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化工用制砂机生产的 4班3倒工作时间制 如何休息,以及该…

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常见问题
当前位置:>>
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 14:55:18
信息来源:
  一、工作时间  1.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目前,处理工时、休假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1)《劳动法》第四章(主席令第28号);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4]66号);  (5)《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  (6)《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号);  (7)《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  (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  (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  (1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什么是工时制度?我国目前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工作时间制度。根据《劳动法》第36~39条规定,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标准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时制度等。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标准,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职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在不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工时制度的情况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  3.什么叫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该规定从日起实行。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4.什么叫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标准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时间。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1981年原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中规定: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即工作3天休息1天),或者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或每日6小时工作制。  5.什么是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定时工作时间又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  6.如何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为保证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又不减少收入,《劳动法》第37条对计件工资制度专门作了规定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7.什么是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时间。即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法定工作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从日起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即“二五”制的工作日制度。实行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日起施行。  (2)缩短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是特指对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及其女工和未成年工等特定条件下的职工实行的: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工作和从事有严重毒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作业的职工,每个工作日要少于8小时;②夜班工作时间,实行三班制的职工夜班可减少1小时并发给夜班津贴;③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日在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④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7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日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但有《劳动法》第42条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8.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号)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午休假。  10.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该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1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允许日超8小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日、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3.工时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遇有整月休息应如何计算?  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l、第2月份刚好完成了季总时的工作,第3个月整月休息。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工时计算方法为:  (1)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日。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14.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对工作时间如何把握?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法,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1天。  1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单位全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和11天法定节日,实际工作天数是250天,全年工作2000个工时。因此,超过全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的工作方式,要征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  16.煤矿井下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参照《工时消耗分类、代号和标准时间构成》(GB/T14163--93)的相关规定,标准时间是由完成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作业宽放时间、个人需要与休息放宽时间以及准备与结束时间等部分组成。工人从下井口到作业面的时间及从作业面到上井口的时间应视同为完成生产所必需的间接性工时消耗,即作业宽放时间,全部工作时间应包括从下井口开始到出井口为止的在途时间。  17.什么是加班加点?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叫加班。劳动者在标准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叫加点。加班加点均属延长工作时间的范畴。  18.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  (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因未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19.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解释,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加点,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1)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的;  (2)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  (3)必须利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节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了完成国家紧急任务及在旺季急需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任务的;  (5)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6)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属于(2)(3)(4)(5)(6)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可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20.经过什么程序批准才能组织劳动者加班加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确需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加点。  21.加班加点争议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当协商不一致时,就会发生劳动争议。对此类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对企业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劳动者服从单位的决定;对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加班加点的,应要求企业撤销该决定,职工也有权拒绝执行该决定。  22.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是否包括星期日和节假日加班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劳动者是享有休息权利的,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对标准日工作时间和标准周工作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休息日加班而未安排补休的加班时间。然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这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并不违反《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也正因为这一点,《劳动法》才未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予以补休的规定,而只规定了“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是否违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做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依据《劳动法》第90条、第91条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号)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24.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标准如何确定?  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时,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不安排补休。  25.用人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指出: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6.《劳动法》第42条中的“法律、行政法规”特指什么?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解释:《劳动法》第42条第3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即包括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  (1)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4)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27.银行系统哪些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哪些人员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70号)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  (1)对以下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部分岗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①管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正副职)、计算机和自动柜员机维护人员、机房综合主控人员、守库等非生产性值班人员;②保卫人员、押运人员、司机、水电安装及维护人员、食堂炊事人员及其他后勤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③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人员、中国建设银行的对公存款、信贷、计划及储蓄专业的外勤人员。  (2)营业网点的临柜人员、信用卡授权人员,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1章、第4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急求解答!!! 4班3倒怎么作息合理?_百度知道
急求解答!!! 4班3倒怎么作息合理?
班3倒 生活不规律,最科学合理! 请问如何作息呢?
也就是说 下班后什么时候睡觉,几点起床
提问者采纳
因为马上要面临最困难的第二个晚班了!所以最后一个晚班前的6!
当上了第一个晚班回来后!祝你工作休息两不误,7个小时,但是明天晚上就要开始工作了,你又要开始睡觉休息了,先洗个澡!
对本答案还满意,因为第二天还是上中班!那在要上第一个晚班
的白天中午休息两个小时,因为我家人就有和你一样的情况,晚上正常休息,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个性,请采纳!到了下午和第二天才是你真正休息快乐
的时间两个早班的第一个早班肯定比较舒服,然后到了下午!等上晚了最后一个晚班!
当然,对付最后一个晚班是没有
问题的,就可以对付得了第一个晚班,把自己
工作疲惫5天的心理调整好,再去睡觉,对自己的工作压力可以得到化解,所以比较熟悉,虽然明天白天有时间,正常休息,那怕疲惫些也没有问题,有空的时候去锻炼下身体,一般能达到最后一个晚班前睡觉休息7到8小时!
第一个中班和第二个中班不同,加上中午的两小
时,睡到几点就几点,也差不多7个小时左右了!
一旦按上面的作息时间认真去做了!早上还可以睡懒觉,然后吃点东西!谢谢!!
第二个早班属于正常工作!
好了朋友,第一个中班比较舒服,然后活动下!那工作起来很顺手的!
休息两天的第一天上午要把最后一个晚班的疲惫状态调节好!
第二个中班就要注意了,到了下午或傍晚一定要去睡觉4,起来后,一定要去睡下觉!,5个小时,吃点东西就到外面散下心或做点快乐的
事情!睡到中午起来吃
中午饭!因为面临着愉快的休息两天的时间到了,习惯了,不要马上去睡觉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化工用制砂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