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医院有治疗脱发的医院吗??快脱光了,需要看医生了,唉…日照市医院人民医院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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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给丁兆军医生的赠言

与丁兆军相同科室的专家

恶性淋巴瘤、乳腺癌、肺癌、胃癌、肠癌、食管癌等各种实体肿瘤及血液肿瘤的化学治疗、内分泌治疗及生物治疗

职称: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头颈部肿瘤、食管癌、肺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肾癌等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及综合治疗等

头颈部肿瘤、食管癌、肺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瘤、肾癌等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及靶向治疗、综合治疗等

乳腺癌、恶性淋巴瘤、胃肠消化道疾病等的化疗、生物治疗及靶向治疗、综合治疗等

食管癌、胃癌、大肠癌、肺癌、乳腺癌、头颈部肿瘤等的放疗、化疗及生物免疫治疗

  首先谢谢各位网友对《38岁男被七女联手闷杀死亡 八年后真相大白凶手捶胸顿足》的关注和支持,_

  相信很多网友看了事情的过程和证据,都认为这些恶医真的该杀!但为什么受害人死亡已经八年了,还没有对恶医动手?因为相信了所谓的“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鬼话,漫漫维权路,一部血泪史,随着司法黑幕越来越浓,倒觉得最该死的不是这些恶医,理由是:

  一,体制决定了私人盈利性医院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就本案而言,误诊、把胃管故意错插入气管,故意离岗不归,都是为了求财,包括最后强制性给患者做“气管插管术”,也没想到球囊撑得太大直接把患者的呼吸道全堵死而直接窒息死亡了,他们的目的还是为了求财而不是索命。

  二,那些比恶医更该死的人有很多,如:

  1,医学会鉴定“专家”:患方花了全家整年的生活费申请医学鉴定,目的是请你专家说句公道话。而你却拿着委托人的钱为被鉴定方办事,而且黑白颠倒无耻到极限,你难道是想把受害者家人气死吗?!

  2,法院,关于医患纠纷的审理,医学鉴定是不是必须采信的证据呢?省高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有合理质疑的鉴定结论,通过质询解答仍不能排除合理质疑的,法院可不予采信。《证据规则》规定: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不予采信……

  然而,案涉鉴定书内容完全未涉及患方主张的十大事实,连做主要的“胃肠减压术”一字不提,对于原告后来提出的书面质询,“专家”对关于是否误诊的回复称:二者在临床上很难区别。那么请问:一个肠鸣音是减弱的一个是高亢的,很难区分吗?很难区分的误诊+误治就不算是过错吗?关于到死都没抽出胃液的解释只用了“引流效果差”五个字答复,那么引流效果差而不查明原因是不是过错?……这样的回复能说服你吗?

  所以,该鉴定结论造假是明知的,是应当不予采信的,

  退一步讲,即使你法官你没看出造假,但原告一个又一个的证据摆在面前,你真的相信一个青壮年会在三分钟内自然死亡吗?!

  再退一万步讲:即使你真的认为该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证据充分、符合事实的,那么原告死活不服且愿意花钱再做一次鉴定,这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你们死活不肯准许,究竟是怕什么?!

  所以,作为公平正义守护神的人民法官,公然颠倒是非、助纣为虐、欺负弱者、枉法裁判……

  3,那些所谓的执法监督部门,那个将本案做《涉诉信访终结》的上级法官……你们换位思考一下,穷人的烂命也是命,一条人命只有一次医学鉴定、只有一审的生效判决,鉴定书和判决书有多如牛毛的疑点,君不见:被判死刑的杀人犯,都有二审和再审的权利,难道一条人命就能一锤定音?!你们口口声声反对伤医闹医,口口声声要求依法维权,而你们实际上干的,不就是把老百姓往伤医闹医的死路上逼吗?!

  所以说,本案中最坏的不是以伤害患者牟取利益的医生,而是支持其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如果没有保护伞,就没有这些黑医的胆大妄为@!

  综上,本人认为,即使将来被逼无路可走而向医生开刀的话,也是因为只有医院才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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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从市人民医院北门那边乘坐公交5路(万平口生态公园——万平口生态公园)到海港城(灯塔广场)下车步行至灯塔景区;建议从市人民医院北门(泰安路)步行至(海曲东路)的市人民医院公交站乘坐1路公交(东辰集团——灯塔广场)到灯塔广场下车即可,希望能够帮到你

不急的话坐5路,路南坐车,经过市政府、万平口等景点,想快点的话到市医院南门海曲路南坐1路,可以直接到,速度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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