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驾校归谁管管,与工商局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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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纠风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有关对全国中药材专业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研究决定对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其他违法经营中药材的集贸市场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多年来,中药材专业市场在促进中药材流通,调剂市场余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制售假劣药品、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有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已成为假劣中药材和假劣药品的集散地,成为无证药品经营者的“乐园”。2002年国家药品监管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抽验,不合格率居高不下,中药饮片和中药材的抽验不合格率高达31%,其中有的品种不合格率竟高达83%,远远高于全年全部药品3.3%的总不合格率。特别是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防治非典期间,中药材专业市场中少数不法之徒,制售防治非典的假劣中药饮片,图财害命,到了丧尽天良的地步,社会反映权为强烈,事实再次证明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予以整治。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整治的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依法查处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要严格执行《》(国发[1994]53号)等一系列文件一再明确的规定,“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中药材专业市场严禁销售各种中药饮片、毒性中药材以及濒危动植物中药材,违者一律按无《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范围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三)结合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饮片、假劣中药材、假劣药品等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要严打制假团伙,深挖制假窝点。&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业户销售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的,一律按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外采购药品进行查处。&  (六)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和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发展、随意迁址;坚决打击在集贸市场违法经营中药材的行为。&  (七)对中药材专业市场发放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必须立即予以撤销;对中药材专业市场持无效《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八)要把中药材专业市场纳入企业登记管理范畴,明晰市场开办者的法律责任,健全内部质量与经营管理体系。&  (九)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整治中药材专业市场创造条件,认真吸纳合理建议,提高整治效果。&  (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要根据本辖区内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治方案,并认真加以落实。&  三、时间安排与工作进度&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03年7月下旬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局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于8月15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整治工作在8一9月进行自查;10一11月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其间,组织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有关人员进行明察暗访;11一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各地应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把开展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立即行动起来,切实抓紧抓好。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要切实加大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销售假劣药品或达不到禁止销售中药饮片等整治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限期停业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治后问题依然严重,市场管理混乱,继续出售假劣药品药材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追究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和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充当黑后台、“保护伞”的各类人员,要坚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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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
【 】发布部门: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传[2003]2号
各市药监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   近来,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鸡蛋等一些生活必需品在个别地区价格出现市场调整。国家和省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好市场秩序,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此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粮油、肉类、鸡蛋和蔬菜等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的安定,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和对党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   二、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   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确保粮油、肉类、鸡蛋、蔬菜等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要尽快落实国务院部署,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质量监控,确保食品货源质量安全。要组织力量重点对食品源头污染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卫生部门要加快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三、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和打假行动,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要严把食品入市关,特别要加大对重点食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和假冒伪劣查处力度。当前特别是对于生产经营粮油、肉类等重要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制售注水肉、使用“瘦肉精”、添加“吊白块”以及超标使用防腐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集中力量抓好大要案的查处工作。   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流通秩序监测,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和流通秩序动态。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监、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流通监测网络,建立责任制,密切关注、及时了解和掌握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流通秩序情况,做出及时、准确的具有前瞻性、规律性的分析。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报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和食品安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遇有食品安全问题及食品市场秩序异常情况发生,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便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解决。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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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三明市卫生局――三明市卫生局、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财政、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工商局、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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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卫生局、三明市监察局、三明市财政、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工商局、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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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卫生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工商局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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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2〕59号)精神,健全和完善我市医药购销领域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经营(含配送,下同)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廉洁从业行为,预防购销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回扣的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维护百姓的切实利益,树立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贿。严禁医疗机构人员为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业务代表提供医生开具处方的相关信息(统方)。经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查实,有发现回扣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列入我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企业黑名单,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药品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供货资格,已经采购的药品立即封存退回。对为该品种承担配送任务的经营企业,列入我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企业黑名单,并发文通知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停止向该经营企业进货1至3年。
二、经查实,有医务人员接受药品生产企业业务代表、经营企业业务代表行贿(回扣)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暂停财政拨款补助,对涉及违规费用不予结算;对有医务人员接受行贿(回扣)被追究刑事责任且影响恶劣的,取消其所在医疗机构医保定点资格,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经查实,医务人员接受药品生产企业业务代表、经营企业业务代表行贿(回扣)的,暂停或吊销其执业证书,并通过网络、报纸等予以公布。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内部管理监控制度,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医务人员;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对所配送的药品品规进行严格监控,并与生产企业密切沟通,确保不发生药品回扣行为。
五、市、县两级纪检监察、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厉查处,共同营造我市医药购销领域良好的环境,确保医务人员安全。
三明市卫生局&&&&&&& 三明市监察局&&&&&&& 三明市财政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工商局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版权所有(C)三明市卫生局 技术支持:技术支撑:
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监管处
鲁食药监发〔2014〕18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新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正在研发。为保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职责界定
  根据省食安办发〔2013〕3号文件、鲁食药监餐饮〔2013〕207号文件精神和省工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签署的《食品监管职能交接备忘录》,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到位的地方,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体制改革没有到位的地方,由工商部门继续履行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责。新研发的食品流通许可系统正常运行前,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仍在工商部门内网运行。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
  为保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体制改革到位的地方,继续按照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继续沿用现行版本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但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相应调整为行政区域所在地负责发放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切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的相互衔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工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保存、交接、使用好已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要安排专人使用工商部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做好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审核、办理和食品流通许可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做好配合,为食品流通监管人员履行流通许可管理职责开放内网,提供支持。各市在工作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请分别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工商局汇报。
&&&&&&&&&&&&&&&&&&&&&&&&&&&&&&&&&&&&&&&&&&&&&&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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