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二级甲等医院评审审医院的制度建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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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c/nginx/nginx.conf.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下一篇文章:
==区县网站== 百度
==省市网站== 尚无数据
==政府网站== 四川机构网
==其它网站== 尚无数据导读:等级医院评审台账资料,Ⅰ医院管理,4《医院管理常用法律法规选编》,5《医院规章制度汇编》,7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指定江苏省医院协会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9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划医院准予正式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通知10医院会,11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12医院门急诊会诊实施细则,等级医院评审台账资料Ⅰ医院管理(一)组织机构和管理序号目录备注1院领导任命及分工调整材料
等级医院评审台账资料
Ⅰ 医院管理
(一) 组织机构和管理
院领导任命及分工调整材料
见院办台账
院科室组织架构图
各类委员会
2005年版各级各类人员职责
2007年版规章制度合订本
2008年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2009年制定的规定性文件
2007年党政联席会、职代会、院周会等材料
2008年党政联席会、职代会、院周会等材料
2009年党政联席会、职代会、院周会等材料
2010年党政联席会、职代会、院周会等材料
院领导培训证书
相关中层干部培训证书
内审员培训记录
“十一五”规划
2007年工作计划及总结
2008年工作计划及总结
2009年工作计划及总结
2010年工作计划
年综合目标指标及考核自评材料
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及届中、届满考核总结材料
中药饮片使用率和中医治疗率考核办法
、2009年对中药饮片使用率前三的奖励文件
中医(中西医)规划
见医务处台账
关于09年度开展具有中西医特色工作计划
关于“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展中医特色”工作总结
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考评细则自评表
中医“治未病”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提高中药饮片使用率的规定
药占比考核方案
中药饮片使用率考核
(二) 依法执业
《临床操作规范》(人民军医出版社)
见医务处台账
《临床诊疗指南》(人民卫生出版社)
《疾病流程治疗策略》(科学出版社)
《医院管理常用法律法规选编》
《医院规章制度汇编》
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指定江苏省医院协会为全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的通知
关于申请心血管疾病介入准入的请示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规划医院准予正式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项目的通知
医院会诊工作制度
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医院门急诊会诊实施细则
病房会诊实施细则
院内科间会诊实施细则
临床科室设置
(三) 人力资源管理
全院职工810人,卫技人员671人,占总人数的82.8%,院领导中中医药人员比例80%。全院中医医生数134人,医生总数271人,比例为49.4%。低年资医药人员35人,占全部新进医药人员75人的46.6%。
全院人员名单
见人事科台账
院领导、医务、护理、教育、科研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
全院医生名单
近三年新近医药人员名单
新职工岗前培训制度及培训记录
重点学科带头人选拔制度
省卫生厅委托的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名单
见医务处台账
医师定期考核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科教管理制度
见科教处台账
年继续教育工作计划
年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列表
年临床各科室进修人员列表
年各类学术讲座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年青苗工程学习情况列表
年西学中培训情况列表
年人才培养情况
(四)应急管理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应急救援预案
见医务处台账 2
医疗质量应急预案与流程
防范和处理医疗中受试者损害预案
不良事件处理操作规程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门诊部紧急灾害处理流程
急危重症处理预案
突发意外伤害事件抢救应急预案
群伤及突发事件中的医疗工作的抢救程序与原则
(五) 信息系统
、2009年工作总结及计划
见信息中心台账 2
信息化发展远期规划及分布实施计划
计算机信息点配置表
网络拓扑图
软件升级记录表
硬件维修记录表
机房巡查记录表
(六) 财务与价格管理
详见财务科台账
(七)后勤保障管理
采购员制度
见总务科台账
卫生工作制度
绿化工作制度
房屋管理制度
行政查房制度
水电维修制度
总务科“三下”巡回服务工作制度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
食堂管理及采购制度
食堂卫生及操作制度
食堂安全制度
营养室工作制度
治疗饮食管理制度
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站工作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管理制度
配电房工作制度及操作规程
洗衣房工作制度
木工房管理制度
中心供氧工作制度
溴化锂机组工作制度
太平间管理制度
基建办工作职责
基建办工作范围
基建办廉政建设制度
工程签证规定
工程变更规定
见总务科台账
基建办付款规定
基建材料设备的采购程序和规范
(八) 医疗仪器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见设备科台账
医疗、科研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申请及审批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情况说明
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办法
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招标采购办法实施细则
仪器设备入库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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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办医管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推动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增强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操作性,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以及公立医院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二级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级细则》是医院等级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二级综合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的重要参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二级细则》进行适当调整,报我部审核、备案后施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陈虎、刘勇
  联系电话:010-
  传  真:010-
  电子邮箱:ygspjc@
  附  件: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pdf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ylfwjgs/cmsrsdocument/doc14985.pdf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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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
日,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计财)司(局):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积极支持下,教职工住房建设和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教职工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任务仍很艰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后,各地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步伐。鉴于教师住房工作的特殊性,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通知》精神,巩固教职工住房工作的成果,促进城镇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多年的实践也充分证明,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按照本地区房改的部署,抓紧并深化城镇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认真执行国家房改各项政策。通过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停止实物分配住房,逐步实行住房分配的货币化等改革措施,争取使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在2000年左右进入良性循环。
二、要继续巩固和发展城镇教职工住房改革和建设工作的成果,努力完成教职工住房建设“九五”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同时,一定要根据《通知》和前几次全国教职工住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精神,继续认真实施已经确定的本地区教职工住房建设“九五”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坚决予以落实,确保本世纪末全国城镇教职工住房建设和解困目标的基本实现。
三、坚持对教职工住房的建、租、售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深化教职工住房改革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学校住房的特点,进一步扶持教职工住房建设和改革工作。对教职工住房建、租、售已实行的优先优惠政策和前些年在教职工住房建设和改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和作法,要继续坚持和推广,并在新形势下不断创新和发展。要把教职工住房建设纳入当地的城市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安排。在继续建设教职工住宅小区的同时,各地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也要规定一定比例优先用于教职工购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号文件精神,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在符合城市及学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国有商业银行住房建设贷款,在自有用地自建经济适用住房,以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的建设与深化改革的步伐,促进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
四、要继续加强对学校售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考虑学校的具体情况,对学校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原国家教委经商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同意,印发了《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计〔1995〕1号);国务院办公厅又分别转发了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2〕52号)和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5〕18号)。这些文件对学校住房出售的工作,已做出了原则规定。为更好地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园内住房的出售工作,加强校园管理,保证学校当前和长远的发展,特重申以上文件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提出如下补充、完善或调整的意见:
1.目前城镇中小学校的校园面积普遍偏小。为了学校今后的管理和长远发展,建在中小学校园内的住房一般不得出售,并要设法逐步调整出学校;对于校园占地面积大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学校,其建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能与教学活动区域分离、且分离后又不影响学校长远规划和管理的住房,经区(县)房改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当地房改规定向教职工出售。
2.高等学校必须保留必要数量的公有住房作为公寓进行管理,其数量一般不低于学校规划住房总量的15%。学校今后在校园内建设住房,应主要建设适用于在职青年教师居住廉价租用房,实行公寓化管理,一律不得向个人出售。这次学校改造的筒子楼和危旧住房,近期主要供住房有困难的青年教师租用,待其工作一段时间、具备购房能力后,另购经济适用住房。之后,连同余留的公寓,一律作为学校的长久周转用房,主要供学校每年新增年轻教师、新聘人员和引进人员租用。具体由学校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3.高等学校在出售校园内住房之前,必须做好校园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报上级教育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凡无总体建设规划或校园功能分区未定的高等学校,其校园内的住房一律暂缓出售;学校出售建在校园内的住房时,必须将售房区域单独划出,与校园隔开并要在售后实行物业管理。
4.高等学校校园内住房属以下情况的也不得出售:
(1)已经建在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体育运动区及其近、远期规划区域内的住房;
(2)经改建开发可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具有较大重建价值的住房,如平房、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
(3)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属文物需保留的住房;
(4)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认为不宜出售的其它住房。
5.对住在学校非售房区或所住房屋为非售住房的教职工,各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妥善安排,如通过调整、置换、经济补偿、优先购房等方法,使之能够享受到学校同期售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采取有效措施,使国家给予优惠政策建、购的教职工住房确保教职工居住。为避免学校住房流失,学校向教职工个人出售住房时,要根据所售房产权的具体情况,同购房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的住房和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应明确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与他人;购房一定期限后如出售亦只能再售给学校、学校教职工或学校主管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市场,向社会出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满服务年限擅离教育岗位的,学校有权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厦翔政[2004]26号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
  现将《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翔安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我区农村城镇化步伐,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规范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建设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如下:
  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二、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按厦府[1998]综002号文第7条规定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
  ①没有住宅或宅基地面积没达到规定享有标准的。
  ②人均住宅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③现唯一且长期居住的住宅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
  三、政府鼓励利用村内空闲杂地建房或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限等方面应当给予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对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享有标准,申请另外选址进行新建住宅的,申请人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协议,在新建住宅竣工后无偿自行拆除原旧住宅,将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并报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后另外统一安排使用。
  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地块总平规划,对新规划的建设用地必须按联体式住宅进行建设。
  六、各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编制本镇的村庄规划和各地块的总平布置并报规划部门审批,由规划部门出具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农村住宅建设坚持依法审批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村居民申请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户口簿、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村建办、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村建办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地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及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统一向国土部门、建设部门分别申请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住宅《建设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许可证》批准后,由村建办统一报区规划部门备案。
  八、水浏线、翔安大道、新圩至大嶝公路、水琼线、海湾大道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近期重点建设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九、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农村居民住宅,但经鉴定房屋安全危险性达到C级或D级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翻建或新建。
  十、试点小区住宅用地可根据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共同审定的方案实施。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巧立名目,借机对农村居民建设进行违规收费。
  十二、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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