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 美国怎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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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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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禽?&&& 禽是禽的简称,是由甲型病毒引起的禽类传染性疾病,容易在鸟类(尤其是鸡)之间引起流行,过去在民间称作鸡瘟。禽类感染后死亡率很高。&&& 二、什么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禽病毒可分为高致病性、低致病性和非致病性三大类。其中高致病性禽是由H5和H7亚毒株(以H5N1、H7N7和H7N9为代表)引起的疾病。高致病性禽因其在禽类中传播快、危害大、病死率高,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高致病性禽H5N1是不断进化的,其寄生的动物(又叫宿主)范围会不断扩大,可感染虎、家猫等哺乳动物,正常家鸭携带并排出病毒的比例增加,尤其是在猪体内更常被检出。&&& 高致病性禽病毒可以直接感染人类。1997年,在我国的香港地区,高致病性禽病毒H5N1型导致了18人感染,6人死亡,首次证实高致病性禽可以危及人的生命。&&& 截止到2005年11月为止,发现H5N1病毒的流行地区有:柬埔寨、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印尼、日本、老挝、马来西亚、韩国、泰国、越南、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罗马尼亚、希腊等国。& & 2013年3月份以来,我国上海、安徽、江苏和浙江已经报告9例H7N9型禽,截止4月4日其中3例死亡,5例病危,1例情况不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 三、人是怎样感染上禽的?&&& 禽病毒可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进入人体传染给人,人类直接接触受禽病毒感染的家禽及其粪便或直接接触禽病毒也可以被感染。通过飞沫及接触呼吸道分泌物也是传播途径。如果直接接触带有相当数量病毒的物品,如家禽的粪便、羽毛、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等,也可经过眼结膜和破损皮肤引起感染。&&& 四、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患者有哪些表现?&&& 人类患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后,起病很急,早期表现类似普通型。主要表现为发热,体温大多在39℃以上,持续1~7天,一般为3~4天,可伴有流涕、鼻塞、咳嗽、咽痛、头痛、全身不适,部分患者可有恶心、腹痛、腹泻、稀水样便等消化道症状。除了上述表现之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重症患者还可出现、呼吸窘迫等表现,甚至可导致死亡。&&& 五、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的关键是什么?&&& 防治人感染高致病性禽关键要做到 “四早”,指对疾病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早发现:当自己或周围人出现发烧、咳嗽、呼吸急促、全身疼痛等症状时,应立即去医院就医。&&& 早报告: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病例或类似病例,及时报告当地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早隔离:对人感染高致病性禽病例和疑似病例要及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要按照情况进行隔离或医学观察,以防止疫情扩散。&&& 早治疗:确诊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的患者,应积极开展救治,特别是对有其他慢性疾病的人要及早治疗,经过抗病毒药物治疗以及使用支持疗法和对症疗法,绝大部分病人可以康复出院。&&& 六、日常生活中怎样预防人感染高致病性禽?&&& 1、健康的生活方式对预防该病非常重要。平时应加强体育锻炼,多休息,避免过度劳累,不吸烟,勤洗手;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或咳嗽时掩住口鼻。&&& 2、保持室内清洁,使用可清洗的地垫,避免使用难以清理的地毯,保持地面、天花板、家具及墙壁清洁,确保排水道通畅;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应每天开窗换气两次,每次至少10分钟,或使用抽气扇保持空气流通;尽量少去空气不流通的场所。&&& 3、注意饮食卫生,进食禽肉、蛋类要彻底煮熟,加工、保存食物时要注意生、熟分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厨房卫生,不生食禽肉和内脏,解剖活(死)家禽、家畜及其制品后要彻底洗手。&&& 4、发现疫情时,应尽量避免与禽类接触;公众特别是儿童应避免密切接触家禽和野禽。&&& 5、注意生活用具的消毒处理。禽病毒不耐热,100℃下1分钟即可灭活。对干燥、紫外线照射、汞、氯等常用消毒药都很敏感。&&& 6、若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应戴上口罩,尽快就诊,并切记告诉医生发病前有无外游或与禽类接触史。&&& 7、一旦患病,应在医生指导下治疗和用药,多休息、多饮水,注意个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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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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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体目标
为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防控工作,提高人禽流感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人禽流感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人禽流感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人禽流感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系统内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人禽流感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验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防控技术专家组。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成立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单位或本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地区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2.2& 职责分工
2.2.1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卫生部负责全国人禽流感疫情防控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制订人禽流感应急处置的政策、技术规范和专项预案,指导各地做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组织开展全国卫生系统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建国家级专家组为各省(区、市)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省级师资,组织专家组对各省(区、市)的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进行诊断,组织开展对全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流感大流行及特别重大的人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的组织协调及社会动员,拟定国家应急防控物资储备清单,开展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人禽流感防控知识培训。
(2)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人禽流感知识培训。
(3)各地(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区内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人禽流感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人禽流感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排查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社会动员及宣教活动,组织开展对人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置。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方案的制订,组织、评估和督导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全国疫情资料的汇总分析、反馈及上报,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制定实验技术操作规范及各级网络实验室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收集、鉴定各省(区、市)送检的人禽流感病毒标本,开展人禽流感病例的实验室诊断及对省级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②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本省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评估和预测本省疫情,参与并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指导、督导省内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工作,负责本省人禽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③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市人禽流感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反馈和上报,指导、督导市、县级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指导和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开展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在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并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
④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地区人禽流感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当地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人禽流感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相关标本的采集和运送),指导做好生活环境、物品的卫生学处理和禽流感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职责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负责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病例的筛查与报告,负责病人的诊断、转运、隔离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工作,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报告发现的病死动物情况以及有病死动物接触史的发热病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人禽流感防控工作。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3.1病例诊断
各省(区、市)年度首例人禽流感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人禽流感专家组诊断,此后发生的病例由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诊断,同时报卫生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辖区内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进行调查和会诊,并向卫生部报告。
省级专家组根据病例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进行诊断或排除。
&& 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人禽流感病例实验室检测工作;不能开展检测的要及时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检测出的所有阳性标本全部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检测;检测阴性的标本,卫生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需要的,也要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3.2 疫情公布与通报
卫生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人禽流感疫情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人禽流感疫情信息。
4& 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1 本地尚未发现动物和人禽流感疫情
&&& 本地区内尚未发现动物及人禽流感疫情,但其毗邻国家或相邻地区发生动物或/和人禽流感疫情。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密切关注国内外动物禽流感及人禽流感疫情动态,做好疫情预测预警,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3)开展常规疫情、流感/人禽流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监测。
(4) 医疗机构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的筛查工作。
(5) 开展人禽流感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人禽流感知识水平。
(6)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动物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防止疫区受染动物以及产品的输入。
4.2 本地有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疫情
本地区内发生了动物禽流感疫情,但尚未发现人禽流感病例。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与农业部门紧密协作,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样品采集工作(附件1、2)。
(2) 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附件3),疫区实行人禽流感疫情零报告制度。
(3)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附件4)。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附件5)。
(5) 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救治、医院内感染控制等准备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等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5)。
4.3 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本地区发现散发或聚集性人禽流感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启动人禽流感应急监测,实行人禽流感病例零报告制度。
(2) 按照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3) 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
(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居住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 医疗机构要做好人禽流感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采集等工作。
(6)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附件5)。
(7) 及时向本地区有关部门和邻近省(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8)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人禽流感的危险性,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可准疫点和疫区范围,考虑
& 散在专业人员组成的人禽流感专家诊断&&& ((9) 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4.4 证实人间传播病例并出现疫情扩散状态,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证实人禽流感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采取相应的措施。
5 保障措施
5.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人禽流感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5.2 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国家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省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重点地区和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地、市级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人禽流感检测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5.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5.3.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5.3.2 开展人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等规定开展工作。在应急状态下,卫生部可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临时指定合格的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 5.3.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5.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5.5 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2、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标本采集及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3、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监测方案
4、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5、人禽流感消毒、院内感染控制和个人防护技术方案
6、人禽流感诊疗方案(2005版修订版)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禽有过接触应该怎么办?
首先不要恐慌,因为毕竟家禽将病传染给人的几率很低;但若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病禽有过接触,并出现感冒样症状,应当马上去医院就诊,积极配合医生进行诊断与治疗。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常识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检查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治疗
传染科专家在线
艾滋病是威胁我们人类生活的主要疾病之一,它给我们带来的伤害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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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7:03&&&&来源单位:
武山县畜牧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
高致病性禽流感(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HPAI)是由正粘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以禽类为主的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1 流行病学特点
2.1.1& 鸡、火鸡、鸭、鹅、鹌鹑、雉鸡、鹧鸪、鸵鸟、孔雀等多种禽类易感,多种野鸟也可感染发病。
2.1.2& 传染源主要为病禽(野鸟)和带毒禽(野鸟)。病毒可长期在污染的粪便、水等环境中存活。
2.1.3& 病毒传播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禽(野鸟)及其分泌物和排泄物、污染的饲料、水、蛋托(箱)、垫草、种蛋、鸡胚和精液等媒介,经呼吸道、消化道感染,也可通过气源性媒介传播。
2.2& 临床症状
2.2.1& 急性发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潜伏期从几小时到数天,最长可达21天;
2.2.2& 脚鳞出血;
2.2.3& 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
2.2.4& 鸭、鹅等水禽可见神经和腹泻症状,有时可见角膜炎症,甚至失明;
2.2.5& 产蛋突然下降。
2.3& 病理变化
2.3.1& 消化道、呼吸道粘膜广泛充血、出血;腺胃粘液增多,可见腺胃乳头出血,腺胃和肌胃之间交界处粘膜可见带状出血;
2.3.2& 心冠及腹部脂肪出血;
2.3.3& 输卵管的中部可见乳白色分泌物或凝块;卵泡充血、出血、萎缩、破裂,有的可见“卵黄性腹膜炎”;
2.3.4脑部出现坏死灶、血管周围淋巴细胞管套、神经胶质灶、血管增生等病变;胰腺和心肌组织局灶性坏死。
2.4& 血清学指标
2.4.1& 未免疫禽H5或H7的血凝抑制(HI)效价达到24及以上(附件1);
2.4.2& 禽流感琼脂免疫扩散试验(AGID)阳性(附件2)。
2.5& 病原学指标
2.5.1& 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RT-PCR)检测,结果H5或H7亚型禽流感阳性(附件4);
2.5.2& 通用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反应(荧光RT-PCR)检测阳性(附件6);
2.5.3& 神经氨酸酶抑制(NI)试验阳性(附件3);
2.5.4& 静脉内接种致病指数(IVPI)大于1.2或用0.2ml 1:10稀释的无菌感染流感病毒的鸡胚尿囊液,经静脉注射接种8只4-8周龄的易感鸡,在接种后10天内,能致6-7只或8只鸡死亡,即死亡率≥75%;
2.5.5& 对血凝素基因裂解位点的氨基酸序列测定结果与高致病性禽流感分离株基因序列相符(由国家参考实验室提供方法)。
2.6& 结果判定
2.6.1 临床怀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至少符合其他临床指标或病理指标之一的;
非免疫禽符合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指标2.2.1且符合血清学指标之一的。
2.6.2 疑似病例
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1、2.5.2、2.5.3之一。
2.6.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2.5.4或2.5.5。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或了解可疑疫情情况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采集样品,符合2.6.1规定的,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
3.3& 确认为临床怀疑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立即将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疑似诊断;
3.4&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3.5&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4 疫情处置
4.1 临床怀疑疫情的处置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禽类、禽类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附件8)。
4.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当确认为疑似疫情时,扑杀疑似禽群,对扑杀禽、病死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限制发病场(户)周边3公里的家禽及其产品移动(见附件9、10)。
4.3 确诊疫情的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3.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3.3.1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4.3.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3.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4.1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
4.3.4.2 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3.4.3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3.4.4 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5.1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4.3.5.2& 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6& 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附件11)。
4.3.8& 解除封锁
4.3.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4.3.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4.3.8.3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4.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5 疫情监测
5.1 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5.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他动物。
5.3监测的范围
5.3.1& 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5.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5.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5.5 在监测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7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6.2 预防性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6.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6.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7 检疫监督
7.1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3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7.4监督管理
7.4.1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7.4.2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7.4.3各地根据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8 保障措施
8.1 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8.2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工作经费落实。
8.3 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演练和培训应急队伍。
8.4 在高致病禽流感防控中,人员的防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执行。&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划为疫区。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4.3.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3.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3.3.1 扑杀所有的禽只,销毁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
4.3.3.2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3.3.3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3.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4.1扑杀疫区内所有家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销毁相应的禽类产品;
4.3.4.2 禁止禽类进出疫区及禽类产品运出疫区;
4.3.4.3 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3.4.4 对所有与禽类接触过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3.5 受威胁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3.5.1 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4.3.5.2& 对所有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4.3.6& 关闭疫点及周边13公里内所有家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3.7& 流行病学调查、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追踪疫点内在发病期间及发病前21天内售出的所有家禽及其产品,并销毁处理。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附件11)。
4.3.8& 解除封锁
4.3.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点、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21天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完成相关场所和物品终末消毒;受威胁区按规定完成免疫。
4.3.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取消所采取的疫情处置措施。
4.3.8.3 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病例,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疫情宣布扑灭后方可重新养禽。
4.3.9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5 疫情监测
5.1 监测方法包括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5.2 监测对象以易感禽类为主,必要时监测其他动物。
5.3监测的范围
5.3.1& 对养禽场户每年要进行两次病原学抽样检测,散养禽不定期抽检,对于未经免疫的禽类以血清学检测为主;
5.3.2 对交易市场、禽类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禽和禽产品进行不定期的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
5.3.3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5.3.3.1 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每天进行临床观察,连续1个月,病死禽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诊断,疑似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和鉴定。
解除封锁前采样检测1次,解除封锁后纳入正常监测范围;
5.3.3.2 对疫区养猪场采集鼻腔拭子,疫区和受威胁区所有禽群采集气管拭子和泄殖腔拭子,在野生禽类活动或栖息地采集新鲜粪便或水样,每个采样点采集20份样品,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检测,发现疑似感染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
5.5 在监测过程中,国家规定的实验室要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7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病原学和非免疫血清学阳性禽,要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并将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确诊阳性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1 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6.2 预防性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6.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6.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6.5 所有易感禽类饲养者必须按国家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免疫接种,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
6.6 定期对免疫禽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7 检疫监督
7.1产地检疫
饲养者在禽群及禽类产品离开产地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到户、到场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2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屠宰的禽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厂,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3引种检疫
国内异地引入种禽、种蛋时,应当先到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且检疫合格。引入的种禽必须隔离饲养21天以上,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7.4监督管理
7.4.1禽类和禽类产品凭检疫合格证运输、上市销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疫情传播扩散。
7.4.2生产、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7.4.3各地根据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需要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
8 保障措施
8.1 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8.2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工作经费落实。
8.3 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技术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演练和培训应急队伍。
8.4 在高致病禽流感防控中,人员的防护按《高致病性禽流感人员防护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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