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有什么好玩的社区门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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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有社区门诊吗
提问者采纳
每个地方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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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28 / 38 页
乱了,兴化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资格挂兴化市骨伤专科医院牌?
530楼了。看到了烧秸杆的烟雾缭绕。
以下是引用xhsrj在 12:01:31的发言:从这帖看到政府是..........
什么都看不出来。
以下是引用少管闲事在 19:52:40的发言:
前此时候,兴化经济开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好多人在哭,什么事。要哭回家哭,哭得我心烦啊。
什么事啊?
从这帖看到政府是..........
以下是引用xhsrj在 12:12:42的发言:
难到是情为民所用、心为民所系、依法办事吗?
以下是引用莫名在 19:55:04的发言:管吗?管了吗?
广告做在车身上就是没有部门管他。电视台的流动字幕仍然是在替他做广告兴化骨科专科医院
以下是引用正直的人在 18:22:45的发言:
广告做在车身上就是没有部门管他。电视台的流动字幕仍然是在替他做广告兴化骨科专科医院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有病都到正规医院去求医。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车身广告归谁管。
以下是引用正直的人在 13:17:22的发言:车身广告归谁管。
如果影响行车安全交警也管
???这事总得有个结果的,持久战是毛主席的精髓,看是草根网民持久,还是相关部门顶的持久!
以下是引用兴化市民乙在 13:31:47的发言:
如果影响行车安全交警也管
工商局管了吗?
大家有没有这个所谓骨伤专科医院的广告资料。
征集中……
管吗?管了吗?
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兴化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从机制上着力解决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治政失当、权力失控、政令失畅和行为失范的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领导对行政问责对象,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失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行政首长举止不端,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对象,为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和各乡(镇)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
第四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与有错必究相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二)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致使市政府一个时期的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三)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市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意见不按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失误的。
(四)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部门直接负责或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武断行事,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引发大规模集访或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六)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经制度,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财政专项资金、政府代管资金和社保资金的。
(七)因决策失误、履职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所定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无法实施的。
(九)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组织不力、指挥不当,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或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或善后工作的。
(十)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瞒报、虚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十三)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工作不负责任,不守诚信,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或应该在上级争取到的项目而没有争取到。或借招商引资名义,挥霍浪费、借机敛财的。&
(十四)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按规定程序或违反市政府有关规定的。
(十五)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十六)在财政投资及使用国债资金的工程项目中,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不严谨,或擅自变更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七)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中,因未按照法定期限举证或参加复议、诉讼活动,致使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导致行政赔偿的。
(十八)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中,未按法定权限或法定程序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在民事活动中,重大的合同未经审查、未按有关程序报批,导致本机关承担民事责任,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在民事活动中,对合同缔约相对人的信用、资质审核不严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职责不清、互相扯皮、长期不团结、不和谐,严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
(二十二)本部门行政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十三)未按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十四)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有打击报复行为的。
(二十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六)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二十七)在年度述职述廉考核中,领导班子集体测评有关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其所在单位部门在机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等考核评议中经常落后。或在全市年度目标考核,部门或乡镇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且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
(二十八)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言论,或擅自宣布、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会议内容、讨论议题、文件资料等,导致工作被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十九)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亲属牟取利益,或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三十一)市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七条& 市长发现行政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经核查属实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情况属实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或市政协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审计机关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上级领导或机关指示、批示或有明确要求的。
(七)在问责范围内经核实情况清楚的。
(八)市长认为其他需要问责的。
&第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责成行政问责对象当面汇报情况。
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行政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九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指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行政问责对象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监察局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问责对象,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应在市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行政问责对象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行政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市长对该部门、乡(镇)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行政问责对象。
& 第十三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市监察局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行政问责对象可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行政问责对象,并告知其具有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五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市长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的内容责成市监察局在7个工作日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原追究责任的执行。
第十七条& 市长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八条& 凡被实施行政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问责对象的责任:
(一)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道歉。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取消不应享受的荣誉。
(七)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程序书面报任免机关。
本条所称诫勉谈话或效能告诫,指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行政问责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问责实施人或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具有行政问责情形的行政问责对象主动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仍需追究其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检机关警告、严重警告或监察机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行政问责对象,市长仍可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首长问责,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市直企业单位负责人,市政府部门、乡(镇)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可以参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再次置顶!
这个医疗机构在卫生主管部门注册的名字是“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红星卫生院”
而它挂出的牌子是“江苏省兴化市经济开发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发区卫生院”和“兴化市骨伤专科医院”三块。
真是越改越乱。
到目前为止,该医疗机构的病历纸、医疗用车等经营用品、用具上均使用“兴化市骨伤专科医院”。
应该属于以“兴化市骨伤专科医院”的名义在经营。
卫生局还有话要解释吗?
卫生局的执法人员呢?都在做什么?领导都在做什么?
我们家乡的政府,卫生部门在干什么,这么明目张胆的捣乱医疗市场的事件,为什么不作为?等新卫生局长上任后再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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