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给予病人或其他付费方的折扣是否应小规模纳税人

此题文字较多,所以要认真读懂题意.从文中"第二次购买付款元".根据优惠办法,可求第二次购买实款,从而求出两次购买实款.按照方案计算一次性购买时的付款,求差额.
设第二次购买实款为元,根据优惠办法,则,解得.两次购买实款为.则如一次性购买则可少付元.故选.
此题涉及的问题较多,学生考虑要全面,所以做此题学生重在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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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题,第22小题
第一大题,第14小题
第一大题,第11小题
第一大题,第14小题
第二大题,第10小题
第一大题,第26小题
第一大题,第14小题
第一大题,第13小题
第二大题,第6小题
第一大题,第14小题
第一大题,第10小题
第一大题,第11小题
第一大题,第4小题
第一大题,第10小题
第一大题,第22小题
第一大题,第22小题
第一大题,第11小题
第一大题,第4小题
第一大题,第4小题
第一大题,第14小题
第一大题,第26小题
第一大题,第12小题
第一大题,第26小题
第一大题,第14小题
第二大题,第8小题
求解答 学习搜索引擎 | 某原料供应商对购买其原料的顾客实行如下优惠办法:(1)一次购买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予优惠;(2)一次购买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超过3万元的九折优惠;(3)一次购买金额超过3万元,其中3万元九折优惠,超过3万元的部分八折优惠.某厂因库存原因,第一次在该供应商处购买原料付款7800元,第二次购买付款26100元.如果他是一次性购买同样的原料,可少付款(
)A、1170元B、1540元C、1460元D、2000元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只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项注明,是否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_百度知道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只要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项注明,是否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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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确认收入和计税,但要注意,折扣额不能再备注中注明,备注中注明不能按折扣后金额计税。
是的。就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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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汇编(2012年版)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县地方税务局字号:[
  一、营业税
  (一)审批类:
  1、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备案类:
  1、教育劳务: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医疗卫生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劳务。
  3、廉租住房租赁业务: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个人销售住宅: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5、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仅限一套。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8、校办企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位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位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9、出口货物保险: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货物保险和信用担保。
  10、外汇委托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11、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
  12、助学贷款:各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13、文化企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1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5、育养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及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
  16、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收入。
  17、为农服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
  18、各类场馆: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表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9、宗教场所: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0、农业土地转让、出租: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2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收入。
  22、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 备案类:
  1、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 审批类: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1)个人系属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且其所得属于劳动所得的;(2)个人有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2、转让唯一生活用房: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审批类:
  1、遭受自然灾害: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景点类旅游:景点类旅游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4、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连锁经营超市: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7、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8、主辅分离企业:对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三产企业,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9、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0、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1、现代物流企业: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3、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4、金融机构总部: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15、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困难文化企业: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购置专用设备: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0、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1、省级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照顾。
  22、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2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社会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实行由地税机关按单位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可定额减征1500元,减征的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备案类: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2、营利性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商品储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4、未能实际使用:对于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由于政府部门原因(如拆迁、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未完工)致使未能实际使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高速公路服务区: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进出匝道、公共停车场、绿化等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7、卫生机构: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8、血站:对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老年服务机构: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
&&& (一)审批类:
&&& 1、纳税确有困难: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3、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4、商贸连锁企业: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6、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7、多层厂房:对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建成使用后3年内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8、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9、主辅分离企业:对二、三产业分离出来的三产企业,其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可减免房产税。
  10、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11、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12、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13、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14、金融机构总部:对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经省有关部门确认,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5、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16、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17、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18、困难文化企业: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19、购置专用设备: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20、农业龙头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21、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22、重点物流企业: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
  23、省级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的减免照顾。
  24、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对认定为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其多层标准厂房的租赁收入及占地,自新认定年度起1-3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25、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二)备案类:
  1、大修停用: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营利性医疗机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
  4、商品储备: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品油、棉、糖、肉、盐(限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5、文化单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6、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7、卫生机构: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8、血站: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
  9、老年服务机构: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六、契税
  (一)审批类:
  1、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3、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受荒山、荒地、荒滩、荒涂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非公司制企业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承受国有、集体企业出售的土地、房屋权属: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7、承受注销、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8、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事业单位改制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的,改制后的企业按《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9、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11、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2、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二)备案类:
  1、土地、房屋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4、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5、经济适用住房: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且面积在普通住宅标准内的,减按1.5%征收契税;面积超过普通住宅标准的,按3%征收契税。
  七、耕地占用税
  (一)审批类: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不含诊所)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宅基地困难减免: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征管机关给予办理免征耕地占用税手续。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范围和标准,按县级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备案类: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自用住宅: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八、土地增值税
&&& 备案类:
  1、个人转让住宅: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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