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找什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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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89182
医疗事故维权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我遇到了一个因的纠纷,,为了维权,,我该找哪些相关部门解决此事,谢谢?
提问者:浙江-宁波医疗纠纷浏览2857次 1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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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81011****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13511称赞:896应起诉后委托法院对病历等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而不能走医疗事故解决,这样对患方的利益是不利的. 19:00:3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浙江-金华)帮助网友:83270称赞:5913有些地方有医疗事故调解机构!
也可以直接起诉法院维权! 20:19:2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北京-朝阳区)帮助网友:21551称赞:11可以先向卫生局反映,也可以直接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起诉。 19:04:2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30681**** (浙江-杭州)帮助网友:9336称赞:3协商不成收集相应证据起诉解决. 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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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找卫生局那个部门
我在一家医院动了痔疮手术,第一次做的时候他们问我是内痔还是外痔,我说是内痔,他们也检查了,可我做了手术以候我就感觉好象肛门上还有啥东西,我就问医生,医生说是动了手术肿的,可10多天后不但没好,还痛的我睡不着觉,我就去人民医院检查发现还有一个痔疮没割到,我回去找那医生,他说你这个是外痔,又不是内痔,听的我都觉的谎唐,他们是医生啊这也能说的出口,病人的病是他们检查的呀,不可能动了手术就马上又长出一个那么大的外痔出来,后来他们又马上给我动了手术,可两次手术接连着,我就出现了大小便出不来,而且又痛苦。请问我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问题来自:广东 - 中山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5:49 咨询人:22f807xc143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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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如医院有过错应赔偿。
回复时间: 07:3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可以到卫生局的医政科投诉。
回复时间: 11:25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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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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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什么?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最多可获得多少赔偿。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楼上已经给得很清楚了,至于金额因为你是三级丙等伤残可以自己算一下从一级乙等逐级减少赔偿额约10%左右,还有其实你也可以就相关情况详细咨询一下律师,看能不能做司法鉴定,那个也可以做很多结果,甚至你也可以要求它给出一定的具体赔偿数额,而且这个好像是根据你请求的项目收费。具体还是向律师咨询一下吧。
不过如果你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话,一定要注意委托要求,因为如果是自己单方肯定不行,如果院方不同意,实在不行就找当地卫生局吧~他们委托好使~
司法坚定和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不一样吗?医鉴办没听说是医院的吧。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如下:   委托: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粤价函[号)为:县(区)级鉴定每例600元,地方级鉴定每例1200元,省级鉴定每例1800元。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须知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凡个人设置诊所的必须具备上述有关规定和下列条件   1、当地常住户口、医务人员经医师执业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五、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2、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4、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赔偿问题:得根据实际案情计算,医疗事故一般都比较复杂,建议联系律师当面咨询
其他回答 (1)
不一样的,有些差别。
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可以做很多,除了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外,还可以根据你的要求和他所能操作的项目给出司法鉴定的结论。我的建议是,你最好去律师事务所花50元左右找个有这方面经验的律师详细询问,他给你的意见可能会对你将来诉诸法院等更有利。记得,如果找的话一定要咨询打过医疗官司的专业人士,他给你的建议才是最专业的,不好意思,我只是这个专业的学生,没有具体实践过,但是在我所学的理论实践课中这两个鉴定的确是有差别的,而且在走诉讼途径时,法院对证据的采纳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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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OGOU - 京ICP证050897号就医后怀疑医疗事故,患者应当如何找医院赔偿?需要什么样的证据?_百度拇指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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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后怀疑医疗事故,患者应当如何找医院赔偿?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怀疑医疗事故找医院赔偿,如果走法律途径,必须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执行。首先要确定是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如果经过上述技术鉴定后属于医疗事故,则可以寻求医院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有点小复杂,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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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作者:董补民&&|&&浏览:1489
在目前社会体制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往往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存在,也往往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下留情”。患者不妨多加注意!
发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除了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关于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①在目前社会体制下,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往往会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正由于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存在,也往往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手下留情”。患者不妨多加注意!②并非发生医疗事故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处3年以下或者。医疗事故罪的评价标准是“严重不负责任”,而非医疗事故本身。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只处罚“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医疗事故行为;即使发生医疗事故,没有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何种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作出规定,患者追究医疗事故罪基本不可能。
作者: [甘肃-酒泉]专长: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债权债务 律所: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184481积分 | 帮助46763人 | 1371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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