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批发企业向生产企业索赔入党申请书怎么写写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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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
一、法律依据1、《药品管理法》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二、申办条件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3、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7、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仓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三、申请材料㈠ 申请筹建1、筹建申请书;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拟经营药品的范围;5、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6、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依据、投资的条件、市场调查、拟建项目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药品储存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装置和设备)的可行性规划书,研究结论等)。7、具有专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书,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8、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㈡ 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管理组织机构、质量领导小组组织机构、质量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租赁房屋应提供该房屋的产权证及租赁合同,如使用房屋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供地名办确认的详细地址;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聘书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7、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8、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注: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四、办理程序㈠ 药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提交筹建申请(《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同意筹建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制作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文件,省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送达申请人。㈡ 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提交核发许可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和其他申请材料。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4、审查。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辽宁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现场验收标准细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5、决定。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予以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制作同意批准文件,省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五、审批、送达时限审批时限:1、筹建审批: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日止30个工作日。2、核发许可证:自申请受理至作出是否同意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日止30个工作日。送达时限:同意筹建药品批发企业的批准文件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六、收费标准不收费。七、受理机构省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八、办事咨询:省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电话:024- 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电话:024-九、监督机构及电话:监督机构:省局监察室电话:024-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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