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药品或安徽食品药品人才网存在秘方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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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和程序,实施许可。
&&& 国家食品药品总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地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要求和程序,实施许可。
&&& 这份通知指出,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二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 通知明确,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要监督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实行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着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 此外,通知要求,药店要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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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曲雯律师 于滨晓律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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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
长 毕井泉                                    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保证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活动。  第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严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本行政区域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相关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工作。第二章
申请与注册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为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或者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  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符合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第八条
申请注册产品配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证明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研发与论证报告和充足依据。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原辅料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产品配方研发报告;  (五)生产工艺说明;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九条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两个以上同年龄段产品配方时,产品配方之间应当有明显差异,并经科学证实。每个企业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配方系列9种产品配方,每个配方系列包括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  第十条
同一集团公司已经获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及生产许可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公司内另一全资子公司已经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组织生产前,集团公司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注册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  受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审评机构。  第十三条
审评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以及产品配方声称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通知核查机构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组织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证,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工作。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评时间的,经审评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延长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核查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现场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第十五条
审评机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工作,出具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对境外生产企业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的工作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评机构作出不予注册审评结论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审评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  审评机构应当自受理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审评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补正材料。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间内。逾期未补正的,按申请人不再提供补正材料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复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和注册决定的期限内。审评时间不计算在注册决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书面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  (三)注册号、批准日期及有效期;  (四)生产工艺;  (五)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四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有效期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因损坏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原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发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证书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申请书;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配方变更等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等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审评机构应当进行核实,并自受理机构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申请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申请人申请变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到审评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评结论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注册证书发证日期以变更批准日期为准,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保持不变;不予变更注册的,作出不予变更注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质证明文件;  (三)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情况;  (四)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五)产品营养、安全方面的跟踪评价情况;  (六)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延续注册意见书;  (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审评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延续注册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组织开展审评,并作出审评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或者不予延续注册的决定。准予延续注册的,向申请人换发注册证书,原注册号不变,证书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延续注册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注册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  (二)申请人在产品配方注册后5年内未按照注册配方组织生产的;  (三)企业未能保持注册时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  (四)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与延续注册的程序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婴幼儿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三十条
申请人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提交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标签、说明书中声称的说明、证明材料。  标签和说明书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  第三十一条
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配料表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  营养成分表应当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营养素顺序列出,并按照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等类别分类列出。  第三十二条
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第三十四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出具的审评结论、现场核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专家意见等负责。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进行技术审评、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审批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目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申请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抽样检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注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中的商业秘密进行标注并注明依据。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拒绝现场核查或者抽样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批准其产品配方注册申请。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四)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样品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对申请人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予以撤销,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审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六章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是指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量,以及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42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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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42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43号)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开展了国家专项监督抽检,覆盖国内85家在产企业的产品及部分进口产品。抽检国产样品465批次,检出不合格样品42批次。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样品11批次;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样品31批次。抽检进口样品121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检出不合格样品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样品多属婴幼儿配方羊奶粉。现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样品11批次,涉及6家企业,分别为: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纽贝兰朵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冠尔优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冠尔优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4个批次,分别检出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钠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恩能加”牌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恩能加”牌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2个批次,分别检出亚油酸、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铜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合水县古象奶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宝贝健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宝乐慧幼儿配方奶粉(3段)2个批次,分别检出反式脂肪酸与总脂肪酸比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肇州县摇篮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摇篮婴儿配方乳粉(1段)1个批次,检出二十二碳六烯酸与二十碳四烯酸的比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黑龙江辰鹰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幼儿配方奶粉(3段)1个批次,检出维生素C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西安宏兴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莉莎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1个批次,检出叶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的样品31批次,涉及6家企业,分别为:陕西圣唐秦龙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卡儿洛妮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金羊貝貝”牌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金羊貝貝”牌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金羊貝貝”牌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蓓安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蓓安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蓓安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蓓安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1段)、蓓安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蓓安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恩能加”牌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恩能加”牌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恩能加”牌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13个批次,分别检出叶酸、维生素C、铜、硒、钠、钾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西安喜洋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纽贝兰朵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纽贝兰朵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冠尔优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冠尔优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冠尔优金装较大婴儿配方羊奶粉(2段)、冠尔优金装幼儿配方羊奶粉(3段)8个批次,分别检出硒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黑龙江省农垦龙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金装幼儿配方奶粉(3段)、优加恩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优加恩幼儿配方奶粉(3段)、龙贝乐幼儿配方奶粉(3段)4个批次,分别检出蛋白质、二十二碳六烯酸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黑龙江农垦多元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儿配方乳粉(1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幼儿配方乳粉(3段)、超金较大婴儿配方奶粉(2段)4个批次,分别检出二十二碳六烯酸、钠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装婴儿配方奶粉(1段)1个批次,检出亚油酸、α-亚麻酸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陕西红星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幼儿配方羊奶粉(冠悦)(3段)1个批次,检出锰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  三、对上述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企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均在第一时间分别通知黑龙江、陕西、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企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彻查问题原因,全面整改,并对相关企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整改情况请有关省局于9月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合格样品信息     2.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合格样品信息     3.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合格样品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第二批商品清单亮相|国家食品药品|清单-关注_华商网新闻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第二批商品清单亮相
[摘要]继4月7日公布首批清单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15日晚共同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旨在更好满足跨境电商需求。我国自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意味着只有清单上的商品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记者韩洁)继4月7日公布首批清单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13个部门15日晚共同发布了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旨在更好满足跨境电商需求。  我国自4月8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施新税制,并实行清单管理,意味着只有清单上的商品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公布的第二批清单是相关主管部门在4月7日公布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有利于电商企业平稳过渡的角度研究制定的。清单中明确了商品涉及的许可证件、通关单等问题,这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发展。  4月7日发布的第一批清单共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了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4月13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对清单中有关商品的备注进行了说明,明确目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暂不需要获得相关产品的配方注册证书,从日起,在我国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依法获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同时对“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行了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依法需要经过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进行了说明。据悉,质检总局也将对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进行解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说明中提醒消费者,购买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存在食用安全风险。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日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注册,首次进口的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两批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进口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绝大部分商品,可满足国内大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有利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发展。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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