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清检查中第一第三第四第优生五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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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 21:30:11)】&【作者:/来源:】&&【阅读: 次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权力运行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以行政行为的是否许可、标准、条件、种类、幅度和方式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劳动用工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公开的载体:
(一)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二)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栏;
(三)通过各种媒体、行政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运行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配套制度;
(三)行政职权目录;
(四)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五)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在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许可相对人讲明情况及法律救济权利、监督机构及电话号码。
第六条&在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时,要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用人单位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等。
第七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违法用人单位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额度,以及用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用人单位提出听证的,要按程序进行听证。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享有的法律求助权利及其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八条&&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行政权力运行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对本制度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
第九条&莆田市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效能办负责对本局行政权力运行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权力运行工作,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有效预防腐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使法定权限和程序时,实行集体讨论的形式作出决定。
第三条:承办本局行使权力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将具体行使的职权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按照责任分工审核后,提交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参加集体讨论决定的组成人员在听取承办人员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建议后,应根据违法事实、情节程度、适用法律依据、自由裁量的运用提出意见,主持集体讨论决定的负责人综合组成人员的意见后,采取集体讨论,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局集体讨论行使的权力事项,由承办科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以备存档核查。
第六条:权力行使事项一经集体讨论决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使行政权力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等职权时,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使行政权力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作出处罚决定前,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或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三)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四)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六)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七)经上级机关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依法确认或认定显失公正的。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其过错,并能主动纠正,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种类为: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四)追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权力行使中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涵人社[2013]44号
&&&&&&&&&&&&&&&&&&&&&&&&&&&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印发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保障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市、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统一编码管理制度;
&&&&2、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化制度;
&&&&3、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4、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说明和告知制度;
5、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6、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7、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8、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
9、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或者复杂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10、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11、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12、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3、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14、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调查与审查分离制度;
15、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6、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7、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8、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19、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20、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文书归档制度。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区法制办、区效能办,存档(2)
一、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权力统一编码管理制度
一、行政职权目录的编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要依法科学分解,界定层次和部门,落实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二、职权目录应按照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权力编码、权力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及依据标准、承办科室和负责人、权力依据等。
三、凡未列入《职权目录》的权力,不得行使。对依法不能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权力,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制作《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逐项列出项目名称、权力类别、不公开理由等,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集中统一审核。
四、权力编码规则。
&&&&(一)权力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执法类型-执法事项序号&四部分组成。
1.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共6位数组成。
首两位固定用&PT&表示莆田;
&&&&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我局使用&03&;
&&&&后两位是本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我局使用&LB&。
如有组织机构编码需要确定到处室,业务代码可以用4位,前两位为本单位的业务代码&LB&,后两位再进行自行编码。
2.执法类型为行政职权类别代码:行政许可代码为&XK&;非行政许可审批代码为&FX&;行政处罚代码为&CF&;行政强制代码为&QZ&;行政征收代码为&ZS&;行政确认代码为&QR&。
3.执法事项序号:每个类型下的行政权力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职权事项的序列号。
(二)项目名称:行政审批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行政处罚类应当用法定的受处罚行为名称或用法定词汇组合而成的受处罚行为的简称;行政征收类应当用法定名称、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权批准文件确定的名称;行政强制类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强制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应受强制的简称;其他行政权力类中的权力名称有法定名称的用法定名称,无法定名称的用相应的规定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二、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化制度
为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执法文书必须统一采用格式化文书,严格按文书格式要求填写,须用黑色、蓝色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楚,书写工整,语句完整无错误。
二、行政执法中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应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填写一式二份,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一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存档备案。
三、行政执法中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必须严格按立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理、送达和执法程序制作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四、立案登记表须由局领导签署立案查处意见,并签名盖章。
五、勘验笔录填写案发时间、地点、勘查纪录,具体载明现状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勘验人、当事人、在场证人应在笔录中签名盖章。
六、谈话、询问笔录应就当事人的身份、违法事实情况查证核实,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七、对可能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听证权利。听证笔录应详细记载听证活动的全过程,由听证主持人、书记员、调查人、当事人、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盖章。
八、物品暂扣单应明确无误地记载暂扣物品的名称及数量,并有物主、经办人的签名盖章。
九、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根据勘验取证、笔录,整理书写调查报告;在填写《处理审批表》时,当事人情况、案发时间、地点,主要违法事实应具体明确。提出处罚或不处罚、何种处罚的建议表述清楚准确;领导审核意见清楚完整,注明审批时间并署名盖章。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条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应互相一致;并载明处罚决定的日期,履行期限,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有行政机关盖章的文书必须统一盖有市局的印章。
十二、执法文书送达,须有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并由收受人注明收件日期和签名。当事人拒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十三、处罚决定作出并送达后,没有执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申请执行的理由和依据、申请的日期。
十四、执法文书必须编号,简易程序处罚的文书与一般程序处罚的文书应独立编号。
十五、案件结案后应及时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莆政综〔2008〕67号)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及执法机构的公开应遵循合法、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本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的过程。
第四条&&本机关行政执法制度公开的内容为:各部门岗位职责;局办事流程、办事依据、服务承诺;审批内容、程序、时限、所需申报材料、收费标准;主要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和执法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应向社会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及执法机构办事流程图及行政职权目录。
第六条&&公开的载体,以宣传板和网络为主。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及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开。
第七条&&设置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箱、受理举报、投诉、申诉的机构,予以公布。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说明和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或之后,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二)口头说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口头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幅度等依据。
&&&&&第三条&告知及说明的主要内容:
(一)&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内容,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同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纠正违法行为时,必须口头说明行政主体正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指出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事实等。
&&&&&第四条&书面告知的具体要求是:适应法律准确、取证合法、理由充分、格式规范、送达及时。
&&&&第五条&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及时告知或说明理由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造成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或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的,按《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告诫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五、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
第二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第三条&对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实施行政执法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决定;承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负责人的回避,由本机关法制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回避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六、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涵江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听证范围】&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四条【听证指定和职责】&听证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听证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七条【听证告知】&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相关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盖章。
  第八条【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不再组织听证。
  第九条【听证通知】&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章。
第十条【听证期限】&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
  第十一条【听证委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听证会程序】&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听证会质证】&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听证报告】&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报告本局负责人。
  第十七条【听证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听证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听证恢复】&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听证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为切实提高国土行政执法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案件指适用一般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2日内报本局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在2日内交到指定的银行。
第二条&立案
  国土监察机构接到上级批办件、群众举报件或新闻曝光等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建议(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三条&调查取证
局领导签字审批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及调查报告。在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审查表》,并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法制机构审查。
第四条&案件审查
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案件承办人员报送的《案件审查表》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卷宗,案件承办人员自收到退回的卷宗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完善案卷。&
第六条&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八、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审查,指本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自由裁量幅度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审查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案件承办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法规科审查。
&&&&第六条&法规科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案件承办部门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法规科应将卷宗退回案件承办部门重新调查或者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或补充说明。
&&&&第七条&法规科根据相关证据认为案件承办部门的处罚建议不符合《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案件承办部门应予改正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行政处罚经法规科审查同意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评议后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决定成立局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领导小组。
第二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罚需要在&级&和&档&与升(降)级调整处罚的案件;
(二)对行政征收的减免,不予行政强制、不予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三)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项目、行政强制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的案件。
第四条&审理、办案单位对需提交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须提前向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审理、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兼职法制员、直接参与审理、办案人员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五条&集体讨论案件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担任主持人,审理、办案单位负责人或直接审理、办案人汇报。
第六条&审理、办案单位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意见,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规范的记录,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理、办案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审理、办案人员及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条&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报送法制机构,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包含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四条&局法制机构选择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的案件报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案件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第五条&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六条&确定报送的案例应当按照一定格式进行。
&编纂的案例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第七条&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八条&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保证国土行政行为工作公正合法进行,加大重大行政行为工作的管理力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行为,是指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具体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行为:&
(一)责令停产停业、停业整顿、停止执业业务;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增加收费标准;
(五)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行为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备案审查机构为局法制科。
第四条&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的案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决定书;
(二)行政审批表;
(三)行政调查询问笔录;
(四)行政听证告知书;
(五)行政听证笔录;
(六)行政处理审批表;
(七)执法依据;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重大行政行为决定作出后,承办单位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局法制科,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在重大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后15日内,报区政府和市局备案。
第六条&备案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l、行政行为的基本情况;?
2、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
3、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4、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征收)的处理意见;
5、调查终结报告;?
6、行政行为决定;?
7、对重大行政行为有关的会议记录。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凭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第四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本机关或委托执法组织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直接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第五条&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
持证人调离执法岗位、被辞退、辞职、退休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区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如果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法制机构,并在市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再向区政府申请补发。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法制机构统一送区政府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和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建设活动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局各执法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所应依据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局各执法单位应根据各自所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四条局各执法单位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审批&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备案(重大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处罚的,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未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局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对局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调查与审查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的案件提出处罚、裁决建议。
第三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办负责行政案件的审核、&备案、&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
第四条&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查决定后,作出行政处罚或裁决决定。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对已下达处罚或裁决决定书案件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涵江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全区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权。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包括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各方面,按照规定的程序形成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建立相应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形成一个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以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本制度实施后,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有关的各项法规和规章,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不缺位,谨防权力滥用。
第四条&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
行政首长是指正、副局长。其执法责任为:
1、把行政执法责任纳入领导任期目标,由责任人对区人民政府负总责。
2、全面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区的实施。?
3、带头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模范。
4、负责建立本部门的法律学习、宣传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执法队伍,抓好本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组织制定由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方案或措施。对国家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督促机关纳入本部门的执法责任范围,并在30日内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6、负责组织制订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并按规定在施行后2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7、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处理违法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8、建立部门执法检查制度、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机制,认真组织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9、负责对具体行政处罚立案的审查和签署立案决定书。
10、在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11、主动接受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12、此责任自任职之日起履行。
第五条&有执法任务的科室领导的执法责任
1、有执法任务的科(室)、科长(负责人)对单位业务范围的执法工作负总责。
2、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区的实施。?
3、负责建立本科室人员的法律学习、宣传制度和执法责任制度,并负责本科室执法人员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由本科室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方案、措施,对国家和省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纳入本科室的执法责任范围,并在30日内报市建设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5、负责制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得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并按规定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6、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处理违法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负责建立行政执法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科室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8、科室领导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9、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10、及时向局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执法情况。
11、负责对个案终结报告的审查和修改。?
12、对个案的期限规定负责检查督促,并负起全责。
第六条&有委托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有委托执法任务的组织负责人,是负责执行委托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委托的行政执法任务负总责。
2、负责本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3、负责检查监督、协调指导本市范围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4、在执法单位工作的人员必须以身作则,每个人都应向单位负责。
5、集体执法时出现问题,每个执法人都有责任,应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执法队伍健康发展。?
6、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7、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工作,总结经验,推动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8、主动接受局监督检查机构和群众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对分工负责的执法任务负直接责任,并向上级领导负责。
2、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与执行。
3、要做到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处理违法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对分管的工作只有承办权,没有决定权,做到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5、及时报告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或减少执法过错,提高执法效率。?
6、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7、主动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8、廉政执法,取信于民,服务于民,尽职尽责。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六、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委托执法单位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局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效能办、法制科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局行政处罚审查小组审查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各职能科室和委托执法单位对本局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实行期满一周年后的十五日内,将实施情况报局法规科,由局法规科报送区政府。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水平,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实体、程序的规定的行为或者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经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改正;
(五)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六)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八)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追究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执法过错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八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法制办审批。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局党支部将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情况;
(四)查处土地利用违法案件的实绩;
(五)个人完成岗位责任制的实绩。
第四条 考核按半年初评、年度总评两次进行。考核实行局分管领导考核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考核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形式,其结果作为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第六条 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中推荐评优,对不称职的人员,责令限期改正。
十九、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局要求赔偿,本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局法制科统一牵头,有关执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收到区政府或市局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局将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执法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由本局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件文书归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建设力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建立案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各种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及装卷归档标准。
第三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材料,都要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第四条&局属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应保证经办执法案件的完整。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执法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执法案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五条&统一行政执法执法文书格式。我局的执法单位应按区政府制发的行政处罚文书。
第六条&执法案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档案材料制度。局属各执法单位均应指定专(兼)职执法文书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执法案件归档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
2、局属各执法单位缮印发出的执法公文(含定稿和两份列印的正件与附件、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3、联合执法由几个执法单位参与处理,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材料,由牵头单位收集归卷。
第七条&归档范围
(一)会议、文件类
1、执法专题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2、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单位执法有关的方案、意见、通知等文件材料。
3、本单位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4、本单位行政执法制度。
5、本单位行政执法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6、行政执法专题活动的报告、总结。
7、行政执法专题动态、简报等。
8、行政执法关于执法人员奖励、处分的文件。
9、反映本单位重要执法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影等。
(二)行政执法处罚类
十五种处罚文书
1、当场处罚决定书
2、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
3、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4、立案报告表
5、调查询问笔录
6、陈述笔录
7、现场检查笔录
8、案情调查终结报告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0、行政处罚决定书
1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2、举行听证通知书
13、行政处罚听证委托书
14、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15、结案报告表
第八条&平时归卷
1、局属各执法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执法案件材料,由专(兼)职执法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2、局属各执法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执法范围及当年执法任务,编制平时归档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3、执法人员应及时将处理完毕或经领导批存的归档执法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单位专(兼)职执法文书归卷。
4、专(兼)职执法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档案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档案的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卷登记薄上注明。
第九条&立卷质量要求
1、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科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执法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2、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材料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4、在归档的材料中,应将每个执法案件执法材料形成同一档案,立在一起,不得分开,照片或与该案件有关的材料一起入卷。
5、卷内材料应按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列印页号。
6、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档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7、有关卷内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8、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9、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案卷装订前,卷内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10、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档目录)一档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十条&期限
1、主干道临街、繁华地段的大型建筑的处罚或拆除,特别重大的行政执法案卷,永久保存;
2、次干道临街、一般繁华地段的大型建筑的处罚或拆除,重大的行政执法案卷,长期保存50年;
3、一般的行政执法案卷,短期保存15年。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统计表
权力编码范围
PT03LB-XK-0001至PT03LB-XK-0002
非行政许可审批
PT03LB-FX-0001
PT03LB-CF0001至PT03LB-CF0031
PT03LB-CJ-0001
PT03LB-QR-0001至PT03LB-QR-0006
PT03LB-JF-0001至PT03LB-JF-0004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目录
承办科室和负责人
不公开理由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职权目录
&&&&&&&&&&&&&&&&&&&&&&&&&&&&&&&&&&&&&&&&&&&&&序号
收费及依据标准
权力依据(见附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PT03LB-XK-0001
公开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审批
PT03LB-XK-0002
公开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各类企业工资总额备案
PT03LB-FX-0001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公开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PT03LB-CF-0001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PT03LB-CF-0002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PT03LB-CF-0003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PT03LB-CF-0004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PT03LB-CF-0005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
PT03LB-CF-0006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
PT03LB-CF-0007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等
PT03LB-CF-0008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等
PT03LB-CF-0009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
PT03LB-CF-0010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等
PT03LB-CF-0011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PT03LB-CF-0012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八项情形
PT03LB-CF-0013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
PT03LB-CF-0014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PT03LB-CF-0015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PT03LB-CF-0016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
PT03LB-CF-0017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PT03LB-CF-0018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PT03LB-CF-0019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关于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
PT03LB-CF-0020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PT03LB-CF-0021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PT03LB-CF-0022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PT03LB-CF-0023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PT03LB-CF-0024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PT03LB-CF-0025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PT03LB-CF-0026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PT03LB-CF-0027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
PT03LB-CF-0028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等5项情形
PT03LB-CF-0029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PT03LB-CF-0030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等6项情形
PT03LB-CF-0031
涵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劳动争议处理
PT03LB-CJ-0001
涵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
工伤认定审核(非轻伤)无参加保险
PT03LB-QR-0001
涵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肖航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审核(非轻伤)有参加保险
PT03LB-QR-0002
涵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肖航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审核(轻伤)
PT03LB-QR-0003
涵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离退休(职)条件和待遇确认
PT03LB-QR-0004
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综[2003]1号)第3条、
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PT03LB-QR-0005
涵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条
城镇居民新生婴儿医疗保险待遇
PT03LB-QR-0006
涵江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心&
莆人社【号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PT03LB-JF-0001
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养老金支付项目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2001]73号)第二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综[2003]1号)第2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莆政综[2003]49号)第七条、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事业单位调整津贴补贴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莆人社[2009]21号)第二条
单位及其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给付
PT03LB-JF-0002
涵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认真做好年超封顶线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理赔工作的通知》(莆人社[号)第一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PT03LB-JF-0003
涵江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四部分第二款、《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第七部分第二款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PT03LB-JF-0004
涵江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心&
《关于进一步做好莆田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莆政办【号)第三大点第四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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