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甲亢患者的家庭养护能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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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个别谈教
  【内容摘要】:吸毒成瘾人员作为特殊的管理对象,他们与正常人在心理、思想、性格、表现行为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从日常工作中来看,尤其面临新形势下劳教、戒毒职能转变的时期,新警逐渐增多,戒毒人员成分日益复杂,管理、教育、转化好每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工作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加。因此,个别谈教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教育矫治强戒人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只要我们从实际出发,随着强戒人员的思想、行为变化,因人制宜,对症下药,选准教育的切入点,我们就能达到教育、转化、挽救的目的。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典型特 个别谈教方法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就是依照国家《禁毒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的强制性隔离管理、医疗、教育、心理矫治的行政措施。吸毒成瘾人员作为特殊的管理对象,他们与正常人在心理、思想、性格、表现行为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从日常工作中来看,尤其面临新形势下劳教、戒毒职能转变的时期,新警逐渐增多,戒毒人员成分日益复杂,管理、教育、转化好每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工作难度也随之日益增加。
  因此,个别谈教在日常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教育矫治强戒人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可以说,戒毒人员好比&患者&,而作为&医生&的我们首先就要对患者望闻问切,询经把脉,找准病因。然后我们从实际出发,随着强戒人员的思想、行为变化,因人制宜,对症下药,选准教育的切入点,我们就能达到教育、转化、挽救的目的。因而,对个别谈教谈谈自己的经验。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典型特征
  知此知彼,百战不殆。吸毒成瘾人员作为教育矫治的对象,只有我们深入的了解他们,才能进行相关的教育矫治相关的工作。吸毒成瘾人员与正常人在心理、性格、交际、认知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具体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上的特征
  吸毒人员整日沉沦于享乐主义的灯红酒绿中,深陷于虚无主义的醉生梦死中,追求毒品所带来的短暂快感或以吸毒的方式获得替代性的满足。从早期经历来看,吸毒者进入社会早,往往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结识一些不务正业的社会朋友,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追求感官刺激,染上吸烟、酗酒、赌博恶习,最终沾染毒品,扭曲了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偏离了正常的社会轨道,导致了他们思想认识上偏差。
  正确的思想认识才能有恰如其分的认知,才能有恰当的行为。在现实教育矫治的生活中,大部分吸毒人员思想认识&短路&,对戒治生活失去信心,对自己的未来失去希望。有的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陌生的环境,无能为力,只能被动性的去接受,消极的去适应;有的直接表现在不能正确的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不认真的接受教育矫治活动,没有正确的身份意识,行为轻率,忽视规章制度;有的甚至行为懒散,我行我素,得过且过。这些在现实的管理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教育矫治的效果。
  (二)心理异常特点。
  吸毒成瘾人员长时间的吸食毒品, 长期的沉浸于飘飘欲仙的生活中,心理也潜移默化的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往往表现在离奇怪异的言谈、思想和行为,过度的情绪体验和表现,自身社会功能的不完整,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等。
  现实管理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心理异常而给工作带来的困难。思维障碍类型:1、思维迟缓,思维活动显著缓慢,思考问题吃力,语量少,语速慢,语音低沉,反应迟缓,很难与其沟通交流,不易了解其基本情况,更不能准确研判其思想动态;2、思维混乱,话语之间缺少应有的连贯性和逻辑性,言语支离破碎,毫无主题可言,所问非所答,很难与其交流,不易进入其内心世界。
  情感障碍类型:1、情绪高涨,异常高兴,行为话语过多,精力充沛,内心充满幸福感,积极向上,情绪容易波动;2、情绪低落,表情痛苦、悲伤、呆滞,喜欢安静独处,自我评价过低,自信心不足,无精打采;3、情感淡漠,缺乏相应的情感反应,对周围事情漠不关心,表情呆滞,内心体验缺乏。
  人格障碍类型:1、偏执性人格障碍,以猜疑和偏执为特点,非常敏感,固执己见,与同戒不易相处;2、反社会人格障碍,以行为不符合日常规范,具有经常违规违纪,对人也冷酷无情为特点;3、冲动性人格障碍,以阵发性情感爆发,伴明显性冲动性行为为特征;4、焦虑性人格障碍,是一贯感到紧张、提心吊胆、不安全和自卑,总是希望被人喜欢和接纳,对拒绝和批评过分敏感。
  心理变态是吸毒成瘾者的一个主要心理特征,受毒品依赖性的驱使,使其丧失了起码的责任感、人格尊严和羞耻感。
  (三)性格异常的特性
  吸毒人员长期沉湎于毒品的逍遥感官中,对毒品有着强烈的追求欲望。毒品对吸毒者精神的摧残,以及对人脑等神经中枢的损害作用,使得人脑中调节情绪、睡眠、记忆、思维等神经失调,特别是毒瘾发作时的痛苦使其不择手段、不顾后果地追求毒品,使精神长期处于高度紧张、恐惧、烦躁、孤独、空虚状态,思维混乱,因而形成了情绪不稳定,易于冲动发怒、且容易失控。固执任性,性情古怪,造成人的性格的改变,具体表现为,在一些小事情上采取非理性攻击性行为,有时自己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则采取自伤自残。同时用因小事而大打出手,事后后悔自己的失误。
  二、个别谈教在现实工作中的意义
  个别谈话教育,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谈话者与被谈话者双方进行思想和情感交流的一种口头语言表达方式。也是劳教人民警察在教育矫治强制人员的过程中,为提高教育矫治质量,掌握第一手材料所进行的单独谈话、单独调查、单独解决问题的一项针对性很强的经常性工作,它与其他教育手段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促使强戒人员从思想上尽快转化、心理上改变、行为上矫正恶习以及对预防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重新复吸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做好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从被动式地接受教育向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的方向发展。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只有内因变化了,才能促成事物的变化。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过程,必须经历被动式(强制式)教育阶段到自我教育阶段的过程,才能起到教育矫治的作用。作为劳教人民警察的任务就是要改变以往的思想观念,即要充分发挥被动式教育的主导作用,又要注重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消除他们的疑惧心理和对立情绪,不断激发他们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强化他们自我教育的意识,引导和促进他们进行正确的自我教育。
  (二)做好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有利于预防和防止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规违纪的事件发生。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后,人身自由受到了一定限制,生理上戒断了毒品,这些人曾经放荡不羁,沉浸于灯红酒绿的生活中,沉湎于毒品的逍遥感中,常常因受不了劳教(戒毒)场所的军事化的管理和对他们的生活卫生、戒毒康复、生产习艺、教育学习等各个方面严格要求,加之受毒品的长期摧残,极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少数人员产生逃避惩罚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念头,发生逃跑、自伤、自残等违规违纪的错误行为。因此,认真摸底排查、仔细研判强戒人员思想动态的发展变化并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在此基础上,干警主动地通过与强戒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把思想工作做到前头,因势利导、因人施教,对防止和减少各种事件的发生、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稳定场所教育矫治秩序、推进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教育矫治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三)做好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对强戒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入劳教(戒毒)场所后,经过生理脱毒期、戒毒康复期、回归社会期、后续帮教期的教育矫治,不同的时期进行科学的测评,每位吸毒成瘾人员基本上都能戒断毒瘾。经常性的谈话教育,有助于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分析和准确定位教育矫治效果,进而能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治方法。同时,谈话教育也能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改变他们的心理结构,让他们改恶从善,增强戒毒的自信心。培养他们诚实守信、守法知法、严格自律的观念,使他们逐步形成诚实善良、自尊自强、积极向上的好品质。进一步能巩固和提高强戒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
  三、个别谈教应用的方法
  (一)把握时机,善于倾听
  俗话说得好:&好雨知时节&说的是时机问题。因此说,抓准了时机,就是抓住了关键,就是抓住了要害。才能走进学员的内心世界,挖掘其内心的真实想法。
  祁某入队以后,始终为自己建立一个保护自己的保障。民警找其了解情况,通常问一句答一句,惜字如金,对自己的情况遮遮掩掩,避重就轻,相对封闭自己。平时少言寡语,闷闷不乐,愁眉苦脸。做事也是慢慢悠悠,不紧不慢,能偷懒就偷懒。在思想上没有正确认识自己行为过错,得过且过。对民警不信任,对自己以往的经历也不愿谈起。对祁某的教育难以做到对症下药。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找到突破口、找准时机才能真正的了解其真实的内心世界,准确的把握思想动态。该学员的情绪很不稳定,在参加生产习艺劳动时,心不在焉的,生产是效率低,并且质量差。记得在一次生产习艺劳动中,组织学员在西坯场装干坯,当时我就发现该学员情绪低落,漫不经心,满脸的疲惫。当时发现这一情况后,我把他叫到了我身边,我问到:今天,怎么了,看起来很不高兴。祁某说:没有。我接着说:是不是累了,那就坐在我旁边休息下吧。在坐下休息时,该学员主动与我交流,在交流中我了解到:在他进队前,小孩刚刚满月,妻子还体弱多病,心理非常的担心家里的情况,心理充满了内疚。了解到封闭自己真实情况后,我进行了谈教:对于你的情况,我也深感同情。既然自己犯了错误来到这里,无法改变现实。你现在最重要的是放下心结,坦然面对,积极矫治,这也是对家人的做好回报。经常的给妻子打个电话,了解家里的情况。我相信你和你的家人都会坚强起来,风雨过后就是彩虹。谈教之后,祁某改变了很多,思想上不在封闭自己,主动的与同教交流,也积极的参与教育矫治活动。
  祁某这类学员的典型特点就是情感低落,内心封闭,喜欢安静独处,焦虑等,针对这些特点,我们要找准教育的时机,不能操之过急。把握好时机,有意识的创造一个适合的和谐的谈话环境,营造一个愉快的谈话氛围,调动学员的情绪处于良好的精神状态,最大限度的消除他们敞开心扉、畅所欲言,说实话,说真话,说心里话。
  (二)以诚相待,建立信任
  学员与民警好比两条平行线,若之间没有架起桥梁,也使终就没有交集。民警要教育好学员,必须与学员搭起一座良好的沟通桥梁,否则只能隔界相望。由此可见,沟通非常重要,而且沟通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所以要想要学员愿意与你沟通、交流,必须要让学员信任你。
  学员王某,多进宫,在入队后情绪很不稳定,易焦躁,好斗,对外界的暗示有较强的趋同性,易受人指示,缺乏自主性和自控能力。该学员对民警的教育存在一定的戒心和抵触情绪,平时言行散漫,常有一些过激行为,未能将民警的引导体现在日常教育矫治中,导致教育效果不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个别教育过程中必须调整方式,注重运用情感的力量,取得对方的信任,消除对方的种种心理障碍,打开学员封闭的心窗,使他能够自愿地接受教育。在一次生产习艺中,王某进行装坯习艺,习艺过程中不小心把脚砸伤,不是很严重,当时队医值后夜班正在院内休息。我就安排他原地休息,等收工后在做处理。中午收工后,我第一时间把他叫到了医务室,找到消毒棉、纱布,对伤部进行了全面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他一直与我交流,氛围很融洽。
  通过这件事,我的真诚守信打动了他,拉近了我与他的距离,取得了他的信任。通过几次的谈话交流了解到了他家庭情况,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等,这些信息为日后进行针对性的教育矫治提供了宝贵资料。通过这些资料,准确的心理测试,不难发现该学员性格脆弱,容易冲动,自主控制力差,针对这些缺点,我们找到了教育矫治的突破口,在戒毒康复期阶段制定了详细可行的教育方案,本着树立教育矫治自信心,提高自主控制力。
  (三)树立信心,点燃希望
  东胜区公安局审批的强戒学员作为我所学员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场所的稳定和发展。通过评估尽早的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是他们矫治的主要动力和精神支柱。东胜区评估名额甚少,导致这部分学员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产生悲观失望和对抗情绪,导致矫治的积极性下降,混日子的思想必然产生,从而放纵自己的行为,导致少数学员&小错天天有,违纪三六九&。没有教育矫治好这部分学员,很容易发生一些突发事件。因此,对教育这部分学员对大队整体工作来说,具有战略性意义。
  学员冯某,认为评估无望,在教育矫治中,本着无所谓的态度,矫治态度不积极主动,但也不违反所规队纪,典型的混型度日的思想。针对冯某这种情况,本着了解冯某的基本情况,努力寻求突破口的目的。找冯某谈话,在谈话过程中,不提及该教在矫治中的表现情况,避免冯某对我产生戒备心理,以免达不到此次谈话效果,纯粹采取唠嗑的方式,谈其进所前的工作情况,初中未毕业就走向了社会,开始闯荡社会,先后在酒店做过服务生,工地当小工,给老板开车,还做过销售代表等,最终自己创业,在东胜开了一家建材公司。说到此时,我对他竖起大拇指,并说:你真的很棒,没上过大学,没有多少知识,凭借自己的努力在异地立足。冯某听到这反而感觉不好意思。
  通过这次近距离的谈话,我发现冯某社会阅历丰富,上进心很强,只要我们加以鼓励、表扬,一定能改变现在的状态。经过一段时间我又一次找他进行谈话,这次我给他讲了许多耳熟能详的成功人士的事迹,告诉他很多人成功的背后都经历了人生的历练和挫败,他若有所思。我顺势引导:你们好多东胜的学员都自暴自弃,但我不希望看到你这样,你要振作起来,为他们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我相信你能做到,其实,东胜有一部分评估名额,那就要看你如何把握机会了,如果你不努力的话,不要说10%,连1%的机会都是不可能的。从此,该学员积极的投入教育矫治的活动中,当然,我们还要继续耐心的教育,巩固其矫治决心。
  (四)利其所长,发扬闪光
  在教育矫治生活中,学员矫治态度消极,矫治前途会失去方向,就容易破罐子破摔给我们的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隐患。要改变学员的这种消极的矫治态度,就让学员看到自身的价值,从而建立学员的矫治自信心。
  学员张某系外省市学员,一进宫,年龄小,好冲动。在工作当中,我发现该教在生产上有不服输的劲头,而且爱表现,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和赞扬。我们知道了学员的&软肋&,我们就能以其矛攻其盾了。我常常的公开的表扬他,每次开班组会议时,给其他学员树立榜样。该教一直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积极主动的帮助落后学员。用人之所长,并善于捕捉学员身上的上的闪光点。管理工作就事半功倍,水到渠成。
  (五)先礼后兵,晓之利害
  日常的管理过程中,难免出现个别难改人员或所谓的&老油条&,它们一般系多进宫学员,无亲无故,无牵无挂。他们无视所规队纪,不服从管理,行为懒散,不积极的参加教育矫治活动。这部分学员势必给我们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对于难改人员我们要严格管理,当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后,要采取先礼后兵,晓之利害的方法。针对学员所犯的罪错,讲清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促进自我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让其不要执迷不悟。
  学员赵某,多进宫,被队里确定为难改人员。在一次教育学习过程中,未及时的完成课后作业,学员老师收作业时,还无理取闹,得知此情况后,我把他叫到了我的办公室,看到他不屑一顾的样子时。我的态度也很强硬,并让他立正站好,讲到:作为一名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要严格遵守强戒人员的守则。可以说教育学习是强戒人员教育矫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按时完成课后作业,还无理取闹,是很严重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场所和谐稳定的教育矫治环境,我们绝不会姑息,也要坚决打击。说到这里时,他态度马上发生了改变,规规矩矩的站好,表现出很悔改的样子。紧接着问: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吗。他很诚恳的说:队长,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给我一次机会,我以后决不发生类似的违纪行为。态度非常端正,见此,我给了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让他写了份深刻的检查。自从以后,该教改变了很多,服从统一安排,积极的接受矫治。
  (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说:&感人心者,莫乎于情。&这句活充分说明了感情在劝导中的地位和作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是劝导人的一个成功的秘诀。在实际的操作中,对多进宫、平时表现很好、偶尔出现问题的学员进行谈教,效果甚佳。
  李某,系其他队调入我队的学员,也是一名多进宫学员入队后遵守所规队纪,认真的对待生产习艺劳动。唯一就是不做作业,得知情况后,我找到了他,并没有直接的对他批评,而是以一种谈心方式进行谈教。开始我对他新入队的表现给予肯定,教育矫治成绩良好,作为一名老学员起到了很好的榜样作用。见他很难为情时,因势利导的谈到了做作业。完成作业是教育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你来说,作业应该不会成问题,我是很相信你的。这样即进行了变相的批评,同时也增强了他的教育矫治自信心。最终,他表示:会认真完成作业,不让队长为我操心,以后还会更加努力。可见,要晓之以理,春心对落花,枯木才会逢春。
  (七)平易近人,坚持原侧
  谈教是一种双方的信息交流,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就要求我们劳教警察要态度诚恳,平易近人,不要态度冷漠,盛气凌人,横眉冷对。但平易近人,也不是要无原则随意附和或无原则的迁就。所以,平易近人,坚持原则是谈教成功的一把利剑。
  学员蒋某系多进宫学员,说话油嘴滑舌,好钻空子,做事情也偷奸耍滑,拈轻怕重。对这种学员谈教一要态度不要强硬;而是要坚持自己的原则。一次在我值班的过程中,蒋某找到了我,说要进储藏室取餐具。我队的纪律非常严明,有统一遵守作息制度,服从统一安排,所以,取餐具有固定的时间,其他时间绝不准许。见此,我并没有训斥他,我首先心平气和的给他讲道理,强戒人员守则的规定你应该熟知,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是你的义务,每个人都不会例外的。同时,他向我说好话,求我,但我依然坚持了我的原则。这样无疑树立刚直不阿、认真执法的警察形象,让一些想钻管理空子的学员规矩起来,维护了场所的秩序井然和安全稳定。
  强制隔离戒毒个别谈话教育工作是整个劳教(戒毒)教育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现实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渗透到强戒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教育的入所教育,到回归社会期的出所教育的各个阶段。它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为,也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作为一名劳教人民警察,教育好每一位强戒学员是我们工作的职责,也是我们工作的核心。只要我们创新工作方法,勇于进取,善于总结,个别教育将在促进场所的安全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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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公网安备 建议使用IE6以上分辨率浏览司法新规定 强制戒毒要书面通知食品污染物严格限量
本文导读: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食品污染物严格限量,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我们来详细了解下。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污染物将严格限量、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进入6月,《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一批新法律法规今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强制戒毒应书面通知家属
  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今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且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规定》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戒毒人员身体有伤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予以记录,由移送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戒毒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妇女,不予接收。
  《规定》对戒毒人员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要求具备条件的地方,单独设置收治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女性戒毒人员的身查和管理,由女性人民警察承担。
  《规定》强调,戒毒人员入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同时,《规定》要求,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时间每周不超过5天,每天不超过6小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同时,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等。
  此外,《规定》提出,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主管机关,通知其家属、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当地人民检察院。戒毒人员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其他善后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还要求,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规定明确,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污染物将严格限量
  新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已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作出规定,将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卫生部2005年公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即行废止。在新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新标准指出,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的化学性危害物质。新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同时,新标准对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适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需要。
  此外,新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食用菌及其制品、豆类、花生、肉及肉制品、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饮用水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镉大米&事件最近引发社会关注,新国标中,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仍维持在0.2毫克/千克(国际标准为0.4毫克/千克);此外,新标准还首次明确把水产品细分后的双壳类重金属镉含量规定为2.0毫克/千克。
  无执业药师禁开药店
  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今日起正式实施。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对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要求明显提高,特别是增强了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新规范将执业药师制度作为硬性要求,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规范还要求,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
  根据规范,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规范要求,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责任编辑: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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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转型
  就联合国机构关于关闭强制性监禁戒毒中心的联合声明向我国政府建议书纵观全球毒品战争的失败以及我国禁毒工作所面临的巨大现实挑战,其根源都是因为缺乏科学根据和观念错误,这使得我们在工作中虽然作了很大努力,但却往往事倍功半。邱仁宗 翟晓梅 贾平 韩跃红 张瑞宏 刘巍联合声明及我国政府的应对选项2012年3月,12个联合国机构联合发布了《关闭强制拘禁戒毒中心和康复中心的联合声明》,签署这份《联合声明》的联合国机构号召存在强制拘禁戒毒和康复中心的国家毫无迟疑地关闭这些中心,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在社区为需要这些服务的人,在自愿、知情基础上,为他们提供适合的卫生保健服务。这些服务应该包括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药物依赖治疗,艾滋病和结核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以及针对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卫生、和社会服务,以使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这一联合声明的提出,是基于下列的事实和证据:(一)世界各国数十年的经验表明,对使用毒品采取刑罪或惩罚的政策效果甚微,毒品使用者人数以及主要毒品使用量不降反升,毒品使用人群与毒品使用相关的健康问题日趋严重,需要重新审视既往政策并探讨新的应对策略。(二)过去20余年的神经生物学和神经行为学研究证明,所谓的“吸毒成瘾”就是药物成瘾的一种,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我国政府对待《联合声明》的可选择应对方式:(一)完全不理会联合声明。这种应对方式实为下策。如果我们完全不理会联合声明,这就意味着我们无视这数十年积累的科学证据,无视这数十年来禁毒战争和现行政策事倍功半的事实,说明我们违背了我们长期信守的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以及科学决策的原则,这不是一种摆事实、讲道理的理性态度。(二)立即关闭我国目前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立即关闭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所多有不可行之处。广大的参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员,在观念转变之前,难以理解关闭这类戒毒所的必要。人们也有理由顾虑,立即关闭这类戒毒所,可能给毒品使用者,尤其给贩卖者、生产者一个错误的信号,认为毒品可以合法化了,从而给社会带来冲击。更重要的是,近年来不少强制隔离戒毒所已经处在从仅为毒品使用者提供脱毒治疗逐渐向为他们提供药物依赖治疗和心理社会康复的转变过程之中,在这种状况下提出关闭这些强制隔离戒毒所可能为服务提供者所不能接受。(三)我们准备建议的应对方式。按照《联合声明》的精神,努力使这些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变为“药物依赖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这种转变需要我们勇敢地去面对过去政策失效的事实,承认目前对成瘾者的政策难以为继,需要政策的改革,但这种改革需要以最低的社会成本进行。其好处是,既能达到《联合声明》的要求,又能使社会更加稳定,避免改革可能带来的过度冲击,或者可使这种冲击引起的负面影响最小化。而我国最近几年来在一些强制隔离戒毒所贯彻以人为本的经验,已经使这种转型具有初步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果转变成功,我们将来不仅可收治阿片类药物的成瘾病人,还可以收治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合成毒品、酒精等)成瘾的病人等等,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以公共卫生和权利保障为导向、为社区提供健康服务的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改革毒品政策的科学根据和现实需求对我国以强制隔离戒毒所为核心的禁吸戒毒体制进行改革的关键是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态度,尤其是积极研究吸收国际上的最新科学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国的现实,探寻改革的适当路径。纵观全球毒品战争的失败以及我国禁毒工作中所面临的巨大现实挑战,其根源都是因为缺乏科学根据和观念错误,这使得我们在工作中虽然作了很大努力,但却往往事倍功半。需要确立的观念之一:吸毒成瘾是慢性复发性脑疾病。经过数十年悉心研究,科学家已经获得充分的科学证据,证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复发性脑疾病。成瘾者由于长期服用对精神有作用的物质,使他们的脑的结构和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进而使得他们产生非个人的意志能够控制的行为。根据科学证据,我们可以作出结论说,成瘾(包括使用尼古丁、酒精、大麻、可卡因、苯丙胺和海洛因等所有可滥用的有精神活性作用的药物)是疾病,不是罪行。药物使用者违法犯罪是因为服用药物使他们产生异常的思维(如幻觉、妄想)和非理性甚至非法的行动(如抢劫);他们需要药物缓解由于神经系统损害出现的戒断症状(强迫性觅药行为);他们需要钱买药物(偷抢钱财);他们出现自我毁损行为(药物所致的精神障碍)。需要确立的观念之二:毒瘾者是自主能力严重受损的病人。将非法药物(毒品)成瘾者当做罪犯或违法者对待给予惩罚,其前提除了认为成瘾不是疾病外,还认为药物滥用和成瘾者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药物滥用和成瘾者完全没有自主性。对成瘾者的心理行为研究表明,他们不是完全没有自主性,也不是与正常人一样具有完全的自主性,而是自主性严重缺损。他们不仅花费时间和努力来寻求药物,而且也设法和努力停止消费药物,回归正常。人类有趋利避害的本能,成瘾者由于社会化严重不足,因此他们在被拘禁、受惩罚时,便会更加渴望使用毒品来缓解受压感。因此,当毒品成瘾者在戒断症状发作时,其强迫性觅药行为不是他们能自主选择的,是他们脑的结构和功能受到损害所直接驱使的,因而他们不能对其行动及后果负有道德和法律责任。但当他们药瘾得到满足,自主能力或理性得到恢复时,他们应对他们所选择的行动及其后果负责。需要确立的观念之三:为毒品成瘾者提供自愿的、知情的、以科学证据为基础的、权利平等的治疗服务是帮助他们摆脱毒品的关键。既然毒品成瘾是疾病,合适的办法就不应该是惩罚,而是提供药物治疗、心理行为治疗和社会支持、关怀等综合性服务。国际上的研究和成功经验显示,吸毒成瘾的治疗需要多元化,药物治疗是治疗成功的第一步。同时,必须为吸毒成瘾者提供心理行为治疗和社会支持,没有单一的方法可以治疗所有吸毒成瘾者。药物依赖治疗必须方便可及,必须照顾到患者的多种需求,病人对治疗提供者和治疗机构的信任和满意度是治疗成功的基础。对吸毒成瘾的治疗应当以科学证据证明为有效的疗法为基础,要以平等待人的态度对待他们,像关怀患其他疾病的患者一样关怀他们,并且应当是自愿的和知情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我们要做好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尽可能减少他们所受的伤害和不公正待遇,坚决落实以人为本、重视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方针,就会预防一些弱势群体中的人去接近这类药物,这是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的具体体现。需要确立的观念之四:“刑罪化”或“违法处罚”不是对待“成瘾者”的合适政策,也不是遏制毒品泛滥的合适手段。我国法律将吸食、注射毒品列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而持有、运输、买卖和向他人提供少量毒品亦然。运输、贩卖一定数量以上毒品时则构成犯罪,累计的零包贩卖也属于打击之列。刑罚或违法处罚的好处是可以抑制毒品的使用和成瘾,但其代价巨大,弊大:(一)作为刑罚或违法惩治往往事倍功半,不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如果有强有力因素驱使许多人去使用药物,那么这种惩罚是无效的(所谓法不责众),实际上只能处罚和监禁其中一小部分人,例如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只是一部分。(二)催高药物价格,执法越严,价格越高。(三)高价格意味高利润,生产、贩卖集团为了谋取高利润,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包括暴力。抓捕了贩卖者,很快有人填补空缺。巨大利润可用来引诱执法人员和官员腐化。(四)给药物使用者贴上社会标签导致污名化,促使药物使用者行为角色化。WHO进行的国际调查表明,药物成瘾是18种疾病和残疾中最受歧视的。(五)药物使用者(毒瘾者)被作为社会敌人对待,他们被妖魔化,执法力度越大,越容易侵犯个人权利,也越容易导致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因而将使用毒品、拥有供自己使用的少量毒品,甚至种植、生产、购卖为自己服用的少量毒品去罪化或者去罚化就成为国际上立法的趋势。当成瘾者处于有行为能力状态时,对其进行治疗应获得其知情同意,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治疗的必要性。当成瘾者处于不能自主决定阶段时,在一定条件下不排除进行强制性治疗或强制性实施已经同意的治疗计划,但在强制治疗后行为能力应定期评估,如评估其有行为能力则可在强制治疗后补行知情同意程序。这种知情同意被称为“过程同意”,在其中将成瘾者与治疗者之间的关系看做伙伴关系,要求不断协商;不断测评病人行为能力,不管最初测评结果如何;知情同意是一个合作过程,而不是对病人的一次性的权威判断;对病人的治疗需要作出个体化的、以证据为基础的决定。建议一、综合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状况并形成改革研究报告。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公安部和以及外部独立专家联合组成独立评估团,在我国东、南、西、北、中部地区各选一至两处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目前采用的治疗方法是否有效,有多少人接受这样的治疗后成功摆脱了毒品,从公共卫生经济学角度评估强制隔离戒毒投入产出比以及和复吸率间的关系。从法律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评估其所提供的公共卫生(尤其是艾滋病和丙肝)服务质量和对于在押人员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从而对今后全国范围内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照国际标准和公共卫生导向,进行规范化管理和进一步转型工作作好思想和实践储备。二、推动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所转型升级,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一)现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对于戒毒和预防及缩小吸毒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一方面需要提升并规范现有戒毒所的管理水平,另一方面需要鼓励社区的、民间的戒毒中心的积极参与,并进一步推动现有的戒毒所转型。本建议书所指的转型的目标,是指在提升现有戒毒所管理水准、规范其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成对吸毒成瘾者进行治疗、关怀和康复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型机构,从而使其更加具备公共卫生导向,并符合国际通行的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该类型的机构可定名为: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二)无论是现有的戒毒所还是社区或民间的戒毒中心,其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医务人员(或者受过良好医务训练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为主(比如2/3),司法人员或者公安人员为辅。我们建议,应当规定每个戒毒所的医务人员都应该受到正规的、药物依赖治疗专业的训练,并持证上岗;社会工作者的录用也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并接受基本的医学及心理学等相关培训;具体办法可由卫生部协同司法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制定。(三)按照药物依赖的医学标准对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公安人员在确定具体的毒品使用者是否成瘾者时,需得到并出具明确的、以证据为基础的、独立的、有合格医生资质的人士或单位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戒毒所和社区戒毒中心在接纳吸毒成瘾者时,应当负有审查诊断证明的义务,如果无法出具合格的诊断证明,戒毒所和社区戒毒中心应拒绝接纳该吸毒者进所/中心。管理这些机构的公安部、司法部和卫生部应当联合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可操作性的吸毒成瘾者进入戒毒所/中心的条件、程序、定期治疗效果评估制度、康复进展状况报告等制度性规定,以及离开戒毒所/中心、转入社区康复的条件和程序等;并规定吸毒成瘾者有选择进强制性戒毒所还是去社区或其他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权利。(四)戒毒所(中心)应当提供药物治疗和心理、行为治疗,并关注成瘾者家庭和社会支持、康复、文化学习、职业培训、正当娱乐和体育锻炼等因素;有效降低传染性疾病尤其是艾滋病和丙肝病毒在接受戒毒者当中的传播;提倡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分流制”管理,即允许他们离所治疗。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了《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并将于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了强制戒毒所内的治疗康复和教育,第三十七条作出了分流制的规定。该规定注意到了强制戒毒所内出现的问题,并试图有所改变,这是值得欢迎的。但强制戒毒本身需要改革,不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其大规模建设所耗费的社会资源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尚未为规定起草者注意,这是非常令人担忧的。三、逐步推广由民间及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药物依赖治疗服务。目前,我国的吸毒成瘾治疗几乎完全是由政府包下来,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与的空间非常有限。大一统的、几乎是占主导地位的强制拘禁戒毒模式是不可能满足不同类型吸毒成瘾者需求的。因此,戒毒工作应尽可能多地给社区、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民间组织、宗教组织以更大的工作空间,让它们发展有效的和多元化的戒毒模式。(一)制订全国性的药物依赖治疗、关怀和康复中心的章程、治理规范、标准治疗和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建立由中心各参与设立方代表参加的董事会或指导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二)中心接受药物依赖服务的家庭监督、社会监督。通过社交媒体加强透明度并加强和社会各界人士、网民的沟通。(三)中心的经费支持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经费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资助,并鼓励民间性基金会、企业和慈善人士的参与,放宽境外专业组织或者慈善机构进入门槛。出资方每年对中心的管理方式、服务质量和治疗效果、成本效益等进行评估,从而决定下一年度的经费投入。中心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但中心可以适当要求戒毒者支付占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向政府或者其他社会各部门筹集资金以弥补剩余的成本费用,费用的使用应当透明化。四、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现行戒毒体制。参照联合国12个机构的联合声明的建议以及全球禁毒政策委员会报告中的原则和建议,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候,尽快启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一系列的程序,明确强制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关系和程序,减少现行法中不甚合适、过于模糊、易被误用或滥用的规定,从而更为有效地治疗患者,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作者简介:邱仁宗,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应用伦理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翟晓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主任、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性病艾滋病协会伦理工作委员会主任,中国科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贾平,公共卫生治理项目执行官,代表。李建华,云南省药物依赖防治研究所所长。韩跃红,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前院长,教授,中国科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张瑞宏,昆明医科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中国科协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刘巍,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科学报》 ( 第8版 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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