情况下意外地走了,却至今连最终死亡的原因都搞不清楚?这是什么医疗水平?我不知道为什么,农主任他作为新生儿科的领导为什么不去组织专家抢救,而是急着为“死亡”寻找原因。    
  如此简单、草率地解释一起死亡事故,我们认为是严重的不负责任,完全没有人性,完全不顾及我们们家属的感受,想继续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他们医院似乎当我们是傻瓜,想随便敷衍了事。更甚的是广东省人民医院态度傲慢,拒绝纠正对家属持续严重伤害的行为:一是家属数次信函或上门责问广东省人民医院,包括主管医疗的庄建副院长在内,拒绝承认错误百出的体温单是错的,也不肯让家属约见院长讨说法,是严重纵恿、姑息医务人员造假及相关工作人员隐瞒真相的行为;二是粗暴对待向广东省人民医院讨说法的家属,包括保卫科长在内的多人强制拉扯家属家属致伤(东川派出所有录相为证)。这些是我们完全无法接受接受的,我相信也是社会所不容的。
  1、院方有捏造病历的重大嫌疑,相关部门也没有深入去调查事故真相,是严重失职行为,对我们家属增加了精神伤害。    证据1:我儿于6月14日23:00宣告死亡,然后在病历资料我儿的体温图表中却明确地列示着6月15日的温度曲线(见复印件)-----可笑!。我们不禁要问一问省人民医院,是什么导致了这么愚蠢的错误?我们可以认为,在我儿死后,为了遮掩一些、诊断上、操作上、用药上的错误,医院捏造病历,以隐瞒真相?!却不料百密而疏一漏,从而产生了这张可笑的体温图表:     证据2:院方有两套医嘱,医嘱在抢救记录的有四页被改动(见以下扫瞄文件)。这样也可以解释事故发生当晚,医务科领导对儿科领导说“要争取主动”,故意说病历次日必须解封,且开封后当日我再次要求封存时,相关部门百般阻挠。发生事故当晚打印了一份医嘱(没有盖章的),但没有封存,第三日复印的(有盖章的)与当晚打印的对比有明显的差异:       
  新华网杭州7月1日电(记者张乐、裘立华)据杭州市卫生局通报,1日杭州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通惠院区发生一起甲型H1N1流感患者在病房卫生间意外死亡事件。     这名女性患者34岁,因甲型H1N1流感于6月23日入院治疗。患者体温正常1周,偶有咳嗽,其他临床症状消失,处于康复期。     1日7时35分,患者被发现死于病房卫生间内。具体死亡原因,公安、卫生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医院至今仍无法给出明确的死因。6月14日上午到底发生什么?医院既没有积极去调查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败血症”临床诊断、死亡诊断与冶疗过程自相矛盾。当初死亡诊断有5个。事故发生后,儿科领导一会说是出血症,一会说又是DIC,一会说是肠炎,并说或许有肠道畸形,每一次都不十分明确,但最终是哪一个?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即使有,也无法合理解释我儿“快速死亡”的事实。既然临床明确诊断为“败血症”,为何不按治“败血症”的方案治疗,只是当一般的炎症治疗,仅仅用了“罗氏芬”作为消炎用药?“败血症”是致命的,又说应是代谢性酸中毒,过程中为什么又转到没有任何监护的一般病房呢,而且停止了导管吸氧,难道这一切不是医院的错吗?医院是“治病救人”的,不是实验室,说出太多的也
  “血培养”的时间应是很快的,不明白为什么医院说血培养时间不够。从检查结果看, 12日的样本14日出的检查结果是没有“败血症”,15日的样本17日出的检查结果为什么又有了呢?我儿14日晚已死亡,何来15日的样本?                  况且事故发生前我们一直没有获得过以上相关病情的信息,而且在病历上也查不到相关记录,明显是诊断不清。而且,检验结果显示,我儿常规白细胞较高,医院判断败血症依据不充分。 “败血症”只是医院重病死亡的借口,是难于自圆其说的。联想到十月份在西安某医院的发生的多个新生儿院内感染死亡事件,你们医院就能如此“一推了之”?   
  3、医院医生诊断错误、消极检查治疗是小孩突然死亡的根本原因。    (1)小孩肺无罗音,胸片仅示纹理增粗而无其他异常,应不支持肺炎的诊断,医院入院第一诊断“左支气管肺炎”,并以此为主要治疗,是否合适?    
  (3)我们一直都没有被告知过小孩有败血症的信息,护理记录也没有显示,相反还被医院告知患儿不考虑败血症,如有考虑,用药肯定是不一样的。  
  4、医院的轻视病情,责任心不强,监护不到位,没能及时、积极、正确抢救是最终导致我儿突然死亡的直接原因。    护理日记记录,我儿12日入住时是危重监护,于6月13日上午已转为一般护理,这个转换预示着,医生认为诊断正确,治疗有效,患儿病情已好转,无须危重监护。然而,我儿发生危险的一刻正是一般护理时刻,我们认为正是由于缺乏监护,没有得到及时的、重视的抢救,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在病因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为什么要转为一般护理?在医院给我们的回复信函中说是败血症所致死亡,还说血培养需要时间,那按这个说法,在未查清病因前,是不是更不应该把患儿转为一般护理?如不转为一般护理,而是危重监护,那生命体征的时刻监护,病情发展一定会有警示,医护人员也会相应地提高警惕,从而不至于错过抢救时机,也就不会有悲剧的发生了。  
  5、医院始终无法证明排除药物错用或过量致死的可能。院方没有及封存相关注射器材,有消灭物证的主观故意。我儿在入院时,我们做了笔录,我儿有蚕豆病,因此很多药物需禁用或慎用,否则会导致溶血。而我儿出事当天是星期六,我儿所有主管医生如农绍汉主任、卢奕云、钟敏泉、何珊均休息没有上班,只有非主管医生梁穗新当班,试问,当班医生有无看清我儿用药禁忌,是否会因为大意而错用导致溶血的药物?而哪些熟悉情况的主管医生又去了哪里?如何解释我儿在上午状态甚好的情况下,下午却突然发病至晚上而不治身亡。我们认为,如果不存在用药错误或主管医生在场及时有效用约,也许都不至于我儿无法挽回,从15:00至23:00点仅8个小时,一条生命就没了。我们想不通呀!事情发生后,我们提出了质疑,院方也没有及时封存相关注射器材,是有意让物证消灭。  
  再不公正处理医难,处罚隐瞒真相\作恶多端的庸医、严惩纵恿造假、包庇真相的医院,真正的医闹会越来越多,这是世道所逼的!!!!!!!!!!!!!!!!!!    
  广东省人民医院至今仍无法给出明确的死因。6月14日上午到底发生什么?医院既没有积极去调查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败血症”临床诊断、死亡诊断与冶疗过程自相矛盾。当初死亡诊断有5个。事故发生后,儿科领导一会说是出血症,一会说又是DIC,一会说是肠炎,并说或许有肠道畸形,每一次都不十分明确,但最终是哪一个?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即使有,也无法合理解释我儿“快速死亡”的事实。既然临床明确诊断为“败血症”,为何不按治“败血症”的方案治疗,只是当一般的炎症治疗,仅仅用了“罗氏芬”作为消炎用药?“败血症”是致命的,又说应是代谢性酸中毒,过程中为什么又转到没有任何监护的一般病房呢,而且停止了导管吸氧,难道这一切不是医院的错吗?医院是“治病救人”的,不是实验室,说出太多的也许。       “血培养”的时间应是很快的,不明白为什么医院说血培养时间不够。从检查结果看, 12日的样本14日出的检查结果是没有“败血症”,15日的样本17日出的检查结果为什么又有了呢?我儿14日晚已死亡,何来15日的样本?  
  2、医院至今仍无法给出明确的死因。6月14日上午到底发生什么?医院既没有积极去调查也没有明确的说法。 “败血症”临床诊断、死亡诊断与冶疗过程自相矛盾。当初死亡诊断有5个。事故发生后,儿科领导一会说是出血症,一会说又是DIC,一会说是肠炎,并说或许有肠道畸形,每一次都不十分明确,但最终是哪一个?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即使有,也无法合理解释我儿“快速死亡”的事实。既然临床明确诊断为“败血症”,为何不按治“败血症”的方案治疗,只是当一般的炎症治疗,仅仅用了“罗氏芬”作为消炎用药?“败血症”是致命的,又说应是代谢性酸中毒,过程中为什么又转到没有任何监护的一般病房呢,而且停止了导管吸氧,难道这一切不是医院的错吗?医院是“治病救人”的,不是实验室,说出太多的也许。       “血培养”的时间应是很快的,不明白为什么医院说血培养时间不够。从检查结果看, 12日的样本14日出的检查结果是没有“败血症”,15日的样本17日出的检查结果为什么又有了呢?我儿14日晚已死亡,何来15日的样本?  
  作者:tianbcj001 回复日期: 13:03:48 
    对庸医的过度保护,使医疗事故频发,直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作者:xiong5430 回复日期: 07:34:23 
    事故总是难免会有的,就象人不可能不犯错,现在的问题都是出在事故发生后,受到伤害的患方如果走法律途径去追求公平公正的解决问题,在当今中国这简直就是天方夜谈,是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腐败官员把这条路堵死了,老百姓要么去闹事求得问题的解决,要么就是只能哑吧吃黄连-有苦难言,中国法院门前写着八个大字“有理无钱莫进来”  
  我们是患者和受害者家属,我们要向医院讨回公道,这是死者和家属的权益,是生命的底线。我们走的路很艰辛,但是我们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我们一定要精诚团结,不折不挠,我们所做的和维权网上的民众相比我们还做的太少,力度不够,影响力太小,不能引起高层的关注。大家想一想有什么还比失去生命和被残害身体器官更悲痛的事情吗?我们有理由保持沉默吗!!!   
   我想以后用闹事的方式求得解决问题的事件会越来越多,并不仅仅是医疗纠纷,这都是被逼出来的,是官逼民反
  1、院方有捏造病历的重大嫌疑,相关部门也没有深入去调查事故真相,是严重失职行为,对我们家属增加了精神伤害。    证据1:我儿于6月14日23:00宣告死亡,然后在病历资料我儿的体温图表中却明确地列示着6月15日的温度曲线(见复印件)-----可笑!。我们不禁要问一问省人民医院,是什么导致了这么愚蠢的错误?我们可以认为,在我儿死后,为了遮掩一些、诊断上、操作上、用药上的错误,医院捏造病历,以隐瞒真相?!却不料百密而疏一漏,从而产生了这张可笑的体温图表:     证据2:院方有两套医嘱,医嘱在抢救记录的有四页被改动(见以下扫瞄文件)。这样也可以解释事故发生当晚,医务科领导对儿科领导说“要争取主动”,故意说病历次日必须解封,且开封后当日我再次要求封存时,相关部门百般阻挠。发生事故当晚打印了一份医嘱(没有盖章的),但没有封存,第三日复印的(有盖章的)与当晚打印的对比有明显的差异:  
   作者:zds1227 回复日期: 09:52:15        卫生部在其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医疗事故越严重,赔偿越低。对医院和老百姓持双重标准。医院治死人,走医疗事故赔偿。老百姓治死人,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再加上医学会的偏袒。老百姓真实的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卫生部必须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罪恶的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人就等于白死了。王八蛋,作此决定的人不得好死!  
   作者:zds1227 回复日期: 09:52:15        卫生部在其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医疗事故越严重,赔偿越低。对医院和老百姓持双重标准。医院治死人,走医疗事故赔偿。老百姓治死人,走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再加上医学会的偏袒。老百姓真实的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卫生部必须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罪恶的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人就等于白死了。王八蛋,作此决定的人不得好死!  
  每个惨痛的事件背后,除了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之外,我想大家还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提出点有益的建议,防止下次悲剧继续发生。。像我弟妹这次死于不幸,我们在维权的同时,也在思索是否应该呼吁建立一个类似汽车强制险之类的生育保险――每年有一千多万孩子出生,生孩子是医疗行为但又不算病,这种风险其实完全是可以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如果有了强制险,那么医院在出事故后也不会只是考虑如何逃避责任而非积极治疗,避免事态严重到被手术者要失去生命的惨痛局面。。其实,自从有了汽车强制险之后,可以看到肇事逃逸的比例明显减少了,因为不值得那么做了。。。其次,把顺产和剖腹产的收费差距缩小,避免图利行为;剖腹产手术明确禁止提成的做法;另外,计划生育部门应该把优生优育与产妇产前教育结合起来,颁发小册子来进行必要的教导,同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后果。。。如果每次悲剧产生后仅仅只是考虑维权等,那其实还是谈不上为亲人真正的维权,因为这种事情同样会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不仅要揭露,还要从自身惨痛的经验中总结有益的预防行为,告知大家,免得又有更多新的牺牲者。。  
  顶,同情
  我已经出离愤怒了。猪狗不如的北京网警,你们是故意伤害病人的积水潭医院、枉法索贿的西城区法院的帮凶!昨天,我要在这里发回复,明明能够回复,到我发的时候就显示不能了。这样的情况好多次了,除了处处监视我的警察,谁有这个本事做得到?      我今天想办法不实名上网,我要发表我的看法。,以我亲身经历,说明北京积水潭医院和西城法院、公安部门处理医患关系的程序:      首先,当我发现被医生蒙骗做了违背意愿的不当手术找医方交涉时,当事医生李玉军和医患关系办公室出面,对我百般侮辱,声称我精神偏执、敲诈医院钱财;      当我忍无可忍反唇相讥时,医方马上严阵以待,声称我扰乱公共秩序,挑衅滋事,并变本加厉地辱骂我,发生肢体冲突时,一帮人上来殴打我,还把我送去拘留15天,拘留期间西城公安分局拘留所把从我手中搜来的医院蒙骗、辱骂我的录音证据毁灭;      西城法院先是记笔录时故意添加曲解包庇医院的犯罪行为,面对鉴定人连疾病和症状都混淆不清、治病原则都一问三不知的情况,阻止我质证,以该鉴定为判案证据,最让我痛恨的是,法院竟让一个与我同租一屋的女人出面,以一再对我谈及我在外打电话、发信息的内容和案件细节为手段,表明我一切在他们监控之下,让该女暗示我如想调解需拿出一大半作为好处费,按不公鉴定判决也要满足该女到商场买上千元物品的愿望!就是说,即使我拿不到应得赔偿, 做不了手术,也得给该法官的姘头行贿。因为我没有屈从,法院判决时让我承担诉讼费,而不是按过错比例分担!      还不止于此,医院法院公安局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名把我纳入监控人群,监视窃听跟踪无处不在,还派小混混偷窃骚扰我,不给我办暂住证,无所不用其极。      判决案件的是在西城法院民一庭的林涛、俞爽。黑心女名叫熊娟,江西宜春人,大约1978年生,当时在知春路锦秋大厦一家名叫麦格基瑞?的礼品公司当人力资源主管,暗示我与法官是情人关系。据说她的总经理时锦秋里面最胖的女人,极其胖。林涛的亲属是当官的,好像其姐姐就在公安系统很有权势,所以他们敢这样为所欲为!    
  酱油一记
  不懂,路过。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结果是可怕的!        水可是载舟,也可覆舟!警惕呀!!!!!!!!!!!        
  打完酱油,做个俯卧撑,然后设置路障围观。
  作者:1s刊物机 回复日期: 20:02:44 
    损害患者利益的事每天都在发生吧,患者弱势了多少年啦,何时被医生重视过
  天使离去。请节哀!
  支持LZ!  和你一起等鉴定结果……希望宝宝在另一边过得开心。  
  作者:高山上的哨兵 回复日期: 23:20:23 
    政府下属是一家,医患纠纷自亏总是患者及其家属。涂改、造假病历在医患纠纷中已是。难道法院允许医生做假证?老百姓该怎么办?将省医行政楼炸了,政府才出来调解吗?  
  作者: 回复日期: 23:03:13 
    医患的斗争何时才能止步?何时才能让患者及其家属得到公平?医院及庸生的良心何在?老百姓的心在流血啊!  
   患者的生命与安全怎么能没有保障,特别我儿在康复过程中意外、离奇死亡,竟没有个说法!而且广东省人民医院要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相关的责任人!!!!!!!!!!!!并对以正常途径与和平方式去讨说法的家属使用铁碗暴力。          我写了相关情况反映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也亲身到广东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与重视。我是否可以可以理解为: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患者的生命与安全怎么能没有保障,特别我儿在康复过程中意外、离奇死亡,竟没有个说法!而且广东省人民医院要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相关的责任人!!!!!!!!!!!!并对以正常途径与和平方式去讨说法的家属使用铁碗暴力。            我写了相关情况反映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也亲身到广东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与重视。我是否可以可以理解为: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7月份日,杭州某医院发生一宗H1NI流感患者康复过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医院至少是承认了意外。这是对家属最大的安抚。  
为什么更多的医院是隐瞒,推卸责任,包庇责任人?    难道还要逼家属流血吗?难道血的教训还不够吗?难道真要等到受害者与医难的家属被逼暴力反抗,天下大乱时,政府部门考虑百姓的利益吗?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后果是可怕的!               水可以载舟,也可覆舟!警惕呀!!!!!!!!!!!  
  坦白地说,非常仔细地看了楼主写的内容,  但是几乎没有能够搞清楚事实经过。  楼主,你这种搞法是不会得到多少回应的。  你的文章里全是在提问,这其实是在暗示大家,  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连你自己都不清楚。  你可以换一种写法,  现已客观的态度叙述事情的经过,  口气要淡定,要平和,要公正。  等大家理解了事情的经过,  然后再质问,再谴责,  这样才能赢得大家的同情和帮助。
  【6月10日我儿(B小)因低烧及呕吐入住我市妇幼保健院,6月11日已不会呕吐,但依然低烧。为不耽误病情,我们连夜带小孩来到广州,并于6月12日约0:30时,入住广东省人民医院新生儿科】    说一下你的孩子是为什么转到了省医院。  转院时的病状,谁要求转院的。  一般认为觉得,深夜转院,一定是病情有了严重的恶化,  请详细叙述转院前后的病情变化。
  这个帖咋不火呢
  楼主是来发泄骂街地,所以火不了地。
  真是奇怪,新生儿生病住院,家长竟然也放心不陪同
  同情,节哀    至少要知道死亡原因吧, 医院应该配合, 虽然有点残忍,可是能接受解剖吗? 好象可以家属自己委托第三方进行的.    从前有看到一些报道患者家属冲到医生办公室把医生打伤或者用刀砍伤,可以理解他们的行为, 不过千万不要像他们学习哦    
  作者:芜茌荏 回复日期: 10:55:31 
    真是奇怪,新生儿生病住院,家长竟然也放心不陪同  ----------------------------------  可能ICU,不能陪护的  
   『天涯杂谈』控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婴儿离奇死亡,死后次日还有体温、血培养报告,可笑可耻!捏造病历,篡改医嘱,隐瞒真相,推脱责任,公理何在?      (以下讲述的内容均为事实,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监督,并进行调查,为我主持公道,弄清事故真相,追查隐瞒事故的黑手,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详见以上网站:/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57412.shtml    患者的生命与安全怎么能没有保障,特别我儿在康复过程中意外、离奇死亡,竟没有个说法!而且广东省人民医院要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相关的责任人!!!!!!!!!!!!并对以正常途径与和平方式去讨说法的家属使用铁碗暴力。                  我写了相关情况反映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也亲身到广东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与重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7月份日,杭州某医院发生一宗H1NI流感患者康复过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医院至少是承认了意外。这是对家属最大的安抚。         为什么更多的医院是隐瞒,推卸责任,包庇责任人?          难道还要逼家属流血吗?难道血的教训还不够吗?难道真要等到受害者与医难的家属被逼暴力反抗,天下大乱时,政府部门才考虑百姓的利益吗?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后果是可怕的!                     水可以载舟,也可覆舟!警惕呀!!!!!!!!!!!
  大胆推测一下,  下病危通知单时家长已准备放弃,  所以没有去交手术费,  而医院由于没有收到手术费就没有开始做手术,  在家长与医院的合谋不作为下病儿死亡。    事后家长想敲医院的竹杠,如此而已。  如此温吞火是不可能闹到钱地,加油呀,  要去医院拉横幅堵道路打医生才有用。
  感觉楼主是讲道理的人,并不是医闹。  但并楼主所写的并没有多少医院的硬伤,像是在发泄不满和提出疑问,打医疗官司要依靠自己专业人士才能打赢.
  楼主,医院不把你当医闹已经很好了
  请楼主继续发好贴,支持你
  省医在广州已经算是好医院了,其他的更不敢说.  没什么能帮的,只能帮LZ顶贴了.  
  作者:曾经沧海有点水 回复日期: 15:12:06 
    大胆推测一下,    下病危通知单时家长已准备放弃,    所以没有去交手术费,    而医院由于没有收到手术费就没有开始做手术,    在家长与医院的合谋不作为下病儿死亡。        事后家长想敲医院的竹杠,如此而已。    如此温吞火是不可能闹到钱地,加油呀,    要去医院拉横幅堵道路打医生才有用。  =======================================    曾经沧海有点水:你是谁,是人还是鬼,怎么没有一点人性。不知道你有没有做过父亲。虎独不食子,这样的推断与亏你也想得出。我想你的家人,你的老婆、儿子如果看到你的谬论,一定会十分心寨。因为你是认钱不认人,要钱不要情的( ? )。是什么?自己想一下。    
要当代崇尚人性与民生的社会,我为你的人格感到羞耻!!!!!!!!!!!!!!!!
  作者:曾经沧海有点水 回复日期: 08:13:18 
    坦白地说,非常仔细地看了楼主写的内容,    但是几乎没有能够搞清楚事实经过。    楼主,你这种搞法是不会得到多少回应的。    你的文章里全是在提问,这其实是在暗示大家,    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连你自己都不清楚。    你可以换一种写法,    现已客观的态度叙述事情的经过,    口气要淡定,要平和,要公正。    等大家理解了事情的经过,    然后再质问,再谴责,    这样才能赢得大家的同情和帮助。            作者:曾经沧海有点水 回复日期: 15:12:06        大胆推测一下,      下病危通知单时家长已准备放弃,      所以没有去交手术费,      而医院由于没有收到手术费就没有开始做手术,      在家长与医院的合谋不作为下病儿死亡。            事后家长想敲医院的竹杠,如此而已。      如此温吞火是不可能闹到钱地,加油呀,      要去医院拉横幅堵道路打医生才有用。    
  =================================================================曾经沧海有点水 :你前后的两种态度,是否代表你的良心泯灭???????????  
  者:曾经沧海有点水 回复日期: 15:12:06        大胆推测一下,      下病危通知单时家长已准备放弃,      所以没有去交手术费,      而医院由于没有收到手术费就没有开始做手术,      在家长与医院的合谋不作为下病儿死亡。            事后家长想敲医院的竹杠,如此而已。      如此温吞火是不可能闹到钱地,加油呀,      要去医院拉横幅堵道路打医生才有用。    =======================================        曾经沧海有点水:你是谁,是人还是鬼,怎么没有一点人性。不知道你有没有做过父亲。虎独不食子,这样的推断与亏你也想得出。我想你的家人,你的老婆、儿子如果看到你的谬论,一定会十分心寨。因为你是认钱不认人,要钱不要情的( ? )。是什么?自己想一下。         在当代崇尚人性与民生的社会,我为你的人格感到羞耻!!!!!!!!!!!!!!!!
  楼主自始至终都是在推测和提问,而且还带有强烈的主观偏向,用词带有明显的暗示和负面评价。  
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一条说得过去的强有力的理由。充其量就是个病历不规范。  
如果省人民都救不了你儿,那别处估计也不大可能了。爱子的失去固然令人悲痛,但那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你去不去省人民都一样!  
楼主的期望值太高,好像进了医院就得医好。一旦医不好就认为是医院的错。很遗憾,没有医院能达到你的期望值;也咩有医院是完美的。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瑕疵。偏偏你把这些非决定性的小错误无限放大,放大到接近“医闹”的程度。  
从你的叙述里看不到医院有什么硬伤或明显差错。即使医院有些地方做的不到位,个人认为,也顶多负1%的责任。  
而你却拿着这1%祈求100%------你的第四点要求  
(4、负完全责任。)  
  我们那里的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还给我下限期通知书,然后带领一帮人来抢我家财产,拆我家房子。
  作者:yunnan9927 回复日期: 23:57:02 
    楼主自始至终都是在推测和提问,而且还带有强烈的主观偏向,用词带有明显的暗示和负面评价。     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出一条说得过去的强有力的理由。充其量就是个病历不规范。     如果省人民都救不了你儿,那别处估计也不大可能了。爱子的失去固然令人悲痛,但那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你去不去省人民都一样!     楼主的期望值太高,好像进了医院就得医好。一旦医不好就认为是医院的错。很遗憾,没有医院能达到你的期望值;也咩有医院是完美的。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或瑕疵。偏偏你把这些非决定性的小错误无限放大,放大到接近“医闹”的程度。     从你的叙述里看不到医院有什么硬伤或明显差错。即使医院有些地方做的不到位,个人认为,也顶多负1%的责任。     而你却拿着这1%祈求100%------你的第四点要求     (4、负完全责任。)  ================================================  yunnan9927:如果你是医生,那是国人的悲哀?如果你还有人性本能的话,就应该遣责无良的庸医与医院推卸责任的所作所为。医院的病历可以不规范,患者的生命与安全可以没有保障的,病历可以随意篡捏造,这是当今医院的潜规则?这就是你所要的医患关系?  
庸医可恶,医院包庇,政府部门不过问、法官袒护医院---患者遭殃、国民可悲。
  患者的生命与安全怎么能没有保障,特别我儿在康复过程中意外、离奇死亡,竟没有个说法!而且广东省人民医院要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相关的责任人!!!!!!!!!!!!并对以正常途径与和平方式去讨说法的家属使用铁碗暴力。  
  我写了相关情况反映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也亲身到广东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与重视。我是否可以可以理解为: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7月份日,杭州某医院发生一宗H1NI流感患者康复过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医院至少是承认了意外。这是对家属最大的安抚。           为什么更多的医院是隐瞒,推卸责任,包庇责任人?            难道还要逼家属流血吗?难道血的教训还不够吗?难道真要等到受害者与医难的家属被逼暴力反抗,天下大乱时,政府部门才考虑百姓的利益吗?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后果是可怕的!                       水可以载舟,也可以覆舟!警惕呀!!!!!!!!!!!  
  作者:雪山飞猪2008 回复日期: 18:32:24 
    楼主,医院不把你当医闹已经很好了  
==========================================    
猪:听一下受害者的心声吧:        作者:幻灭2008幻灭 回复日期: 22:19:25 
    我想我代表的就是我们这里绝大多数的医疗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患者的心理吧:    我们不会、也没打算闹——我们在等待法院的公平判决;但是有正义公平的地方自然就会有邪恶黑暗,呵呵,很不走运——我们不但摊上了医疗纠纷,也摊上了包庇医院的法院(不要说医院不向着你们,大家都是一个地区的行政单位,都有ZF在后面撑腰,正经的亲兄热弟呢)。所以,我们来这里鸣冤,呼吁法制的完善,但真的是人善被人欺,这里还有医匪谈霸要钳制我们的喉咙,换作是你,你能忍得了?        经历了医疗事故之后,我得出的经验之谈就是:人啊,能活着就不容易了,呵呵。所以啊,医匪谈霸们,不要逼那些患者了,杀人不过头点地,再激化矛盾,多几个南平是谁都不想看到的,所以,得饶人处且饶人吧。(真没天理,应该谁饶谁啊?)    没有患者叫嚣要做坏手术的医生医生以命抵命,但评价一句庸医过分吗?人家的生命、幸福都被庸医毁了,而且不但做坏手术,还要篡改病历,真的,叫一句庸医都已经很理智了。  
  我们并没打算与医生为敌,我们尊敬为人民造福的医护工作者;我们来这里不过就是想探讨医疗诉讼如何能走出只按医疗鉴定判案的怪圈,无意为医闹事业添砖加瓦。
  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  楼主小心了,在省医可不能这样做,随时可能给抓起来,多少省市领导在省医看病啊。
  作者:一芥平民 回复日期: 08:30:17 
    诉讼渠道畅通,司法公正公平,天下才会太平。若投诉无门,告状无果,只会滋生社会不安定因素,天下不会安宁。现在的百姓维权意识增强了,要么来文的,要么来武的,绝对不会忍气吞声!  
  作者:一芥平民 回复日期: 08:44:09 
    法律本身是公平的,无非是遇到一些歪嘴或无奈的法官导致了大家对法律的不可信局面。建议大家坚信邪不压正的天理。     医疗纠纷的诉讼要坚决的依法从事的话,本人认为是最简单的的审判。而现在的医患关系扭曲、医疗黑洞深不可测与目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悖法而行是原因之一。     现在的“法律文书”上动不动就“依法什么”。你要让他拿出依什么法、多少条,他就没有下文了。现在的法官在关键的时候、在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在自己有杂念产生时,就这种赖举。     为了社会的和谐、法律的生命力,我们只能淤血奋战了!      
  盼望早日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面对日益增多的医疗事故,民众对依据《条例》解决医疗纠纷失去了信心,媒体报道民众寻找《条例》以外的办法解决医疗纠纷也日见增多,这实际是对《条例》失望的无奈。如(一)、聚众闹医院。如果没有医护人员的过失,民众会跑到医院去闹事吗?高强部长说医患矛盾的主因在于医护人员,如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能真正公平、公正、合理解决医疗事故问题,民众又怎么会聚众闹事呢??    (二)、通过媒体报道,能全面、深层揭露医疗黑幕,但是能被暴光的医疗纠纷又能有多少???    (三)、走极端报复医生,福建名医被患者用刀捅死,案例虽说是个个案,但网上却得到有文化有知识的80%网民的支持和同情、叫好。医护人员将救死扶伤的医德彻底丢失把自己摆在人民的对立面,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而《条例》又不能公平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医逼民反,民不得不反.    本人不赞同杨立新的观点.第一、只有首先保护了个人的权利,才能广而推之。权利都被剥夺了,还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你的权利,难以成立。第二、庸医及不负责的医生应当及时淘汰,不能得到庇护,否则会祸害人间。第三、责任轻,则无心;责任重大,就会细心,就会认真。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减少医疗事故,对医患双方都有利,从而减轻看病难的问题。第四、在“人命不如一条狗”的情况下,只会培育庸医,而很难培育好医生。      
  『天涯杂谈』控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婴儿离奇死亡,死后次日还有体温、血培养报告,可笑可耻!捏造病历,篡改医嘱,隐瞒真相,推脱责任,公理何在?        (以下讲述的内容均为事实,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监督,并进行调查,为我主持公道,弄清事故真相,追查隐瞒事故的黑手,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详见以上网站:/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57412.shtml      患者的生命与安全怎么能没有保障,特别我儿在康复过程中意外、离奇死亡,竟没有个说法!而且广东省人民医院要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相关的责任人!!!!!!!!!!!!并对以正常途径与和平方式去讨说法的家属使用铁碗暴力。  
  我写了相关情况反映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也亲身到广东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与重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7月份日,杭州某医院发生一宗H1NI流感患者康复过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医院至少是承认了意外。这是对家属最大的安抚。           为什么更多的医院是隐瞒,推卸责任,包庇责任人?            难道还要逼家属流血吗?难道血的教训还不够吗?难道真要等到受害者与医难的家属被逼暴力反抗,天下大乱时,政府部门才考虑百姓的利益吗?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后果是可怕的!                       水可以载舟,也可覆舟!警惕呀!!!!!!!!!!!  
  一开始广东省人民医院就推脱说没有丝毫的责任,对家属也没有表示过任何的歉意与安慰,态度也十分爱昧,并私自拆封与篡改了病历。后经我们根据经历过程与病历揭露一些问题向院长反映并强烈要求,院方首次表示出协商的可能,但要我们免除他们的责任?且开出数额也十分可怜的,难道一条人命就三万元了结?我想,对医院的所作所为不能纵恿,否则会有更多病人的生命安全及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 。
  12月4日,应安排与主管的医疗的庄建副院长反映情况,说不到院方更加野蛮,又叫来了很多保安与身份不明的打手来对付前来讨说法的家属(又动了大粗)。此院长说是代表院方领导来与家属谈,竟然如此窝囊,不但对案情一点都不了解,只是反复说医务科处所说的每一句话都代表医院。我反复质问体温表的事,问他,死亡的第二日还有体温的体温表,是对与错,他没有敢正面回答,只是说以医务科/处所说为准,我说此体温表只要有眼睛有判断能力的人可以说错或对,除非白痴,他还不敢说对与错,还是说以医务科/处所说为准.我说“您下面的人不能判定对或错,因为您下面的人是白痴,不能判明是非,难道你也是?他仍不敢正面回答。。。。。。。无能,真的无能。主管长医疗的副院长是白痴?显然不是,只是不肯承担责任,怕承担责任。他也要保护他们院方的渎职人员。就是丢掉他的人格,也要保住他官帽子。  
  在越秀区法院的首次开庭,让我十分失望:广东省人民医院私自拆封事故当晚封存的病历,第三日医院复印给我的病历当中,体温单上记录着婴儿死亡后次日还有体温及大便,医嘱也与事故当晚打印大庭相径。我们我们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捏造的,但法官竞还要求我们举证,否则,就不能说是捏造的。天!病历都掌握在医院手中,而且已私自拆封,我们如何再来举证?这分明是为医院开脱,整个第一次的庭审过程,绝大部分是我们与法官之间的对话,被告几乎不用开口申辩,只是说要求进行医学鉴定。法官急于要求我们同意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则我方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为什么不在搞清病历的真伪之后才同意院方去做鉴定,难道法官真的不知道假病历会得出假鉴定结果?因此我希望是二次开庭时有媒体介入报导, 以监督庭审的公正公平。  
      作者:中国的百姓 回复日期: 16:30:19 
    近年来,医疗事故鉴定数量呈直线上升之势,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维权意识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也突显当前医患双方的互不信任和越来越紧张的关系。这其中医疗鉴定方式和程序的不完善及滞后性,也在客观上加重了目前医患双方的这一紧张状态。     目前医疗鉴定的组织机构是各级医学会,而医学会实质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是医疗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因此由医学会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就好象父亲给儿子鉴定一样,其客观公正性本身就值得怀疑,至少给人难以避嫌之感。     再者,医学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最后只盖各级医疗鉴定机构的公章,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必署名,这样即便鉴定专家丧失原则立场,也可以免于承担各种行政或刑事责任,甚至连道义上的风险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仅以鉴定专家的个人操守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实在是太苍白无力了。     在医疗诉讼中,个人与机构对簿公堂本来就显力量悬殊,患方又往往缺少医学专业知识难以有效维权,这种不用署名的鉴定结论无疑使参加医疗诉讼的患方当事人的弱势地位更加强化。在强调证据,又无多少医学专业知识的法官面前,这种鉴定结论往往是最后定案的决定因素,显然可以想象这会给患方当事人带来怎样的判决结果。     在医疗卫生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不断进步的今天,在强调以人为本、注重和谐的现在,这种医疗鉴定体制就如同阳光下的阴影,只会让已受病痛折磨的患者和患者家属增加更多的诉讼成本,背上更大的经济负担,承担更深的精神痛苦。难道在医疗改革我们可以让医疗事故鉴定新方案呼之欲出的今天,成为一个被医改遗忘的角落吗?  
  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求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暨法工委:    我是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因长期办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国务院于日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宪法》和《民法通则》相抵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时予以撤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理由如下:        《条例》之恶法本性        一、 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二、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    三、严格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四、将自然科学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关系。    五、伤残等级偏小化。    六、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    七、医学会属最终鉴定。    《条例》颁布之前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条例》将鉴定主体改为医学会。虽然鉴定主体的名称改变了,但实质上仍然是由卫生系统的人员把持了鉴定工作,仍然是自家人鉴定自家人。原来鉴定工作的弊端全部遗留下来,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与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仍旧普遍缺乏。而《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更是将鉴定结论公然地权威化、神圣化,无视鉴定结论的民事证据规则。    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相违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史上,只有真正符合社会伦理,体现道德公正的法才是良法,反之,则是恶法。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条例》违背了法律应有正义和公平原则,毫不顾忌站在医疗机构一边,赤裸裸地维护卫生部门利益,故本性恶法。这样的《条例》,不得不令我们密切关注,对其进行剖析和研究,从而在立法源头上撤销它。  
  《条例》应撤销    法官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恶法非法,当法律条文与良知、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正义,只有这样,法院才能真正起到司法救济的意义,才能阻止恶法祸害人世间。《条例》这个违背了人性的行政法规,理当遭到司法的抛弃。然而,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却发出令人失望的声音,审理医疗事故案件,以特别法《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    《条例》之所以对赔偿项目及数额作了种种限制,可能源于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理论的影响,由于医疗行为的公益性,限额赔偿理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限额赔偿只能对惩罚法赔偿的进行限定,而不能对财产损失填补进行任意削减。限额赔偿不能违背等价有偿,全面赔偿原则,如果限额赔偿导致了损失都得不到正常填补,那么就会侵犯受害人应有的人身权利。这种拆西墙补东墙的作法,既不会起到否定非法的作用,最终也会损害了法律制度的终级目标。    “全面赔偿原则” 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包括了满额赔偿。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也是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见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第P516页)。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了具体规定。全面赔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照《立法法》第8条第七项之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另行制定民事赔偿制度,《条例》限额赔偿规定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民法专家梁慧星先生认为,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不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只有同一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在医疗事故处理领域,《民法通则》与《条例》都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形式,但是二者的位阶不同,地位和效力等级有别。《民法通则》属基本法律,是宪法之下效力最高的法律之一。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位阶低于一般法《民法通则》,故不得同《民法通则》相抵触。    基于目前司法救济的无奈及司法救济本身的缺陷,笔者强烈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之规定及时撤销《条例》。        此致    朱祖飞    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日         作者:中国的百姓 回复日期: 16:43:49      
  『天涯杂谈』控诉广东省人民医院:婴儿离奇死亡,死后次日还有体温、血培养报告,可笑可耻!捏造病历,篡改医嘱,隐瞒真相,推脱责任,公理何在?          (以下讲述的内容均为事实,请社会各界与新闻媒体给予高度的关注与监督,并进行调查,为我主持公道,弄清事故真相,追查隐瞒事故的黑手,预防类似事情再次发生。)详见以上网站:/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57412.shtml        患者的生命与安全怎么能没有保障,特别我儿在康复过程中意外、离奇死亡,竟没有个说法!而且广东省人民医院要隐瞒事故真相,包庇相关的责任人!!!!!!!!!!!!并对以正常途径与和平方式去讨说法的家属使用铁碗暴力。      
  作者:gdweiwingd 回复日期: 12:15:49 
    7月份日,杭州某医院发生一宗H1NI流感患者康复过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医院至少是承认了意外。这是对家属最大的安抚。             为什么更多的医院是隐瞒,推卸责任,包庇责任人?              难道还要逼家属流血吗?难道血的教训还不够吗?难道真要等到受害者与医难的家属被逼暴力反抗,天下大乱时,政府部门才考虑百姓的利益吗?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后果是可怕的!                         水可以载舟,也可覆舟!警惕呀!!!!!!!!!!!                        受害者在流血,其结果是可悲的!党与政府的民心在流失,其后果是可怕的!                         水可以载舟,也可覆舟!警惕呀!!!!!!!!!!!      
  我写了相关情况反映给国家卫生部、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也亲身到广东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办反映情况都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与重视。我是否可以理解为: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某些法律和条列如果起不到作用的话,我觉得应该起草心的医师法和医疗事故鉴定条令条列,至于逼迫受害者医闹,告诉你,先礼后兵,一旦法律途径得不到解决,到时候再说,但我相信中国的法律是公正的,但执行人怎么去理解法律条文我就不知道了。
      作者:医难者的心声 回复日期: 21:29:23 
    任何矛盾的化解都要标本兼治,如果要彻底杜绝医闹,只能从治理“医癞”开始。如果哪一天,中国百姓在遇到医疗纠纷时能够有一个真正懂行而又属于第三方的的中立机构来及时控制病历等医疗档案并解决这些医疗纠纷,想必哪一个患者或其亲属都不愿意在大庭广众之下大吵大闹。因此,面对医闹事件频发,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也要反思一下,这些年来,在遇到医患纠纷时,卫生主管部门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据山东省卫生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发生医疗纠纷1300万次。而五年来以诉讼程序解决的医患纠纷不到总数的20%。因为走诉讼程序,历时久,费用高,大部分医患纠纷的当事人不愿诉诸法律,而是直接“闹医院”。旅美中国社会学者刘晓竹先生就中国医患冲突升级的社会原因分析道:“我觉得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大环境变了。这个大环境就是中国的基层社会全面黑社会化,政府的行为或者是不作为完全是官商勾结、土匪作风,所以这就引起民间的一种反弹。表现在医疗界就是医患事故、医患纠纷、暴力事件、水火不能相溶。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候都有医患纠纷,都有矛盾,但是不会激化,因为它有法制保障。但是,现在中国的体制是不给老百姓任何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没有他们说话的地方,没有他们讲理的地方,结果任何事情都会变成一种实力的较量、暴力的较量、肢体的较量。这是老百姓的悲剧,当然也是中国整个社会的悲剧”。因此,上级政府和人大应当考虑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一个真正懂行而又属于第三方的的中立机构来及时控制病历等医疗档案并解决具体的医疗纠纷。而作为医疗单位,当受伤害的患方找上门来时,应当扪心自问是否真的问心无愧。倘若是一边赖账一边喊冤,哪怕请来再大的媒体、再高级的记者也同样难以服众。     看到7月2日《中国青年报》刊登《医生怕被死者家属打跳楼 病房被写杀人偿命》一文后,人们不禁要问,是谁把本来应该受到尊重的医生逼去跳楼?表面看是患者家属,其实把医生逼去跳楼的正是医疗行业的医癞之风,是他们自己篡改病历、弄虚作假搞伪鉴定等一连串的医癞行为把自己的名声给败坏了,也是他们自己把自己逼上了绝路。如果医癞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所谓的“医闹”事件只会增多不会减少。由此看来,中国的医疗司法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医生(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砸掉这家医院,会有更多的孩子死亡!!!!!!!!!!!!!!!!!!!!!!!!!!!!!!!!!!!!!!!!!!!!!!!!!!!!!!!!!!!!!!!!!!!!!!!!!!!!!砸掉这家医院,会有更多的孩子死亡!!!!!!!!!!!!!!!!!!!!!!!!!!!!!!!!!!!!!!!!!!!!!!!!!!!!!!!!!!!!!!!!!!!!!!!!!!!!!砸掉这家医院,会有更多的孩子死亡!!!!!!!!!!!!!!!!!!!!!!!!!!!!!!!!!!!!!!!!!!!!!!!!!!!!!!!!!!!!!!!!!!!!!!!!!!!!!砸掉这家医院,会有更多的孩子死亡!!!!!!!!!!!!!!!!!!!!!!!!!!!!!!!!!!!!!!!!!!!!!!!!!!!!!!!!!!!!!!!!!!!!!!!!!!!!!
  卫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纵恿医院造假、制造医难,逼迫受害者以医闹作为反抗。因为在遭到不公、法院严重偏袒医院,只有封闭医院、暴打庸医(或责任人)后,政府部门才会出面调停。但这已严重撕裂社会的和谐了。  
  医院始终无法证明排除药物错用或过量致死的可能。院方没有及封存相关注射器材,有消灭物证的主观故意。我儿在入院时,我们做了笔录,我儿有蚕豆病,因此很多药物需禁用或慎用,否则会导致溶血。而我儿出事当天是星期六,我儿所有主管医生如农绍汉主任、卢奕云、钟敏泉、何珊均休息没有上班,只有非主管医生梁穗新当班,试问,当班医生有无看清我儿用药禁忌,是否会因为大意而错用导致溶血的药物?而哪些熟悉情况的主管医生又去了哪里?如何解释我儿在上午状态甚好的情况下,下午却突然发病至晚上而不治身亡。我们认为,如果不存在用药错误或主管医生在场及时有效用约,也许都不至于我儿无法挽回,从15:00至23:00点仅8个小时,一条生命就没了。我们想不通呀!事情发生后,我们提出了质疑,院方也没有及时封存相关注射器材,是有意让物证消灭。  
  看到楼主这篇文章,不禁让我想起我的儿子。  小家伙在未出世前,已被告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但当时,他已经有七个月,我不忍将他打掉,于是,将他生下来。  忆起当初分娩时,负责顺产的医生不仅不给予我支持,在我忍受宫缩的痛苦之时,还要忍受医生的冷言冷语,记得当时她还讽刺我,说我是不是小学没毕业的,明知道是个有心脏病的小孩,还要生下来。直至,我老公塞给她一个红包,她态度才有所好转,才会坐下来,为我抚摸,减轻我的痛楚。  小家伙出世后,幸好青紫程度没医生之前所说的那么严重,也许他也福大命大,等到11个月的时候,才到广东人民医院霍英东心血管研究院做了手术。  说起这个,我不得不提一件事情,当时因为没有熟人,自己也不懂,我和老公挂了心内科,主任告知我小孩不能用介入治疗,必须得开刀(心脏手术分内科和外科,内科可通过介入做手术,而无须开刀;而外科则需开刀)但是仍让我们住入内科,用介入手法来进行心脏内部检查,而费用需要1万元;我们心痛并不是费用的问题,而是做一次介入,等于做一次手术,当时得全身麻醉,且存在危险性,做完介入检查后,才让我们转到外科。转到外科后,才得知,原来直接挂外科的号,根本不需要花那1万元的钱,且我小孩也不需要遭那么大的罪,只需要花2000元照CT,就可一清二楚。  唉,当时很生气,觉得这帮医生为了利益,竟然让一个11个月的小孩做了两次手术。  所幸,我儿现已平安无事,健康成长啦!  楼主,不要沉伦于过去的悲痛中,生活仍要继续,勇敢点,说不定,你的儿子仍会投胎于你家,仍与你续父子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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