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去医院看病人内病人被打保安置之不理孕妇去医院看病人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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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病人被打保安置之不理医院应负什么责任
老人住院期间,发生了一起让老人和家人痛心的事情,家人难以承受这巨大的打击,12月9日,约9点左右,老人在女儿陪同下,由门诊部返回住院部八楼829病房乘坐电梯时,一名二十多岁身高约一米八的男子踩到老人的脚,并且谩骂老人,话语难其入耳,当时老人穿着病号服刚做检查回来,托着微弱身体没敢说话,当电梯在七楼停下时,这个禽兽不如的男子将老人从电梯里拽出来打倒,并接连用脚恨踹老人的头部,脸部及身体,在七楼楼梯处临时休息护理病人的家属非常气愤,连老带少,大家将恶魔拽开,恶魔见事不好,从步行梯向楼下跑去,几名好心人追下去,将恶魔在五楼处堵住,当时恶魔就像一只得了瘟疫的狼狗,从腰间拔出一把雪亮的尖刀,谁在敢拦我,我就一刀捅死谁,恶魔就这样逃掉了,当时老人挨打时,医院的保安正好巡逻看到,没有一名保安上前制止,要是保安能认真负责的话,老人也不至于被恶魔狠打那么长时间,没有好心的制止的话,老人就得被恶魔活活的打死。
被打老人叫李玉清,家住河北省唐山市一个偏远的小山村,家庭生活特别拮据,年仅50岁,儿子年仅12岁,12月7日,家人怀着一丝丝的希望将老人送到辽宁省肿瘤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确诊老人是晚期恶性肿瘤,已不能做手术了,只有放化疗来维持让老人走完这短暂的人生,家人痛心的是,恶魔打完老人后竟无任何阻碍的轻松离开医院,当时保安和医护人员置之不理,这件事发生后,老人天天以泪洗面,身体急剧见瘦。恳求好心人帮帮忙,为老人主持公道,不能让老人含恨九泉。问题一天不解决,老人就离死亡越快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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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起诉医院是最好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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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城医院的食堂饭里吃出钢丝病人家属质疑医院太不负责任
&&唐先生:我父亲在浙江绿城医院住院,我去看望他,在医院餐厅吃饭时竟吃出一根钢丝,大概是钢丝球上掉出来的。医院餐厅怎么这么不负责任?怎么能出现这样的失误?万一病人吃下去怎么办?&&&&商报记者 方薇 实习生 陆颖哲 维权报道&&&&唐先生说,他的父亲在浙江绿城医院已经住院一周了。&&前天,唐先生去看望父亲,顺道去位于医院住院部12楼的餐厅吃中饭。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唐先生突然发现碗里有一根黑黑的东西。“我当时吃了一惊,仔细一看,竟然是一根钢丝。又细又弯,我怎么看都像是从钢丝球上脱落的。把它拉直后,大约2厘米长。”唐先生回忆道,“而且在这个餐厅吃出异物也不是第一次了,之前餐厅送到病房的饭菜,也有类似的情况。显然餐厅方面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重视。”&&“之后我跟医院食堂的人沟通了,对方说是工作失误,要赔我十块钱。我说不是赔钱的事,需要和餐厅的负责人沟通下,对方同意了。可是到现在,既没有见到餐厅的负责人,也没有得到任何说法。”&&唐先生认为,他的要求并不过分,只是希望能有个说法。毕竟医院的饭菜有异物,病人家属怎能放心?万一病人吃下去怎么办?&&对此,昨天,浙江绿城医院餐厅的负责人陈先生表示,的确是餐厅方面工作不到位。&&“昨天我们的员工已经把这件事告诉我了。我初步了解到情况是这样的,我们餐厅提供的饭是统一蒸出来的。米饭中存在的钢丝,极大可能是蒸饭用的餐具经钢丝球擦洗后残留的。负责蒸饭的工作人员没注意,装到饭碗里了。”&&陈先生说,送餐员已经现场道歉过了,并退还那碗米饭的钱。昨天,陈先生专门就此事向唐先生作了解释,而且以餐厅的名义赔偿了唐先生10元钱。&&对此,唐先生表示能够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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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从医院走失后死亡,医院该负什么责任
病人入院时,是一级护理,要保留哪些证据?
 问题来自:四川 - 成都 悬赏:10分 咨询时间: 10:12 咨询人:ihj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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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情形,你方可以保留相关的医院清单,票据,诊断书等。
回复时间: 10:1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您好,医院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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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保留病历,发票等证据。
回复时间: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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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等。如果医院有过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等。
回复时间: 10:3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你好,可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清单,票据等
回复时间: 10:57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医院有过错承担过错责任
回复时间: 11:58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医院承担过错责任,你需要保管好发票、诊断书、病历等。
回复时间: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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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赔偿的
回复时间: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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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过错则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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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患者治疗期间在医院自杀身亡 法院认定医院无过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安海涛
   患者因患多种疾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治疗期间该患者从医院6楼一跃而下自杀身亡。患者家属以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存在管理漏洞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损失78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一审认定医院治疗及护理行为无过错,无需承担对自杀患者家属的赔偿责任。
  年过五旬的林某患有麻痹性痴呆、神经性梅毒、十二指肠溃疡等多种疾病, 2012年2月起,林某多次到厦门某医院接受治疗。日,林某再次入院,在该医院住院部六楼住院治疗。
  次日凌晨3时40分,陪护林某的家属发现林某不在病床上,情急之下医护人员和林某家属随即分头寻找,一小时后发现林某倒在3楼阳台上,随即对林某展开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医院事发现场,警方调查勘验后出具了一份报警回执,载明林某系跳楼自杀导致死亡。
  林某的家属认为,该医院作为专业的治疗机构,在已经查明林某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明知其在病态支配下随时可能突然发生自杀、自伤、外逃等事件,却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没有采取安全防范管理措施,对林某的死亡负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林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施救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78.6万元。
  同安法院审理查明,日林某第三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麻痹性痴呆和神经性梅毒。入院后该院给予营养神经、改善循环、青霉素抗梅毒、控制精神症状等治疗,并实施腰椎穿刺术。入院当日,医院向林某家属出具《护理危险告知单》和《病情告知书》,告知病人家属:林某患有多种疾病,存在跌倒、滑倒、坠床、压疮等各种危险,建议家属“需24小时身边陪护”。林某的儿子小林在《告知单》和《告知书》上签了名。法院认为,该医院并非专项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作为普通医院,该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或护理义务,对于林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患者自杀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承办此案的法官李强在接受采访时分析,该案争议的焦点应是医院对于林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因麻痹性痴呆、神经性梅毒而进入该医院接受治疗,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
  死者林某的家属举证证明该医院违反合同义务实施侵权导致林某的损害。根据医院向林某的儿子小林出具的《护理危险告知书》及《病情告知书》,已经明确要求林某的家属应24小时陪护。该医院作为普通医院,并非专项治疗精神疾病的医院,根据林某的病情诊断,其所患疾病为麻痹性痴呆、神经性梅毒,并非精神疾病,医院方所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的生命体征进行观测,对病人的病情进行合理治疗,而不能以此视为医院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
  基于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林某系凌晨趁陪护亲属熟睡之机自杀身亡,而林某入院及住院期间,并无迹象显示其有轻生之念,且在家属发现林某离开病房后,医护人员积极配合家属进行寻找,发现林某坠楼后医院也积极予以抢救。
  综上,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或护理义务,对于林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林某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林某家属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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