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作者:admin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日以后出生,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 &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 &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 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 &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 &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相关新闻 & &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面向个人
&&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
信息来源:来自网络&&&&& 作者:syj&&&&& 日期:11-07-11&&&&&
为准确地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村居民。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且在2001年以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检查、监督,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复核。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本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份,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村民委员会依据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将讨论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如无异议,村民委员会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并对新增人员进行逐一入户核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并于当年7月31日前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随机抽取若干人员进行入户核实。经复核无误后,对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将名单批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9月1日前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并将奖励扶助名单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通过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
(五)市(地)、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将本辖区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查。
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并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社会中介机构,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取消资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县级提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准后,将全市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名册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审核后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信息变更与预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奖励扶助对象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将本辖区内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及相关资料的变动情况在每月10日上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各乡(镇)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变更情况,对下年度的奖励扶助人群的规模进行预测,并于当年9月30日前上报市(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人口计生委,以便及时准确地编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
--国家部委网站--
知识产权局
宗教事务局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省级政府网站--
发展改革委员会
经济委员会
科学技术厅
信息产业厅
农业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安厅消防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
环境保护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制办公室
知识产权局
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
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中小企业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市级政府网站--
--兄弟县区网站--
富拉尔基区
中国政府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政府
齐齐哈尔广播电视网
...................................................................................................................................................................
克东县人民政府主办
电子政务办承办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克东县
齐公网安备04403 Forbidden
You don't have permission to access /zhuzhan/grgr/ec6d66f61ee4ff5bde03.shtml
on this server.当前位置:
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教[201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以下简称奖扶标准)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以下简称特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扶标准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特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由现在的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特别扶助(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标准暂不调整。
  三、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规定分别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网站管理:财政部办公厅
电子邮箱:webmaster@
技术支持: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
邮编:100820 电话: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黑龙江省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