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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炔诺孕酮长效缓释埋植剂Ⅰ.结构特征的研究和体内外药物释放的长期观察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 1999年第1期第18卷 生物医用材料
作者:宋存先 杨 菁 孙洪范 王彭延 史瑞文 施化莲 崔秀敏
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天津,300192)
  关键词: 生物降解;聚己内酯;抗生育药物;左炔诺孕酮;胶囊
  用生物降解性聚己内酯(PCL)为载体制备女性抗生育药物左炔诺孕酮(LNG)的长效皮下埋植胶囊。除可降解外,该胶囊具有微孔结构,重要技术特征是在PCL中加入固体水溶性大分子Pluronic-F68(F68)作为致孔剂,研究了加入致孔剂的工艺和微孔形成的原理,用核磁共振和扫描电镜等方法证明在亲水介质中F68很快溶出,形成多微孔结构。体外和动物体内药物释放的研究证明该埋植剂具有零级释放动力学,可在体内长期维持稳定的药物释放量,每根3cm长的埋植剂在体内每天释放约21微克LNG,预期一次植入两根可有效地避孕两年。
  分类号:  R318.08; R715.2
LONG-ACTING LEVONORGESTREL-RELEASING IMPLANTS
  I. MORPHOLOGICAL STUDY AND DRUG RELEASE EVALUATION
Song Cunxian, Yang Jing, Sun Hongfan, Wang Pengyan, Shi Reiwen, ShiHualian Cui Xiumin
(Institute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 Chinese Academy of Medical Sciences
  and Peking Union Medical College, Tianjin, 300192)
  ABSTRACT Biodegradable poly(ε-caprolactone, PCL) was used as matrix to formulate the levonorgestrel (LNG)-releasing subdermally implantable capsule for long-acting female contraception. In addition to its biodegradability, the capsules featured a porous wall structure. An solid water-soluble polymer, Pluronic F68(F68), was added in the PCL matrix as pore creating reagent. The manufacturing technique and pore-forming process were investigated. In vitro drug release studies revealed a Zero-order kinetics of LNG release from the LNG-containing capsules. A relatively constant LNG level was maintained in rats for 2 years after implantation of the capsules. An in vivo release rate of 21 μg/day from a single 3 cm length of capsule was established. It is hypothesized that implantation of 2 pieces of the 3 cm capsule would be able to provide effective contraception for 2 years in women.
  Key words:
Long- D B Poly(e-Caprolactone); Levo-norgestrel
  0 前言
  长效抗生育埋植剂的药物通过局部毛细血管进入血液循环系统,避免了传统制剂的肠胃吸收过程,从而可提高药物的生物利用度,降低药物的副作用。对于抗生育药物,还可以避免因忘记服药而造成的计划外受孕。70年代硅橡胶为载体的NorplantTM埋植剂开始在临床试用。但由于硅橡胶本身不能降解,药物用尽后的空囊必须动手术取出。用可生物降解的载体代替硅橡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可能途径。
  美国北卡三角研究院用生物可降解聚己内酯(PCL)胶囊,制成Capronor?埋植剂,其中装载了乙基油酸酯是作为分散介质用于增加药物的释放速度。临床研究证明植入一根可安全避孕至少一年[3,4]。但由于液态分散介质在保存中渗漏和引起药物氧化[5],未能继续更大范围的临床试用。
  用微孔结构的聚己内酯为控释载体,避免介质渗漏和药物氧化,制成新一代释放左炔诺孕酮的长效埋植剂是本研究的目的。我们采用在聚己内酯中加入Pluronic-F68?(F68)。在水性介质中F68很快溶出,形成微孔状的胶囊,从而提高了单位面积药物的释放量,改变了药物释放机制,可望达到更有效的避孕和减少不良反应。
  1 实验部分
  1.1 材料和试剂
  ε-己内酯单体:AR. Aldrich 试剂(Milwaukee, WI, USA); Pluronic F68: BASF试剂(Parsippany, NJ. USA);左炔诺孕酮:北京第三制药厂;辛酸亚锡AR:SIGMA试剂(St.Louis, MO, USA);其它有机溶剂均为AR级试剂。
  1.2 聚己内酯/F68共混物的合成和埋植剂的制备
  Pluronic F68经乙酸酐处理封闭端基的羟基后,与己内酯单体(CL)混合,加入400ppm的辛酸亚锡作为聚合催化剂,于N2保护的聚合釜中,140℃聚合24小时,聚合产物经熔融挤出、造粒得PCL/F68原料。通过塑料挤出机制成直径约2.5mm外径、2.1mm内径的管材。截取适当长度,熔融封闭一端,称重法装入定量的LNG药粉,再熔融封闭另一端制成药物胶囊。
  1.3 F68的抽提和验证
  取约1.0gPCL/F68管精确称重(Wa),放入41℃恒温的丙酮/水(4∶6)混合溶剂中抽提8小时,取出后室温真空干燥至恒重。用1H核磁共振(1H-NMR)鉴定化学结构,仪器型号:BRUKER AC-P200,测试条件:溶剂CDCl3,内标四甲基硅烷(TMS),频率200赫兹,并与纯PCL以及未经分离的PCL/F68的1H-NMR谱图比较,从化学的角度证明F68是否被洗脱掉。将抽提液定量转移至预先干燥并精密称量的称量瓶中(瓶量W1),于真空干燥箱中(80℃)除去溶剂并干燥至恒重后精密称重(W2)。用重量法计算洗脱出的F68占总重量的百分数:
  1.4 微孔结构的测定
  经方法4处理后的PCL管,剪取约2mm2的片状试样,外表面朝上固定在样品托上,表面镀金后置于扫描电镜的样品台上,观察表面微孔结构并照相,按照片上的标尺测定孔径。
  1.5 体外药物释放评价
  将含药的PCL/F68胶囊放入100ml蒸馏水中,在37±0.5℃的恒温摇床中保持110转/min的搅动速度,每隔48h更换释放液。释放液中LNG的浓度用紫外分光光度计测定240nm波长的吸光值。用相同条件下测定的标准曲线计算LNG的释放量和释放速度。体外释放结果的计算方法:
  释放量Q(μg)=(吸光度A×8.12+0.008)(μg/ml)×100(ml)
  单位长度胶囊释放速度(μg/d。cm)=Qt(μg)/2(d)。L(cm)
  累积释放百分数(%)=累积释放量×100/原胶囊中药物总量
  1.6 断裂强度的测定
  聚合物样品在压膜机上120℃压膜(压力5000kg,5min)。膜的厚度约1.5mm,将压好的膜裁成6cm长,0.5cm宽的试样条。将试样固定在纸张拉力实验机(ZLL-30型,长春非金属材料实验机厂)两端的夹具上,中间部分约长2cm。以40mm/min的拉伸速度拉伸至样品断裂,记录最大应力值P(kg)。用精度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定拉伸后断面的截面积A(cm2)。每种样品测定三个平行样品,取平均值。强度σ(帕)=(P×0.9807)/A。
  1.7 体内药物释放的评价
  取体重为200g左右的雌性Wistar大鼠,每只大鼠背部皮下植入含左炔诺孕酮的PCL/F68胶囊一根,每根胶囊的起始含药量(Q0)经过精确称量。每隔一定时间取一组大鼠(10只),取出药囊干燥并切开,用无水乙醇定量溶解囊中的药物,用上述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剩余药量Qr,药物释放量Q=Q0-Qr。
  2 结果和讨论
  2.1 聚己内酯/F68共混物的合成
  聚己内酯(PCL)已广泛应用于药物控释制剂的研究。PCL与其他生物降解聚酯材料相比,具有降解速度慢,机械强度高的特性。许多研究证明[6~8]:起始分子量为6.5万以上的PCL胶囊在动物体内可维持两年形状完整性,两年半以后才破碎并开始被机体吸收和代谢。从降解和机械强度的角度PCL非常适合用做长效控释制剂的载体材料。但从药物释放的角度PCL还不甚理想,因为它对甾族激素类药物的透过性较差,不能达到有效的药物释放量[9]。
  Pluronic F68(F68)是由聚环氧乙烷(EPO)和环氧丙烷(PPO)组成的嵌段共聚物,它同时有亲水性和亲脂性,是一种药用表面活性剂,可与PCL形成均一的共混体。在体液中F68被溶出,从而形成微孔结构的胶囊。加之F68的分子量较大(约6800),可能形成连通的开孔膜,从而可有效地增加药物的通透性。
  本文制备的聚己内酯/F68共混物的合成工艺稳定,重现性好,三批产物有关参数见表1。(化学反应方程可参见文献[5])。
表1 三批聚合物的分子量和机械强度比较
重均分子量*
  (×104)
断裂强度(Pa)
  *表示分子量用特性粘度法在30℃的CHCl3溶液中测定,按下列公式计算:
[η]=1.3×105×M0.82
  2.2 微孔结构的形成和表征
  (1) 微孔结构的形态:用扫描电镜观察胶囊的多孔表面,孔径为1~10μm,分布均匀(见图1)。
  (2) 抽提前后的化学组成:用1H-核磁共振分析抽提前后的化学组成,图2给出了a.纯聚己内酯,b.抽提前的聚己内酯/F68,c.抽提后的聚己内酯/F68的1H-NMR谱图,比较图1a和图1b,可看出纯的聚己内酯在3.65ppm没有位移峰,聚己内酯/F68在δ=3.65ppm处明显地有一个化学位移峰,该位移峰正是F68分子中的-CH2O-CH2-链段中质子氢的位移峰,因此可用该位移峰表征F68分子的存在,再比较图1b和图1c,可以看到图1b中δ=3.65ppm处的吸收峰,在图1c中基本消失了,说明在抽提过程中F68确实被洗脱出来。(3) F68洗脱效率和形成微孔的机理:对三批聚己内酯-F68样品的测定结果示于表2。
图1 扫描电镜观察聚己内酯胶囊的微孔结构
表2 三批聚己内酯-F68样品用水/丙酮的混合溶剂抽提的结果
  W2-W1(g)
F68洗脱效率
  表2数据表明在抽提过程中原始材料中的F68有70%以上被洗脱出来,三批样品的结果基本相同,证明具有很好的稳定性和重现性。
  综上所述,可以证明本工艺合成的聚合物,是聚己内酯和F68的物理混合物,F68是以自由分子形式存在于聚己内酯中,在水溶液中70%以上的F68可以被洗脱出来,形成分布均匀的微孔结构聚己内酯胶囊。
  2.3 F68的含量对药物释放速率和聚己内酯强度的影响
  作为长效缓释制剂的控释载体,应该具有合适的药物释放速度和机械强度。本项研究的目的是筛选制作长效抗生育埋植剂的最佳聚己内酯-F68的配比。不同PCL/F68配比原料制成的埋植剂的断裂强度和左炔诺孕酮释放速率测定结果示于表3。
表3 F68含量对PCL-F68的强度
  和药物释放速率的影响
药物胶囊的规格:(3.0cm长,含LNG15mg)
材料的强度
  σ(pa)
药物释放速率
  (μg/d)
415.2±49.1
402.3±58.4
405.2±49.6
377.9±68.7
374.1±76.3
  结果表明,聚己内酯中的F68含量低于2%时,药物释放速率与纯聚己内酯相比没有明显变化,当F68含量达到5%以上时,其释放药物的速率比单纯聚己内酯提高了约30%,增加F68含量到10%和15%,药物释放速率与5%比没有明显变化,因此从药物释放的角度考虑,F68含量在5%~15%的范围内均可达到增加药物释放速率的目的。F68含量与材料的强度的关系表明,F68含量从2%到15%聚己内酯的强度虽然轻微地下降,但从使用的角度不会有明显的影响。通过上述的筛选试验,我们选定90%聚己内酯与10%F68的共混物作为长效抗生育埋植剂载体的配方,这样即达到了增加释放速率的目的,同时F68的含量在10%±5%的范围内的变化,不会造成药物释放速率的明显波动,从而保证药物释放速率的稳定性。
  2.4 体外药物释放动力学
  用不同长度和药量的几组药物胶囊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长达6个月的体外释放测定,结果示于表4,图2和图3。
a.聚己内酯
b.抽提前的聚己内酯/F68
c.抽提后的聚己内酯/F68
图2 1H-NMR谱图
  用释放速度与相应的时间(d)作图得到速度-时间曲线(图4)。结果表明,所有测试胶囊的药物释放速度均维持在一个恒定的范围内,没有明显的起始爆破释放,也没有明显随时间下降的趋势,即释放速度不随时间而变化,可用下列方程表示:dQ/dt=K。图5是由计算机绘制的累积释放量与时间的直线关系图(Q-t直线图),累积释放量Q归一化为单位长度的释放量以便于不同长度胶囊之间比较。电子计算机自动计算出的直线斜率K值和相关性系数R值均列于表4。表4数据表明,所有Q-t直线的相关性系数均在0.999左右,斜率K值(μg/d。cm)与由释放速度的算术平均值也吻合。从而证明Q与t之间是理想的直线关系,其动力学方程可表示为Q=Kt。
  上述分析表明,微孔胶囊的药物释放机理符合零级释放动力学。从表4还可看到不同长度和药量胶囊,释放速率基本相同,即单位长度胶囊的每天药物释放量相同。因此,可通过选择合适的植入长度以达到需要的释放量。也可根据每天释放量以及预期的有效期确定需要装入的原始药量。
图3 聚己内酯/F68胶囊体外LNG释放速度-时间曲线
图4 聚己内酯/F68胶囊体外LNG释放累积释放量与时间的直线关系图(Q-t直线图)
表4 左炔诺孕酮体外释放180d的测定结果
胶囊内药量
平均释放速度(μg/d。cm)
累积释放量Q(mg/cm)
Q-t回归直线的
  K和R值
15.2/0.9994
16.8/0.9998
16.2/0.9991
19.7/0.9990
  *由每天的释放速度计算出180d的算术平均值2.5 大鼠体内药物释放两年的研究
  本实验观察了装载左炔诺孕酮的聚己内酯-F69胶囊植入动物体内两年的药物释放速度,每根胶囊长2.3cm,内装15mg左炔诺孕酮。Wistar大鼠140只,随机分成14组,每只鼠背部皮下埋植上述药囊一根,每根胶囊的含药量均经过精确称量。药囊植入动物体内一定时间间隔,取出药囊,测定剩余药量,计算出释放的药量。两年的测定结果由表5给出,表中的释放量为每组中10只动物的平均值,“平均释放速率”系由“释放量”除以相应的植入时间,从而得到每天的平均释放速率。
  从表5结果可以看出,除开始4个月的释放速率较高以外,在以后的20个月内的释放速率基本相同,表明体内聚己内酯F68胶囊也具有基本恒定的药物释放速率,稳态平均释放速率(开始4个月除外)为7.6(μg/d*cm),按照此释放速度推算,二根3cm长的胶囊(总长为6cm,总装药量为30mg),每天约可释放出42μg的LNG,可达到人类抗生育的有效剂量[5],预计植入二年后胶囊内的LNG药物可完全释放出来,因此二年后囊材料的降解不会导致药物的爆破释放。由此可得出聚己内酯F68胶囊在体内使用期为2年的结论。
表5 体内释放LNG二年的测定结果
平均释放速率
  (μg/d)
单位长度的释放速率
  (μg/d。cm)
0.83±0.19
1.52±0.38
2.43±0.12
3.23±0.88
2.99±0.21
3.33±0.42
4.91±0.52
6.05±1.05
7.89±0.14
10.83±1.14
15.46±0.51
  5 参考文献
  1 Hatcher RA. Contraceptive Technology, 16th Revised Edition, Irvington Publisher, Inc, New York,
  2 Hatcher RA. Contraceptive Technology, 16th Revised Edition, Irvington Publisher, Inc, New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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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itt CG, Chasalw FL and Schindler A: Aliphatic Polyester. 1. The Degradation of Poly(ε-Caprolacton) In Vivo. Journal of Applied Polymer Science, 9~3787
  9 Pitt CG, Margit MM, Jeffcoat AR et al. Sustained Drug Delivery Systems Ⅱ: Factors Affecting Release Rates From Poly(ε-Caprolactone) and Related Biodegradable Polyesters.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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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修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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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手指肌腱断裂是否属于重伤害? 60
甲乙双方打架过程中,乙方左手中指,无名指,小指3根肌腱断裂。现今乙方已做完手术。请问下各位专家,这样的伤害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如果这样的情况是轻伤害,那么,乙方的手指出现何种状况才会构成重伤害?
补充:就是说如果去做鉴定,什么状况能构成重伤害?什么状况是轻伤害?
补充:如果手指康复顺利,只是天冷感觉疼痛或者能活动但不灵活,或者力量不如曾经等类似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重伤害?
如果手指伤口发生恶化,例如截肢,或者手指存在但完全不能弯曲或活动,不能握物,这样是否属于重伤害?
已构成轻微伤。但不必过于担心,对于轻微伤的责任划分只体现在民事案件上。并不体现于刑事案件,所以不会被判刑。但会涉及到民事赔偿。你是过失。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不会定罪的,但可能涉及民事赔偿,不过,也不会赔多少
不伤在要害的位置 没有危害生命的基本都算作轻伤
这种情况鉴定会是轻伤
伤残鉴定有级别,共分十个级别,最重是一级,最轻是十级。 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已经构成重伤。手指肌腱断裂,经肌腱修补术后,如果手功能不是严重丧失,只能定轻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通俗的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就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前者属于轻伤害
后者应该被鉴定为重伤害了
在具体的望您能找个专业律师或者法律顾问详细询问
还得根据双方的过错来衡量
这需要去医院做一下鉴定,在这里问是不行的,
我觉得如果治疗完毕了,功能全部恢复的话,就应该是轻伤害。如果功能有所丧失,刚应变视丧失的程度而定,我不是学医的,只能回答这么多了。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如若帮不上忙,敬请谅解。
我觉得前者是轻伤,而后者则是重伤。因为手指功能的全部丧失就等于没有了这个手指,这样会对伤者的生活、工作及各方面带来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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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伤害鉴定标准
日 星期二 下午 12:57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号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并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俞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三章 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脸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脸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脸、鼻、口辱、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脸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第四章 丧失听觉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第五章 丧失视觉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第六章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嚼咀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第七章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第一节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 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种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第二节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第三节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第四节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淤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第五节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六节 脊柱和脊髓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七节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出现休克;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3.严重呼吸道烧伤;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宗合征。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休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较好耳的斩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表格从略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②胸部X线检查;③肺功能测验。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第三章 肢体损伤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第五章 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日起试行。
轻微伤鉴定标准
日 星期二 下午 1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6—1996(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2总则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2.6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3头颈部损伤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2头皮创。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3.7眼部挫伤。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3.14涎腺其导管损伤。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4.5外伤后血尿。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4.8阴囊、阴茎挫伤。4.9脊柱韧带损伤。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5四肢损伤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5.4手、足骨骨折。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6其他损伤6.1烧烫伤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6.1.4烫伤达真皮层。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6.4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附录A(标准的附录)附加说明A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A2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A3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A4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是否算重伤害要由公安机关来委托鉴定,是重伤害可能会涉嫌犯罪,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会立案。鉴定机关是专门的法人机构,由专家的鉴定结果说了算。立为公诉案件也不用怕,民事赔偿可以协商或调解解决。反正单纯的民事案件也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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