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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肌炎)1例报告摘要:1例61岁女性患者因“双下肢酸痛4天”入院。因发现颈动脉斑块,每晚一...
[b]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肌炎)1例报告
摘要:1例61岁女性患者因“双下肢酸痛4天”入院。因发现颈动脉斑块,每晚一直连续服用辛伐他汀20mg,30余天后起出现双侧大腿疼痛,肌酸激酶显著升高。停用停用辛伐他汀,给予补液利尿,左卡尼丁营养肌肉,补充VitC、VitB6等,10天后患者双下肢酸痛症状消失,肌酸激酶恢复正常,痊愈出院。
关键词:他汀类药物;辛伐他汀;肌病
他汀类药物是治疗高脂血症、动脉粥样硬化的一线药物,近年来,关于他汀类药物造成肝损害和肌病的临床研究及病例均有报道,近期我科收治了1例口服辛伐他汀发生肌病的患者,现报道如下。
1 临床资料
患者,女性,61岁。因“双下肢酸痛4天”于日入院。患者于4月24日加强运动锻炼双下肢,4月26日起出现双侧大腿疼痛,运动时加重,休息后稍缓解,四肢皮温皮色正常、无肿胀麻木,无畏寒发热,无腹痛腹泻,无腰背部酸痛,无头痛、头昏,小便正常。既往史:甲状腺功能减低减病史。否认高血压病、糖尿病、肾病、冠心病史,无重大外伤史。2014年3月份起因发现颈动脉斑块,一直连续服用辛伐他汀20mg/晚,直到来我院就诊。
查体:T:36.8摄氏度,BP:110/70mmHg,神志清楚,口齿清楚,对答切题,双瞳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伸舌居中,颈软,心肺腹检查正常,双大腿肌肉压痛,局部无破损、无红肿、皮温皮色正常。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正常,病理反射未引出。
辅助检查:4月28日外院查CK:7495U/L,AST:37 U/L,ALT:95 U/L。4月29日我院查CK:19847U/L。4月30日我院查CK:10000 U/L,肌红蛋白:484,AST:32U/L,ALT:30U/L,BUN:5.4mmol/L,Cr:101umol/L,总胆固醇5.32mmol/L,甘油三酯2.42mmol/L,高密度脂蛋白1.83mmol/L,低密度脂蛋白2.39mmol/L,血常规正常。免疫指标正常。头颅MR:左侧额叶白质区少许缺血灶。颈动脉超声:右侧颈动脉分叉处斑块形成。腹部B超示:脂肪肝;胆脾胰肾未见明显异常。腰椎MR:腰椎退行性变,L4椎体轻度滑脱。肌电图:未见典型神经源性损害。
诊断: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肌炎);甲状腺功能减低减。
入院后立即停用辛伐他汀,给予补液利尿,以及左卡尼丁、VitC、VitB6等治疗,5月4日CK:2000 U/L,肌红蛋白36.7U/L。5月8日CK:118U/L,肌红蛋白23U/L。患者症状消失,痊愈出院。
他汀类药物是降脂、抗炎及抗血栓、稳定斑块等作用,成为脑血管疾病一、二级预防的基础用药。其常见的严重不良反应是肝脏损害和肌肉组织疾病。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的主要临床表现为肌痛、关节痛伴或不伴肌酶升高。服用大剂量他汀类药物、合并多种其他CYP3A4代谢药或致药源性横纹肌溶解药是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的最重要危险因素。采用合理的防治措施后他汀类药物相关肌病预后较好。临床表现主要有:1,肌痛:肌肉疼痛或无力,无CK升高;2,肌炎:肌肉症状+CK升高,无肌酐升高;3,横纹肌溶解症:肌肉症状+CK升高(超过正常极限的10倍以上)+肾动能衰竭(常有褐色尿及尿肌红蛋白)。
他汀类药物引起肌病的发病率约0.1%,本患者服用辛伐他汀每晚20mg 30余天后,出现全身肌肉酸痛,肌酶明显升高,且既往有甲状腺功能减退病史,考虑为他汀类药物所致的肌病。甲减患者为高风险人群。甲减患者应用他汀类药物调脂固斑时,需要警惕肌酶升高;对于伴有肌酶升高的患者,及时停用他汀类药物后能够恢复正常水平。
辛伐他汀主要经肝脏CYP450 3A4同工酶代谢;他汀类药物所致的肌病,可能与辅酶Q10缺乏和线粒体呼吸功能受损从而导致的能量生成障碍有关。在初始他汀治疗阶段宜谨慎,应给予稳妥剂量,并应关注临床症状及必要的肝功能和肌酶学指标的监测,一旦发现肌酶上升或转氨酶持续升高并有肌痛等临床表现,则应停药并予有效处理,阻止病情进一步发展。治疗上应予护肝、积极补液和碱化尿液治疗,大多患者经综合治疗,预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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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豆病是什么病,怎么治疗
时间: 09:59
来源:中国网
作者: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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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豆病是什么病,怎么治疗:得了蚕豆病,要注意不食用蚕豆的,很多药物不能用的,如磺胺类药、消炎退热药,如阿斯匹林、醋氨酚(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百服宁、泰诺、泰诺林、必理通、散列痛)..
蚕豆病是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G6PD)缺乏症个类型,表现为进食蚕豆后引起溶血性贫血。溶血具体机制不明,同一地区G6PD缺乏者仅少数人发病,而且也不是每年进食蚕豆都发病。蚕豆病在我国西南、华南、华东和华北各地均有发现,而以广东、四川、广西、湖南、江西为最多。3岁以下患者占70%,男性占90%。成人患者比较少见,但也有少数病例至中年或老年才首次发病。由于G6PD缺乏属遗传性,所以40%以上的病例有家族史。本病常发生于初夏蚕豆成熟季节。绝大多数病例因进食新鲜蚕豆而发病。本病因南北各地气候不同而发病有迟有早。
得了蚕豆病,要注意不食用蚕豆的,很多药物不能用的,如磺胺类药、消炎退热药,如阿斯匹林、醋氨酚(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百服宁、泰诺、泰诺林、必理通、散列痛)、消炎痛、非那西汀、尼美舒利、双氯芬酸、布洛芬、氨基比林(安乃近、安痛定)、含有牛黄成分的药物等。
可以用双黄连、鱼腥草、柴胡针、小柴胡颗粒、藿香正气丸抗病毒口服液、小儿咳喘灵、小儿化痰止咳颗粒、细辛脑、思密达、小儿速泻停、654&2、北豆根等。
乙酰苯胺,美蓝,硝咪唑,呋喃旦叮,呋喃唑酮,呋喃西林,苯肼,伯氨喹啉,扑疟母星,戊胺喹,磺胺,乙酰磺胺,磺胺吡啶,噻唑酮,甲苯胺蓝, SMZ,TNT等.
链霉素,氯霉素,磺胺异恶唑,SMM,磺胺脒,SML,SMPZ,TMP,秋水仙碱,氯奎,奎宁,异烟肼,乙胺嘧啶,保泰松,丙磺舒,阿斯匹林,醋氨酚(扑热息痛,对乙酰氨基酚,百服宁,泰诺,泰诺林,必理通,散列痛),消炎痛,非那西汀,尼美舒利,双氯芬酸,布洛芬,氨基比林(安乃近,安痛定),安替比林,苯妥英钠,左旋多巴,安坦,奎尼丁,普鲁卡因酰胺,安他唑林,苯海拉明,VitC(维C银翘片, 水溶性维生素),VitK3,VitK4,百乐君,对氨苯甲酸,吡苄明,各种退热止痛药(何济公,小儿退热散),薄荷(感冒灵颗粒,感冒清热颗粒,保济丸),樟脑,川莲,牛黄(牛黄解毒丸,牛磺酸颗粒,小儿咽扁颗粒,小儿速效感冒灵,小儿清热宁颗粒),腊梅花,熊胆(清开灵),开口茶,七里散,婴儿素,穿琥宁,炎琥宁,氨茶碱.
(责任编辑:晓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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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多途径给药治疗重型肝炎(湿热毒盛证)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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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治感冒而死亡究竟是谁之过?
治感冒而死亡究竟是谁之过?& 来源: 案例
【提示】 本案是一起患者因畏寒、发热3天,到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后又诊断为“心肌炎并室颤”而收入医院治疗,经多次除颤、利多卡因等治疗无效而死亡。原告认为医院始终未能作出正确的诊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病情危重时没有采取相应的监控抢救措施,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而医院认为患者死亡系心律失常而猝死,属医疗意外,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究竟患者之死是谁之过?医疗意外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某,患者之夫,汉族, 住广州市白云区某村被告:广州市某医院&
【案件事实】 患者因畏寒、发热3天于日上午到被告急诊科看病, 自诉3天前因受凉出现该症状,曾在当地诊所治疗(具体不祥)。被告医生检查后初步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炎、降温处理,在输液中按常规巡诊无异常; 13时30分左右仍发热,建议住院治疗。14时20分左右办好手续,经由平车护送入院,过床后几分钟,患者即出现抽搐,大、小便失禁,诊断为“心肌炎并室颤”。随即医院立即进行抢救,于7月11日凌晨抢救无效而死亡。日,法医鉴定书结论为:曾某不排除因过敏性休克而致猝死。原告认为患者没有患心肌炎,而是患急扁桃体腺炎,被告医院对患者诊断错误,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抢救措施和针对性药物,是导致曾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原告诉称】 被告违反医学常规,在没有诊断的情况下给与药物治疗,在随后的治疗中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本无生命危险的疾病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原告中年丧偶,其子女幼年丧母对原告及家庭成员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和深远长久的。因此,原告人多次要求被告方协商解决方案,但被告人置之不理,致使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人民币842.6元;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抚育四子女至16周岁费用人民币11万元;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4000元,法医鉴定费4000元;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万元;5、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周律师就本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 患者死因难以明确,属医疗意外的可能性极大患者因畏寒、发热3天于日上午8点15分左右独自步行到被告急诊科看病,自诉入院前3天因受凉出现该症状,伴食欲减退,无明显咳嗽及咽痛,无胸闷、胸痛及气促,无恶心、呕吐,无腹痛、腹泻,但平素活动后有心悸感;病后在当地诊所治疗(具体不祥)。急诊科医生检查“体温39.4℃,咽部稍充血,双侧扁桃体Ⅰ度肿大,未见明显脓性分泌物,心率118次/分,心律不齐,可闻及早搏4-5次/分,其余未见异常。初步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给予抗炎、降温处理,在输液中按常规巡诊无异常;12时30分见高热仍不退,再次给予输液250ml,物理降温,13时30分左右仍发热,建议住院治疗。14时20分左右办好手续,患者要步行入院,未同意,经由平车护送入院,过床时由护理人员协助,无异常。过床后几分钟,患者即出现抽搐,大、小便失禁,给予“安定10mg”后抽搐停止;查体:呼吸4-5次/分、不规律,心率50次/分、律不齐,全身皮肤粘膜发绀,血压测不到。立即进行抢救,被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请上级医院的专家到诊参加抢救,但终因患者病情危重,反复心律紊乱,机控呼吸,心跳、呼吸始终未能恢复,抢救无效于7月11日凌晨2时20分死亡。因该案发病突然、来势凶猛,病情危重,难以预料、防范,为明确死因要求进行尸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日进行鉴定,结果为:1、……全身未发现致命性机械损伤及中毒征象。2、组织学检查证实死者生前患有急性扁桃体炎、肠炎。但主要器官未发现致死性病理改变。3、死者喉头、脑水肿,肺淤血、水肿及出血,全身各脏器淤血。结合案情,死者在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休克,故不排除死者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可能性。……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因过敏性休克而致猝死”。然而在临床上患者表现为心肌炎,反复心律失常、室颤,不排除患者因心肌炎引发室颤而导致猝死的可能性,由此可见患者的死因确实难以确定,一个很普通的感冒、上呼吸道感染就引起患者在短短的数小时死亡,也可见患者的疾患复杂危重,医务人员难以预料、防范,极大的可能性是医疗意外。二、 被告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抢救和护理,认真负责,科学合理。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门诊诊断和治疗方面:患者以畏寒、发热3天,伴纳差,平素活动后心悸感来被告就诊,接诊医生给予详细的问诊、听诊和检查,做出了“发热待查?上呼吸道感染”的诊断,听诊和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性早搏等”,是符合当时的症状特征的,当然发热的病因除“上呼吸道感染”外还有别的原因需进一步检查诊断,这一点从尸检的结果“急性扁桃体炎、肠炎”可得到证实。“肠炎”未查出,一是患者主诉并无腹痛、腹泻等症状;二是肠炎的诊断还需做进一步特殊检查,如胃肠钡餐检查、肠镜等,会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痛苦,对于一个孕妇在当时情况下没有必要;三是患者的发热是需要立即处理的症状。对于“窦性心动过速、频发室性早搏等”的诊断在以后的多次心电图检查中给予了确认,当时情况下并不能确诊“心肌炎”,因为一是在运动、精神紧张、发热等情况下可以出现上述心电图的表现;二是进一步诊断需要做较多检查;三是患者的发热是需要立即处理的症状。考虑患者是孕妇,给予5%G.S+荣康注射液(鱼腥草)10ml,柴胡2ml肌注,清热解毒口服液10ml口服;其后发热未缓解再次给予5%G.S+VitC、VitB6以及酒精搽浴也是合理的。当时未对心律失常进行处理,考虑到一未明确诊断,也可能是发热、情绪紧张等原因所致;二是以上心电图方面的改变一般不需要治疗,治疗病因消除症状可得到纠正;三是治疗心律失常药物本身也可引起心律失常,而且对胎儿可能造成不良影响。住院诊断、抢救和护理方面:事实上患者经治疗后高热仍未退,被告医务人员于13时30分左右建议患者住院治疗,约14时20分办好入院手续,过床后约14时50分患者即发生休克,结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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