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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记录补充;上诉人范晓玉舞蹈训练受伤害是在陈瑶老师指导训练时;闻做舞蹈空翻动作打前桥,双腿下落,且被上诉人身高;此致;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理人:范世震;日;情况说明;上诉人受到伤害是刘一闻做舞蹈空翻动作打前桥双腿下;[阅日鞍山市铁东医院CT寰枢椎;动范围很大,连接在颈椎上的头颅是一个又大又沉的实;【额窦骨折医学病
二审庭审记录补充
上诉人范晓玉舞蹈训练受伤害是在陈瑶老师指导训练时受刘倚闻做舞蹈空翻动作打前桥,双腿下落重击在受害人的头面部即砸倒。舞蹈前桥是身体空翻下落的动作,它的力是下落砸,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谓证人陈瑶,作为上诉人舞蹈训练受伤害当天的指导训练老师,其所谓证词存在以下问题,1,一审庭审记录所谓证人陈瑶称当时辅助小孩打前桥,原告站在被告前面,前面多少孩子在跳舞?,原告打过之后应该指的哪个方向,没有安全保护指导教学规章。2,结果其往我后面走了。距离多远,后面指的是哪里?后面有多少名孩子?3,我就扶下一个打前桥。下一个指的是谁?,就因为原告离我很近,有多近?所以才踢到。踢得方式?,被上诉人陈诉上诉人受伤害过程中明显鞍山市新苗舞蹈培训中心当天舞蹈训练老师陈瑶无资格资质,没有舞蹈训练安全保护,没有舞蹈训练指导,造成受害人伤害后果,依据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虚假举证,拆解病志,误导法庭,三,一审庭审记录第4页第一被告称3月6日查体正常,尤其没有颈椎受到损伤的记载。证据显示3月6日是上诉人右上第一前磨牙受伤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口腔科门诊。查体显示左上4牙,叩痛。医嘱注意饮食,变化随诊。事实证明第一被告明显捏造事实,虚假举证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被上诉人应承担虚假举证的后果。事实证据上诉人受伤害当天日鞍山市双山医院初步诊断的门诊病志,直观检查受害人面部肿胀,淤血,鼻腔中隔居中,右额窦压痛,“颈椎颈部活动受限颈强”, 受伤后上诉人颈椎不适症状始终存在,颈痛伴双手麻木,右足麻木,头晕,但无法确诊查明原因,始终在持续不断的进行检查,至日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涛到鞍山市铁东医院复查做CT片仍没有确诊.,随即鞍山市铁东医院CT片中国医科大学会诊,证据显示日中国医科大学嘱托医嘱[阅日鞍山市铁东医院CT寰枢椎旋转性移位],诊断寰枢椎半脱位,医嘱请小儿骨科著名专家会诊,经日沈阳市儿童医院诊断寰枢椎半脱位,日辽宁省中医院诊断寰枢椎半脱位,日中国医科大学小儿著名专家会诊,自带x线片及CT片、:2月13日,颈椎、枢椎,寰椎,位置向左偏移,未向椎管后侧移位,未见骨折迹象,确诊颈椎外伤.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日在鞍山市新苗舞蹈培训中心,受被上诉人刘倚 1
闻做舞蹈空翻动作打前桥,双腿下落,且被上诉人身高比受害人高出许多。被上诉人身体的重量,作空翻双腿下落的惯力叠加在一起,重击在受害人的头面部即砸倒,当时面目肿胀,鼻腔流很多血.事实证明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后果是致残致命重击关联全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骨科专家于洪颈儿童颈椎外伤医学病理剖析】在骨科门诊中,儿童和青少年中由于头面,颈部外伤所造成的颈椎脱位比较常见。人体颈椎由7个椎体组成,活动范围很大,连接在颈椎上的头颅是一个又大又沉的实体。当头部,面部受到瞬间暴力的撞击时,如摔伤,创伤,砸伤等发生位移或突然受外力作用发生鞭梢一样猛烈甩动时,如摔倒时头部猛然后仰等,位于头颈部连接的颈椎极容易受到损伤,临床上常见的儿童颈椎外伤。颈椎半脱位其受伤机制多属此类创伤后导致的颈椎半脱位及易被误诊和漏诊。一般有两种的临床症状s一种是受伤后仅出现头部损伤的症状,急性期过后没有明显的颈部症状,患者可以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这种情况早期漏诊率极高,在伤后数年,数十年甚至几十年后,患者才能出现颈椎不适。疼痛颈性眩晕等迟发症状。另一种情况是受伤护后即刻出现颈部疼痛,头颈部偏斜,不能转动及疼痛,头晕等急性损伤症状。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被上诉人刘倚闻的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毫无疑问和无可置疑。。【额窦骨折医学病理剖析】,额窦位于框上区中央与颅脑和眼眶等重要结构相邻、当该部位遭受外力打击时会出现额窦骨情不一轻者影响外形、重者波及颅脑甚至造成致命的损伤。2额窦骨折可合并眶壁骨折及眼球损伤,常见损伤表示包括眼球内陷,复视,溢泪,运动受限,视力减退甚至丧失。3额窦骨折可合并硬脑膜撕裂,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前颅凹骨折以及脑脊液漏等颅脑外伤4额窦骨折晚期可出现凹陷性畸形,额窦粘液囊肿等。上诉人为正在发育的儿童就其受害人现在的病情而言右上额窦前壁骨折的后疑症有;视力减退,受伤额窦部怕凉疼痛,面神经损伤麻木。受伤脸部有凹陷外形不对称。综上事实被上诉人显然主张举证不实,拆解病志,误导法庭。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可辩驳,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本案上诉人受伤害当天事实证据,结合初步诊断病志,延续诊断病志,上诉人头外伤,头面部,关联颈椎外伤。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范世震
上诉人受到伤害是刘一闻做舞蹈空翻动作打前桥双腿下落重击在受害人的头面部即砸到,舞蹈前桥是身体空翻下落动作,它的力是下落砸。法定代理人认为,法院在认定这一事实机制上,上诉人可以做参与度,应由被上诉人提出申请。事实证据上诉人受伤害当天日鞍山市双山医院初步诊断的门诊病志,直观检查受害人面部肿胀,淤血,鼻腔中隔居中,右额窦压痛,“颈椎颈部活动受限颈强”, 受伤后上诉人颈椎不适症状始终存在,颈痛伴双手麻木,右足麻木,头晕,但无法确诊查明原因,始终在持续不断的进行检查,至日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涛到鞍山市铁东医院复查做CT片仍没有确诊.,随即鞍山市铁东医院CT片中国医科大学会诊,证据显示日中国医科大学嘱托医嘱
[阅日鞍山市铁东医院CT寰枢椎旋转性移位],诊断寰枢椎半脱位,医嘱请小儿骨科著名专家会诊,经日沈阳市儿童医院诊断寰枢椎半脱位,日辽宁省中医院诊断寰枢椎半脱位,日中国医科大学小儿著名专家会诊,自带x线片及CT片、:2月13日,颈椎、枢椎,寰椎,位置向左偏移,未向椎管后侧移位,未见骨折迹象,确诊颈椎外伤.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日在鞍山市新苗舞蹈培训中心,受被上诉人刘倚闻做舞蹈空翻动作打前桥,双腿下落,且被上诉人身高比受害人高出许多。被上诉人身体的重量,作空翻双腿下落的惯力叠加在一起,重击在受害人的头面部即砸倒,当时面目肿胀,鼻腔流很多血.事实证明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后果是致残致命重击关联全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骨科专家于洪颈儿童颈椎外伤医学病理剖析】在骨科门诊中,儿童和青少年中由于头面,颈部外伤所造成的颈椎脱位比较常见。人体颈椎由7个椎体组成,活 3
动范围很大,连接在颈椎上的头颅是一个又大又沉的实体。当头部,面部受到瞬间暴力的撞击时,如摔伤,创伤,砸伤等发生位移或突然受外力作用发生鞭梢一样猛烈甩动时,如摔倒时头部猛然后仰等,位于头颈部连接的颈椎极容易受到损伤,临床上常见的儿童颈椎外伤。颈椎半脱位其受伤机制多属此类创伤后导致的颈椎半脱位及易被误诊和漏诊。一般有两种的临床症状s一种是受伤后仅出现头部损伤的症状,急性期过后没有明显的颈部症状,患者可以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这种情况早期漏诊率极高,在伤后数年,数十年甚至几十年后,患者才能出现颈椎不适。疼痛颈性眩晕等迟发症状。另一种情况是受伤护后即刻出现颈部疼痛,头颈部偏斜,不能转动及疼痛,头晕等急性损伤症状。综上结合本案事实被上诉人刘倚闻的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毫无疑问和无可置疑。
【额窦骨折医学病理剖析】,额窦位于框上区中央与颅脑和眼眶等重要结构相邻、当该部位遭受外力打击时会出现额窦骨情不一轻者影响外形、重者波及颅脑甚至造成致命的损伤。2额窦骨折可合并眶壁骨折及眼球损伤,常见损伤表示包括眼球内陷,复视,溢泪,运动受限,视力减退甚至丧失。3额窦骨折可合并硬脑膜撕裂,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前颅凹骨折以及脑脊液漏等颅脑外伤4额窦骨折晚期可出现凹陷性畸形,额窦粘液囊肿等。上诉人为正在发育的儿童就其受害人现在的病情而言右上额窦前壁骨折的后疑症有;视力减退,受伤额窦部怕凉疼痛,面神经损伤麻木。受伤脸部有凹陷外形不对称。综上事实被上诉人显然主张举证不实,拆解病志,误导法庭。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无可辩驳,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本案上诉人受伤害当天事实证据,结合初步诊断病志,延续诊断病志,上诉人头外伤,头面部,关联颈椎外伤。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理人:范世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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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庭审笔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庭审笔录(二审)时间: 地点:第 审判庭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 书记员 案由: 纠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审庭审笔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庭审程序介绍二审的审查范围:《民诉法...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格式(二审)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上诉人: ...  大致庭审记录 15页 2下载券 庭审笔录格式 6页 免费 全文庭审记录 14页 2下载券 民事庭审记录 14页 1下载券 二审庭审记录 5页 免费 庭审笔录范本 6页 免费喜...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二审程序 8页 免费 二审庭审记录 5页 免费 二审庭审提纲33 8页 免费 民事一二审提纲 20页 免费 模拟庭审 22页 免费...  一审二审庭审程序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一、...3 、询问上诉人有无补充意见。 4 、按照上诉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二、 3 、核对笔录...  审判长:被上诉人,有无异议及补充?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本庭对纳的争议焦点...庭审笔录(全) 15页 免费 二审程序 8页 免费 二审庭申笔录 8页 免费©...  民事庭审笔录 2页 2下载券 二审庭审笔录 9页 2下载券 庭审笔录范文 11页 1...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1999 年 11 月 19 日 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庭审模板_法律文书_实用文档。庭审笔录(二审)时间:2014 年月日 地点: 第 11 审判法庭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主审法官: 书记员 : 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损害案件上诉状
医疗损害案件上诉状
来源:上诉状编辑:苏碧玲阅读:
  这些年,医疗事故频频发生,一些家属投诉无门,只能医院门口拉横幅,申诉自己的冤屈。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损害案件上诉状范本,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上诉人:尚XX, 男 ,汉族,住址:海城市,联系电话: X。
  被上诉人:海城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同斌,该院院长。医院地址:海城市东关委四组2号,联系电话;3199052。
  被上诉人:陈**,男,身份证号11****,蒙古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外科医师,住址:**省**市**区**街胜春仓**号1-1-3.
  上诉请求
  1、 撤销**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2、 发回重审或者依法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的损失元。
  3、 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不清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手术与脾破裂无因果关系错误。被上诉人手术操作不当造成上诉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进而脾摘除,理由如下:
  1.1上诉人入院前、入院时、第一次直肠癌手术前,未有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1.2上诉人于日接受直肠癌手术治疗,手术中触及到上诉人的脾脏,有第一次手术记录为证。
  1.3上诉人术后第3天感觉腹腔胀痛,难以忍受,被上诉人医师给杜冷丁止痛,术后第四天,胀痛加剧,血压测不出,第二次紧急手术,术前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术后诊断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切除脾脏,有二次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和医嘱单等为证。
  2、一审判决对第二被上诉人陈春生超过执业地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未予认定,以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显然是错误的,正因为第二被上诉人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属于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应该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陈春生是否有资格在第一被上诉人海城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是涉及到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有过错的关键,一审判决予以回避,显然是在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3、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病历书写混乱,在时间上存在矛盾的定性错误,实际是伪造病历,病历不真实。
  4、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30%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手术造成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判令被上诉人承担30%过错责任比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是显失公平的。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一审判决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医师王富贵、邹忠平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是执业证书复印件,不是原件,事后一审法院没有安排上诉人对原件进行质证,一审法院根据自己审核的结果认定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属于程序违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王富贵、邹忠平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没有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依据上述规定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
  2、证人马XX的证言不予采信,同样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证人马鸣宇尽管与上诉人是亲属关系,但是,其作证证实的事实有被上诉人当庭认可的陈述(认可在手术的时候邀请证人到手术时查看病情)和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单中记录和显示的内容相吻合,不是孤证,其证言依法应该予以采信。
  3、一审判决没有批准上诉人的补充鉴定申请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案鉴定意见书依据的鉴定材料不齐全、不真实,鉴定人出庭承认有些病例资料没有看到,特别是护理记录中记录的上诉人术后出血的内容。()另外,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且自相矛盾,认定上诉人不是病理脾,又认定正常脾是因为咳嗽导致破裂。在当庭质证时,鉴定人曾经表示,鉴定时资料不全,可以在补充齐全的基础上补充鉴定。上诉人依法申请了补充鉴定,结果,一审法院没有批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三、原审判决依据的**仁和司法鉴定中心辽仁法鉴字(2013)第Z083004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两位鉴定人的当庭证言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理由如下:
  1、鉴定时依据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2、鉴定意见和结论不客观、不符合医学常识,认定上诉人脾脏属于正常脾,又认定脾脏的破裂是咳嗽造成,有谁见过正常脾脏因为咳嗽破裂?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应条款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五、一审判决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错误,
  1、医疗费45983.48元,输血费4326元,外购白蛋白3500元属于治疗原发疾病发生的费用与实际不符,上诉人因手术造成脾破裂以及医院无菌操作不当造成肺部感染,需要输血治疗和白蛋白等治疗,这些损失,都是被上诉人造成的,根本不是原发疾病,另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手术操作不当,其收取的治疗费用理应退回。
  2、4500元手术红包,属于医院违反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不当收费,理应退回上诉人,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3、鉴定费以及专家出庭费用3460元,具体承办案件鉴定事宜的法官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才向上诉人提交相应的收据以及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无法提交。
  4、误工费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错误,应该按照上诉人开具的工资证明计算,即使不按照工资证明,也应该按照同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5、营养费5000元明显过低,上诉人经受两次手术,而且造成术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需要大量营养,仅仅5000元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实际营养损失。应该赔偿20000元为宜;
  6、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过错造成上诉人几乎失去生命,现在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依法应该给予精神损失费,依据鞍山地区经济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每一级伤残5000元的递增,八级伤残应该赔偿2万元。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损害赔偿额计算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尚XX(手写签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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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责任编辑:梓鑫
  导语:医疗纠纷是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参考。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上诉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医疗费76114元、误工费3424、5元、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1546元、上诉人之女死亡赔偿金299640元、丧葬费16453元、鉴定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460937元。
  2、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相关规定的明显过错视而不见,认定案件事实显然错误。
  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日复印的被上诉人编号为07510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存在以下十个方面的过错:
  1.上诉人日因&妊娠足月G1POLOA&待产入住被上诉人医院,医院检查后确定上诉人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胎儿情况也未见明显异常。上诉人入院时间是当天下午18:43分,但病历显示,当时医院未对上诉人进行产前常规检查,也没有胎心、宫缩记录,产妇凝血功能不详,即医院对上诉人入院时确定的生命体征平稳,胎儿情况未见明显异常的检查结论是主观臆断,而非建立在行常规检查基础上所得之结论。
  2.医院治疗经过显示:院方对上诉人日进行相关检查及化验、检测胎心胎动后确定,上诉人未见明显异常,但突然出现了胎儿宫内窘迫及上诉人宫腔感染,以至于决定要对上诉人行剖宫产手术,术后又对上诉人诊断为脓毒血症、产后溶血性尿毒症、急性肾功能障碍、甚至决定转三级医院进行治疗。上诉人病情短时间内急转直下,究竟是什么原因?产前检查与产后诊断相差如此之大,院方并未有病理原因分析。说明医院对上诉人的诊治、分娩措施是仓促的、盲目的,违反了医疗常规中明确诊断的要求。
  3.新生儿(上诉人之女)出生时羊水量为400ml,清亮,胎位为LOA,Apgarl评分为10分,与医院对上诉人术前诊断的&妊娠足月G1POLOA&,羊水偏少的诊断不相符,新生儿评分Apgarl10分说明婴儿是正常的,这与医院治疗过程确定的胎儿宫内窘迫相矛盾。说明医院对上诉人及胎儿产前诊断有误。
  4.胎儿宫内窘迫意味着必须急行刨宫产手术,以确保胎儿及产妇安全。但由于医院对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依据不足,导致刨宫产的手术方案错误,即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的依据是不足的。
  5.医院对上诉人术前未充分进行病情、手术风险告知及说明义务。
  6.医院对上诉人进行刨宫产手术后没有详细的诊断、检查及护理过程记录。
  7.为确保新生儿健康,Apgarl评分应在1分钟、5分钟、10分钟各评一次,但医院在1分钟评分后,未在5分钟时进行评估,即将胎儿送入病房,违反医疗常规,这应是导致患儿出现颜面、口唇轻度发绀的原因,以至于可能导致了吸入性肺炎而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治。
  8.转院治疗时上诉人家属口述:上诉人尿成血色,医生讲病人发高烧,尿色红时正常反应,14日下午17时30分尿色变深后,医生建议转院。说明上诉人的病症是家属发现的,医院在上诉人出现病症时不做病理分析即匆忙做转院决定,医院对上诉人产后病症诊治缺乏责任感及严谨科学的医疗态度。
  9.上诉人之女出生时,Apgarl评分为10分,但很快出现呻吟,医院确诊为吸入性肺炎,孩子在医院出生,在医院治疗,吸入性肺炎产生的原因及病理分析均没有。不排除由于医院原因导致上诉人之女出现吸入性肺炎等病症。
  10.治疗经过显示:对上诉人之女出现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医院只有吸氧、抗感染、改善微循环、呼吸等治疗,而没有详细的会诊记录及抢救措施记载,尤其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的记载。说明医院对上诉人之女诊断依据不足及治疗抢救方案不明,措施不到位;婴儿症状无缓解是匆忙决定转院,这违反了危重病人不得轻易转院的规定,同时转院途中又没有进行吸氧及充分输液的治疗措施,这直接导致了婴儿不能及时得到救治而最终死亡。医院的救治措施违反医疗常规。
  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在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进行诊治的过程中,诊疗行为不符合我国诊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诊疗行为违反医疗常规及规范,存在明显过错,这种过错造成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损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对造成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应当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此明显的过错视而不见,单纯以法医学会甘法医司鉴中心(2013)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判案,是一种典型的以司法鉴定代替司法审判的做法,认定案件事实是片面的、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据以判案的主要证据&&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
  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2016)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存在的问题是:
  1、对病历显示的被上诉人过错视而不见,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要求的客观公正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鉴定要求,分析意见未按病历记载客观全面公正的分析被上诉人的诊疗过错,分析意见错误;
  2、采用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不明确:鉴定究竟是依据哪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来进行的,鉴定意见中没有载明,这不符合《司法程序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3、实际鉴定人姓名不全:法医司鉴中心[2013]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第六页会鉴情况概要记载:根据此案特点,依据《司法鉴定通则》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鉴定中心于日组织七位专家对此案进行会鉴讨论,会鉴结论意见要点&&及分析说明记载: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检材料,经组织专家会鉴,分析认为&&。即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本次鉴定是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按照疑难复杂或特殊鉴定事项选择了七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但鉴定人签章中只有两名鉴定人,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5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要求,鉴定程序错误。
  4、鉴定书用语不规范,鉴定意见是模棱两可。
  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司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中: (1)、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某的诊疗无原则性过错;(2)、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新生儿(张某某之女)从出生到死亡过程中的诊疗无明显过错。其表述的无原则性过错及无明显过错的意见显然是有过错,但却认为某某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异议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意见用语明显不规范,鉴定意见模棱两可,自相矛盾。
  5、异议答复意见答非所问,避重就轻,不能令人信服。
  6、被上诉人提交于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用做鉴定的病历不是对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诊治过程形成的原始病历,而是提交了进行更改的病历。法医司鉴中心也是按照更改后的病历进行鉴定,而对上诉人提交的原始病历未予采信,显然鉴定依据的原始材料及证据是虚假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故,法医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103号鉴定意见书及答复意见本身是违法、无效的。一审法院依照此鉴定书进行判决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本身对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未进行充分说明及论述,查明的意见是错误的。
  按照举证规则,原被告双方应该举证及质证,而后法院结合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阐述查明的事实。但一审法院在上诉人举证及说明举证证明目的后,被上诉人并未有明确的反对意见及理由;而被上诉人将更改后的病历举证后,上诉人明确的质证意见是认为被告提交的病历是被告自己更改后的,上诉人不予认可;同时认为,法医学会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是被告申请委托鉴定的,而非双方委托鉴定的。但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双方上述举证及质证意见,单纯依照法医司鉴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判决,忘记了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任何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均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及司法审查,而并非是否正确一概采纳。但一审完全按照无效、错误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查明的案件事实,是违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事实的本来是大相径庭的。
  四、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次伤害中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由于医疗诊治过错导致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伤害的赔偿责任。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如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案件举证及法庭调查得知,被上诉人申请法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及举证所提交的病历与上诉人用做鉴定及进行举证的病历不一致,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病人的病历应当是唯一的,不可能存在两份不一样的病历,上诉人复印院方的病历在先,而被上诉人申请鉴定在后,病历不一致,显然应该按照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认定本案事实及进行鉴定。上诉人首次复印的病历显示被上诉人的过错明显。而被上诉人并无证明其有法定免责事由的证据,其无法证明自己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当向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上诉人委托所做的司法鉴定结论依据证据真实准确,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清楚的证明了上诉人及上诉人之女的伤害结果及与被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应该作为法院判赔的依据。
  上诉人就自己及之女的伤害结果依法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医学鉴定所按照程序依法作出鉴(2012)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上诉人医院存在过错,上诉人产后大量失血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后果和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资质及手续齐全,鉴定结论客观且符合实际。《侵权责任法》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该按照规定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上述鉴定结论应该被法庭作为判赔的主要依据。
  六、本案被上诉人的赔偿计算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来进行。
  本案上诉人诉求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按照《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规定的精神实质及立法原则,主要看在患者的损害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治行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要有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此次伤害案件中有有诸多方面的过错。司法医学鉴定所鉴(2016)临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结论更明确了被上诉人的过错行为。故被上诉人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赔偿。故上诉人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诉讼及要求的赔偿项目与法有据,证据充分,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的医疗诊治的过错行为,导致上诉人人身伤害及上诉人之女死亡的伤害结果,按照《侵权责任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被上诉人理应向上诉人进行赔偿,被上诉人的辩解及主张无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无法成立。上诉人诉求均依法依证据请求及计算,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照违法、无效的鉴定结论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证据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望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系死者温xx之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望城县高塘岭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苏桥 院长。
  上诉人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为:&受害人是婴儿,系农业人口。虽然父母在城镇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资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等综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此观点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死亡赔偿金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日生效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此规定是以&继承丧失说&为理论依据的,&继承丧失说&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会将获得的收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预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就此亦有解释:立法上放弃过去的扶养丧失说而采用继承丧失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我们采取&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一审判决对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旨在证明俩上诉人2003年起在湖南长城钢构公司上班,在城镇居住多年,靠在城镇打工为生活来源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了肯定和采信,死者温xx系上诉人的儿子,是随父母一起生活的,尽管其是婴儿,也更因为其是婴儿,因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经常居住地也应认定为城镇。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温xx尚在世,他在未来会获得收入,此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日 [2006]民他字第25号)所明确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样,不必去考虑死者如果不死也许会回农村,伤者获赔后也许会回农村。这是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是对弱势群体从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护。
  二、一审判决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因被告在本损害事实中,不存在故意也没有恶劣情节,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仅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诉人认为此判决有违法律、规定,对上诉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诉人在一审中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十一)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及《2007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日公布)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990.72元为依据计算的,且充分的考虑了被上诉人责任。(6年&8990.72元&30%=元)
  2、为人父、为人母,失子之痛锥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应有人伦之情啊!!!
  三、望城县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上诉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能让我不认为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1、上述两点上诉事实和理由可见(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属明显的&地方保护&。
  2、审理此案的望城县人民法院高塘岭法庭与被上诉人高塘岭镇卫生院紧邻,地域之特定,能让我认为(2008)望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不是&地方保护&之产物吗?!
  3、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所阐明的:&释明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妥善化解社会纠纷机制的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同样离不开这一制度。释明制度从内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变得明确起来。一般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有不明确的,法官应当促使其加以明确;当事人的声明有不适当的,法官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不充分时,法官应当要求其补充等。释明制度的内容可以分为案件事实的释明和法律问题的释明两个方面。在案件事实的释明方面,法院不应仅仅接受和利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且也应当督促双方当事人使自己的陈述完整,以达到澄明案件事实情况的目的,即法院承担对案件事实释明的义务。法院在案件事实上的释明,主要包括有关诉讼请求的释明、有关事实主张的释明和有关诉讼证据的释明等&。即使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也应按《200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可一审法院既未按《2007年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所公布的&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098元&计算损失额,也未&释明&要求上诉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作为证据。
  综上,敬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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