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盈88是不是江苏澳吉尔合法吗的公司江苏澳吉尔合法吗的经营啊?请问红利申请可以几次啊?

[&网友yoyo&]&&我行在处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自境内的海外代付利息缴纳税款问题中遇到问题:在向国税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后,是否还要向地税缴纳营业税? [&& 09:01:08&&]
[&网友85205&]&&1、我司在日本某厂生产X芯片,现委托日本一公司A设计X芯片中的某一技术,并委托其对生产完的X芯片 作性能上的测试,设计及测试服务履约地点均在日本,合同约定款项为 80万美金,请问我司在付汇时是否需要代扣预提所得税?营业税2、大陆一企业从香港承租了一所仓库,支付费用10万元,请问香港出租者是否要在大陆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征营业税?3、对协定政府银行的预提税免税,营业税是否一同减免?4、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09年1月1日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附)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都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要依法缴纳营业税.我司属于旅游业,在出境旅游部分,在境外有很多合作单位地接公司有外汇往来业务,根据条例规定境外地接公司提供的劳务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要对其征收营业税,要求我境内旅游企业代扣代缴,境外合作公司属于其所在国合法法人企业,我司要其缴税,人家根本不同意,有没有类似或者同行,如何处理? [&& 09:07:01&&]
[&网友85172&]&&中外合资企业向外方股东分配的利润属于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请问这部分股息、红利什么时间扣缴?是在企业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时进行扣缴,还是在实际支付该款项时进行扣缴?或者是企业做出会计支出业务时扣缴? [&& 09:07:38&&]
[&网友85174&]&&总局领导好: 请问:国税发[2009]2号文  第九条(二)借贷资金总额指是什么?     (八)家族 、亲属关系如何判断呢?  第十四条(一)1、企业集团的含义  [&& 09:14:56&&]
[&CPA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关联公司间代垫费用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 09:16:17&&]
[&网友85286&]&&是否所有的反避税案件均需要报总局立案?如果是内资企业简单案件是否也必须报总局?谢谢! [&& 09:17:35&&]
[&CPAN&]&&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请问,如何定义实际税负?是否为企业的实际税率?2.请举例企业应如何填列&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商业企业是否无需填列《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的生产分类的内容? [&& 09:17:59&&]
[&国外财务人员&]&&对涉及享受双边税收优惠的国家地区的代付行支付代付利息时,税收优惠申请由谁向何级税务机关申请?能否不申请,自动执行? [&& 09:19:06&&]
[&网友85111&]&&test [&& 09:19:33&&]
[&网友85167&]&&主持人好! [&& 09:20:32&&]
[&CPAN&]&&1.同期资料文档要求企业提供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请问,企业集团组织结构需要披露的程度和层次?是需要披露整个集团所有的企业还是仅需披露与申报企业有关联交易及对企业有重大控制影响的企业?(例如与企业没有业务联系和未产生重大影响但同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母公司,是否也属于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需披露的内容)2.同期资料文档中要求企业提供可比性分析并填报《企业可比因数分析表》。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身难以获取其他企业的可比数据,即使是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也是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难以获得详细的可比信息及数据,请问企业应如何填报《企业可比因数分析表》?如果基于企业经营的独特性,无法在中国市场上找到可比公司,又应如何操作?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请问,如何界定延期付款?是否有具体的延迟付款期限的规定? [&& 09:20:59&&]
[&CPAN&]&&? 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 居民企业外籍员工由境外母公司负责招聘、签订用工合同,并代为支付工资。居民企业在向境外母公司偿还工资时,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是否还需代扣代缴境外母公司的营业税?为什么?? 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 [&& 09:22:27&&]
[&网友85249&]&&请问: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没有银行帐户,如果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把税款直接汇到税务局的帐上吗? [&& 09:23:03&&]
[&网友85307&]&&对《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提到的“同期资料准备”,企业应准备到什么程度,因为是第一年,大多企业不知道该怎么做,能否有模版可以参考? [&& 09:23:30&&]
[&外企会计&]&&日-日的利息已汇给境外代付行,代付行已在当地缴税,是否还要追回?代付地税务机关要退还代付行才能汇回我国境内,否则就是双重征税? [&& 09:27:11&&]
[&网友8533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1、非居民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扣缴义务人向机构所在地办理登记,但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很多情况下不一致,并且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具售付汇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的作用是什么?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2、非居民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现在的做法,办理税务登记需要营业执照,可是很多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只是临时到国内经营,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 09:28:34&&]
[&果子&]&&缴税后的税票(缴款书)缴款单位该填列哪方?1.境外代付行2.境内银行(扣缴义务人)3.境内申请代付的企业(最终税款承担人) [&& 09:29:07&&]
[&网友85400&]&&尊敬的廖司长:& & & & 你好!非常感谢你们搭建这么好一个交流平台,我是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在工作中正遇到关于特别纳税调整方面的业务问题需要向您请教,希望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 & & 我局有一户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简称:甲企业),增值税享受社会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享受农林牧渔项目免征,甲企业以背离市场行情的高价格销售给其关联企业(简称:乙企业)(如市场行情8元一公斤的货物卖给乙企业400多元一公斤),由于乙企业无税收优惠,企业人为将增值额和利润转移到甲企业。我局管理的甲企业属于价格偏高,关联特别纳税调整缺乏政策依据,是不是应该由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关联特别纳税调整?由于乙企业跨省,用什么程序来启动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关联特别纳税调整?为确保国家税款不流失,在未进行关联特别纳税调整前,我局是不是不应该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 & & & 望予答复为盼! [&& 09:30:40&&]
[&网友85334&]&&如果非居民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合同的期限是三年,但实际在中国工作的时间只是三十天。在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是看哪个时间,是合同期限还是实际在中国的天数? [&& 09:30:55&&]
[&夏至&]&&境外报价为不含税价格。在缴纳税款时,是否要还原为含税价格后作为税基? [&& 09:30:58&&]
[&网友85397&]&&关联企业间的一些代垫费用,即代收代付,是否需视为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 [&& 09:31:21&&]
[&网友8171&]&&非居民企业派其雇员至中国境内提供咨询劳务,如果我国与该非居民企业所属国间没有签订协定,该如何征税?要区分构成常设机构与否?是统一按25%的税率征税,还是按10%的税率征税? [&& 09:32:54&&]
[&网友85334&]&&有的售付汇项目只需要国税或者地税一家出具完税证明,可是现在所有的申请都要分别提交国税和地税,提交两套资料,这样是不是增加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的工作量? [&& 09:33:32&&]
[&网友PHCT1&]&&若合同双方均为位于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有部分劳务或服务在中国境内提供,税务机关如何管理? [&& 09:33:38&&]
[&网友PHCT2&]&&如果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提供服务,且全部在境外提供,若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很难直接向非居民企业追征税款,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向境内的扣缴义务人来追讨税款? [&& 09:34:05&&]
[&网友85378&]&&1、学习反避税的权威资料是什么?2、反避税条款中对营业税的反避税内容是否有较详尽的规定? [&& 09:34:19&&]
[&网友PHCT3&]&&非居民企业现在也有汇算清缴的要求,但国税发【2009】6号中提到了不到一年的项目不需要做汇算清缴,请问这里的“一年”是指公历年度满一年,还是累计满一年?简单来说若一个项目从08年一直跨度到09年,每年占7个月,是否需要做汇算清缴?另外,这里的时间是否指“境内发生服务”的时间? [&& 09:34:26&&]
[&微微安&]&&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了法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涵盖的范围,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上述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又规定,法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的疑问是,第十九条第三项的“其他所得”是否有更进一步的明确?是否包涵了非居民企业派员提供劳务所得?原先只有预提所得税是按10%的税率征税的,即只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是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新的税法是否还有“预提所得税”的概念?如果有这一概念,新法中是否还是只有“预提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征税,还是按法的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所有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含劳务所得)都可以适用10%的税率? [&& 09:34:30&&]
[&网友85427&]&&能否介绍一下我国反避税立法方面的情况? [&& 09:35:23&&]
[&CPAN&]&&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有哪些? [&& 09:35:59&&]
[&网友85404&]&&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大部分劳务在境外完成1、是否仅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如何确定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根据条例第七条,应根据劳务发生地确定,对否?)3、对于来源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应该扣除相应成本或一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常感谢! [&& 09:36:16&&]
[&网友85444&]&&廖司长,您好!& & & & 我公司发生的非居民的问题想咨询,由于业务关系,通过境外电脑公司为我司进行了日常维护,需要缴税吗,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吗? [&& 09:36:37&&]
[&网友85287&]&&专家好:A在美国,B在香港,A与B是关联方,A持有中国境内M公司的股权,A将这部分股权转让股权给B,问:境内M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A转让股权产生的所得税?税法依据? [&& 09:36:56&&]
[&网友85471&]&&请问廖司长:同期资料准备对于外企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 09:37:10&&]
[&网友85435&]&&廖司长,您好!对于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问题我们有如下问题:1.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2.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3.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委托支付人为代理人?还是一定要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4.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09:37:47&&]
[&向日葵&]&&《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要求非居民企业在华从事仓储租赁,按19号令进行税务管理。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支付境外租金进行源泉扣缴。我们要向境外房屋产权人支付房屋租金,现在深圳税务局税官们都说不清楚该笔租金在华是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还是按常设机构原则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我们的意见:该笔租金是被动收入,应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 09:37:50&&]
[&网友85450&]&&廖司长,你好: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目前想要明确下:& 这里的比较一定要是与本公司有过交易活动中的关联公司和有过交易的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比较么?& 还是可以选与本公司发生交易的关联公司和与该关联公司所在国当地的其他非关联公司的价格做比较?举例A& 公司& 是在中国的一家公司B& 公司& 是在美国的一家公司A& 和B& 同属于& C& 集团下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 在美国的业务,全部通过B& 公司,不与美国其他第三方代理公司发生业务。& A& 公司和& B& 公司之间的业务价格,& 完全按照美国市场价格进行& 明确的是& A& 公司在准备同期资料的时候,是否可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进行比较?& 既A& 公司可以拿出& B& 公司的报价,合同等,然后A& 公司再拿出在美国市场上取得的其他公司,比如W公& 来做比较?以此来证明B公司的报价是市场价格& (& A& 公司有W& 公司在公平市场上的报价,但A& 公司未与& W& 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
[&& 09:38:34&&]
[&炒胡豆&]&&我公司在国外取得了外国公司为我公司设计的方案,但由国内向国外支付设计费,我公司应凭什么发票入账,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 [&& 09:39:13&&]
[&网友989796&]&&如果境外注册的公司(BVI)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的投资分红(股息)无需在境内扣缴税款(免税收益),请问其取得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是否也不要在中国境内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 09:39:21&&]
[&湖北&]&&尊敬的廖司长,我是一名基层从事国际税务工作的税务人员,有两个问题请教一下您,谢谢!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没有涉及税务机关国内异地调查的程序和文书。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能否仍然按照原《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和文书格式进行跨区协查?2、居民身份证明有没有有效期?有个非居民企业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明是4年前的,税务部门能认可吗? [&& 09:39:50&&]
[&网友85346&]&&廖司长好,主持人好,请问1、关于内部转让定价。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2.关于内部转让定价。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 [&& 09:40:05&&]
[&水杯&]&&如何判定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是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还是香港居民企业?如被认定为双重居民纳税人,则按大陆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到期应支付的美元借款利息的所得税问题? [&& 09:40:31&&]
[&778899&]&&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商标权和分销权)应计入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那么企业在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还要按规定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 [&& 09:44:50&&]
[&网友85471&]&&廖司长,您好,请问一下,我是一家内资企业,可我有进出口业务,去年的进出口额度是3.2亿美金,我的企业还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吗? [&& 09:45:11&&]
[&网友85382&]&&非母子公司等关联关系公司的销售(如境内独立法人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 09:45:17&&]
[&网友8528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否一定必须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能否自行申报? [&& 09:45:21&&]
[&西瓜995&]&&关于国外技术服务费所得税等征税情况的问题。& 问题内容:& 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经常委托外方给公司提供一些技术服务,设备安装等性质工作,按照税法要求,我公司需要替外方代扣代缴所得税。我想咨询一下类似于技术服务费的所得,应该按照那个标准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是合同额,还是根据一定得利润率来核定该项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是核定,利润率一般为多少?10%或者其他?我查过税法跟实施条例,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 09:46:27&&]
[&小草&]&&国税发2009& 2号文& 第九条& 六七款控制& 如何界定? [&& 09:47:20&&]
[&网友85378&]&&最权威的反避税规定有哪些?其中是否规定了关于营业税的反避税条款? [&& 09:47:26&&]
[&特别纳税调整&]&&现在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里面有些条款还是比较笼统,今年会有一些对每条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出来么?&
[&& 09:47:29&&]
[&会计1111&]&&我司为一丹麦公司其设在新加坡的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外方股东”)与中方股东合资成立的生产型企业,我司船舶固定资产的商业保险是由外方股东的母公司统一投保垫付,我司与这家外国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年终位于丹麦的外方股东母公司会将我司承担的保费分配给我司,而我司收到的发票也是外方股东的母公司自己的发票。向外方股东的丹麦母公司汇出该保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该母公司在北京设有办事处,但该保险与北京办事处没有实际联系。 [&& 09:48:09&&]
[&网友85577&]&&尊敬的廖副司长,您好!& 请教对19号令中不理解的问题如下:& 在19号令第十九条中提及的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请问该经营机构具体是指什么机构,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机构场所有何区别和联系?& 在19号令第二十条(一)中,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该条款中的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是指第十九条中的经营机构呢,还是应该这样表述: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感谢您的回答 [&& 09:49:45&&]
[&心相印&]&&对于来华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如果是自行申报,那么我公司在对其付款时需开具《税务证明》,但又未到按季预缴时间,此时应提交什么文件? [&& 09:49:57&&]
[&网友85510&]&&关于关联关系的问题:1.所有企业网站服务器的维护者与其客户均存在关联关系,因为就网站服务器的维护者来说,其客户可能是相当多的,但就其服务的某个客户来说,该维护者是其唯一的服务商,符关联关系表中E或G,是否要披露?2.有些药店或商店,可能并非某品牌专卖店,但可能仅售卖一家药厂或企业生产的药品或商品,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表D所称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呢? [&& 09:50:18&&]
[&网友85552&]&&总局领导好:& & & 我是基层地税反避税人员,请问:&特别纳税调整办法&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而来,原关联规程已作废,基层地税系统反避税的法律依据\文书和程序是否按:&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规定进行,因企业所得税在国地税划分管理,个人感到地税反避税工作有所不便,总局有无就地方税反避税出台新规程的计划? [&& 09:50:50&&]
[&网友85489&]&&转让定价调整后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企业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在被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同时,还要支付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可以这样理解吗?谢谢 [&& 09:51:01&&]
[&财务&]&&现在特别纳税调整中的一些定价方法需要与规模,经营类别等相当的企业做比较,请问,其他公司的数据我们企业如何可以得到?& 税务总局会有相关数据库对我们公开么? [&& 09:51:10&&]
[&金属外套&]&&《税务证明》的管理与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产生付款时间的矛盾如何解决? [&& 09:51:12&&]
[&网友85616&]&&1\非居民承包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定扣缴义务人涉及国税还是地税的征管范围问题,假如发包方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时间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超过六个月构成常设机构,这时由地税还是国税指定,或者先由地税指定,后来发现工期原因已构成常设机构,应由国税征收了,能否再明确一下如何分工协作的问题.2\扣缴义务人未扣,或无法扣缴,非居民未申报,按照办法规定,可收集非居民在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信息,如何收集?有没有经验做法或规范意见?3\源泉扣缴办法中,非居民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09:52:58&&]
[&898989&]&&如果支付人被税务机关指定为扣缴义务人的话,是否还有代纳税人申请税务优惠的机会?还是只能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件缴纳税款? [&& 09:53:03&&]
[&网友85378&]&&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避税行为,如果可能造成少缴营业税,反避税条例中是否有规定 [&& 09:53:41&&]
[&文本文件&]&&非居民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的,如何提交申请免税的文件?是否要按两个文件的规定执行? [&& 09:54:18&&]
[&网友85288&]&&廖司长,你好,我是一名基层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一户近两年连续亏损,收入成本倒挂,购进全为关联交易,销售为非关联交易,财务报表显示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数,其原因是购进的关联交易货款只是支付一部分,而且应付未付款又是滚动支付,不够成确认收入条件,而我们对可比价格又很难取得,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否调整,有什么依据? [&& 09:54:32&&]
[&网友85635&]&&请教问题:境内的甲公司向境内各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提供服务,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甲公司,但派遣期间发生的工资薪金及社保费支出由各相关企业负担并支付给甲公司,各关联企业承担的人员费用根据“分摊表”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谢谢 [&& 09:55:02&&]
[&网友85334&]&&我公司今年进行2008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结果是应退税300万元,税务机关说应做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调整后我公司交税100万元。但税务机关未给我公司出具任何通知书,这种做法对吗? [&& 09:55:17&&]
[&水晶盒子&]&&跨年度向我公司提供短期来华劳务的,是否要自行申报? [&& 09:55:34&&]
[&090602&]&&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委托支付人为代理人?还是一定要由有资格的中介机构? [&& 09:56:23&&]
[&税务达人&]&&向境外支付代垫的委派员工工资是否补判定为来华提供劳务?委派员工工资已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 09:57:11&&]
[&网友85249&]&&代扣代缴单位不肯履行义务,要求境外公司自己交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境外单位是否可以把税款汇到税务机关的帐户?如果税务机关不同意这样做,境外企业该如何纳税? [&& 09:57:38&&]
[&网友计芳&]&&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 & & & & & & & 19号文适用的范围是否仅包括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还是也包括在中国境外提供的以境内客户为对象的劳务。也就是说“中国境内提供服务”的定义是否参照新营业税细则的规定,即只要服务对象是中国企业都视作中国境内服务,因而都需要作19号文要求的登记? [&& 09:58:27&&]
[&文件咨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 & & & & & & & 本文所说的项目所在地如何理解?是服务提供地,还是接受服务的中方业主所在地。实践中遇到工程项目和业主在一地,但是外国企业提供服务在另外一地(例如设计,设备采购监督管理,咨询等),应在哪里做税务登记以及支付税款?因为实践中会涉及到税务登记地以及交营业税/所得税在一地,对外支付服务费和开具完税凭证在另一地(即业主所在地)的情况。 [&& 09:59:41&&]
[&网友000&]&&关联交易双方实际税负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 10:00:37&&]
[&网友85630&]&&分配到BVI等避税港的投资者的利润应按10%,还是按20%,或其他税率如有协定的按协定税率? [&& 10:01:11&&]
[&网友85688&]&&W公司向银行借款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需要作为债权性投资处理计算关联债资比,该公司向银行的借款超过了2:1标准比,由于W公司利息是全部支付给银行的,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 10:01:30&&]
[&网友85635&]&&请教问题:境内的甲公司向境内各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提供服务,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甲公司,但派遣期间发生的工资薪金及社保费支出由各相关企业负担并支付给甲公司,各关联企业承担的人员费用根据“分摊表”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是否甲公司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服务费收入,即以收取的人力成本×(1+加成率)作为应向关联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并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然后关联公司凭着甲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甲公司是否一定要交纳营业税?是否一定要和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因为有些派遣是短期派遣或临时派遣?谢谢!!! [&& 10:02:20&&]
[&网友zstax&]&&廖司,请问目前税总有没有受理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的申请? [&& 10:02:51&&]
[&网友85205&]&&& 各地税务机关对境内关联交易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常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等于或低于境内关联方税负,通常不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因为相应调整会使企业的补税等于或少于关联方的退税,国家总体税收不变或减少;二是如果企业实际税负高于境内关联方税负,可以对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但应按照该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实际税负差补税,关联方不退税请问:你这里的税负是税率的意思吗???? [&& 10:03:22&&]
[&QQ945690&]&&实施办法中关于“实际支付的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该处的权责发生制如何理解,因为对其的理解不同,“实际支付利息金额”不一样,按会计理解,实际支付的利息不能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后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这样会重复调整,按税法了解就要先做一般纳税调整,扣除一般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再做特别纳税调整。 [&& 10:03:25&&]
[&大树好乘凉&]&&“现金池”的问题本来是集团性公司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节约资金成本的一种有效方式,从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具有合理性,到底应该如何在表七中填列?如何计算关联债资比? [&& 10:05:18&&]
[&税务咨询&]&&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疑问?88条内容: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问题1: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利息支出也是要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哪里存在视同分配股息的问题呢?同时股息和利息之间哪里又存在税率差呢?这里的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是什么和什么的税率差?怎样计算补征企业所得税? [&& 10:07:03&&]
[&Lily&cc&]&&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对于文件中第一个分号后面的内容:&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是指按照税法和121号文件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还是指全部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这部分利息? [&& 10:08:37&&]
[&环境污染&]&&关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文件内容整段话分为三个部分,被两个分号隔开,分号的意思是排比、并列的意思。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二个分号后的内容也是在指“按照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这部分利息支出”,这样理解对吗? [&& 10:09:31&&]
[&影响力&]&&国税发[2009]2号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 & 如果交易双方(例如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交易双方又是关联企业的情形,是否也受中国的转让定价管理的调整? [&& 10:10:10&&]
[&989898&]&&国税发[2009]2号,如果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是否会对该交易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并加收利息? [&& 10:10:50&&]
[&大周末&]&&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如何才可以认定转让定价公允?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评估,那么是否为了证明转让价格的公允,而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 [&& 10:11:33&&]
[&NO.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文件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 如果国内业主对外支付并不是按照季度支付的,针对每一笔付款,如何在实践中开具相对应金额的对外付汇凭证?也就是说过去按照每次对外支付时缴税并开具完税凭证的实践做法是否会延续? [&& 10:12:38&&]
[&西门&]&&我们的问题主要针对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提供设备供货,同时提供安装调试督导劳务的合同。& & 问题1。特殊情况----服务款支付人与最终用户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劳务的发生地是在最终用户所在地(例如:河北),但是服务款支付人在北京,按照我们的理解还有地方税局的要求,我们需要在劳务发生地缴税,然后在北京(支付人主管税局)申请付汇用税务证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问题:& (1)因为对于我们这种卖设备+安装服务的项目,是申请不到营业执照的,因为没有营业执照就不可能开立银行账户,所以即便做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可能像居民企业那样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缴税,所以地方税局会要求其管户(即最终用户)做代扣代缴。但是当我们拿着最终用户做代扣代缴的税票来北京申请税务证明得时候,北京税局认为很难操作,因为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从税法角度应该由支付人在北京代扣代缴,而不是地方。所以我们会陷入地方不愿意放税源,北京不愿意出具税务证明得情况。& & & & & &
[&& 10:12:50&&]
[&网友85489&]&&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即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简称可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1)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2)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3)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4)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企业应根据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此处是否是对(1)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另外(2)是否是对关联方的规定?因为(3)明显是对可比企业的规定。谢谢 [&& 10:15:00&&]
[&网友85315&]&&《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中第九条(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具体操作中应该如何判断?如果从其他方面无从判断两家公司的关系,但是其中一家企业的大部分货物都销售给另一家公司,是否可以判定为销售上的控制关系进而确认为关联企业呢? [&& 10:15:12&&]
[&网友85205&]&&请问关于弱化资本,从121文来理解,一般企业2:1。对于外资来说受制于投注差,这个比例是永远不会超过的,我的理解您认同吗? [&& 10:15:21&&]
[&网友85552&]&&反避税案件中,纳税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任何调整方案,事实\证据清楚的,可否强制执行? [&& 10:15:28&&]
[&网友85727&]&&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没有协议、没有利息,是否还需要作特别纳税调整? [&& 10:15:35&&]
[&网友85489&]&&特别纳税调整频繁出现“企业”、“关联方”、“可比企业”三个概念,而没有出现“关联企业”概念。为什么?“关联企业”一词难道不再使用了吗?谢谢 [&& 10:15:44&&]
[&网友85620&]&&请问:本次《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提到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同期资料准备是否参照美国现行税法实施?我们在同期资料准备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是否能参照美国的既有经验?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会否由当地的税务监管部门进行通知?或企业已确定属于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是否还需要通知税务部门?另外,如企业属于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类型,是否还需要提交其他申请? [&& 10:16:00&&]
[&等待答案&]&&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八条&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 & & & & & 在股权转让中,“财产净值”如何确认?此外,对于股权转让,股权的转让收入是否应排除留存收益等项目,根据新税法第十九条和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净值似乎不包括股东的留存收益。如果这样,可能对此部分收益导致双重征税。国税发[1997]71号中的规定,即股权转让收入额应排除留存收益,现在是否仍能适用? [&& 10:16:25&&]
[&注税考试&]&&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 & & & & & & & &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对这两个“控制”应作如何理解?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独立企业在供货和销售上难免会有依存关系,税务总局是否倾向于将这类企业也定义为关联企业? [&& 10:17:13&&]
[&网友85739&]&&请问支付境外集团总部的管理费(未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 10:17:26&&]
[&网友85744&]&&您好,我是一名基层税务人员,闻听总局今年非居民企业汇算工作将使用软件,以方便汇总分析工作的完成.请问软件是否已经研发成功?何时能提供给基层税务部门使用?谢谢 [&& 10:17:44&&]
[&网友0000&]&&& 我公司与美国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主要设计工作均在境外完成,偶尔需到境内开会、沟通,修正方案,我公司是否代扣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如何按比例扣除? [&& 10:18:16&&]
[&税官解答&]&&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一十六条& 企业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准备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可延期至日。& & & & & & & & 对于不是依据第三章规定准备的同期资料,例如因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或资本弱化管理的要求准备的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是否也可延至日提交?&
[&& 10:18:19&&]
[&网友85646&]&&非居民企业与境内企业是关联方。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提供一揽子服务,包括设计、代理、安装调试设备,技术培训。设计与代理服务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安装与培训服务由非居民企业派雇员到境内企业提供。如果合同金额被不适当地分配于境内外劳务中,是否有反避税规定加以规制,避免其少纳营业税? [&& 10:19:02&&]
[&财务经理咨询&]&&关于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 & & & 如果境内企业的两个境外股东(关联企业,但没有100%控股关系)发生吸收合并,是否涉及中国税款问题?境内企业是否有义务将吸收合并的协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 10:19:27&&]
[&dcta&]&&外国公司给国内企业提供管理软件,每年收取定额服务费用,软件有问题外方在网上给解决,请问我们支付的服务费用需要代扣税吗? [&& 10:19:33&&]
[&网友8555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各表不能反映各交易类型的企业关联方国家(地区)\名称,建议新增加一类明细表反映(不受10%限制).能有相应软件下发基层和企业填报\汇总最好. [&& 10:20:23&&]
[&隐形的翅膀&]&&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对于纳税人提交的成本分摊协议,税务机关是否都会判定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的期限是否有规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能确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10:21:21&&]
[&网友85761&]&&尊敬的税总领导,您好!我司自建办公楼,选用了一家日本设计事务所,设计费为100万元。设计工作主要在日本完成,后期有现场指导等少量工作在国内进行。我司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遇到问题。我司认为,此所得为劳务所得,税款计算公式应该是:100万*核定利润率*25%税率。核定利润率根据可参考得老税法规定为15%。地方税务机关认为视同特许权使用费,100万*10%预提所得税率。请问税总意见。谢谢! [&& 10:21:37&&]
[&网友85635&]&&请教问题:境内的甲公司向境内各关联企业派遣人员提供服务,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保留在甲公司,但派遣期间发生的工资薪金及社保费支出由各相关企业负担并支付给甲公司,各关联企业承担的人员费用根据“分摊表”作为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是否甲公司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认服务费收入,即以收取的人力成本×(1+加成率)作为应向关联企业收取的服务费收入,并开具发票,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然后关联公司凭着甲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甲公司是否一定要交纳营业税?是否一定要和关联企业签订合同,因为有些派遣是短期派遣或临时派遣?谢谢!!! [&& 10:22:40&&]
[&网友85496&]&&避税和偷税很容易混淆,如何区分呢? [&& 10:23:21&&]
[&网友主管&]&&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 [&& 10:23:24&&]
[&网友85712&]&&非居民企业(有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应该适用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还是第三款?第三款中强调了其所得如果与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则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那么此层含义不是已经包括在第二款中了么?应该如何理解呢?您能否举例说明呢?谢谢! [&& 10:25:04&&]
[&税务与文件&]&&成本分摊协议与一般服务性协议。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本公司境外总公司在许多个地方设立有共享服务中心,如在印度设立IT服务中心、泰国设立某品牌管理中心、新加坡设立采购中心等,为各个国家的关联公司提供相关业务支持,目前总公司在我公司也有设立相关中心,为境外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境外总公司先支付费用到这些服务中心(本公司设立的服务中心也有收到该项收入,并依法缴纳营业税),然后归集这些服务中心的费用,以各国的相关公司营业额为依据,按成本加成法向各国收取。我公司在向境外支付费用的时候,主管税务机关非说该项付款属于成本分摊协议,要求走成本分摊协议的流程。按我们的了解,该项服务非常类似总局前一阶段的“国税发[2008]86号&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所提及的内容,区别只是在于是否跨境而已。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 10:25:08&&]
[&网友85827&]&&我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税款由我司承担,设计费按合约支付。请问:我司应该如何计算应缴税款? [&& 10:27:08&&]
[&网友85789&]&&如果BVI公司在BVI没有实际经营地但在其他境外地方设有实际经营地(如在香港),那么该BVI公司可以不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 10:27:25&&]
[&网友85278&]&&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均需办理办理登记,是否有例外?非居民个人呢? [&& 10:28:01&&]
[&一直在关注&]&&关于内部转让定价。我司存在在不同法人之间产品转移的情况,目前选择的是成本加成法。请问在确定成本加成率时,总局或者各地方是否有分行业的加成率标准或者其他什么具体的标准? [&& 10:28:25&&]
[&网友8555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既然是一律要办理税务登记,建议总局出台相关具体的登记办法\要求,指导非居民企业如何申请,指导基层如何受理. [&& 10:28:36&&]
[&花花&]&&我们公司需要进口一套软件自用,这种情况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吗,税率是多少? [&& 10:29:28&&]
[&&]&&关于内部转让定价。同一法人内部不同产品线(利润中心)之间产品调拨时,一方是所得税免税项目,另一方不是,转让定价怎么确定? [&& 10:30:05&&]
[&网友333333&]&&如果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09年签订的服务合同,但实际付款是在10年或以后的年度支付此项服务费,税务对此是否有时间的要求! [&& 10:30:49&&]
[&maggie0815&]&&如果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签定的合同中规定了相关劳务由外方在境外提供,但如何判断实际劳务是否在境外完成呢? [&& 10:31:45&&]
[&网友85809&]&&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际管理中应如何确认? [&& 10:33:05&&]
[&网友85759&]&&你好,我是税务事务所的,请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怎么判断,谢谢。 [&& 10:35:49&&]
[&网友85606&]&&A股份公司与其母公司(集团公司)合资成立B有限公司(B公司经营范围与A相同-属A公司环保治理搬迁项目)。近年来该行业经营形式不景气,A公司及其母公司和B公司均为亏损企业(各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由于亏损B公司无法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A公司将自己取得的借款委托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贷给B公司。问:1、B公司借款金额是否受财税(号比例限制(若受限制债资比例是按1:2还是1:5计算)& & & & 2、该项关联交易(实际税负不高于关联方)需准备那些“同期资料” [&& 10:36:07&&]
[&税法123&]&&我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现有几个常见的问题,想与税务局的同志请教:  (1)核定利润率的问题。  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外资企业,非贸业务较多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核定相关劳务的利润率时,根本无法做细致判断,只能根据83年、86年等几个非常老旧的文件作为依据来判断,而且通常情况下,为避免其个人风险,通常选择最高的利润率。  请问总局对此现象有何对策?不知总局对此有何看法? [&& 10:39:44&&]
[&VIPHY237410&]&&特别纳税调整文件中,二十五条关于成本加成法,合理成本加毛利的计算方法中,合理成本具体指什么?是否包括期间费用? [&& 10:40:34&&]
[&网友85789&]&&请问,税务机关评判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如果企业自身也找到与关联交易定价类似的市场价格,是否可判定为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如果通过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税务机关能认可这个定价呢?非常希望得到答复,谢谢! [&& 10:40:43&&]
[&网友8525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 & & &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申报缴纳& & 请问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的地税还是国税缴纳呢 [&& 10:41:13&&]
[&远在他乡&]&&设计费与技术使用费的判断区别& 境内企业A委托境外公司B对某项目动车组真空集便器系统(动车便池)在其公司所在地德国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系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主要为动车国产化生产)一、 责任境外公司B承担的责任:1、设计方案必须满足某版本技术规范;2、提供全部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给A公司;3、提供维修和操作指导;4、设计系统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境内公司A的责任:1、提供某项目真空集便器系统全部技术要求给出B公司;2、协助在中国境内的调研活动;3、提供相应报酬二、设计酬劳B公司就A委托的其对某项目动车组真空集便器系统进行设计劳务费和系统在生产和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支持的费用为RMB元。三、付款方式A企业将在系统运行后,按照运行系统的数量对B公司进行分批付款。& 请问:1、类似以上合同如何判断是境外设计劳务不征税还是技术转让征税?2、本合同实质是按生产套数确定劳务费的,是否属技术转让征税? [&& 10:41:27&&]
[&626116&]&&国税发【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提到&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请问:这条规定中“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具体指哪些税费?而哪些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呢?例如,今年我们接受外国企业的培训,本地的税局机关要求我们按照收入全额缴纳预提所得税税,但我们首先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应该是税法规定内的税费支出啊?为什么也不能在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呢? [&& 10:42:46&&]
[&网友85616&]&&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是每次提出,还是一年一次,或者只要初次就可以了? [&& 10:43:02&&]
[&网友85874&]&&管理中如何查询90年以前年度的非居民税收政策? [&& 10:43:36&&]
[&网友85727&]&&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没有协议,也未支付利息,是否还需要作特别纳税调整。 [&& 10:45:00&&]
[&时局动态&]&&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我司是一多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总部在境外,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多家子公司。因为总部向子公司进行了技术转让,每年子公司均向境外总部支付一定的技术服务费,款项汇出前,均向支付当地国税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请问,作为非居民企业的总部是否还需要就这部分已代扣代缴的所得税做汇算清缴? [&& 10:48:06&&]
[&网友85283&]&&外国企业的技术转让如何规定?境内企业支付技术转让是否还需开具税务证明? [&& 10:48:36&&]
[&网友5432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中提到,特许使用费所得需要交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特许使用费是如何定义的,税率是多少。根据海关总署的第148号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定义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软件产品属于该范畴。 [&& 10:49:08&&]
[&网友85888&]&&08年签的设计合同,09年支付设计费,属于上年提供的劳务执行新政策还是旧政策不扣营业税 [&& 10:49:34&&]
[&网友85888&]&&香港设计公司提供设计劳务,适用税收安排,可以不扣所得税吗 [&& 10:50:11&&]
[&gouqi&]&&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 10:50:13&&]
[&xiashuqin2003&]&&请问:中国是政府转贷款,不涉及非居民所得税吧?例如,中国银行总行向某国贷款,再国内企业向中国银行贷款,国内企业按时还本付息,支付时,不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中国银行再向国外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对方企业所得税,有免税规定除外。 [&& 10:51:37&&]
[&镜子里的真实&]&&《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请问:在签订不含税合同的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税前列支的金额是否为非居民的含税所得金额?如果扣缴义务人在会计核算上将非居民不含税所得列入成本,而将自己负担的预提所得税列入其他项费用,其在税前列支的是否也应是非居民含税所得金额? [&& 10:52:20&&]
[&瑶瑶妈妈&]&&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中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管。那么,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主要指提供劳务),时间在6个月以下,在我国境内未设立固定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国税局征管还是由地税局征管。 [&& 10:53:20&&]
[&小熊&]&&国税函〔号要求“自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文件实际收到时间在12月初,银行基本已完成对外支付,无法追溯扣到税款,而非不履行扣缴义务,如果要求银行补申报2008年度应扣缴的税款,视乎不合理,因为该税款应由纳税义务人承担,而不应由扣缴义务人银行承担。对此,您有何看法? [&& 10:54:28&&]
[&一路风景&]&&我想请问,非协定国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其所得税纳税义务怎么判断?与是否到境内、到境内的天数有怎样的联系? [&& 10:54:59&&]
[&网友85908&]&&非居民企业在一份合同中,分三次付款,含境外设计费,境内现场安装费,培训费,请问是否全额按在境内有施工场所,征收所得税? [&& 10:55:58&&]
[&网友85744&]&&您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请问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理解?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当天(如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天),还是企业到税务部门申报扣税的当天?谢谢 [&& 10:57:39&&]
[&沧海一声笑&]&&廖副司长好!& 向您咨询一个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1)现国内公司向美国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附带应用软件),除设备价款外,还支付了软件许可费(有合同,外商保留软件所有权,中方只有使用权),请问软件许可费是否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由中方为美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至于设备价款要不要代扣代缴美方的企业所得税? [&& 10:58:52&&]
[&贸易老板&]&&海关对进口货物征税时,把软件许可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问在计算美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与软件许可费相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算不算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如果不让扣除,是不是在事实上对软件许可费重复征税了?能否具体说明允许扣除的“税费支出”都包括什么? [&& 11:00:17&&]
[&唐冰飞&]&&我的问题是:境外机构(无在华机构)为我公司——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培训,业务发生在2008年,现对方要求我公司对外支付,我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金,共涉及2种税金: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的是:我公司代扣的该企业所得税应当为什么税率?是否还需要换算该费用的核定利润率?各依据是什么? [&& 11:01:24&&]
[&网友85918&]&&承包工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活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合同时间短,没有财务核处,按核定征收,综合征管软件中是否可以按零散税收登记? [&& 11:01:31&&]
[&车克军&]&&我是大连国税局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国税函[号文件下发后,分局立即召集我市外资银行传达文件精神,明确扣缴税款具体事宜,在税、企双方努力下,有扣缴义务的外资银行在近期已将08年度应扣缴税款全部缴入国库,但是,我们了解到银行所缴纳的税款全部是由银行自行负担的,据银行介绍,原因是日本和香港等税务当局不给予此税款税收抵免。我查阅了美国税务网站或OECD网站都没有找到欧、美税务当局对境内银行为拆借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征收预提税,请问此税款征收是否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总局能否借助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力量使国外税务当局给予外国银行税收抵免,不然,外资银行会借此提高贷款利率,加大国内企业融资成本。 [&& 11:02:55&&]
[&网友85373&]&&我公司接受德国一家企业提供的课题研究服务,负责为我们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持,最后外方提供给我们一份报告,其间偶尔会派人来华开会,这样的情况下,外方需要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吗?谢谢 [&& 11:04:31&&]
[&外派人员&]&&关于工资回收/偿还:境外机构派遣人员到境内机构任职,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支付偿还代垫的工资,该工资的偿还仅是纯粹的代收代付款项,而不是境外公司在中国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境外公司没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境内公司也无需代扣代缴。请问上述理解是否正确?上述工资的偿还不属于汇发[2008]64号和国税发[号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所列举的服务收入,因此在将工资对外支付时,可以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支持付汇,无需在国税局和地税局申请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 11:06:51&&]
[&西门&]&&我们的问题主要针对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企业提供设备供货,同时提供安装调试督导劳务的合同。& & 问题1。特殊情况----服务款支付人与最终用户所在地(劳务发生地)不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劳务的发生地是在最终用户所在地(例如:河北),但是服务款支付人在北京,按照我们的理解还有地方税局的要求,我们需要在劳务发生地缴税,然后在北京(支付人主管税局)申请付汇用税务证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问题:& (1)因为对于我们这种卖设备+安装服务的项目,是申请不到营业执照的,因为没有营业执照就不可能开立银行账户,所以即便做了临时税务登记,也不可能像居民企业那样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缴税,所以地方税局会要求其管户(即最终用户)做代扣代缴。但是当我们拿着最终用户做代扣代缴的税票来北京申请税务证明得时候,北京税局认为很难操作,因为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从税法角度应该由支付人在北京代扣代缴,而不是地方。所以我们会陷入地方不愿意放税源,北京不愿意出具税务证明得情况。(接下页) [&& 11:07:15&&]
[&西门&]&&问题2。& 如何理解“支付地主管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号文中第二条& “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是,如果支付人(例如,该公司注册在山东,其主管税局是山东某税局)与支付银行(该公司通过其在北京某银行的账户向境外付款)地点不同,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还是指支付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接下页) [&& 11:09:18&&]
[&西门&]&&目前我们碰到的问题是,该山东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向其主管税局(山东某税局)申请税务证明。但是当用此证明来北京银行付汇的时候,北京银行告知根据其银行对国税发(号文理解,该证明不能由山东税局出具给该支付公司,而是需要由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北京税务局)出具。该支付公司已经向银行解释,从税务操作原理上,该支付公司的主管税局是唯一的(在山东),北京的税局不是其主管税局不会给其出具此类证明。& & 如果非要北京税局出具,唯一跟此事有联系的就是北京银行的主管税局,但这家税局是银行的主管税局,是不是应该由银行代为申请??对于此点,银行的答复是要求该支付公司到北京市任意一家税局申请税务证明,具体哪家他们不在乎,总之支付人主管税局(山东某税局)出具的税务证明银行不承认。& 此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付汇流程,并且银行的要求违背实际税务操作情况,作为支付人没有办法满足其要求。故对于此点,希望总局可以明确& “支付地主管税务局“并与外汇管理局就此情况进行沟通。& 万分感谢! [&& 11:09:58&&]
[&网友333333&]&&廖司长你好,真的感谢你对广大网友的提问这样快和政策性很强的回答,对我们的日常工作有很好的帮助和借鉴作用。如在日常工作中有问题能否有你联系到您,您能提供你的开放日联系电话,让我们能随时的向您请教。谢谢! [&& 11:10:55&&]
[&111199&]&&2.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和19号文:目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的申报义务:是否仍需遵循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如已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是否还需要进行申报? [&& 11:11:25&&]
[&网友111&]&&境外企业收取利息的行为是提供劳务吗? [&& 11:13:14&&]
[&网友8525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所得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如果以出租方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应是在国税还是地税缴纳呢? [&& 11:13:59&&]
[&泡泡&]&&关于未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申报义务:如果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未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则根据有关协定条款,该非居民企业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纳所得税。但该类企业并未包括在《汇算清缴方法》中免于参加汇算清缴的情形,这是否意味着无论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境内形成常设机构,均需要履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的义务,并附送相关的财务报告等资料?& 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 11:14:08&&]
[&999999&]&&“项目”和“项目所在地”如何界定?例如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一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境外企业应当在各劳务接受方所在地分别进行税务登记还是在合同签署地进行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又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可在某地汇总纳税? [&& 11:14:56&&]
[&网友86057&]&&19号文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营业税或增值税,但未对“经营机构”做出定义。实际操作中,“经营机构”是否等同于所得税法中的“机构、场所”概念? [&& 11:15:38&&]
[&网友86057&]&&关于免于汇算清缴的条件:《汇算清缴办法》提到“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汇算清缴。但是对“不足1年”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是指项目总持续时间不满连续12个月还是当年不满1年? [&& 11:16:09&&]
[&提问&]&&关于境外劳务合同的登记备案要求:19号文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合同等相关资料。2008年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会追溯适用? [&& 11:16:37&&]
[&网友86068&]&&对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劳务合同项目是否也适用于上述规定?另外,如果原合同约定劳务均在境外提供,但是合同实际履行中发生了部分境内劳务行为,该情形是否会被视为合同变更而引发相应的登记备案要求? [&& 11:17:18&&]
[&小鱼&]&&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外国非居民企业如何准备年度财务报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是否可以免除提交? [&& 11:17:58&&]
[&冯小姐&]&&您好!& 我们是某外国企业,在广西设立了一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准备将其49%的股份转让给广州某一企业。因此就以下纳税问题进行咨询:1)我们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应该由广西的企业在广西税局代扣缴还是由广州企业在广州税局代扣缴?2)如要取得售付汇完税凭证,应该向广西还是广州的税局申请呢?非常感谢廖司长于百忙中抽空对我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 11:18:49&&]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请问,其他所得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 11:19:28&&]
[&问问&]&&汇发[2008]64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请问,此类项目是否无需税局开具免税证明,不论金额是否超过3万美元,企业均可自行判断并直接列支? [&& 11:20:12&&]
[&dayu&]&&向境外支付的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居民企业需代扣代缴哪些税种?办理《税务证明》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 11:20:59&&]
[&清风&]&&居民企业接受在境外提供的劳务,因劳务全部在境外提供,是否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是否仍按以前的是否涉及常设机构的规定处理? [&& 11:21:3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主办
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京ICP备号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软件平台
版权所有: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邮编:100038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澳洲妓院合法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