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腿带锁髓内钉钉骨折手术三个月了,一二天抽一根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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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腿骨折手术五个月
状态:就诊前
希望提供的帮助:
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
所就诊医院科室:
当地中小医院
检查资料:
&副主任医师
请您重新拍摄x光片,要求包括髓内钉远端。就是动力化取钉部位。另外拍摄局部外观照片用一根手指指向最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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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大腿骨折髓内钉手术&&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
病情描述:大腿骨折髓内钉手术五个月后动力化了后骨折处老是痛怎么回事
疾病名称:右大腿骨折,髓内钉手术后,骨头有角度&&
希望得到的帮助:想咨询医生,我这种情况有角度会不会有后遗症,骨头缝隙这么大是否能长好,是否需要二...
病情描述:6月12号受伤,6月16号在广州正骨医院做了髓内钉手术(有提交手术后x光片),7月9号在中山附三x光,医生说骨头接得不好,有角度,并且缝隙有点大。
疾病名称:小腿骨折后手术后嘎嘎响&&
希望得到的帮助:答疑解惑啊,家里老人怕有事情啊心里思想压力过大啊,吃不好,睡不好觉,又痒又痛挺难...
病情描述:小腿做完外支架手术后腿骨接合处老嘎嘎响怎么回事啊医院谢谢
疾病名称:骨折动手术&&
希望得到的帮助:手术需要多少费用要住院几天
病情描述:你好我的脚之前被门不小心夹到了手术了给医生看过他说会慢慢的好、可是前几天不小心又受伤了医生说要动手术
疾病名称: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手术后第八天高烧&&
希望得到的帮助:是否手术原因,能不能拍核磁?若烧退了,能否排除钢钉内部发炎?
病情描述:男,52岁,5月23日做了手术,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错位且断裂,手术用水凝钉支撑,钛缆固定,加了两包人造骨,术后一直低烧,术后第三天拍了CT,大夫说没问题,没给家属看片子。6月1日开始高烧,...
疾病名称:骨折,手术半年,裂痕没有明显愈合&&
希望得到的帮助:右脚骨折裂痕未见明显愈合,是否是骨头坏死,还能不能生长
病情描述:双腿骨折,手术至今半年,右脚骨折裂痕未愈合
疾病名称:骨折康复了取进口钢钉要多少钱!多久能出院&&
希望得到的帮助:请医生给我一些治疗上的建议
病情描述:骨折半年多!能取钢钉吗?左踝骨现在康复了!不到一年能做手术吗
疾病名称:骨折累及大转子&&
病情描述:股骨粗隆间骨折,累及大转子,病人由于多种疾病不能手术,怎么办?怎样护理
疾病名称:骨折动手术&&
希望得到的帮助:目前病情是否需要手术?
病情描述:之前脚受伤过可是医生说没什么事,前几天不小心受伤了医生说要动手术
疾病名称:胳膊肘骨折后手术,骨折接错位,可以重新做回来吗&&
希望得到的帮助:目前病情是否需要手术?
病情描述:手臂肘伸不直,三十年前骨折,接错位,手臂肘接错位
疾病名称:胳膊肘骨折后手术,骨折接错位,可以重新做回来吗&&
希望得到的帮助:目前病情是否需要手术?
病情描述:胳膊肘骨折,接错位,三十年前做的手术,现在能做手术恢复正常吗
疾病名称:骨折&&
希望得到的帮助:在你们医院可以做手术吗?要多少钱,要做几次?有多少把握?不做手术三个月以后可以正常...
病情描述:检查及化验:
结果在医院,刚出院,应该可以医院,院方说可以做手术,手术费太多了我没有那么多!另外说风险有点大,骨折时间是
治疗情况(当前用药或近期手术):
保守治疗。在家打消...
投诉类型:
投诉说明:(200个汉字以内)
殷勇大夫的信息
骨科疾病,骨折创伤,颈肩腰腿痛,关节矫形,足踝疾病。
殷勇,男,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从事骨科临床工作18年,工作领域涉及创伤骨科、关节矫形外科,以及足踝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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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注意事项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我爸爸股骨粗隆间骨折,做髓内钉加空心钉固定手术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医疗事故的问题,我爸爸股骨粗隆间骨折,做髓内钉加空心钉固定手术,手术过程中钢针断了,导致手术做了六个小时,手术后的片子看打入股骨头的钢钉有点歪,而且做手术的腿短了4厘米,45天后复查发现钢钉固定失效,需要重新做手术,我想问下这个属于医疗事故吗?还是只是算医生的技术问题导致的失误?二次手术的费用应该谁来承担?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像咨询一下关于美容医疗伤害的问题,请不吝赐教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因交通事故导致右腿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现在医生说钢板永远都不能取出来,可以去做伤残鉴定吗?需要哪方开出钢板永远不能取出的证明呢?非常感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产继承权的问题。我的爸爸和伯伯是同母异父的兄弟,伯伯的爸爸去世后,我的爷爷和伯伯的妈妈共建家庭后收养了我的爸爸。后来我们家以奶奶的名义申请了住房宅基地,之后奶奶去世,因为伯伯姓王,我爸跟我爷爷姓张,所以之后爷爷跟我们一起住,由爷爷和爸爸共同出钱修建了住房,但是我们这个是集体住房,没有个人房产证,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爷爷去世,我的伯伯有继承权么,有必要让爷爷立遗嘱说明房子之后给我爸么?需要怎么做…谢谢!(伯伯和他老婆都去世...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房产继承权的问题。我的爸爸和伯伯是同母异父的兄弟,伯伯的爸爸去世后,我的爷爷和伯伯的妈妈共建家庭后收养了我的爸爸。后来我们家以奶奶的名义申请了住房宅基地,之后奶奶去世,因为伯伯姓王,我爸跟我爷爷姓张,所以之后爷爷跟我们一起住,由爷爷和爸爸共同出钱修建了住房,但是我们这个是集体住房,没有个人房产证,我想问一下,如果我爷爷去世,我的伯伯有继承权么,有必要让爷爷立遗嘱说明房子之后给我爸么?需要怎么做…谢谢!(伯伯和他老婆都去世...
请描述您要咨询的问题……您好:我想问一下我爸爸在工地受伤了,手指骨折,以后恢复正常可能有问题,需要怎么赔偿呢?
律师您好,想咨询个问题,弟弟被车撞了,股骨骨折,下星期1就要手术了,可肇事方1直不付医药费,怎么办?
您好!我在杭州,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等问题,我爸爸2012年3月在宁波骑电动车行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腰部骨圻,交通部门判定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我爸爸在宁波做了一次手术,今年要做二次手术将钢钉取出,但是现在联系下到对方责任人,不接电话,我们应该怎样做,还有关于后续的诉讼赔偿及伤残鉴定等问题应如何处理,请帮忙给予解答,谢谢!
请问下这个时间有没有限制,即从发生事故到诉讼的时间
周律师您好,我咨询一下,关于衡水德利投谈问题,去年8月份,我投入8万元,利润2分,3个日一给,给了两个月就不给了,大的集了一个亿,今年6月份临倒闲时又集了1干多万,到今分文未见,到市委,公安,信方,无人管,`前些曰孑上石家在信方,又推了衡水,气的百姓哭无门,冤无处诉,找律师说,大家说,白费劲,也是拉皮条,今天,,我見到了您的信相,才有勇气向您咨询,集资人王彥格,现在藏了起来,您i说用什么方法那?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租房我不想租了定金能否要回的问题
您好!我有一些法律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们请了律师,打了关于彩礼索要得官司,法院已经判决,可是被告不执行判决,我们又申请了强制执行,可是律师说找不到被告人本人,让我们自己找到被告人再说,被告人的父母都在家,而被告人躲到外地了,我们可不可以让她的父母支付赔偿呢?还有我们的律师什么事都让我们自己找,找好了在告诉他,我们都付了很多律师费了,可律师总是推三阻四,我们该怎样维权呢?我们是农村人,不太懂法律,彩礼钱已经花了老两口一辈子的钱,希望能帮帮我们!...骨折钢板取出过早,再次钢板固定不牢,交锁髓内钉加骨折端植骨手术一级医院不能__济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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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钢板取出过早,再次钢板固定不牢,交锁髓内钉加骨折端植骨手术一级医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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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骨折钢板取出过早,再次钢板固定不牢,交锁髓内钉加骨折端植骨手术一级医院不能原告刘**诉称,2005年5月13日,原告由被告收住入院,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髓内钉入钢丝取出术,当年5月17日出院。因左下肢疼痛、活动受限一个月左右,原告于2005年9月16日再次在被告处住院。入院前以石膏固定等治疗两星期,效果未见明显。2005年9月17日,原告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骨折开放复位、钢板内固定术,2005年9月26日再次出院。2006年5月7日,原告第三次在被告处住院,2006年6月13日行左股骨开放性复位家左股骨带锁髓内钉固定术,2006年7月7日出院。因左大腿两端出现皮肤疼痛、红肿、溃烂,原告于2007年6月8日第四次在被告处住院。后原告向**县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8月31日,株洲市医学会作出株医鉴(2007)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作出了“构成三级乙等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并建议将原告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被告于2007年9月24日送原告到湘雅二医院手术治疗,并在该院完成后续治疗。2010年8月,被告送原告到长沙拆除外支架等,治疗基本结束。原告曾多次就赔偿一事与被告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协议。因被告违规对原告实施手术,违反了诊疗操作常规,致使原告遭受了长达五年的手术治疗,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及身体上的伤害,被告理应对其过错行为赔偿原告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刘**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根据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四点,可以看出被告行第三次手术无原则性错误,至于术后护理不当完全是原告自身造成的;本次医疗事故鉴定是2007年8月31日作出的,在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仍然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因此被告认为应按照原告目前的伤残进行认定,如果要按照当时的伤残认定,误工时间应该也计算到原告当时定残的前一天为止。2.鉴定费票据2200元、医疗费票据7335元、交通费票据375.5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2005年5月13至17日的医疗费用是原告以前的自有伤害必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案的医疗费用;2010年10月18日之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一直断断续续在被告处住院进行治疗,其在外所花费的治疗费用没有相关病历予以佐证与本案有关联,单凭处方笺并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原告到株洲长沙等地治病都是被告护送,原告不可能产生交通费,另外有几张交通费票据显示的时间是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亦不存在发生交通费用,被告只认可原告在株洲做医疗事故鉴定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原告支付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是事实。3.**县值腊焓麓疤链迕裎被嶂っ饕环荨⒃婺盖仔は憷蓟Ъっ饕环菁俺W∪丝诘羌强ㄈ荩っ髟婺盖咨似咦优嫫鹚呤逼淠盖76岁。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辩称被告**县**医院答辩称,原告到被告入院治疗之前,其因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伤残,其现在的损害结果与其自身缺乏医学知识,没有遵照被告医嘱存在重大关系,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请法院在划分责任比例时对此予以酌情考虑。原告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其诉求600000元过高,请法院依法确定双方责任比例之后,再减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赔偿款,最终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确定原告各项损失。关于原告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医疗费65670.51元,被告已全额负担;原告并未对其目前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而是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进行起诉,对应的伤残为七级,故原告的误工时间对应为2005年5月13日至2007年8月31日止共计两年又三个月,根据湖南省农林牧渔业2005年年平均收入6950元、2006年年平均收入7152元,原告的误工费为6950元+7152÷12个月×15个月=15890元,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对于误工时间最后结论是五年多,但该鉴定意见书没有引用任何鉴定依据,缺乏科学及合理性,请法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要治疗至2007年10月结束,其实际住院时间为217天,护理费同样应逐年计算,经计算原告的误工费共计6054元,且原告第一次及第二次住院治疗是其亲属在帮助护理,其余几次均为被告负责了全部护理工作,应视为被告已支付了部分的护理费用;原告共住院217天,住院伙食费计为217天×30元/天=6510元;**至长沙往返的差旅费及伙食费,2007年花费4767.5元、2008年3128.24元、2010年2295元,共计10190.74元;营养费,被告只认可2000元;残疾赔偿金为8372元/年×20年×40%=66976元;因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原告最多承担60%即元,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共计元,被告已超额赔偿,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县**医院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在被告处入院治疗的五份病历资料,证明原告先后五次在被告处治疗的情况;原告2005到2006年手术后显示有骨痂形成,对位线正常,但是其后又消失了,由此可以证明原告在术后没有注重护理以致病情未愈。2006年5月到7月手术成功,后期报告也显示手术很成功。原告对该五份病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指出邓秋希医生做的手术,被告并没有相关技术及资质做,属医疗违规行为。2.被告垫付的相关费用票据(现金付款、医疗费及差旅费等,被告已将其分类成十四本账目),证明被告已经垫付及支付金额的情况。原告对其出具的领条无异议,差旅费亦是被告垫付的,具体金额请法院依法核实。本案受理后,被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被告几经反复斟酌,其最终确定对原告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费用进行鉴定,并未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于2014年5月5日受理了被告的鉴定申请,并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对此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5月22日依法作出了鉴定结论。该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自2005年5月13日至2010年10月18日至最后一次治疗出院止共计五年零四十八天;原告的护理时间以其五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时间为准,经计算共计217天;关于营养费,因国家对营养费的鉴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该所无法鉴定。本院查明经审查,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可其中的鉴定费用2200元,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出具的2005年5月13日至2005年5月17日医疗费计800元,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第二次住院期间,被告预收了原告医疗费共计16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收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县人民医院于2007年8月2日出具的医疗费发票48元、2014年5月20日出具的两张医疗费发票23元、2011年2月28日出具的X光费用64元,原告无法证实上述发票与本案有实际关联,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发票号、0002783两张付款凭证,系被告出具的放射及化验费用计20元,本院予以采信;发票号、两张发票,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县值腊焓麓ξ逍谴逦馑头⒄锼Ψ郊阄逭偶665元、**县值腊焓麓ρ呕反逦郎掖Ψ郊阄逭偶900元,经查实,系原告最后一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当地诊所花费的消炎费用,且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法定代表人数十次签字认可支付了原告2008年-2010年非住院期间在**县值腊焓麓ξ馑头⒌日锼淖⑸浞眩桓娑栽嬖诘钡卣锼鸵较椎那榭鍪侵榈模时驹憾愿帽史延糜枰匀峡桑**县天和大药房处方笺九张计2717元,大都是营养药品,并非消炎药品,本院将在核定营养费时酌情予以部分核减;**县值腊焓麓ε方逦郎页鼍叩闹っ髁椒菁**县得康门诊部收据一张,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亦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县值腊焓麓ξ逍俏庵移秸锼2001年9月8日、2001年9月21日出具的两张处方笺,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产生的交通费用共计375.5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经本院逐本核实,被告至今已向原告支付现金51480元、垫付医疗费计56549.2元、差旅费7863.2元及其他费用1087元,合计元,因原告已向被告预付了1600元的医疗费,故被告实际支付及垫付金额为元。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3日,原告因摔伤左大腿等多处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上中段粉碎性骨折,**县人民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针、钢丝内固定术,原告住院21天后,病情好转出院。2005年5月13日至2005年5月17日,原告第一次在被告处入院治疗,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髓内针及钢丝取出术,住院4天出院。因发生左股骨原骨折再次骨折,2005年9月16日至2005年9月26日,原告第二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住院10天出院。因左股骨骨折术后骨折移位,2006年5月7日至2006年7月7日,原告第三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在连硬外麻下行钢板取出、髓内针内固定术,住院60天出院。因术后感染,原告于2007年6月8日至2007年8月28日第四次在被告处住院,住院80天后出院。&&&&&后原告向**县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8月31日,株洲市医学会作出株医鉴(2007)2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作出了“构成三级乙等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结论,并建议将原告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株洲市医学会对上述结论的分析意见为:第一次取钢板内固定的手术是在骨折未完全愈合时取出的,取出时间过早是导致第二次骨折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次行钢板内固定术操作欠妥,内固定欠稳定是导致骨折移位的主要原因之一,术后再行骨牵引术的治疗欠妥,指征不明确;第三次行交锁髓内钉加骨折端植骨手术无原则性错误,但术后的处理欠妥,是导致目前骨不连及下肢功能障碍的又一个原因;**县**医院为一级医院,第二、三次手术属于违规行为。&&&&被告于2007年9月24日送原告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手术治疗,在连硬外麻下行左大腿病灶清除、左股骨内固定物取出、截骨延长、外固定架固定术,住院18天出院。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10月18日,原告先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行外固定架取出、石膏外固定,后第五次在**县被告处住院治疗,实际住院49天后出院。此后原告在当地吴送发等诊所消炎,经核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该笔费用计为1565元。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母亲肖香兰生育了七子女,原告起诉时其母亲76岁。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护理以及其他医疗服务方面存在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自身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株洲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本案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刘**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操作常规及违规手术,以致原告受伤处未能正常康复,治疗时间达五年之久,被告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自身未注意护理,未遵照医嘱是导致原告伤情未及时康复的原因之一,应在划分责任比例时考虑上述因素,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其抗辩亦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在起诉时未列明其请求的具体赔偿明细,本院只能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原告的各赔偿项目,以确定原告的总损失,再结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定原、被告就本案应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核减被告已经支付及垫付的数额,以最终确定原告未获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法可诉求并有相关证据支持的赔偿项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医疗费,经核实被告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未交纳的医疗费共计56549.2元,另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除上述医疗费用,原告还产生了相关的医药费共计5102元,故本院对医疗费依法核定为61651.2元。根据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原告的误工时间为:2005年8月31日X线检查发现再次骨折至2010年10月18日最后一次出院,共5年零48天;被告辩称原告的误工时间最多计算至2007年8月31日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止,被告认为既要求按照医疗事故鉴定书主张七级伤残,又要求被告在2007年8月31日之后承担误工费,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本案情况特殊,在株洲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之后,原告仍然一直在治疗,直到2010年10月18日基本治疗结束,原告在此期间发生误工是必然的;另本案受理后,基于被告证据方面的优势,本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关鉴定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于本案鉴定项目一直反复不定,但其最终并未申请对原告的伤残进行鉴定,对于原告的伤残等级,本院将参照医疗事故鉴定书予以确定,被告关于误工费的抗辩于情于理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误工费依法核定为16518元/年(湖南省2010年农、林、牧、渔业年平均收入)×5年+16518元÷360天×48天=84792元。根据株洲市枫溪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于2005年9月16日第二次在被告处住院至2010年8月3日最后一次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共住院治疗217天,护理时间即为住院时间,护理人数为一人,故本院对护理费核定为217天×60元/天=13020元;被告辩称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护理工作,应视为支付了部分护理费用,经查实,被告提供的证据2中第十五本账目中,已在住院费中收取了原告护理费用,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提供常规护理并收取相关费用合情合理,但其并不能以此主张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护理费用。原告共住院217天,住院伙食费依法核定为217天×30元/天=6510元。被告提交的原告五份病历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院病历中,有医嘱加强营养,原告的治疗时间长达五年,本院酌情以每年2000元的标准计算营养费,因原告提交证据主张的医疗费中,**县天和大药房开具的处分笺2717元,大都为营养药材及制品,本院依此对营养费予以核减1500元,故营养费总计为2000元/年×5年-1500元=8500元。根据株洲医学会的“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告伤残相对应为七级,故残疾赔偿金计为8372元/年×20年×40%=66976元;原告现有母亲肖香兰(起诉时76岁)需要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计6609元/年×5年×40%÷7=1888元。被告已为原告治疗支付了差旅费7863.2元,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375.5元予以认可,故对于交通费核定为8238.7元。原告因本次医疗事故造成七级伤残,长达五年的治疗时间亦对其身体及精神造成了巨大创伤,故本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20000元。原告因医疗事故鉴定,花费鉴定费220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其他费用计1087元,也应纳入原告的总损失。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元,被告对本次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故被告应承担的数额为元×70%=192278元,核减被告已经支付的现金、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76898.6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县**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各项损失共计76898.6元。二、驳回原告刘**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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