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icloud抹除数据一个女孩比男孩大2岁的心理阴影

法律人士如何看待重庆 10 岁女孩电梯内虐童,以及之后男童坠楼事件?
作案过程:行为人按了25楼,电梯关上门以后抱起男童摔在地上,拳打脚踢,期间抬头观察电梯是否已经到达25楼,电梯门打开以后将男童丢出电梯门,之后男童被发现浑身是血的落在小区内,全身多处骨折,大脑严重受损。期间小女孩还假意帮助男童外婆寻找男童,并谎称男童被一个陌生男子从电梯里抱走。这个案子已经震动社会了,至于能不能震动司法界是另一回事,对未成年蓄意犯罪该如何处置?如此恶劣,惨无人道的犯罪出自一个10岁小孩之手,难道就只能做一个精神鉴定分析然后再考量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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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是一个针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法律该如何处理,社会该如何处理,父母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针对这个年龄段小孩的严重犯罪,最多只能收容教养,刑法是惩罚不了的,但是小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民事赔偿的责任。
其次,社会上有多种声音,比如报复说,比如人肉说等等,报复的话,虽说自己痛快了,但是却要负刑事责任,家庭再次受伤,值得吗?
最后,作为施暴者的父母,把小孩教育这样,也挺失败了,所以一定要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努力给小孩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作为受害者的父母,最主要的是把小孩治好,不仅是身体上的,还是心理上的,不要有心理阴影,对社会,对他人,都不要收到这个事情的负面影响。为了我们的孩子不要变成这种人,我们要努力克制自己在这个事情中的愤怒和报复心理,因为这在无形中会影响小孩子。
连精神分析都不用做,10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律的重点不在于事后惩罚或事先制止,而在于事后救济。这也是我避开关于这个案子的另外几个问题的原因。那些问题里愤怒的正反派们似乎从来没人提出过类似下面的问题(注意黑色关键字):既然灾难已经发生,如何对“双方”提供“救济”?虽然女孩小于 16 岁,但是公安机关仍然有义务调查事件真相。因为他是提供救济的必须前提。若殴打和把小孩扔下楼的都是女孩,那么根据中国刑法,女孩无刑事责任但可以被收容教养。很多人把他看做一种惩罚,但是,“收容教养”更多的是针对女孩的一种救济,因为很明显女孩所在的家庭和教育有无法接受的问题。虽然女孩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她的父母会面临民事诉讼,很可能要承担相当数额的赔偿。也有很多人把他看做惩罚,但是,民事赔偿也更多的是针对小孩的一种救济。当然若小孩伤势严重,提供救济的不仅应该是小孩的父母,还有整个社会。日本有个类似的案子是一个 11 岁的少年骑自行车撞了一个老太太。老太太受伤变为植物人。案子的结果是小孩无刑事责任,但是孩子的父母赔偿 3000 万日元(约 200 万 rmb ),保险公司另外赔偿 6000 多万。类似的处理方式才能在我们无法接受事情发生之后,最大限度的做出弥补(救济)。从法律出发,也许不能让我们的情绪舒服,但是你必须承认,这是根据现状我们可以达成的最好结果 - 不理想,但目前也没法更好了。
关于整个社会对类似事件的反应、关于对未成年人蓄意犯罪该如何处置的问题,其实早有先例(来自): 号,英国利物浦。这天下午,丹尼斯?巴尔杰(Denise Bulger)女士领着她2岁的儿子詹姆士?巴尔杰(James Bulger)出门采购。15点40分时,就在这位母亲去收银台缴费的空当,她发现原本站在肉铺前的孩子不见了。心急如焚的母亲立刻通知了警方,警察隐约在不太清晰的监控录像中看到,小詹姆在15点42分被一名大孩子牵着带出了购物中心。被残忍杀害的幼童被残忍杀害的幼童那天早晨,两名逃课的坏小孩在校外意外相遇。两名坏小孩臭味相投,一见如故。他们大摇大摆进了购物中心,开始肆无忌惮地搞破坏。接着他们又跑去麦当劳,踩脏了所有的凳子,直到被愤怒的店员轰了出去。当这些恶作剧已经满足不了这两个混世小魔王时,他们忽然想到,可以拿一个小孩子作乐。一个说自己很久没有打小孩,手痒了;另一个说可以让小孩先迷路,等过马路时设计被车撞死……或许他们觉得偷了小孩之后,他们自己就可以“变成”大人。两人首先找到一对小不点,百般勾引,结果被大人注意到,机警地把孩子叫了回去。但他们趁大人回头结账的功夫,竟然成功把其中一个孩子带走。所幸这位母亲动作迅速,冲到门外把孩子找了回来。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这位母亲当时是真的与厄运擦肩而过。监控录像监控录像行动失败,他们转而来到糖果铺前,却失望地发现店家已经关门。不过在不远处,有一个可爱乖巧的小孩,也就是小詹姆,正独自站在那吃巧克力豆。他们轻而易举地把小詹姆招呼过来,得到了他的巧克力豆,同时也掌握了他的命运。他们像来的时候一样,大摇大摆,手里牵着这个无辜的孩子,走出了监控录像的镜头。一路上他们对哭闹的小詹姆拳脚相加。其间有人看到哭泣的小詹姆,好心告诉他们警局的方向,不想他们却朝相反的方向走去。这个路人并没有坚持,她觉得大概是两个哥哥在照看弟弟。后来新闻播出了案情,这位路人非常悔恨、自责,“真希望当时我付出了行动”。后来,当他们带小詹姆进入一家宠物店时,店员对他们起了疑心,不让他们离开。这本是小詹姆获救的最后机会。不料这时街上突然着火,两个蛮童趁乱牵着小詹姆溜走了。自此,他们不再漫无目地闲逛,把小詹姆带到了铁道旁。在这里,他们往他的的脸上抹涂料,拽掉他的鞋子和裤子,搬起石头砸他、踢他……2岁的小詹姆就这样被虐待致死。他死后,两个恶童还把他的尸体放在铁轨上,用石板盖在他流血不止的头上,希望火车碾过来制造事故假象……至此,小詹姆失踪案正式转变成一宗恶性谋杀。警方立刻对嫌疑人进行了盘查:首先由小詹姆的父母开始——通常幼儿失踪绑架,父母都会被列为第一嫌疑人。不过现场监控显示,这一切都是那两名恶童所为。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为了尽快将凶手归案,警方公布了他们的怀疑对象:两名年龄在10-14岁的学龄儿童,并开始在各学校排查当日(周五)逃课在外的学生。此时,公众不管是出于愤怒还是同情,都表现了极大的参与热情,甚至有母亲向警方检举自己的孩子曾在当时逃课并有作案嫌疑。最终,一位匿名女性向警局举报自己朋友的儿子罗伯特(Robert Thompson)当日曾逃学,并且衣服上有案发现场的蓝色涂漆。2月18号,作为嫌疑人之一的罗伯特和他的同学乔恩(Jon Venables)被分别带到了不同的警局。警察同时从双方的家中搜出了各种表明他们曾出现在案发现场的证物,如沾有蓝色涂料的衣物,上面还留有小詹姆的手纹及血迹。整个笔录调查过程充满了艰辛与困惑。两个孩子否认罪行,并分别在警察面前表现出各种丑相:哭闹、情绪失控、捏造案情,贬低对方甚至互相推诿指责……但面对衣服上小詹姆的血迹,以及在案发现场留下的指纹,他们无法再逃脱罪责。这一年,罗伯特和乔恩才只有10岁,如果指控成立,他们将成为英国现代史上年龄最小的杀人犯。愤怒的英国民众愤怒的英国民众曲折的审判在两人被捕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警方只将他们称为“男孩A”和“男孩B”。但愤怒的英国民众显然不接受这样的说法。在临近审判时,出于外界压力,主审法官同意将二人的姓名公之于众。这时,媒体也挖出了两个孩子的家庭背景:乔恩因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发育欠缺而遭遇冷落,罗伯特则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尽欺侮。正式的审判于日在普雷斯顿皇家法庭开庭。有近500名示威者集结在法庭外要求重判凶手,两名凶手的父母也因为受到死亡威胁而被秘密转移到了其他城市。在法庭上,罗伯特和乔恩坐在垫高了的椅子上,一言不发。两名男孩被指控谋杀与绑架,但他们全部否认。在审判过程中,儿童精神病专家艾琳?维查德(Eileen Vizard)认为两名男孩“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尽管两人并未在法庭上做出任何回应,但是凭借警方长达20小时的问讯录音,当庭法官莫兰(Justice Morland)宣布两人所犯谋杀罪名成立,并称这是一宗“极度邪恶和野蛮的犯罪”。而罗伯特和乔恩,也就成为了英国现代历史上年纪最小的杀人犯。 在凶案发生现场放下鲜花纪念受害的詹姆士o巴尔杰的人们 在凶案发生现场放下鲜花纪念受害的詹姆士o巴尔杰的人们在最初,他们被判8年监禁,但随后英国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泰勒勋爵(Baron Taylor of Gosforth,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插手将两人的刑期增至10年。不过这仍然不能平息舆论的愤怒。英国《太阳报》将一份有2.8万个签名的请愿书提交给了当时的英国内政大臣迈克尔?霍华德(Michael Howard),霍华德不得不将两人的刑期增加到了15年。是男孩A还是内心的恶魔?1999年,欧洲人权委员会(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介入,认为两个少年犯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应当予以重新定夺。2001年,两个孩子提前结束了牢狱之灾,以全新的受到严格保护的匿名身份回到社会。这和“证人保护计划”的操作方式类似,新的身份,新的住址,新的生活……不过法庭要求他们断绝彼此以及与小詹姆家的往来,并且不得返回默西赛德郡(案发地)。关于两人8年的牢狱生活以及恢复自由后的生活情况,官方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法。《卫报》曾报道,两人在服刑期间接受了系统的教育,并且均已通过高中课程考试(A-Level)。不过平凡的“男孩A”似乎并不能抹杀乔恩内心的恶魔,这个问题少年出狱后一直麻烦不断,他多次因斗殴与持有可卡因被警方传唤。2010年2月,乔恩向假释官报告自己身份泄露,面临严重的生命威胁。但在协助乔恩撤离的过程中,假释官吃惊地发现,乔恩电脑中竟有大量儿童色情资料。据悉,此前他曾伪装成35岁的恋童癖母亲,在网络上下载并传播儿童色情。这使他再次入狱。在小詹姆案已渐渐远离人们的视野时,乔恩的入狱又将往事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显然,8年的教育与改造并没有将乔恩心中的恶魔消灭殆尽。究竟是什么会让两个10岁的小孩如此残忍呢?是家庭,还是充斥着暴力画面的电影、电视?鬼娃回魂3海报鬼娃回魂3海报曾有人指出,在乔恩公寓中搜出的影片《鬼娃回魂3》(Child’s play3)和《铁路少年》(The Railway Children)很可能是令他们如此残忍的原因。不过时任英国国务大臣大卫?麦考利恩(David Maclean)立刻出面否认了这一点。此案的影响力从参与官员的级别就可见一斑:国务大臣、最高法院法官、内政大臣甚至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都曾参与过此案或发表过公开观点。随着乔恩的心魔不断爆发,有关他们的故事还会一次又一次地被提及。从该案件可以看出,普通民众的态度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国人皆曰可杀”的力量之大,可见一斑。女孩摔婴事件仍在持续发酵,由于“是谁将男婴摔下25楼”这个关键问题仍未得到回答( 至于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的),所以案件的走势尚没有那么清晰,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个10来岁的小女孩,已经走进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假使确定了就是她把婴儿扔下去的,中国法律目前肯定也不会判刑。英国倒是有个类似的案子判了。两个10岁的男孩被判10年(后减刑到8年),理由是【在审判过程中,艾琳·维扎德博士给做乔恩和罗伯特做了一系列能力判断题后,确认两人“完全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控方带头律师理查德·亨利克斯(Richard Henriques QC)通过艾琳的结论,成功推翻了针对乔恩和罗伯特的“儿童无犯罪能力”的假定。】来源:wiki百科
10周岁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女童监护人承担女童民事侵权带来的赔偿责任
可以查一查她是不是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另外,英国历史上有过2名10岁男孩虐杀2岁小男孩的事件,这两个10岁左右的男孩一个因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发育欠缺而遭遇冷落,另一个则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尽欺侮;还有人在一个男孩的公寓中搜出暴力影片《鬼娃回魂3》和《铁路少年》。家庭环境的不健康以及孩子成长过程中所获取的不良信息都可能导致孩子性格失常,但是我认为家庭环境的影响会占80%甚至更多。果壳有详尽的报道,大家可以看一下PS 自己性格不健全的人千万不要养孩子,不仅害了孩子还会连累其他无辜的人
女童没有刑事责任无疑但是她的监护人所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想而知是巨额的。。。但是话又说回来,赔偿真的能让家长们学会教育孩子么
1、据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四周岁的,不负法律责任。可知,该女孩不会被处以刑罚。2、因不负刑事责任,故可直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3、关于对行凶女孩的处理。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首先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若果其监护人管教不力,且仍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政府可以收容教养。4、上面有人提到“精神鉴定”的问题。首先,需要在必要的前提下进行司法鉴定,若其确为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最后由法院作出是否的决定。
女童曾將受傷男嬰挪至小道--转自HK报系  由於案件涉及未成年人,11月25日事發後,重慶警方並未透露過多細節。直至12月5日晚23時許,重慶官方媒體才發布了長壽區就該事件的通報。  警方的通報稱,李某供述,她將原原從電梯抱回25樓家中,在客廳沙發上對原原實施毆打,後將原原抱至陽台欄杆上逗玩,致原原從陽台欄杆墜落。而此前李某父親聲稱,事發時傳出幾聲狗叫,是「男童受驚嚇自己墜樓」。  根據警方通報的細節得知,李某在事發後曾撒謊。當原原奶奶趕至電梯停下的25樓尋找原原時,遇到李某從家中走出,於是向李某詢問原原下落。但李某謊稱原原已被他人抱走,還與原原奶奶一同乘電梯下樓尋找。下樓後李某與原原奶奶分開,繞行至原原墜落地處,將灌木叢中的原原挪至七八米外的小道上,然後返回自己家中。  講述  女童事前行為異常  事發前,李某是當地某小學五年級的學生。12月2日,校方才得知李某摔嬰兒一事,而在11月28日李某就已經主動申請了轉學,被其母親帶至新疆安置。  李某的班主任介紹,李某平時在班級裏比較乖,「既沒有突出的表現,也不會給老師惹事」。但據李某的同學透露,李某在事發前就曾經說過想要把一個嬰兒放在包裏,從樓上摔下去,而此前李某還有把蝸牛捏碎吃掉等異常行為。同學還透露,李某曾經出過車禍並頭部受傷,她的父親也曾到學校來跟老師溝通過這個情況,希望老師和同學多多關照。  李某的鄰居也表示李某平時就有一些怪異行為。有鄰居表示,曾在小區內看見李某故意剮壞他人的車輛。多名鄰居稱,李某對比自己小的孩子很有興趣,與她同乘電梯時,她會一直捏小朋友的臉,直到把對方捏哭。  此前,李某父親曾向外界表示,自己和妻子平常打罵女兒,對其性格造成影響。李家鄰居也證實,李某家經常傳出打罵聲,稱李某父母平時很愛打牌,對李某缺少關愛。  傷情  男嬰做手術風險極大  目前,重傷昏迷近十日的原原經搶救已經甦醒,將擇期接受手術。  據媒體報道,原原的表叔斯先生稱,病床上的原原一直昏迷,整個人是腫的,給原原照完CT後,護士說原原隨時可能死掉。  之後,長壽區人民醫院的醫生告訴原原的爺爺李清昌,CT顯示,原原頭部胸部多處骨折、肺部出血、嚴重昏迷,傷勢非常危急,建議他們轉院。當天夜裏12點左右,原原被轉至重慶兒童醫院,「進了醫院一直在重症監護室,沒見過面了。」  李清昌稱,直到3日下午5時左右,整整昏迷8天之後,原原終於甦醒,情況稍微有所好轉。5日晚上,原原的父親通過實名驗證賬戶透露,原原現時意識不清,身體也比較虛弱,正在加強營養餐,準備下個星期做手術。醫生跟家屬說,「此次手術風險極大,不能排除有生命危險。」  善後  已賠7.8萬 遠不夠手術費用  截至目前,女童李某家人共支付給原原家人總計78000元。但是,費用遠遠不夠,原原父親李生忠對記者表示,雖然原原現在生命體徵平穩,但是醫生告知孩子仍沒完全脫離生命危險。  另據了解,原原的母親已到長壽區人民法院對摔打原原的小女孩李某一家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原原的治療費用、賠償相應損失。目前,長壽區法院也已受理此案。  原原爺爺說,事發後並沒有見過小女孩,但在派出所跟女孩的父親見過一面,雖然心裏說不出的怨恨,但根本不敢發脾氣,「我們不能鬧,不敢鬧,孩子得等錢救命。」  另外,據原原父親在微博上稱,目前已經收到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轉來的第一筆捐款十萬元。  追責  不滿14歲毋須擔刑責  警方的通報稱,已將調查結果向雙方當事人及其監護人進行了通報,但因為摔嬰的李某只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社會學院副院長馬皚稱公安的做法合法。他表示,現行法律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由於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無論男嬰最終是否死亡,女孩都不會被監禁或者拘留。」他指出,李某的監護人要負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方面對男嬰家人進行賠償,另一方面要對女孩嚴加管教。  李某毋須擔責的消息傳出後,不少人表示難以接受這個結果。內地明星姚晨發表微博稱,「雖然執法機關依法辦案,但從情感上真的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她補充,李某是典型的反社會人格,若現在不嚴加處理,他日將繼續對他人生命造成威脅。同時也有人擔心不嚴懲李某,會縱容其他未成年犯罪者繼續施暴。  兒童是天生的天使嗎?  單純、可愛、純真,這是大多數人對兒童的看法,他們往往被認為還沒有獨立的人格,未形成完整的世界觀,不具備理性的判斷能力。近日發生的「十歲女童虐嬰案」和「14歲男孩勒殺8歲女童」案,讓大家打破了對兒童的固有印象,震驚和憤怒之餘,也引發了對兒童犯罪的關注。  兒童犯罪多以「虐殺」為特徵  實際上,類似的案件並不鮮見,英國就發生過兩起「知名」的10歲童虐殺幼童案,而有類似行為的孩子世界各地都有,而仔細研究這些案件,會發現幾乎都呈現出「虐殺」的特徵。  1968年,英國小女孩Mary Bell殘忍虐殺一3歲和一4歲的男童的事件被曝光。而根據兒童心理學專家奧頓博士在審訊期間的評估,他發現殺死兩個小孩子對於Mary來說只是一件開心好玩的事情,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殺人動機,事後Mary甚至還把過程描述在作業本上。  號,英國利物浦,年僅10歲的羅伯特(Robert Thompson)和的同學喬恩(Jon Venables)在購物中心拐騙了2歲的陌生男童詹姆士o巴爾杰(James Bulger),並殘忍的將其虐殺,事後還計劃偽造火車碾過致死的假象。而他們則因此成為英國現代歷史上年紀最小的殺人犯。  2012年新奧爾良大學心理學家保羅o弗里克發表在《紐約時報》的文章中描述了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名叫杰弗瑞o貝雷的9歲男孩把一個學步年齡的小孩推進了游泳池的深水區。當那個小男孩在水中掙扎逐漸沉入水底的時候,貝雷拉過一把椅子在一邊觀看。之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貝雷解釋說,他好奇想看看人是怎麼淹死的。被拘捕之後,他似乎沒為要進監獄而感到煩惱,而是很高興自己成了注意的焦點。」  家暴或為原因之一  美國心理學家阿爾波特o班杜拉於1961年進行的關於攻擊性暴力行為研究的一個實驗,叫波波玩偶實驗,也叫充氣娃娃實驗。  實驗過程大概是這樣的:第一步在幼兒園裏找三組年齡在3至6歲的孩子,讓他們觀看一個成人毆打玩偶的視頻,但視頻結尾分成三組:第一組看到的是成人毆打玩偶之後,有個旁觀者上去表揚了他;第二組看到的是成人毆打玩偶之後,那個成人受到了懲罰;第三組看到的成人毆打玩偶之後,就沒有然後了。第二步讓接下來這三組小孩分別也帶進去有這種玩偶的房子裏,再觀察他們的反應。  結果是除了第二組,另外兩組模仿了視頻中成人的行為去毆打這個玩偶。然而當告訴第二組,如果他們去毆打玩偶的話會有獎品,然後他們就也跟另外兩組沒甚麼區別了。  這個實驗表明和大量研究也證實教養方式和犯罪的關係。上文提到的英國歷史上2名10歲男孩虐殺2歲小男孩的事件,這兩個10歲左右的男孩一個因為家庭破裂以及兄妹智力發育欠缺而遭遇冷落,另一個則在「老欺少、大欺小」的大家庭中挨盡欺侮;還有人在一個男孩的公寓中搜出暴力影片《鬼娃回魂3》和《鐵路少年》。家庭環境的不健康以及孩子成長過程中所獲取的不良信息都可能導致孩子性格失常。  知名心理諮詢師武志紅對此總結道:「迄今為止,我沒聽過一個變態殺手出自健康家庭。」  對於此類家庭,先天因素和後天教養更像一個難解的死循環。父母因為具有某些基因而容易有行為問題,這種問題不但會通過遺傳傳給自己的孩子,還會通過教養方式的不當加劇,遺傳和教養的負面作用被相互疊加。撰文/記者 周穎
首先用英国的那个案例来引导中国的这个小女孩案例是不可行的,首先两国的法律体系就不同,英美国家采用英美法系,中国采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更加侧重于判例,相对而言中国的法律更像是一种“事后弥补”的感觉此类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种种...)根据刑诉法属于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可惜的是,小女孩才10岁,立案都不让立,更别说什么公诉啊什么的了摔童事件属于极端情况,那个小女孩也是极品中的极品,怎么惩治这种这么小年龄的情况?估计现有的体制还无法提出一个较满意的解决方案,我们也只能痛心疾首,但是无能为力刚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让我想起了好多好多,电影【伊甸湖】也是讲的是一群孩童虐杀情侣的事件,根据真实故事改编,原以为女主能如有神助地逃出魔爪,但是却被小孩儿的家长以保护小孩的名义在厕所里杀死;也想起了银枪小霸王的娘说她儿【还只是个孩子】的辩白这次的事件又是听说什么小女孩被送到新疆啊什么的地方去了,哎,再次叹息啊!看样子这次这事儿的结局可能就是小女孩家里面民事赔偿完事儿最后只能祝这个小女孩儿继续就这个样子安稳长大,等长到慢14岁、18岁的时候继续坑爹坑妈坑自己,最后得到应有的报应吧,无语了
我想知道,就算法律上不予立案,那么有什么措施和监管是针对这个女孩的?怎么可以让她轻松去新疆?孩子母亲的单位是有多不负责任!难道在重庆虐童之后,就把她送去新疆吗?新疆的孩怎么这么倒霉?新疆的孩子父母要多害怕?
我觉得我们不要再谴责这件事了,要反省。一个小姑娘为什么会对这个婴儿做出如此反常的举动?她的父母是如何教育她的?她在生活中受到了怎样的冷漠或者残酷的对待,才会变成如此可怕的罪犯?而她又是这样小,以后能不能在更好的教育下变得宽容,和正常人一样?能不能有能力爱与被爱?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需要做什么?我觉得这件事特别极端、特别可怕。我们要认真的反思、尽可能的处理好这件事,避免灾难再次发生。
我在看到新闻(电梯监控视频)的时候在办公室直接喊:“我操!这个biang小姑娘脑额有病啊!”另外一个律师:“坑定是脑子有瓮题!”然后就开始热烈讨论小婴儿从25楼摔下来居然还活着,我们办公室就在25楼…如果现在新闻中的描述是事实且为事实之全部,我觉得法律界人士会趴在窗户上看~某些微博大V律师除外,我觉得他们就是案子太少,闲的。看了一些回答和评论,发现很多人缺乏基础的法律常识,先把下面的法条仔细、完整地读两遍以上。《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仔细读完法条之后想想,什么是犯罪?教科书一般会写,犯罪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受惩罚性。很好理解,这里就不解释了,法益简单理解成“刑法保护之权益”就好。在小女孩这个案子里,完全符合前三个特征,但缺乏“应受惩罚性”,小女孩不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目前说了算的张明楷老师提出犯罪构成三要件说: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比较不好理解,我也一知半解,这里就不解释了,客观方面简单理解成“行为人干了什么事”,主体简单理解成“行为人的属性”,主观方面简单理解成“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结果的态度”。在小女孩这个案子里,客观方面小女孩实施了殴打,丢下楼的行为,满足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小女孩明知会造成婴儿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并故意实施了暴力行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符合构成要件;小女孩不满14岁,不是犯罪的“适格主体”,不满足犯罪主体要件。三要件缺一不可,所以,小女孩的行为不是犯罪。民事部分很简单,赔偿不会太多,除了医药费顶多加几万块。各位观众,如果觉得婴儿可怜就去想办法帮助婴儿,觉得法律不公正就争取成为XX代表、政协XX去参政议政,修改法律。以上就是小法师的看法。
不是法律人士。但毫无疑问 国家应立法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这个案件说明应该清晰界定哪些情况下应该明确指定一个法律主体发起重新评估当前监护人(包括经济生理正常的亲身父母)监护权的流程。毫无疑问,李依芮的问题如果不属于“天生杀人狂”范畴,其父母不当教养的可能性极高,将其解放出来是保护她...和社会。如果属于“天生杀人狂”范畴,显然此事暴露出其父母无能力教养她,让有能力的机构来教养是保护社会...和她。
事件(考虑到它不被立案就不称为案件了)的真实情况,作为外人的我们无从得知,以下所说一切,都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上。套用微博上看见的一句话:你在这里伸张正义,你家里人知道吗?你在呐喊,在指责,你的目的是什么?仅仅是为了伸张正义吗?还是体验一把“审判”别人的感觉?是否感觉自己的力量在不断壮大?主宰他人命运的欲望是否无限膨胀?来自五湖四海的网友与你一起加入到讨伐大军中,让你找到了组织和同志的感觉?那小女孩用暴力终结了一个生命,你是否也准备用暴力来夺去她的生命或是自由?如果是那样,请不要用“法律”的名义,暴力只是法律的手段与形式,救赎才是它的目的与内涵。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有(摘自互联网):(一)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 ;(二)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三)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 ;(四)突发性 ;(五)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 ;(六)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七)疯狂性 ;(八)连续性 ;其实分析这一堆,对这个事件没有太大帮助,考虑到这次事件的风头一过,青少年犯罪研究又脱离公众视野,回到冷板凳上(其实一直没怎么受到过重视)。研究仍在继续,悲剧仍然会发生,只要没有媒体报道,就不会受到公众的关注,不会有呼声,永远不会得到足够的重视,那就永远得不到改善。对法律界来说,这就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事件,放在知乎上也只是一个秀知识的机会,最多就是引起法律界与公众的“法盲与冷血”之争。不会有人去为它思考,为它呼喊。要触动法律那根迟缓的神经,这一起事件还不够,它和以往很多案件一样还只停留在量的积累,不能引起质的飞跃。只希望这事的风头快过,不要那么多的后续报道与跟踪报道,不要拼命报道同类型事件来吸引眼球(南方都市报),不要演变成一场狂欢。
不是法律人士. 但是假如描述都是真的, 这小姑娘明显有脑损伤, frontal lobe损伤, 可能是脑瘤, 可能是外伤. 个例而已, 和什么国家, 社会, 饮食, 家长教育都没关系. 国内这么多医生都没人敢出来说话?
体罚自己家的孩子,在很多国家都可能入刑。而把自己家孩子培养成杀手去杀害别人家孩子,却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多少有点恶法的味道。
不是专业人士,无法提出专业的评判,但就上述回答中《刑法》的规定有一些异议:法律有缺陷需要人类去完善,如果完全依照《刑法》条文绝对达到不了惩罚和教育的效果。我希望判处结果是一个折中的方案,任何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儿童也是一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孩子越来越早熟,有些法律需要修改了,也是给家长的一个警醒。
不论如何,不立案调查是不正确的。在女孩把男童从电梯里拉出去到男童坠楼中间发生了什么?女孩家中有无大人?各位家中有类似年纪的孩子会放心让孩子自己在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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