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监测信息报告范围、死亡医学一张诊断书教案核心信息是什么?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_百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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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卫发〔2009〕92号)土右旗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9年1月,我市土右旗被自治区卫生厅确定为自治区级死因监测点。为全面做好我市监测点地区死因监测工作,根据卫生厅有关要求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二九年三月十六日包头市死因监测网络报告实施方案  2009年1月,我市土右旗被自治区卫生厅确定为自治区级死因监测点。为全面做好我市监测点地区死因监测工作,根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本方案。组织管理及监测网络  市卫生局统一领导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土右旗卫生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主动协调公安、民政、统计等部门,组织、管理辖区内的死因监测工作。由市、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土右旗医疗卫生机构及乡(镇、苏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组成死因监测网,负责收集辖区内死亡及人口资料。机构与职责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自治区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组织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2) 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死因报告与统计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3) 负责日常技术指导,不定期的对死因监测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负责对网上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第三级审核,同时进行质量分析。定期分析死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5) 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对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一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馈评估结果。  (6)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7)负责全市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2.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根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组织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2) 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死因报告与统计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定期组织培训,每年至少一次。  (3) 负责对辖区各级医疗单位网络直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第二级审核,核实无误后进行根本死因编码并查重。并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定期分析本旗居民病伤死亡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参考利用,并及时反馈给各有关医疗机构。  (4) 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备份。  (5) 定期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6) 制定考核方案,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馈评估结果。配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死亡漏报调查。  (7)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8)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  (二)妇幼保健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除按本规范做好死亡登记报告之外,负责本辖区的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报告管理工作,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作,相互提供所需的死亡信息资料。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县级医疗机构  (1) 负责收集本单位各科室医务人员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  (2) 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3) 建立健全本单位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防止院内漏报。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2.乡(镇、苏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负责收集村卫生室上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审核、登记后进行网上填报,对死因不明或主项填写不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入户调查。  (2) 每月与当地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死亡资料核对,及时补报。  (3) 对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按质控要求定期检查指导村卫生室的死因报告工作。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3.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监测的对象及责任报告人  1.监测对象:发生在土右旗辖区内的所有死亡者。包括在辖区内的户籍和非户籍人口,以及外籍人口中的死亡者。  2.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报告的凭证及使用  1.报告的凭证:统一使用卫生部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报告、统计的凭证。  2.《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使用:按国家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卫统发[1992]1号文件、《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复印件除作为卫生部门死因统计的依据外,同时也是办理户口注销及殡葬手续的凭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加盖报告单位的公章后视为有效。  3.《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应由报告单位指定专人妥善保存,以备核实、查询;第二联由报告单位按国家级档案管理;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证;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由出证单位交死者家属,用于办理有关手续。死亡报告  1.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治过程中的死亡者,均由经治医生及时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作出明确诊断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应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在家中或求医途中以及在其他场所的正常死亡者,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负责前来救治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进行推断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经过医生救治的则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务人员家访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填写第二联背面的死亡调查记录,要求同前。  3.在外地死亡者由当地医疗机构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未填报者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填。  4.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应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须有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加盖统一的专用印章。  一般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职业等应详细填写,符合逻辑,不能有缺项。出生和死亡日期按公历填写,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计算,不满1天的按小时计算。如果出生或死亡日期月和日不详的按7月1日填写,如果日不详的按15日填写。  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多个,则按顺序填写在第Ⅰ部分的a、b、c各行中,一行只能填写一种疾病或情况,不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因其存在促进了死亡的其他重要的医学情况或疾病填写在第Ⅱ部分。  对于旗(县、区)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应按《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填报,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填写病人的症状、体征,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等。  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其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儿童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死亡诊断依据等,不能有缺项。  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外, 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副卡》(以下简称副卡),其内容包括:《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亡诊断依据等,不能有缺项。报告的程序及时限  1.旗(县、区)级医疗单位、乡(镇、苏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旗(县、区)级医疗单位:由本单位预防保健科负责收集各科室经治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进行第一级审核。网上填报之前应与门诊和出入院登记核对,发现漏报者及时补报。预防保健科负责死因网上填报的人员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7日之内进行网络直报。  (2)乡(镇、苏木)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收集卫生院经治医生填写的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好登记并按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第一级审核,在30日内完成《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审核及网络直报。下年度的1月份与乡(镇、苏木)的公安和统计部门核对各村上报的年度死亡数及名册,发现漏报者及时补报。  2.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责任报告人对本村(社区)人口中发生的死亡者应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报送所在地乡(镇、苏木)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各级医疗单位,将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进行审核后,应在5天内由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4.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的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人口及其他信息的收集  1.出生资料的收集  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因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于每年的年报之前,到当地公安、计生、妇幼保健部门收集年度出生人数,进行比较,以漏报较少、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为准。  2.人口资料的收集  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因统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每年到当地公安或统计部门收集分乡(镇、苏木)、分年龄性别的人口资料,迁入和迁出的人口数等。收集最近一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资料备查。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  各级医疗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应对本单位临床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进行错项、漏项、死亡原因是否正确(包括多个原因逻辑顺序是否正确,是否属于死前的临床表现或症状、死因不明及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等)、项目间的逻辑错误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副卡应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填写。  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填报的死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死亡原因是否正确等方面的审核,对发现的填报不合格的死亡个案应注明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土右旗妇幼保健机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填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或填报不合格的死亡个案应注明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反馈、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旗妇幼保健所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网上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副卡经核实无误后,应在7天内进行审核确认。  2.死亡个案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死亡个案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负责订正。  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个案信息,应由土右旗妇幼保健机构对死亡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副卡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3.死亡个案信息的查重  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周对网上填报的死亡个案信息进行一次查重,其方法为进入死亡报告系统之后,点击功能菜单中的“浏览死亡卡”,然后点击“查重”进入设置查重的条件页面,查重条件中地区类型选择“户籍地址”,确定起止日期后,其余选项全部选择,单击“确定”后由系统进行查重,在查重列表中对重复报告的死亡个案信息确认后删除。  4.死亡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利用  死因监测常规统计分析:按照死因监测常规统计的要求,统一使用我国制定的卫统表8-1、8-2格式,于下月的5日汇总统计月报表,于下年度的2月20日汇总统计年度报表,要求报表的统计数字正确并符合逻辑,各项指标与当地经济水平相符。按月、年编写情况分析并报送当地卫生行政及相关部门。  专题统计分析:可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本单位的工作需要,按专题选择性的进行统计分析。  5.资料保存与管理  (1)各级报告单位和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妥善保存死因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副卡由录入单位和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土右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月和按年度下载个案数据,下载的方法是进入系统后,点击功能菜单中的“浏览死亡卡”,统计规则设定为“按户籍地址浏览”和“死亡日期”,确定起止日期后,卡片状态选择“全部”,点击“查询”,待全部卡片显示完毕后,点击“导出全部”,按计算机的提示完成数据资料的下载,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保存。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质量控制  1.《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质量控制: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正确率≥95%,凡属于多个原因逻辑顺序不正确,填写死前的临床表现或症状、死因不明,意外伤害未填写外部原因或外部原因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正确。  2.网络报告覆盖率达100%。各级报告单位从填卡至网络报告的及时率≥95%;土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网审核,按时限完成审核及时率、合格率≥95%。  3.根本死因编码的质量控制:由土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死因统计的专业人员对填报合格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按ICD-10确定根本死因,编码正确率≥98%,根本死因的编码应为四位数,否则视为不正确,另外,凡是使用不作为根本死因的编码者均为不正确。确定肺心病为根本死因的比例<10%。  4.死因监测资料的质量控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时限网上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率应为100%;年度死因监测资料全部《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老衰填写项目合理,在全部死亡者中所占的比例≤1%;归类为其他疾病和诊断不明者≤5%;《死亡医学证明书》计算机录入符合率≥98%;月、年报表的差错率≤5%。  5.报告率:旗(县、区)级医疗单位的年度报告率100%,以旗(县、区)为单位年度报告率≥本旗(县、区)户籍人口的6‰。用户与权限管理  1.用户管理的原则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专门的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权限分配。用户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每级系统管理员创建、管理本级的用户和下级系统管理员账号,按业务管理规定分配权限。土右旗各级医疗机构账号由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管理。  2.各级用户的申请  土右旗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可到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取或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下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用户申请(变更)表》,按要求填写后,经土右旗卫生局签批加盖公章后,送交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户。  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用户领取或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经同级卫生局签批加盖公章后,送交本单位系统管理员开设用户账户。  3.权限管理的原则  用户的权限分配应以保障数据直报安全、准确、高效为原则。系统安全管理  1.系统安全  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按本规范要求对系统进行操作,尽量做到专人、专机运行本系统,严禁使用公共场所(如网吧)的计算机登录《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  用户应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定期杀毒;禁止在运行本系统的计算机上安装、运行含有病毒、恶意代码、木马程序、黑客程序及进行黑客操作。  《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分正式系统和测试系统,所有正式报告数据必须在正式系统中报告,测试系统仅供培训和测试使用。登录用户需经培训考试合格,由市及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系统管理员严格管理,具备正式系统使用权限的用户才可以使用测试系统。  2.账号安全  用户的账号密码由8位以上的数字与英文字母组成,每月至少更改一次。用户发现账号及密码泄漏,须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超过24小时)通知所在地旗(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权限,并同时对该账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造成破坏后,修改密码,恢复该账号的报告权限,同时进行书面记录。考核与评价  市卫生局每年对其死因监测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土右旗卫生局每年对各乡(镇、苏木)的死因监测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考核。发布部门:包头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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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吴起县全人群死因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卫发[2014]9号
& 部门文件
吴起县卫生局关于印发《吴起县全人群死因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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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县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辖区内所有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人群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了加强我县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因报告工作质量,根据《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及《延安市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承担吴起县全人群死因监测工作的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1)报告单位:各医疗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①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卫生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个案
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负责该辖区的防保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内容包括: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可填写相应的副卡信息。
调查记录指当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时,填写此部分。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既往史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1、《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与样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由各医疗机构负责印制,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2、《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网络报告内容,由报告单位上网报告后送县疾控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3、《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证单位指定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收集,并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1、县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疾控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实无误的信息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疾控中心负责订正。
疾控、妇幼、乡镇卫生院和公卫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疾控中心及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三、资料保存
1、报告单位和疾控中心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县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四、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频度
疾控中心每年应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覆盖面要求100%。
和评价指标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
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
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
5、资料分析与利用:包括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数据质量分析频次等。
五、工作职责
(一)卫生局
负责协调及组织实施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保证本项工作在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的有效实施,并将本项工作纳入对各医疗机构的目标考核中。
(二)疾控中心
建立健全死因监测工作制度,负责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辖区死因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查漏补缺。
认真执行本方案与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网络上报;对院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参加疾控中心的例会和培训;协助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院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公卫中心
除具备县医疗机构的职责外,还承担辖区内死亡个案的入户调查,以及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收集辖区死亡信息,建立死亡登记册,上报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并协助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附件2:&&&&&&&&&&&& 孕 产 妇 死 亡 登记 副 卡
(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填写)
姓名&&&&&&&&&&&&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常住址&&&&&&& 省 &&&&&&&&&市 &&&&&&&&区(县)
暂住址&&&&&&& 省 &&&&&&&&&市 &&&&&&&&区(县)
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发生在辖区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不论是本地户籍还是非本地户籍)均要求填写一张死亡报告主卡和一张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
年龄:填写实足周岁年龄。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则以初中文化程度计算,中专毕业以高中文化程度计,大专毕业以大学文化程度计,半文盲以文盲计。
家庭年人均收入:此项为估算,指一年12个月的人均总收入。
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他项目中。
孕产次:& 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产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上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详者则年月日全填9,即9999年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时间取整数,够半个小时往上进,如分娩时间为2006年12月18日13:31,则填写;不详者全填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全填0。
死亡时间:填写格式同分娩时间。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填0,不详者填9。
1).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2).区县级医院:指区县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
3).街道(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及平级厂矿医院。
4).村接生室:为村医或接生员接生的场所。
死亡地点: 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 1)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2)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
3)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
4)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死因所致,则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如:某孕产妇因妊娠期高血压并发胎盘早剥大出血死亡,则按胎盘早剥&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顺序填写。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他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可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评审结束后,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
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
户籍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住址&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治疗性引产死亡: 1. 是&&&& 2. 否&&&&& &
填卡单位 &&&&&&&&&&&&&&&填卡人 &&&&&&&&&&&日期&&&&&&&&&&&&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填写说明
凡妊娠满28周,出生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不满5周岁),无论本地还是非本地户口,每一例死亡均需填报此卡。
治疗性引产死亡:指治疗性引产原因出生时,具有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又死亡的婴儿。不包括由于计划生育原因而做的引产。
出生信息登记卡号:来自婴儿出生信息登记卡。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如果给儿童已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则应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编号。
儿童免疫接种卡号:来自儿童免疫接种卡,如有该卡应当填写。
儿童姓名:填写死亡儿童姓名。如尚未取名,则父亲和母亲姓名必须填写。
性别:如属于两性畸形则填写性别不明。
出生日期: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月、日只有一位数字时,前一方格必须填0。
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年龄小于1岁以下的死亡儿童必须填写。孕周按整数填写,如35周+6天,填写35周即可。
死亡日期:填写格式同出生日期。
死亡年龄:填写实足年龄,出生不满24小时填写&0&天;1天~不满28天填具体天数;满28天~1月29天填写1月;1月30天~不足1岁填月数;1岁及其以上填岁数。
死亡诊断:填写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原则寻找根本死因,如死亡直接原因由根本死因所致,则填写该病因的疾病全称,如根本死因又导致了其它疾病或并发症,则按并发症的顺序,将各疾病的全称填写清楚。
死前治疗:指导致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住院指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包括死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门诊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未接受医生治疗、家长自治。如果同时有两种治疗情况,即&门诊&和&住院&,则填写最高治疗级别&住院&。凡经村医生诊治,按&门诊&治疗填写。&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家长自治。
诊断级别:填写疾病的最高诊断级别,如患儿曾在村卫生所、乡卫生院、县医院诊治,应填写县医院。
未治疗或未就医的主要原因:仅选其中一项。
死因诊断依据:病理尸检指在医院死亡做过尸检证实诊断的;临床诊断指医疗单位根据患儿的临床表现做出的诊断;死后推断指死前未经医疗单位治疗,死因是死后分析判断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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