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医疗事故陪了四十多的女人这钱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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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在医院生产医疗事故导致胎儿死亡孕妇与宫全部切出医院能赔偿败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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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类型: 问题来自:安徽 - 六安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7:54 咨询人:dtei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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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3条回复
你好,这个要看医院是否与你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告知你相关手术风险,而且医院在医疗的过程中存不存在医疗过错,这个需要鉴定,医疗案件情况复杂,具体事宜建议电话咨询才能谈清楚。
回复时间: 09:26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需要调取病例,以确定医院是否过错。
回复时间: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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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的费用要等鉴定后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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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类:
民事法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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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出现场合 医疗活动
鉴定单位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涉及对象 医务人员,患者
等 级 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等
赔偿标准 医疗费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才能认定。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Ⅲ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五)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六)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七)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十二)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首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报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交由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学会组织鉴定。
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不予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造成不良后果的。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即: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按照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三、法院要求鉴定的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法院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现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共同点
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近年来,有关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案例频频引人关注。然而,我国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医疗事故鉴定及其赔偿标准却没有统一标准。“往往是,哪个有利就用哪个。”陕西省人大代表、榆林市星元医院院长李瑞说,这使司法机关在调解和判决此类案件时不好掌握尺度,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目前我国处理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赔偿部分。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否应该赔偿?
李瑞说,其中《侵权责任法》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及赔偿标准做具体的规定。而《条例》和《通知》则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是否应该赔偿”这一问题上明显不一致。《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通知》,“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他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李瑞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到底应不应该赔偿,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无定论。
 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相差甚远
此外,《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鉴定要由医学会组织临床医疗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法律部门又规定还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李瑞说,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在抽取专家、鉴定程序等诸多细节方面有很大差异,尤其鉴定结论更是相差甚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写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事故是属于几级几等;而司法鉴定只是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李瑞解释说。鉴于近年来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社会影响增大,李瑞认为统一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方法及对医疗纠纷的适用条例已经迫在眉睫,“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待同一种事物不应有不同的法律标准。”
 现状:司法周期太长打官司不如“医闹”来得快
李瑞说,虽然目前我国已就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已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但是人们往往还是更愿意通过民事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一是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淡薄,二是走司法途径周期太长,人力、财力都花费不少,一场官司下来可能造成两败俱伤。”因此,才出现了医闹等不文明现象,“至少能够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防患于未然。要做到有效防范医疗事故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医疗事故预案是在医疗事故出现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应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
据国外媒体报道,医疗事故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安危,但是一些手术治疗中,出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令人难以相信的离奇医疗事故,比如:人工受精时竟使用了别人的精子,夫妇生育孩子后发现孩子的肤色与自己的不一样;美国一位中年男子的睾丸切除手术中,被错误地切除了健康的睾丸,最终获得20万美元的赔偿金等。以下是全球最离奇的医疗事故案例:
  生殖机构错用精子施行人工受精
康梅克市的南希-安德鲁斯(Nancy Andrews)通过一个生育诊所进行体外授精怀孕后,她和丈夫对即将出生的小生命满怀着期待。然而,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婴儿的皮肤明显的比父母都要黑。随后进行的DNA测定显示,纽约生殖医学医疗服务部门的医生错误地用他人的精子使南希的卵子受精了。小婴儿于日出生,这对夫妇虽然把她像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着,但仍以玩忽职守罪对这个诊所以及据称是混淆样本的那个胚胎学家提出了诉讼。
    错误心肺移植导致少女死亡
由于术前杜克大学医学中心的医生们未能及时检测供体与受体的兼容性,17岁少女杰西卡-桑蒂(Jesica Santillan)移植了血型不相符患者所提供的心肺器官。两周后,在试图校正这一错误的第二次手术时,她出现了脑损害,随之而来的并发症加速了她的死亡。桑蒂是墨西哥移民,来美国居住三年后,发现患有危及生命的心脏病,并开始寻求医疗方案。位于达勒姆的杜克大学医院的外科医生希望心肺联合移植能够改善这一状况,提高她的生活质量,然而,桑蒂是O型血,医生却移植了来自A型血捐赠者的器官。患者因这一错误陷入了昏迷状态,并在重新移植与她相符的器官的努力失败后迅速死亡。医院认定这是人为错误造成的死亡,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移植手术的组织兼容性。据报道,杜克大学医院与桑蒂的家人就这一医疗事故私下达成和解,均未向外界发表有关这一事件的言论。
    20万美元的天价睾丸索赔金
在另一例出现严重错误的手术中,47岁的美国空军退伍老兵本杰明-霍顿(Benjamin Houghton)正常的右侧睾丸被错误切除。据悉,患者长期遭受左侧睾丸疼痛萎缩的困扰,医生考虑到其有癌变可能,决定进行手术切除。然而,他的病史档案中却是一个接一个的错误,比如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纰漏,术前医护人员错误标注手术部位等等。这一事故发生于西洛杉矶VA医学中心。霍顿及其妻子已就这一起医疗事故提出涉及金额20万美元的索赔。(安全管理交流-)
    腹中13英寸长的“珍贵纪念品”
 2000年6月,当49岁的唐纳德-丘奇(Donald Church)前往位于西雅图的医学中心看病时,他的肚子里长着一个肿瘤。然而,当他离开的时候,肿瘤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个金属压肠板!手术医生把一个长达13英寸的压肠板遗留在了丘奇的肚子里!而且,这并不是在这所医学中心发生的同类事件的首例,从1997年到2000年三年间仅备案的就另有四起。值得庆幸的是,医生在发现这一问题后很快手术移除了压肠板,并未对邱奇的健康造成长期危害。医院同意赔偿丘奇9.7万美元。
    脑科手术做错部位
美国罗得艾兰医院一年之内3次将脑科手术的患者的手术部位弄错。最近的一次是发生在日。一位82岁的老妇人因颅脑出血前来手术。一位神经外科医生在患者的大脑右侧开始手术,虽然本地CT扫描提示出血部位位于大脑左侧。操作者随后发现了错误,并关闭了最初的手术,重新在患者头部左侧展开手术。患者在周日情况良好。这件事与去年2月发生的错误类似,在那次事件中,另一名医生也是弄错了患者脑部手术的部位。去年8月份,一名86岁的老人也是在这家医院因手术部位错误导致术后3周死亡。
    外科医师在截肢手术中截错了腿
或许这项医疗事故在当时是最严重的了,1995年2月,美国坦帕市一位医生在截肢手术中错误地移除了52岁患者威利-金(Willie King)一条正常腿。通过这项医疗事故显现出在手术准备阶段所出现的一系列错误,当手术小组在手术进行过程中意识到他们的手术操作失误时已为时过晚,那条正常的腿已被切除。作为该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从事此项截肢手术的外科主治医师的医师资格被吊销6个月,并处以1万美元的罚款。坦帕市医院社区大学医疗中心是这项医疗事故的发生地点,最终对威利支付了90万美元的赔偿,参与该截肢手术的医生向威利共赔偿25万美元。
  切除手术中错误地将健康肾摘除
美国帕克尼科莱特卫理公会教徒医院在对一名患者进行肾切除手术中出现了严重的医疗事故,该患者的一个肾被认为出现癌瘤,但在肾切除手术中却不小心将正常的那个肾切除了。该医院的塞缪尔-卡尔逊(Samuel Carlson)博士说:“在手术完成的第二天,我们突然发现这项手术竟然错误地将患者正常的肾切除了。当时病理学家检查手术切除物质时,并未发现这个被切除肾有任何病理现象。”目前,该患者出现病理的那个肾仍保留着,出于个人隐私和家人的要求,患者的个人详细资料并未公开。
手术未全身痴醉导致患者万分痛苦,最终自杀身亡
 美国西一位年迈患者的家人提出了医疗事故诉讼,在一次手术中73岁的老者在手术中被施以不完全麻醉,从而导致医师的外科手术刀在其身体上的每一刀都让他感受万分地疼痛,而自己的神经却被麻痹无法表达。手术结束之后,这位年迈的患者在手术中所经受的精神创伤和肉体创伤使得他放弃了生存的念头,在手术后的两周自杀身亡。73岁的患者谢尔曼-赛兹莫尔(Sherman Sizemore)于日在西弗吉尼亚州贝克利地区雷利综合医院进行了一次探知性手术,目的是为了查明自己腹部疼痛的原因。但是在手术进行过程中,他竟处于麻醉清醒状态(anesthetic awareness),就是当外科手术进行全身麻痹的时候,患者的运动神经被麻痹而意识却依旧清醒。患者在手术中仍能感觉到手术刀切割身体时的疼痛,但是自己由于运动神经被麻痹却无法向医生进行沟通。依据赛兹莫尔家人提出的诉讼,麻醉师在手术时施加麻醉剂时出现了错误,未能对他进行全身麻醉,从而导致在手术进行16分钟时赛兹莫尔已恢复了意识,这时手术刀已划开了他的腹部。他的家人称,由于这次医疗事故对赛兹莫尔造成的精神创伤使他难忘这种令人折磨的痛苦,最终他驾车自杀身亡。
    心脏血管绕道手术出现失误
美国《周六夜现场》前主持人达那-卡维(Dana Carvey)接受了心脏血管绕道手术,本来他期望通过这次手术能够挽救自己生命,但是两个月之后,卡维向大家宣布了一个令人沮丧的消息:心脏手术治疗绕开了出现病患的动脉血管。受医疗事故影响,他不得不接受一次应急手术治疗,目的是清除威胁卡维生命的堵塞物。最终卡维获得了750万美元的医疗事故赔偿,治疗医师非常真诚地表示自己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其主要原因是卡维的心脏动脉出现了异常状况。
台大艾滋器官移植
台湾《联合晚报》指出,一位邱姓男子23日不慎在家中坠楼、送到新竹南门医院被判定脑死,24日家属同意捐赠器官,成大医院也接获台大医院通知,24日傍晚台大器官移植小组进开刀房摘除器官,摘下的心肺肾等器官,火速移植给台大和成大医院5名患者,但25日,台大医院发现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为阳性,以致误将艾滋感染者器官移植给病患。台媒批层层疏漏酿严重医疗事故报道指出,在台湾,现行艾滋病非属重大伤病加上保护感染者,因此不会特别注记在健保卡上,艾滋感染者若因艾滋病到医院就医时,需另外出示医疗卡。因此当意外坠楼的邱姓男子被送到医院急救、判定脑死时,从健保卡无从得知他是否有艾滋病。而邱姓男子家属没有联想到他是同性恋,属于艾滋病高危险群,错失第一道防线。另外,目前医院没有向台湾卫生主管机关查询列管艾滋病患的程序,而是由医院自行检验。艾滋感染者是在新竹南门医院捐赠器官,血液检体送到台大医院检验,台大协调师出差到新竹,和台大医院检验部电话联系,不知是检验师口误,还是协调师听错,误将reactive(阳性)当成non-reactive(非阳性),发生严重错失。检验书面报告正确,只是移植团队在摘取器官进行移植时,没有依规再次检视,又错失最后防线。台大内部封口令担心巨额赔偿金这两天,台大医院上下笼罩在前所未有的低气压中,医护人员士气低落;因院方下达封口令,面对媒体追问,参与移植医医护人员都禁口。据转述,台大医院院长陈明丰对此事件感到痛心,要求院内同仁应深刻检讨。报道指出,台大医院内部已展开调查,面对“卫生署”的最后期限,30日必须提交完整报告,参与此事的院方管理人士说,愿虚心面对“卫生署”的调查检讨。一名参与移植手术的台大医师透露,院方检讨发现,跨医院捐赠器官为疏漏关键之一,因为无法透过计算机查阅他院病历及检验报告,只要一人稍有疏失,其它移植团队根本无从纠正,因而铸下大错。这名有十多年移植经验的医师指出,台大这次犯了错,如果其它医院没有记取教训,恐怕将来还会有人重蹈覆辙。他指出,这名艾滋器捐者是在新竹南门医院,台大医院获悉有人愿意捐器官后,即派器官移植协调护理师前往接洽,并由专人把血液检体送回台大检验。这名医师说:“问题是,这名病人并非台大病人,也没有病历,只能设一个‘虚拟病历’,加上器官捐赠须,往往靠电话连系,只要一方讲reactive(阳性),另一方却听成non-reative(阴性),就会出错。”台湾移植医学会理事长李伯璋表示,基于各医院对于器官劝募医院负责检验的“信任关系”,分配到器官的医院都会相信对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也没时间再重新检验,才造成不可挽回的错误。除了提出报告,院方管理人士透露,医院也有“沙盘推演”,面对未来可能的民刑事或行政处罚,刑事部分依经验,有机会争取缓起诉;比较担心的是民事诉讼,要赔偿受害病患巨额金钱,万一医护人员被感染也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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