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鼻骨骨质不连续,向内沈阳乳头凹陷463优i成角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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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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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侧尺桡骨中段骨质不连续向外侧成角怎么恢复
左侧尺桡骨中段骨质不连续,可见裂缝:男 1岁 山东 菏泽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向外侧成角,怎么恢复,断端对位可,余未见异常、主要症状等):怎么才能做到跟平常人一样患者信息。左桡骨小头稍向外移。想得到怎样的帮助
不需要特殊处理。放心吧。绝对可以愈合,而且不留任何后遗症的因为患儿一岁,小孩骨折后塑性能力极强
现在 是 愈合了 。。
但是 还有点 成角。。
怎么能恢复呢?
无需再处理了。后其自然会矫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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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绿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日生,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本案于日被绿园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日至日执行完毕;于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白宵冰、黄鹏,吉林信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亭亭、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白宵冰、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甲(已行政处罚)、王乙(在逃)于日17时30分许,在绿园区因王甲与邹某甲、邹某乙发生口角,遂与邹某甲、邹某乙发生撕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邹某乙头面部,王乙用啤酒瓶子击打邹某乙的头部。经鉴定,邹某乙右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头部裂伤及鼻骨线状骨折均属轻微伤;右侧眼眶内侧壁及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证人邹某甲、翟某某、杨某某、王甲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医院病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意见书、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甲(已行政处罚)、王乙(另案处理)于日17时30分许,在绿园区因王甲与邹某甲、邹某乙发生口角,遂与邹某甲、邹某乙发生撕打,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邹某乙头面部,王乙用啤酒瓶子击打邹某乙的头部。经鉴定,邹某乙右眼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头部裂伤及鼻骨线状骨折均属轻微伤;右侧眼眶内侧壁及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接邹德明报案后,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3、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载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①患者邹某乙出院最后诊断:头部外伤,头皮裂伤缝合术后(右顶)、鼻骨骨折、胸部外伤。患者入院后于3月4日及3月5日先后两次行头部CT检查。片中显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今日公安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患者在外院诊断为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经我院神经外科及CT室专家再次调取当日头CT片复诊,原片中未见明显骨折。特此说明。②患者邹某乙现仅能调阅3月5日以后我院CT结果,经调阅3月5日头CT,可见双眼眶壁影像,但因为头部CT,未行薄扫,在我院头部CT影像中未发现右眼眶内壁明确骨折线。特此说明。5、姜卫国出具的关于邹某乙会诊记录的说明:载明邹某乙于日、日在208医院做CT二次,于日在吉大院做CT一次,三次CT片均见右侧眼眶内侧壁有骨质不连续,骨折线,局部向内凹陷,且位于同一部位,右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的诊断依据。1、右侧眼眶内侧壁骨质不连续,据放射线,骨质不连续为骨折,因此诊断为骨折。2、右侧眼眶内侧壁见骨折线。3、右侧眼眶内侧壁局部凹陷。结论:右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新鲜性骨折,今天重新审核208医院二次CT片及吉大一院一次CT片,确认上述结论无误。5、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青年路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①青年路派出所办案民警一直抓捕王乙未果。②关于证人翟某某的补充询问笔录,经青年路派出所多次联系翟某某,翟某某拒绝来派出所出具证人证言。6、门诊病历、医疗手册、住院病历:载明被害人邹某乙受伤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〇八医院住院治疗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证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辨认出2号王某某就是在万家超市门口打小胖子的超市老板。8、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拘留执行回执:载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日被绿园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于日至日执行完毕。【鉴定意见】1、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害人邹某乙外伤致眶内壁骨折构成轻伤。头皮裂伤及鼻骨骨线状骨折均属轻微伤。2、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邹某乙右眼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伤。3、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人邹某乙右侧眼眶内侧壁及双侧鼻骨骨折已构成九级伤残。【视听资料】光盘:载明公安机关在物业调取的案发现场录像所记录的打仗情况。【证人证言】1、证人邹某甲证言:我在日17时30分左右被打了。我叔家开个天裕超市,我和我弟弟邹某乙当天下午大约五点多钟时到小区里送货。经过万家超市时,万家超市里送货的在我前面走。当时送货的就骂我们,我们没吱声。等我俩回来再次经过万家超市时,万家超市的老板出来接着骂我们,我弟弟邹某乙就问为什么骂我们,那个老板伸手就打我弟弟邹某乙一拳头,打在我弟弟邹某乙的鼻子上。我当时上前拉仗,万家超市那个送货的服务员也出来打我,接着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就在门口拿出一个啤酒瓶子向邹某乙打来,打在邹某乙的头上,一下子就把邹某乙打倒在地。后来我就从后面拉仗,老板的儿子就进屋拿出一把刀,邹某乙被一个老太太拽到一边了。后来我过来拉我弟弟,老板的儿子用刀捅我弟弟邹某乙。我走前去挡被老板的儿子用刀把打到我嘴了,当时我的嘴部出血了,之后就分开了,我和邹某乙先回超市了,邹某乙先去的医院,之后我也到医院了。当时在场的有工地一个老太太拉架了。对方用啤酒瓶打我弟弟,打我用的是刀,白色刀把。我门牙被打掉一颗,上边三颗牙松动,呕吐、恶心、头痛头昏,上嘴唇受伤。我弟弟邹某乙头部受伤,鼻梁骨骨折,肋骨骨裂。当时万家超市老板及送货的服务员,还有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动手打仗了,动手打人的见面我能认识。2、证人翟某某证言:日17时30分左右,万家超市与天裕超市的人打在一起,我当时就看见万家超市老板把天裕超市的一个小胖子打了,之后天裕超市又来了一个瘦高个的小伙子上来帮助小胖子打万家超市老板。这时,万家超市又出来两个小伙,一个穿红色羽绒服,另一个穿橘红色羽绒服,上来帮助万家超市老板打天裕超市的两个小伙,当时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穿红色羽绒服的用啤酒瓶打在天裕超市的小胖子头上,当时就出血了。之后,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穿红色羽绒服的又进入超市拿出一把刀,我一看拿刀我就靠边了,之后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就没看清。当时我就看见天裕超市的小胖子和瘦高个的都倒在地上,我就上前把他们拽起来了,我就看见瘦高个的脸上也出血了。之后瘦高个的和小胖子就回天裕超市了。当时打仗的有万家超市三个人,天裕超市两个人,当时人挺多,我就记住一个眼睛有毛病的男的看见了。当时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用啤酒瓶子和刀了,其他人没用东西,就是拳脚,天裕超市的人什么也没用。天裕超市两个人都受伤了,万家超市的人没人受伤。3、证人杨某某证言:日17时30分左右,万家超市与天裕超市的人打在一起。我当时就看见万家超市老板把天裕超市的一个小胖子打了。之后,天裕超市又来了一个瘦高个的小伙上来帮助小胖子厮巴万家超市老板。这时,万家超市又出来两个小伙,两个人都穿橘红色羽绒服,上来帮助万家超市老板打天裕超市的两个小伙,当时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用啤酒瓶打在天裕超市的小胖子头上了,当时就出血了。这时我就过去把他们拉开,我把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推进超市,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进屋之后就直奔货架拿了一把折叠刀,又冲出来打天裕超市的两个人。当时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就没看清,因为当时天有点黑了。我的眼睛有一个有毛病,当时我就看见天裕超市的小胖子和瘦高个的都倒在地上,我就上前把他们拽起来。我就看见瘦高个的脸上也出血了,小胖子头上也出血了,之后瘦高个的和小胖子就回天裕超市了。当时打仗的有万家超市三个人,天裕超市两个人,当时人挺多,我都不认识。当时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用啤酒瓶子和刀了,其他人没用东西,就是拳脚,天裕超市的人什么也没用。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拿的折叠刀当时用手攥着没打开。天裕超市两个人都受伤了,万家超市的人没人受伤。4、证人王甲证言:我在我叔王某某家开的超市帮忙送货。2013年3月4日下午,我送货之后往回走,天裕超市两个送货的也往回走。他们在我前面走,其中一个个子较高的把我骂了,我说你太欺负人了,大个子走过来用拳头打我胸部一下,被附近的住户姓曲的拉开了,我就走了。我回到万家超市和我婶说了,我婶出去正碰到天裕超市的刚才两个送货的,和他们说你们别和小孩一般见识,他们两个从电动车上下来,我也上前看看他们和我婶说啥。我对他们说你们想干啥,其中一个小个子较胖的走过来用拳头打我脸上,我鼻子出血了。我哥王乙看我出血了上去就打那个小个子头部一拳,当时好多人上前拉仗,我老叔上前拽矮个子衣服并把矮个子拉到一边了。我哥以为他们要打我老叔,我哥就又与天裕超市两个送货的打到一起了。当时人太多,还有拉仗的,我也没看清怎么打的。打仗时我没有还手,我叔王某某没有打天裕超市两个送货的,只是上前拉仗了。【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乙陈述:我家开个天裕超市,日下午大约五点多钟时,我和我哥邹某甲到小区里送货。经过万家超市,万家超市送货的在我前面走骂我,我没吱声。等我俩回来再次经过万家超市时,老板出来接着骂我,我就问为什么骂我,那个老板伸手打我一拳头,打在我的鼻子上。我伸手把他推走,万家超市那个送货的服务员也出来打我,也让我给推走了。接着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就在门口拿出一个啤酒瓶子打在我的头上,一下子就把我打倒在地。我哥哥从后面拉仗,老板的儿子就进屋拿出一把尖刀,我被一个老太太拽到一边了,我看见我哥哥过来时嘴出血了。我就让拽我那个老太太给我打个出租车上208医院了。在出租车上,我打电话告诉我爸爸我被人打了,我爸就报警了。我来208医院后大约半小时,我哥哥因嘴部流血不止也被家人送到208医院了。当时在场的有在工地工作的一个老太太拉架了,当时值班的保安可能也看到了。对方打我用的是啤酒瓶子,打我哥是用的刀把,刀有20多公分长。我现在头部受伤,头疼,鼻子受伤,肋骨受伤。我哥嘴内侧受伤,牙掉一颗,前门牙四颗活动。当时动手打仗的有万家超市老板和服务员(送货的),还有万家超市老板的儿子。【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日发生打仗时,我看到天裕超市的邹某乙和邹某甲与我侄子发生争吵,我就从超市里出来,上前用胳膊向外扒拉一下邹某乙,他就往前上,我一闪身。这时回头看见我儿子从屋里冲出来了,边喊边骂到了邹某乙身边,从边上啤酒箱子拿一个空的啤酒瓶子,砸到邹某乙头顶部。这时邹某甲过来用拳头打我侄子王甲鼻子一拳,王甲用拳头打在邹某甲嘴部一拳。我用胳膊向外扒拉一下时,扒拉到邹某乙脸部了,邹某乙脸部的伤是我扒拉造成的。我们打仗时我和邹某乙身体接触过两次,第二次是我看到邹某乙往前冲要打我的侄子,我上前用手挡,又碰到他的脸上了。我没看到邹某乙脸部哪有伤,也没出血。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我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我认罪。邹某乙右眼眶内壁骨折的轻伤是我造成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对被害人邹某乙的陈述有异议,提出邹某乙当时没有说自己眼眶受伤;对证人邹某甲的证言有异议,提出被害人邹某乙自己承认被告人打在其鼻尖上,没有打在眼眶上;对姜卫国出具的关于邹某乙会诊记录的说明有异议,提出该证据证明不了是姜卫国本人书写,没有医院盖章,也没有姜卫国本人的名章;对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提出该鉴定结论轻伤的事实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所为;对公安机关在万家二期物业调取的案发现场录像的视听资料有异议,提出视听资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打了被害人眼眶。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异议,均认为被害人眼眶内壁骨折不是由王某某造成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和鉴定结论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九级伤残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朝峰代理审判员  陈明茹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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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诊断:鼻外有伤;鼻骨骨折待排。
放射学表现:鼻骨前不见骨折线,骨质不连续,局部软组织肿胀。
请问这个构成轻伤害吗。
我朋友因为倒车和对方发生口角,把对发打成鼻骨骨折,在厮打过程中对方倒地跩成髌骨骨折,对方这两处伤,是否构成轻伤害
双方口角,对方动手造成以上伤害我方没动手。 昨天晚上7.30的案子,已经报警,目前我方已经垫付医疗费用,交通费,2000元,本人有中度近视职业是公交司机因伤势不佩戴眼镜不可以上岗昨天事发本人在岗上班算不算工伤?月工资5000.
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牙被打断一半,是否构成轻伤?在线等,谢谢! 如果构成轻伤害,能够判他多少? 要求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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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婚期间女方因看男方手机被男方故意伤害为鼻骨骨折鼻梁明显弯曲移位,牙齿流血移位但并未掉,对此做了复位术和根管治疗,这种应鉴定为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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