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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助〔2009〕5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号)精神,我省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继续纳入民生工程实施范围。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我们对《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8〕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抄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民生办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号)精神,现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 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我省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具体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进一步完善校内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四)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其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职学校在校生的15%确定;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待国务院相关部门具体办法出台后另行制定。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所需补助资金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及分担比例,由中央和省、市、县(区)共同承担。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管理管理办法。同时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强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领导,不断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加强免学费和深化改革的指导与协调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各高校和中职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确保资金落实,强化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管理。各地、各校要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四)按时足额规范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学校要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做好学生资助信息的月报和学期报告工作。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助学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助学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中职学校免学费工作,对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的秋季学期,在10月底完成免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并通过银行卡形式退还已收学费(对于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2009年秋季学期已收取的学费,在2010年春季学期开学后退还)。对于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经费,由学校提供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
(五)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尤其要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并定期公布有资质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时,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教育、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免学费)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免学费)的条件,保证资助(免学费)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和免学费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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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线访谈
访谈日期:日
特邀嘉宾:市人社局副局长 吕利武
60市人社局
42市住建委
36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
17市公安局
17市交通局
当前位置:&
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皖人社秘[2014]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1〕56号)规定,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
二、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分工种标准执行,同一次职业培训已在就业专项资金中申报享受的,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中重复申请享受。
三、失业人员求职成功的,其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试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2〕59号)文件规定为200元/人。
四、申报流程:
1、市本级申报流程: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整理汇总审核业务资料,申报用款计划&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或拨入开展此项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
2、县(市、区)申报流程: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整理汇总审核业务资料,申报用款计划&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到账后,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市本级补贴资金支付流程,及时将补贴资金以银行打卡方式发放到补贴对象个人或拨入开展此项工作的职业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
五、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人社局、财政局将适时对两项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核查,以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凡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人民政府 主办 宣城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承办
地址:宣城市鳌峰中路49号 邮编:242000 运维电话: 邮箱:admin@
宣城市政府版权所有 皖ICP备号 技术支持: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生办《关于印发2014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4〕1号)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拓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实现就业。
二、目标任务
2014年购买4000个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实施原则
(一)购买岗位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购买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财社〔号)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明确购买服务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公开招聘原则。对购买的岗位,采取公开招聘、竞争择优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招聘对象
毕业两年以内(即2013届、2014届)、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招聘程序
1.岗位开发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购买就业服务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基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开发特定岗位,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综合平衡后下达各地。
2.招聘考试
(1)发布公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ah./)、安徽省人事考试网(http://www.),向社会公开发布201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招聘公告,明确报名条件、招聘程序、岗位名称、招聘数量、人员待遇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布本地公告。
(2)网上报名。报名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
(3)考试体检。考生在报名所在市(省直管县在所辖市)参加考试。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资格审查、体检、复核工作由各市、省直管县自行组织。
报名、考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聘用上岗
各市、省直管县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被聘人员,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安排上岗。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聘用人员名单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待遇和管理
(一)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人员工资年均不低于19800元,各地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标准。
(二)劳动关系。按照“谁使用、谁签订”的原则,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服务期间的工作时间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聘用人员的档案、人事、户籍关系等统一由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
(三)人员管理。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负责日常教育、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每季度向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特定岗位人员工作等情况。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特定岗位管理工作,建立特定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特定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定期督促检查指导。
七、资金保障
(一)岗位补贴。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特定岗位人员报酬由省地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通过就业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承担。
(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特定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
八、转岗聘用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号)要求,我省从2012年已连续二年每年开发4000个基层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为做好基层公益性岗位与基层特定岗位的有效衔接,对现仍在岗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转岗。转岗聘用工作从今年10月中旬开始,11月中旬完成。主要步骤:一是申请推荐。在本人自愿基础上,转岗人员填写转岗人员申请表(附件1),由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提出转聘意见。二是考核评价。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转岗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在岗工作实绩和服务群众情况。三是签订合同。经考核合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与转岗人员签订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劳动合同,原签订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转岗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岗位管理及资金保障按照以上特定岗位人员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行动。由于此项工作涉及公开招聘和转岗聘用两项任务,时间紧、任务重、环节多、要求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责任,逐项抓好落实。要做好转岗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二)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政策、待遇等宣传,扩大知晓度,增加透明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特定岗位招聘。要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对转岗人员宣传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选择转岗,为基层服务平台留住人才、积聚人才。
(三)认真总结,及时上报。11月15日前,各地将工作总结、转岗人员花名册(附件2)、特定岗位招聘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附件:1.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转岗申请表
2.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转岗人员花名册
3.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招聘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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