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东方医院 生小孩生小孩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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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陶宗贤、工作人员何莉枚无故殴打周凌燕
极其愤怒11111 发表于 &21:13:52
『标签:&->&』
  尊敬的县级领导:  我是县人民医院计生专干周凌燕(受害人),现就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陶宗贤、人民医院信息科工作人员何莉枚殴打本人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事情的经过:日上午,我到医院各科室下发孕检通知书,11时左右来到医院门诊四楼信息科,把孕检通知书发给信息科主任欧阳水艳,正准备离开,欧阳主任叫我等一下,有几份资料要到院办打印让我带过去,我就留下来和几个曾经共事的同事(汤骅、唐永梅、李遇春、崔老五、蒋园明)闲聊,她们询问我女儿高考的情况,我就把我女儿高考的情况告诉她们,当时肇事者何莉枚也在场,交谈几分钟后,何莉枚就离开了,大家都没在意。大概十分钟后,何就到医院门诊二楼泌尿外科找来了另一肇事者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陶宗贤(本人的前夫),陶、何来到四楼后就指责我在聊她们俩的事(陶、何现是非法同居关系),接着大家吵了起来,并且开始对我殴打,陶踢了我几脚,何也踢了我,还抓伤了我的左脸。在场的同事都在劝架,我一个势单力薄的女子,哪里是他们俩人的对手,被他俩按在地上,好在当时人多把他俩拉开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此事发生后,我及时向医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强烈要求做出处理,但事过一个多月医院仍未给我作出答复。  此前,去年11月份的一个晚上9点多钟,陶、何二个在医院保卫科门口也对我殴打过一次,当时向派出所报过案,派出所进行了调解处理。我以为不会再发生这种打人事件,哪知陶、何二人毫无悔过之心,再次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再次对我进行殴打,使我和家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严重伤害,我母亲因此事诱发冠心病、心律失常,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为了伸张正义,切实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和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诉求:  1、请县卫生局协调医院查清事情的真相,在局领导、院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在场的前提下,陶、何二人当面对我进行诚恳道歉,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打人事件;  2、院领导对陶宗贤进行戒免谈话,身为医院中层领导干部,上班时间擅离岗位,到其他科室打架滋事,这与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改作风、纠四风”格格不入,本人强烈要求撤销其体检中心主任职务;  3、追究陶宗贤在宁远县人民医院非法行医期间造成医疗纠纷的责任(陶宗贤年期间,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地点未从永州市变更注册到宁远县)。  4、如果这次打人事件不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我将向上级党委、政府申诉,直至问题的解决。  申诉人:周凌燕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冰猪:就要这样
支持,就应该这样
网友19:天理何在
身为一个医院的科室主任在上班期间公开带人打架滋事,极其昌狂,天理何在?事情发生一个多月了,医院领导也不做处理,难道领导都这样忽悠人的吗?哎,现在的领导都这样!
彩虹。。。。:从严处理
人民医院管理有问题,上班打人于理于法都不容,医院上层应从严从快进行处理,给受害者一丝安慰
正义迎风飘扬:幼稚
如此行为实属幼稚&&公道在人心&&决断在政府
toilet:名人
何好像是宁远的名人!
toilet:名人
何好像是宁远的名人!!!!!!
l1234:支持
记得拍到图片才有说服务,告他们
网友04:应当追责
非法行医造成医疗纠纷,县纪委应当追究医院领导责任
宁远县人民医院:关于“宁远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陶宗贤、工作人员何莉枚无故殴打周凌燕”一贴的回复
  关于“宁远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陶宗贤、工作人员何莉枚无故殴打周凌燕”一帖的回复  极其愤怒11111网友:  您好!现就您所发“宁远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主任陶宗贤、工作人员何莉枚无故殴打周凌燕”一帖回复如下:  1、日上午该事件发生反映到医院后,医院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成立了专门调查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当时在场的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后,医院本着同事要和谐相处的原则,医院领导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因是私人琐事,不是什么多大的矛盾,希望双方谅解。  2、事件发生后,院领导还召开了专门会议讨论并反复多次找当事人进行调解,鉴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故建议必要时双方可走司法程序。  3、医院现仍在进一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在和谐的气氛中达成共识,相互谅解,不留积怨。同时医院将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全院职工的思想教育。希广大网友对医院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宁远县人民医院  日
网友59:宁远县人民医院的天空真黑!
非法行医总让人想到日本的731部队拿着人做实验的情景,办公场所无故殴打工作人员总让人想到流氓行为,怎么会是救死扶伤的医生所做呢?医院的科室主任在上班期间公开带人打架滋事,怪不得宁远人民说医院黑啊?管理何在啊?事情发生一个多月了,医院领导也不做处理,要领导何用?难道领导真的要等到死人了才会出面读丧词吗?宁远人民医院真黑!
网友00:坚决支持
道德败坏的人不配做领导&。陶宗贤作为一个科主任,&上班时间蹿岗&打人,不具备科主任应具备的道德。现在全社会都弘扬正能量,像他这种人渣还继续留在领导岗位,必定后患无穷!!!!支持受害者!!!!
5678123:又是暴力事件
陶作为一个医院的科主任,&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已是错,蹿岗&打人更是错上错,像他这种人还继续留在领导岗位,必定后患无穷!!!!支持受害者!!!!光曲井丰
平常心001:公平发言
据我了解,以上情况不属实,一个单位办公室那么多人在,按倒在地,这可能吗?
两只熊111:恶人先告状
据说周是一个强势的人,存在恶人先告状之嫌!
网友1212:本分人受欺
好多人都小得,陶主任是性格非常好,没得什么脾气的人,不遇到什么特别恶劣的人,或者事,都不会发脾气!
网友34:坚决支持
陶作为一个医院的科主任,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已是错,窜岗打人更是错上加错,像他这种人还继续留在领导岗位,必定后患无穷!!!!!!支持受害者!!!!!!
网友47:坚决支持
陶作为一个医院的科主任,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已是错,窜岗打人更是错上加错,像他这种人还继续留在领导岗位,必定后患无穷!!!!!!支持受害者!!!!!!
神马浮云啊!:我要评论
说句公道话,!对周这个人比较了解,一句话泼妇一个!烂出了名,在单位敢骂街,面对面骂领导,在家敢打骂老子母亲,对前夫攻击无所不用其极。唉,为人如此,悲啊!亏她老子还是老师,怎么家教的
网友01:坚决支持
陶作为一个医院的科主任,上班时间不坚守岗位已是错,窜岗打人更是错上加错,像他这种人还继续留在领导岗位,必定后患无穷!!!!!!支持受害者!!!!!!
不在乎的:不相信
不相信有这样的事,这个男的老实本份,女的厉害多了,凭感觉是颠倒黑白了,女的嫁不脱,心理不平衡,就去闹事,呵呵
这是第1 - 20条评论,共有79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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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医院挂号贵诊断费贵药更贵,天理何在?
教育良人 发表于 &07:24:11
『标签:&->&』
  宁远县人民医院去那里看病没有五六百初步看病看不出来,仅仅只是初步。  那里的医生帮你看病的时候帮你开条据,做这检查做那检查,做完之后清描淡写,也不给你讲清你到底有什么情况。他她就忙着接待下个患者,似乎做完检查拿给他她看一下她就完成任务了。这其中难道没有猫腻?而  且检查费用也要比其它医院高出一半,例如做b超,其它医院60,人民医院就120。请有关部门给个说法!
网友44:人民医院就是黑!
是真的黑!
佛光普照:医院都贵
在中医院挂号都要9元了,就一个本子和一张诊疗卡.以前是5元.医院太坑人了.挂号后看病,医生首先是开单子叫你做各种检查,没这些检查单就无法诊断.以前医生靠本事,现在医生靠仪器.
:越来越黑
宁远医改越改越黑,各种治疗费、诊疗费、护理费、手续费都疯涨了,药费却没有看到降什么,医院里的职工有些收入高得离谱,宁远医疗比教育更黑!
:确实是的
特别是妇科门诊,不管你做不做检查,在挂号的时候都统一多收五块钱的检查费,所以每次都要八元的挂号费,可以这样吗?
网友27:你们不是喜欢医闹吗?
你们喜欢医闹搞钱,医生就怕医闹,只好给你们做检查,做检查的目的是减少误诊的几率,说到底都是你们这些病人逼的,这就叫报应不爽,因果循环。
宁远8:家里挂号费贵,医疗费贵
在外面的挂号费是免费的,而且就在宁远人民医院的挂号费就是15元,真是不可理喻,像农村买的那种社保,每年交100元没点用处,像在东莞买的社保,在东莞感冒什么的,用社保卡100元医疗费直接只需交30元就可以了,&并且方便为老百姓着想,真应该好好查查宁远卫生局的人,&在宁远这么贵的医疗费一般穷点的老百姓都看不起病,&&&&&&&&&&&&&&&&&&&&
网友21:农村合作医疗看病贵
为什么在蓝山卫生院门诊看病,每次只要10元,每一个人,每人每年可以用到200元,而回到我们宁远农合看病每人每年听说只有50元呢?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距
网友04:宁远医院收费高
确实,宁远的医院收费太高了。&比外面的三甲医院要贵20-30%做同样的检查。特别是挂号费,广东这边的三甲医院普通挂号才2-3元左右。不知道宁远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宁远县人民医院:宁远县人民医院 关于网名“教育良人”于日7点24分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投诉“宁远县人民医院 挂号贵、诊断贵、药更贵”一贴
  宁远县人民医院  关于网名“教育良人”于日7点24分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投诉“宁远县人民医院  挂号贵、诊断贵、药更贵”一贴的回复    尊敬的网民“教育良人”:  知悉你于日7点24分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投诉“宁远县人民医院挂号贵、诊断贵、药更贵”一贴后,医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分析研究贵贴所反映的内容情况。现予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县级医院改革的相关规定,医院从日起实行了药品“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如:手术治疗类项目最高可上调30%,而政府考虑宁远实际只上调了22%。大型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下调了15%。只收门诊诊查费,不收挂号费,最高标准为22元/人次,而政府限定医院8元/人次,药费比以前下降15%,总的比较,总费用是下降了。  2、医学是一门循证医学,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仍需系列辅助检查来支持,在检查前医师应当加强与患者沟通,说明检查的目的和意义,患者有权拒绝检查并签字。  3、医院各项检查收费是严格按照物价政策执行,并在大厅进行了公示,查询台亦可查询,自动缴费机亦可查询检查的项目、价格。至于B超因有黑白超和彩超两类价格,还有部位的多少,价格亦有不同,黑白超比彩超价格低。  当然,医院确实存在着部分医务人员沟通不到位,解释说明不够,甚至有个别医务人员不合理检查的情况,医院将在以后工作中加强对我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及职业道德的教育,加大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的督查和处罚力度,确保广大患者的合法利益。  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医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并希望广大网友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医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如有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况,请及时拨打医院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谢谢!    & 宁远县人民医院  日
宁远9:事情还不是没解决
我个人建议像在农村买的社保,应该在县城大医院也可享受优惠,不然老百姓买的社保没点用处,
这是第1 - 10条评论,共有1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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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县人民医院始建于1947年7月,至2000年已有50多年历史,现在是一所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1994年被评为湖南省卫生统计先进单位、湖南省文明卫生单位;1995年被评为全国卫生统计先进单位、二级甲等医院;1997年被评为湖南省“四满意”先进单位;1998年被评为省“先进医学会”、“爱婴医院”。并连续被评市、县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
医院占地面积106627平方米,基础设施完善。新建了门诊大楼、医技大楼、急诊楼、供应室、改造了住院大楼,医疗用房17800平方米,新建园林景点两处,种植树木2800棵,种植草皮6000平方米,绿化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0%,院内绿树成荫,四季花开,鸟语花香,是病人疗养,职工休闲胜地。
医院技术力量雄厚,490名职工中有正高职称4人,副高职称16人,中级职称190余人。设有20多个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定编病床381张。医疗设备齐全,拥有美国进口的全身CT机、日本进口的彩色B超、彩色经颅多谱勒、碎石机、带电视系统的500毫安、800毫安X光机、全自动生化仪、全自动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多参数监护仪、麻醉机、脑电地形图机、自动多导联心电图、高压氧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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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市宁远县振兴路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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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有华、谢财军、谢才云、谢艳云、蒋运荣诉宁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反诉被告)谢有华,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保安乡北阳村5组(系死者李格玉之丈夫)。身份证号码044610。原告(反诉被告)谢财军,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保安乡北阳村5组(系死者李格玉之子)。身份证号码234617。原告(反诉被告)谢才云,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保安乡北阳村5组(系死者李格玉之长女)。身份证号码044624。原告(反诉被告)谢艳云,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保安乡北阳村5组(系死者李格玉之次女)。未办理二代身份证。原告(反诉被告)蒋运荣,女,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仁和镇大石洞村(系死者李格玉之母亲)。身份证号码195628。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湖南省宁远县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为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宁远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黄光洪,该院院长。全权委托代理人何明辉,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宏星,宁远县人民医院医务科长。原告谢有华、谢财军、谢才云、谢艳云、蒋运荣诉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明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胜军、人民陪审员乐爱翠组成合议庭,在宁远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欧阳玲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诉称,日上午9时许,李格玉因身体不适,住进被告的妇产科,且办理了相关住院手续,经医生诊断,李格玉为:1、子宫粘膜下肌瘤;2、左侧附件囊肿;3、中度失血性贫血。李格玉于日9时许进行“子宫双侧附件切除加肠粘膜松解术”,术后李格玉恢复尚可。日凌晨4点20分左右,李格玉入厕出门时跌倒在地,后被同房住院的陪护人员发现并呼救,原告谢有华知讯后,遂和护士等三人将病重的李格玉扶上床,二护士当即离开。李格玉坐在床上10多分钟极为难受,出有豆大汗滴,同房病人叫原告赶快叫医生和护士,可医生和护士都一直未到。原告谢有华又立即跑到医生值班处要求打针治疗,两位护士说“晚上没有药”。在原告谢有华的再三要求下,两位护士再次来到李格玉病床,此时两拉护士看到李格玉病情危急,护士拿了二瓶药水来对李格玉进行注射。李格玉在接受注射的过程中,护士发现李格玉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护士才拨通医生的电话,之后医生才陆陆续续地赶到李格玉的病床边对李格玉进行抢救,此时,李格玉已经不行了,并于日5点40分死亡,这时医务人员将注射瓶隐藏。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才给李格玉下病危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李格玉突发疾病未及时采取措施,延误抢救时间,事后又将注射药水隐藏,毁灭证据,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因李格玉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9391元;2、责令被告立即返还死者李格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4700元。被告答辩兼反诉称,一、原告的索赔请求依法不能成立;1、反诉人对李格玉的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原则;2、反诉人对李格玉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3、李格玉的死因不能确定的责任在于原告方,医患双方争议发生后,宁远县卫生局于日9时30分左右接报后便立即安排有关人员到院方详细了解情况,并召集专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初步认为:①县人民医院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原则;②李格玉出现新的病情后,县人民医院抢救符合程序;③李格玉死亡系“猝死”,可能原因高度怀疑为肺动脉栓塞,不排除心源性猝死,确定死亡原因有待尸检结果证实;④李格玉死亡与宁远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抢救无因果关系。为明辨是非,反诉人同意尸检,而原告方却拒绝尸检。二、被反诉人应当返还反诉人垫付的丧葬费12000元,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垫付的丧葬费12000元。五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①五原告的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五原告的身份和与死者李格玉系亲属关系的事实;②宁远县仁和镇大石洞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原告蒋运荣系死者李格玉母亲的事实;③李格玉的病历单,拟证明死者李格玉入住宁远县人民医院患有子宫粘膜下肌瘤等病,经过手术,恢复尚可的事实;④李格玉的死亡证明书,拟证明李格玉于日宣布死亡的事实;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会议笔录,拟证明医院对李格玉使用的药水丢失的事实;⑥李格玉尸体处理协议书,拟证明医患双方对尸体处理的权利和义务。被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和反诉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医疗机构许可证,拟证明被告执业资格、诊疗范围的事实;②李格玉病历,拟证明被告为李格玉治疗、抢救等情况的事实;③关于李格玉死亡医疗争议的初步判定及处理意见,拟证明宁远县卫生局对李格玉诊疗及死因判定的事实;④宁远县卫生局关于对李格玉进行尸检的意见书,拟证明原告拒绝尸检报告的事实;⑤李格玉尸体处理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垫付了丧葬费12000元的事实。本案通过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五原告提供的①、③、④、⑤、⑥号证据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供的②号证据,被告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经查事实存在,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①、④、⑤号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②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抢救不及时,但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被告提供的③号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宁远县卫生局是人民医院的主管单位,本院确认不作证据使用,仅供参考。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中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日上午,死者李格玉因身体不适,住进了宁远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床,且办理了相关住院手续,交纳了住院费,经医院诊断,李格玉患有:1、子宫粘膜下肌瘤;2、右侧附件囊肿;3、中度失血性贫血。鉴于李格玉有手术指证,无手术禁忌,征得其家属同意,并明确告知手术存在的风险后,医方于日9时为李格玉行“子宫双侧附件切除加肠粘膜松解术”,麻醉满意,手术顺利,且恢复尚可。日凌晨4时20分左右,李格玉入厕后跌倒在地,同室病友发现后呼救,原告谢有华知讯后,遂和护士等三人将李格玉扶上病床,当班医护人员到位后,查患者面色苍白,大汗淋漓,全身皮肤湿冷,口唇发绀,血压未测及,预告病危,并紧急抢救,患者随之神志丧失,大动脉搏动,自主呼吸消失,心电监护呈无脉性电活动,经抢救无效,日5时40分宣布患者死亡。事发后,原告方认为宁远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对死者李格玉抢救不及时,且医务人员将注射瓶和未注完的药水隐藏,毁灭证据,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为妥善处理争议,宁远县卫生局于日9时30分左右接本争议报告安排有关人员到县人民医院详细了解情况,查阅有关病历,并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认真分析讨论,初步认为:①县人民医院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原则;②李格玉出现新的病情后,人民医院抢救符合程序;③李格玉死亡系“猝死”,可能原因高度怀疑为肺动脉栓塞,不排除心源性猝死,确定死亡原因有待尸检结果证实;④李格玉死亡与宁远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抢救无因果关系。处理意见:医患双方均可通过申请医学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处理本争议。日为查明死因,宁远县卫生局建议对李格玉进行尸解并送检,医方代表在尸检意见书上签上要求尸检,死者家属意见不同意,此后一直未对尸体作尸检,也未作医学鉴定,期间经宁远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医患双方调解,由宁远县人民医院暂时支付李格玉家属为李格玉丧葬费用12000元人民币,待李格玉安葬后,李格玉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因患者李格玉的死亡原告方的损失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为:丧葬费13004元,死亡赔偿金4910×20年=98200元,赡养费=2814.7元,以上合计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若公民的生命健康遭受侵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赔偿损失。对于因侵权引发医患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医疗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本案中,原告方以侵权的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即原告方应为有足够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具有医疗过失,而这种证明的最好方法就是原告方申请医疗过失责任鉴定,确认医疗责任。但本案在事故发生之后,死者亲属拒绝尸检,即无法查明死者死亡的真正原因。本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从双方提供的病历资料上反映:①手术同意书中术后存在风险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有:静脉栓塞、肺栓塞、脑栓塞等,②9月18日护理记录嘱其床上多翻身,以利肠蠕动,鼓励进食,少食多餐。③9月20日护理记录术后第三天精神、食欲佳,伤口无红肿,医嘱停一级改二级护理,加强营养。在这里可以看出对于死者的手术医疗机构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死者恢复尚可,生命体征正常。日死者跌倒后被告的护理记录也有详细的抢救过程记载。后宁远县卫生局也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作出初步认定,“死者的死亡与宁远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抢救无因果关系”。所以原告要求返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至于“药水丢失”,是因为当时“家属未要求封存”,从技术和法律的角度上看,对废弃的药水保存时间虽然没有限制,但该抢救的药水可能涉及医患纠纷,因此作为医务人员应该有保存药水的这一常识的意识,“药水丢失”不能归责于患者家属“未要求保存”,因此尽管本案被告不存在诊治过失、抢救过失及医疗伦理过失,但对医患纠纷废弃药品处理上存在瘕疵。纵观本案,被告宁远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部分即30%责任。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被告应承担责任,因此对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反诉原告)宁远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谢有华、谢财军、谢才云、谢艳云、蒋运荣死亡补偿金等各项损失34205.6元(含已支付的1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谢有华、谢财军、谢才云、谢艳云、蒋运荣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宁远县人民医院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2030元,被告承担870元,反诉费20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欧&&明&&辉&&&&审&&判&&员&&&&何&&胜&&军&&&&人民陪审员&&&&乐&&爱&&翠&&&&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欧&&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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