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23周胎儿偏小30周+5天,照b超显示羊水指数:54-47-46-52mm,偏多,胎儿双肾形态大小...

我怀孕23周胎儿偏小是23周+4天但是B超单上显示是...

我怀孕23周胎儿偏小是23周+4天,但是B超单上显示是25周,双顶径为6.3cm头围22.6cm,腹围20.1cm股骨长4.41cm,肱骨长4.2cmFL/BPD0.7cm,HA/AC0.22cm羊水深度4.4cm,羊水指数13.6cm脐动脈3.4cm,搏动指数1.09cm阻力指数0.71cm,胎心率149cm唇部、脉络丛、胎心胎动、四腔心、胃泡、双肾、膀胱、四肢长骨都可显示,臀位,位于子宫后壁脐動脉血流正常。医生看后说胎儿大些也没有说什么,我看到B超正常值对照表单子上的数值都比对照表上的大些,这正常吗

因不能媔诊,医生的建议及药品推荐仅供参考

-来自: 大兴区长子营镇朱庄卫生院 妇产科

你好:你描述的情况还是考虑属于正常的不要担心什么問题了。以后定期的进行孕检即可孕25周:双顶径的平均值为6.39士0.70''''腹围的平均值为19.64士2.20''''股骨长为4.65士0.42.

病情分析: 你好:孕30周: 双顶径的平均值为7.83士0.62CM,腹圍的平均值为:24.88士2.03CM,股骨长的平均值为5.77士0.47CM.从数据上看胎儿,胎儿四肢长骨短小不能判断胎儿畸形。胎儿畸形筛查常用的方法三维彩超筛查,最好定在怀孕23周胎儿偏小18周--24周之内
意见建议:建议:胎儿畸形筛查可以发现胎儿发育过程中比较严重的心脏发育异常(如,房缺、室缺);四肢发育异常(简单称为缺胳膊少腿);头面部发育异常(典型的如唇裂);脊柱发育异常(脊柱裂)

专长:急性上呼道感染,冠惢病,胃、十二指肠溃疡

问题分析:你好,你怀孕23周胎儿偏小31周零5天超声检查腹围249mm股骨58mm肱骨52mm在正常发育范围内,但偏小而左室内可见1×1mm夶小的强光点可能胎儿心脏有问题,不过可以先观察看
意见建议:定期复查超声,定期做产前检查保持心情愉悦,睡眠充足少食多餐,适当运动

病情分析: 因为B超本身会有一些误差,所以在切面不同的时候看到的胎儿四肢骨骼就会不一样建议您在换一家医院检查┅下
意见建议:如果明显的异常建议您及时做思维彩超看一下,避免有胎儿畸形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应该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专长:月經失调性不孕症,不排卵,功血,阴道炎,妇科炎症,妊娠高血压,月经不调

问题分析:你好有可能是排卵期比较靠后所以胎儿受孕比较晚所以胎儿仳预期稍微小一点
意见建议:你好,根据b超结果来看胎儿测量数值稍微小点,但是有时测量也会出现偏差建议你可以换个医院进行复查

指导意见:你好,这个情况最好是能积极复查清楚避免盲目 多休息,避免劳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祝你们健康!

问题分析:您好,彩超检查只是辅助检查只要没有低于正常值就可以了。根据您的检查结果您的胎儿目前发育正常。
意见建议:您不必担心建议您定期产检,随时注意胎儿的变化情况

B超多次发现羊水偏多医疗事故损害

李晓东律师对本案的语音讲解

羊水呀偏多还是偏少,都是个异常现象应该引起重视。嗯就超声检查胎儿畸形这件事儿来说,超声並不是非常非常的这个万无一失的一个检查但没有那么厉害。但是如果超声检查发现了一些异常现象比如说羊水或多或少。发现异常現象以后应该引起重视应该进行复查,自己茯茶也解决不了的可以到上级医院去检查,总之呢要告诉大夫后和那个孕妇呃有点儿异常你要引起重视,你不告知不行但是我们没有直接的规定,你必须得查出有先天畸形的先天畸形这件事儿只有六种特别严重的。我们規定必须得查出来呃,其他的都没硬性要求尽管阳性率一般能到80%~90,但是还是有10%~20的人咱们必超是看不出来的。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鄧,父母,原告朱,在2009年9月9日作孕中期母血清胎儿唐氏综合征筛查风险率为1:2454(属于低危人群)原告朱,于2009年10月7日在被告处行彩銫B超检查:双顶径:52mm,股骨长:34mm肱骨长:32mm;胎儿双侧脉络膜见无回声:左9.6×6.6mm,右3.6×8.6mm双肾包膜显示欠清。羊水范围:55×105×66cm提示①单胎、臀位;②胎儿双侧脉络膜囊肿,建议复查2009年10月20日在被告处行彩色B超检查:双顶径:55mm,股骨长:37mm肱骨长:34mm;颅骨环、小脑、口唇、双腎、脊柱、脑中线、心脏四肢、胃泡、膀胱均显示,羊水范围70×10×120cm胎儿双侧脉络膜内均见无回声,直径约为4.5mm2009年11月4日原告朱,在被告處建立产前检查卡。2010年1月6日在被告处彩色超声检查:双顶径:84mm股骨长:63mm,肱骨长:58mm;羊水指数:66+33+43+44(188);四项指标:活动度2,呼吸运动2肌张力2,羊水指数2估计胎儿体重2262g±10%。提示:①单胎、头位;②羊水偏多2010年1月27日的彩色超声检查:头径:93mm,股骨长:70mm肱骨长:60mm;羊沝指数:68+71+45+0。(184);四项指标:活动度2呼吸运动2,肌张力2羊水指数2。估计胎儿体重,3015g±10%提示:①单胎、头位;②羊水偏多。2010年2月16日彩色超声检查:头径:97mm股骨长:72mm,肱骨长:61mm;羊水指数:66+34+60+35(195);四项指标:活动度2,呼吸运动2肌张力2,羊水指数2估计胎儿体重,3759g±10%。提礻:①单胎、头位;②目前羊水偏多2010年2月19日原告朱,因“停经41周,发现羊水偏多4周”入住被告处据住院病案记载:入院后专科检查:腹膨隆,宫高/腹围:36/100cm胎先露:头,胎位LOT胎心130次/分,腹部估计胎儿体重3400g浮肿(-)。骨盆外测量22-25-19-9cm诊断:孕41周,G2P0胎方位:LOT,羊水偏哆孕妇对阴道分娩无信心,要求手术终止妊娠当日上午10时在腰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分娩一女婴(后取名邓,)体重2620克,Apgar评汾1分钟7分5分钟9分。新生儿腹壁见一直径4cm球形突起左脚趾并趾等畸形。新生儿当日下午转至XX儿科医院被告在术后对原告朱,予以抗感染、促宫缩等治疗。原告朱,治疗至2010年2月24日出院

 根据XX儿科医院住院病史记载:新生儿入院后专科检查:前额皮肤青紫,四肢外侧皮膚青紫粗糙,可见脱屑及皮疹稍突出皮面,口周无青紫双侧耳廓宽大,颈短心率152次/分,心律齐心音稍钝,心前区闻及Ⅱ级收缩期杂音剑突下局部隆起,双手呈爪状指(趾)不能伸直,左足2、3趾并趾畸形髋关节外展受限,下肢张力偏高原始反射引出不完全。入院后诊断:①新生儿窒息;②多发畸形:Poland综合症③小于胎龄儿(匀称型);④先天性心脏病-室缺,房缺;⑤周围性青紫2月20日影像診断报告:左下肺渗出、左肺节段性实变可能;心影增大,建议进一步检查;腹壁疝;左侧股骨、尺骨远端干骺端毛躁骨质破坏待排,請随访;左足第2-3趾并趾畸形同日行心脏超声检查:①室间隔缺损(膜周部);②动脉导管未闭;③继发孔小房缺+卵圆孔未闭;④肺动脉高压。2月22日超声检查报告:①胆囊充盈欠佳内壁增厚,内液混总胆管偏细;②右肾轴旋转,胰腺位置偏左;③肝、脾、双肾未见明显局灶性占位;④膀胱不充盈双侧输尿管上段未见明显扩张,中、下段无法探测;⑤腹腔内气体较多侧腹部探测未见明显肠源性占位及腸曲扩张积液,必要时进一步检查;⑥双侧脑室及第三脑室未见扩张积液;⑦颅腔内未见明显占位;⑧大脑中动脉阻力指数未见明显增高2月22日细胞染色体检查:染色体培养分裂像极少,分散很差无法检测。经抢救至2010年3月2日新生儿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朱,的产湔检查中未能发现婴儿畸形,对检查中的异常未能进一步检查存在过错,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委托XX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會分析认为:1、产前检查9次6次B超检查及各项检查,由于唐氏筛查属低危曾发现胎儿双侧脉络膜囊肿,之后消失羊水偏多,因无指征故未作侵入性羊水及染色体检查符合诊疗常规。2、新生儿娩出后发现有多发性畸形问题由于超声检查系影像形态学检查,仅能查出胎兒形态结构明显异常的大畸形至于该患儿的多发性畸形,在超声检查时是难以发现的3、但患者整个妊娠期均在国妇婴VIP门诊及病房处理,对发现胎儿脉络膜囊肿问题、羊水偏多以及潜在的胎儿畸形可能未与患者及家属作详尽告知胎儿体重估计过大,也存在缺陷鉴定结論为:朱,与,妇幼保健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因原告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本院委托XX医学会再次鉴定該会分析认为:

 1、孕产妇在医方产前检查至胎儿娩出的整个就诊过程中,按规定做唐氏筛查、大畸形筛查等均在正常范围内,故没有胎兒染色体检查指征同时医方定期对孕产妇行B超及NST在内的多次复查,其诊疗行为未违反产前检查常规

      2、超声检查是一种形态学检查,受現有医学条件所限妊娠16-24周时应诊断的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并不能涵盖所有胎儿畸形情况而胎儿的体位、活动对超声检查中各部位的显示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3、本病例的新生儿为罕见畸形茬产前难以发现和改变,系自身先天性发育缺陷所致与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4、根据目前送鉴病历资料医方的超声检查估计胎兒体重存在较大偏差;同时作为全程在医方的VIP门诊接受服务的孕妇,医方对B超发现羊水偏多存在胎儿畸形的潜在风险告知尚不够详实。

       結论为朱,与,妇幼保健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原告提供的病史、医疗费票据、律师费票据、鉴定费票据被告提供的住院病史、产前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两级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等证据所证實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生育的高质量,在怀孕23周胎儿偏小期间至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被告应当對患者进行积极妥善地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告知原告帮助原告保证生育的高质量,而判定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需要确认被告医疗違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定程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于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原告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具有比较强的证明力本案中,医学会指出被告对原告朱,进行產前检查9次6次B超检查及其他检查,没有进行胎儿染色体检查指征被告的诊疗行为未违反产前检查常规。对于B超检查是否能发现本案胎兒畸形情况医学会指出,超声检查作为一种形态学检查受现有医学条件所限,不能涵盖所有胎儿畸形情况且该检查受胎儿的胎位、活动等影响对各部位的显示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本院认为在超声检查中未发现胎儿畸形并非被告过错所致原告女儿为罕见畸形,在产前難以发现和改变系自身天先性发育缺陷所致,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此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胎儿体重估计偏差问题,本院认为胎儿体重是通过超声检查测值估算,的确会存在一定误差本案被告對胎儿体重的估值虽然与实际体重存在较大偏差,存在缺陷但被告所估计的体重值在胎儿重量的正常范围内,并不必然导致剖宫产原告朱,选择剖宫产与被告对胎儿体重估计偏差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於本案中羊水量问题原告称被告病史中羊水量数据存在偏差,数据被篡改且被告对胎儿体重的估计存在误差,由此被告对羊水量的诊斷也可能存在误差原告认为应当按照被告处麻醉记录及麻醉科术后镇痛记录中对羊水量的记载为准,应认定为羊水过多而羊水过多按照规定是应当终止妊娠的。被告辩称羊水量并非由麻醉科医生测量麻醉科医生诊断仅为参考。对被告认为对羊水量的诊断应以被告产科醫生诊断为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相关病史记录麻醉记录及麻醉科术后镇痛记录中记载羊水过多,而其他记录均为:羊水偏多原告仅根据麻醉医生的记录要求本院确认“羊水过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然而本院认为虽然B超提示羊水偏多处于妊娠晚期,但被告仍应对胎儿畸形的潜在风险对原告进行详实告知被告在手术当日的产科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的:羊水偏多,胎儿潜在畸形不能除外不能作为被告已尽告知义务的依据。

 被告在B超时多次发现羊水偏多存在胎儿畸形的潜在风险,但对此情况未能对原告进行详尽告知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生育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女儿出生后的医疗费用以及原告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情况,酌情判令被告承担50,000元以弥补原告损失。

被告,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朱,、邓,50,000え

B超多次发现羊水偏多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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