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自婚姻法什么时候实施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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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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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档: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讲解.DOC《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材料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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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即将于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方位分析、解读《办法》的重要内容,让新闻媒体及广大群众对该《办法》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知,指导帮助社会公众清晰认识到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对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打击药品违法行为,有效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具有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引导药品经营者依法经营,提升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增强公众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7月18日在自治区政府5楼蓝天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劳动报》等20家新闻媒体记者到场参加新闻发布会。 《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截止2013年底,我区现有药品生产企业23家,批发企业88家,零售企业2235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4136家,药品监管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重。近年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中药饮片专项检查等一系列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挂靠走票、非药品冒充药品、网上非法售药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促进了药品流通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我区在药品流通监管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仍然存在,药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和执行,出现不合格药品时无法及时有效追根溯源进行查处。二是药品储存、运输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药品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加大了药品变质、失效的风险,直接影响群众用药安全。三是部分医疗机构不向患者出具纸质处方,消费者总体缺乏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意识和习惯,药品零售企业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普遍存在;四是欺骗误导消费者、夸大功能主治和适应症的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社会公众反映强烈;五是重审批,轻监管,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手段不足;六是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药品流通方面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侧重规范药品的生产行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规定大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我区的药品流通监管,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制定我区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十分必要。《办法(草案)》送审稿是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的。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后,我办按照政府规章审查程序,将《办法(草案)》送审稿发送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7个部门、5个设区的市书面征求了意见,并通过宁夏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办法(草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我办还会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到吴忠市、中卫市、平罗县、固原市原州区、银川市进行立法调研,分两轮走访了66家单位,广泛听取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意见,形成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办法(草案)》,上报了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实施。《办法》确立的主要措施办法主要围绕当前法律法规空白点,监管工作中的缺失点,进一步进行了完善,使药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更加一是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严格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药品时要查验供货者资质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可追溯性。二是规范药品储存运输条件,明确了药库、药房、药柜设置要求,对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配备、运行、清洁、维护都作了规定。三是明确医疗机构无条件向患者提供纸质处方的义务,规范处方药的购销和使用行为。四是加大药品违法广告查处力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上的职责分工。五是强化日常监管,充实监管手段。规定监管部门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信用档案;细化了投诉、举报、奖励、约谈制度;引导行业自律,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加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六是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媒体记者提问提问1:请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也列入本《办法》调整范围了吗?答:药品使用环节,历来是监管的薄弱点、执法的难点。现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定的调整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计生服务、采供血、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美容机构、戒毒机构等使用药品的单位没有纳入调整范围,实际上,这些单位也是药品的购买、使用单位,同样需要加强药品的流通和使用管理。因此,《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药品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药品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从全面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的实际出发,将调整对象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使用单位延伸;从医疗机构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采供血、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美容、戒毒机构延伸,这是我区药品流通监管的一个重要突破,有利于消除监管盲区,全面保障药品使用安全。提问2:医疗器械流通监管不可或缺,同样需要加强,为何没有在《办法》中予以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局)答:我们2013年规章立项的最初名称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前期的草案稿、实地调研、征求意见等环节都包括了医疗器械流通监管的内容。然而,国务院于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考虑到新修订的《条例》已涵盖了医疗器械监管的经营使用环节,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而且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制定颁布配套的部门规章,对涉及医疗器械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予以规范,所以,本《办法》没有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作出规范,仅对药品流通监管作出了具体规范。提问3:长期以来,在药品经营活动中“走票”、“挂靠”等行为屡禁不止,被认为是医药流通行业的顽疾。《办法》将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政府法制办)答:流通监管,关键在于把握流通的规律,抓住源头,控制流向。建立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建立完整购销记录,是有效实施流通监管的基础与关键。目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进货查验制度和完整购销记录等,缺乏明确的规定。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通过挂靠经营、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难以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由于一些单位没有建立完整的药品进货查验制度,缺乏采购、验收、销售记录,一旦出现假劣药品,就无法及时追根溯源进行查处。为了从严管理药品购销、使用行为,确保流通中的药品具有可追溯性,《办法》规定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购销药品、医疗器械,开具销售凭证、索取资料,建立采购、验收、销售记录等要求。这些规定,为监管部门加强药品流向的监管,确保药品流通可溯,质量可控,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提问4:医疗机构监管历来是薄弱环节,那么《办法》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行为是如何规范的呢?(食品药品监管局)答:相关统计表明,70%以上的药品是在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使用的,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安全,对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是药品流通监管的重点。《办法》着重加强了使用单位使用药品行为的规范,如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药库、药房、药柜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加强冷藏、冷冻药品储存和运输管理,为保障患者的知情权,“抗生素类处方药凭处方购买”的规定落到实处,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纸质处方,同时要求医疗机构的电子处方系统要与卫生计生部门联网,为强化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加强药品使用单位质量管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明确规定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药品使用环节质量安全。今年3月份,根据《办法》精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全区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秩序工作方案》及《宁夏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从2014年4月开始到2015年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疗机构使用药械质量管理秩序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机构药械使用质量管理秩序,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通过整规,到2014年底全区50%以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达到《规范》标准,到2015年全区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达到《规范》标准,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械使用质量管理更加规范,药械使用质量得到有效保障。提问5: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药品监管科学化水平,《办法》还提出了哪些加强市场监管的亮点制度?(政府法制办)答:《办法》在总结近年来我区药品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监管措施的一系列制度,提出了建立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药品约谈制度、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销毁制度和药品捐赠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信息化管理及农村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完善药品广告监管联动和投诉举报受理、移送机制等要求,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作要求,强化了监管合力,也促进了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在这里我重点说明4点:一是引入了“诚信经营”、“社会共治”的原则。《办法》提出了建立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征信业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让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增加其失信成本。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31,鼓励组织、个人和新闻媒体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强化监管、企业首负责任、社会参与监督的社会管理新机制,推动形成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新格局。二是加强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针对欺骗误导消费者、夸大功能主治和适应症的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问题,加大对药品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办法》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上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协同机制,强化部门的监管合力。对违反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任意扩大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虚假宣传,严重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药品违法广告,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发布药品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将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药品招标采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其相应的投标资格和医保定点资格。三是建立药品安全约谈制度。《办法》规定对存在重大质量隐患、严重违法行为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除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信用档案。四是建立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及集中销毁机制。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每年的过期失效药品大约1亿元左右,为加强过期失效药品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健全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和集中销毁制度,确保过期失效药品不会流入非法渠道,得到合理回收和销毁。目前此项工作已在我区平罗、永宁等个别市县开展试点,今后将根据试点经验,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展开。提问6:《办法》如何对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有效的约束?(食品药品监管局)答:《办法》不但对行政相对人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对监管部门也明确提出了要求,在法律责任章节中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四项情形之一的,一是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核实、处理的;二是未按照规定公布药品相关信息的;三是未依法履行药品广告审批监管职责的;四是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话:(&&Fax:(地址:宁夏银川市文化东街28号&邮编:750004&备案号:宁ICP备号技术支持&宁夏华虹医药网络有限公司&TEL:药品监督管理 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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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药品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
于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首次明确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
是国务院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 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食品 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重大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 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食品的审批工作 制定处方药和分类建立和完善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 26 号
于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购销及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适应现代药品流通发展方向进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个人和组织对药品流通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控告
第二章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应当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第十六条 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第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第三章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集中招标方式采购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现货销售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委派的销售人员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场所携带药品现货向不特定对象现场销售药品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疫苗军队用药品的流通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日实施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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