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8月上班2006年12月份查处乙肝,直到2008年1月份公司让员工开始休医疗期满,应该休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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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有乙肝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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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公司是做环保产品的,最近公司组织了一年一度的职工体检,前两天体检结果出来了,其中有3个员工被查出患有乙肝。最近,这几个员工所在部门的同事私下议论纷纷,大家都很担心自己有可能被传染。现在,有人找到人力资源部,以人身健康为由,要求调岗,人力资源部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件事情。  请教各位牛人,在职员工患有乙肝,该如何处理?如何消除大家的恐慌心理?
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王丽是上海市某家居制品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在08年年初遇到了这样一个棘手的问题:公司在07年4月初对全体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迁、李晓患有乙肝(小三阳)。因担心员工间交叉性传染,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讨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迁、李晓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迁、李晓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定与张迁、李晓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张迁、李晓足额的经济补偿金。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1、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还是正常工资?
3、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王丽,您将怎么处理此事?
实际上大家乙肝病毒携带者存在很大的认识误区,这样多年来那些不良医院为了经济利益恶意夸大的结果。
1、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A.食品行业。
B.饮水行业。
C.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
D.保育、教育行业。
所以,从本案中所阐述的条件来分析,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如数返还,二着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单方终结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根据《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所以,该单位的做法在该法实施后,涉嫌违法。
4、如果用人单位以张迁、李晓示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一方面张迁、李晓可以要求回复劳动关系,另一方面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其精神损害予以赔偿金,现在这样的案例已经很多了,所以,用人单位要审慎对待。
5、在适当的时机,正面宣传:乙肝病菌的三种传播途径-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传播,在正常工作生活中是不会传染的。
6、由于涉及员工的隐私权,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查体时,一定做好保密工作。依法用人单位首先应当征求员工是否愿意对其对血清学检查,其次,如果员工同意检查,用人单位最后让员工本人自己取检查结果。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卫生部制定
二OO五年一月十七日)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明确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日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媒体关于政府保护乙肝携带者政策的报道
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禁止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招或辞退人员
新华网 北京 7月10日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周婷玉)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10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表面抗原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毛群安还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人民日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禁拿“乙肝”当用工门槛
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为由,拒绝招聘或辞退就业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这是记者今天(10日)从卫生部例行发布会上获悉的。
“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比较多,最近这些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说,为此,最近卫生部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一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控制乙肝的知识,让大家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二是要保护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平等就业。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记者白剑峰)
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会: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新华网 7月20日
日10时,劳动保障部召开二季度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和二季度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禁止和消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 政府态度明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副主任尹成基]
感谢你关注这个问题。我们国家对平等就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政府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第二,我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是加大对用人单位就业歧视方面的监督。但是在实际当中确实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包括你说的问题在内的,性别、相貌等歧视性行为,国家的法规是不允许的。第三,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问题,总体上,除了极少数有特别要求的行业和职业岗位之外,对于招用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应该有歧视行为的。
劳动部、卫生部官员:维护1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日,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乙肝病毒携带者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就业权利。”刘丹华强调。
刘丹华指出,用人单位如因携带乙肝病毒拒绝录用或辞退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网友提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出台后,一些地方一方面要求医院取消常规体检中的“两对半”检查,另一方面却规定在得到企业授权后可以进行检查。网友“携带者”问,企业有资格授权检查员工的“两对半”情况么?希望国家能采取措施禁止“两对半”检查,在需要检查的行业,统一授权检查。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回答说,如果企业授权,就违反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精神。
刘丹华强调,除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其他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在研究制定意见时,认为这一条是比较容易操作的抓手。如果不检查,保护了他们的隐私,也就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较好的环境。
“我们一定要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国家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郝阳说,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有法律约束,但有时还被泄漏。作为医疗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医务工作者知法、懂法、守法。今后,在乙肝病毒携带者隐私保护方面,还会进一步制订相应的措施。
这个家伙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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